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本文共8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甜茶茶”提供。
篇1: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
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
房地产土地补偿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征用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被征用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___亩,水塘_________亩,菜地_________亩,坡地_________亩,宅基地_________亩,林木____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___株。
2、所征土地东起_________,南起_________,西起_________,北起_____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 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
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
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_______人;
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_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 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
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_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
实际减免量,以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七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
(1)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
(1)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
(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
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使用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
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第十条 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
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
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篇2:土地补偿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与乙方承建的xx隧道斜井施工共同占用xx区xx乡xx村用地,为了节约用地及项目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交科公路勘察设计院出具的相关占地图纸以及xx号文件规定,甲方对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涉及的死角地、边角地、运营通行便道占地以及维修的相关补偿项目委托乙方负责完成。因此双方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定本协议。
一、占地补偿内容:
①对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涉及的死角地、边角地共15.0亩进行补偿。
②对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永久性通行便道占地15.83亩进行补偿。
③对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通行便道施工、维修所涉工程量进行补偿。
以上补偿内容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同意。
二、补偿金额:
以上补偿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xx元整(小写: xx 元)。
其中:1、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涉及的死角地、边
角地补偿为大写 xx 元整(小写:xx 元),(该部分土地只补不征)。
2、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通行便道永久性占地补偿大写 xx 元整(小写:xx 元),(该部分土地只补不征)。
3、xx隧道通风斜井配套设施及房建项目通行便道施工、维修补偿大写 xx 元整(小写: xx 元)。
三、费用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将以上费用汇入乙方指定专户
四、合同时限:
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月内完成xx村占地补偿,确保甲方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五、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省内相关规定进行占地及施工补偿。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乙方补偿款。
3、督促检查乙方占地补偿及施工开展情况。
4、甲方配合帮助乙方处理补偿相关事宜及问题。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尽快完成相关占地补偿工作,保证高速公路施工顺利进行。
2、若因乙方执行不力,未做好补偿工作而造成误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合同占地范围内涉及任何地面附着物均由乙方负责解决。
4、保证甲方运营期间对本协议所涉占地可永久性使用。
六、其 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2、本合同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责任、义务完成后终止,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1、《斜井洞口处用地示意图》
2、《斜井通风机房维修养护便道用地示意图》
3、《其他工程数量表(斜井维修便道)》
4、《xx隧道斜井占地补偿及便道及维修费用汇总表》
5、《工程量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篇3:土地补偿合同
甲方: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
乙方: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使用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以下简称甲方)土地铺设水管路和电力线路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占地范围:如附图所示
二、占地期限:
三、占地补偿及缴纳方式:
占地补偿费分2次支付:1、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占地补偿费 元。2、管道、线路施工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占地补偿费 元。
四、相关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甲方保证:1、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2、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 3、涉及相邻关系中村民阻碍建设等问题,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理。4、水管路和电力线路铺设好后,乙方有对线路维护和修理的权利,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甲方对该范围土地再进行处理时不得影响乙方排污、供水及电力线路的正常使用。
五、甲乙双方所订合同在合同期内具有行为的连续性,双方均不能因改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其他原因终止本合同。
六、合同期内违约责任:合同期内,甲方违约需返还乙方占地补偿费并承担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剩下租期内的.占地费,并对土地重新享有处分权。
七、合同附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九、合同履行期间,遇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可通过法院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4:土地补偿新标准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平均每亩补偿1―36000元;
14―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7、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8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篇5:土地补偿新标准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
(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
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
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
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
(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
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
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
(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
(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
篇6:房地产合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出租】房地产提供经纪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出租】房地产,委托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
第三条 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经纪服务项目包括:
(一)【出售】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
【出租】房地产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交易合同等。
(二)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委托房地产拥有合法处置权利,向乙方提供房地产的真实情况,在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到期之后的 个月内,不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私下成交。
第六条 乙方应按委托事项之要求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报告业务处理情况。
第七条佣金支付
【买卖】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成交金额的_____%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_ ________,(大写) 元支付给乙方。
【租赁】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后,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佣金:
(一)按该房地产【月】【季】【年】租金金额的 %支付给乙方。
(二)按约定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甲方(一):
【身份】【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二):
【身份】【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三):
【身份】【 】证号:
【居住】【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签于:
乙方(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 (签章):
房地产执业经纪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签于:
附件一 委托房地产信息
基本信息
产权证号
权利人
小区名称
房屋结构
篇7:房地产合同
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一初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租金补贴协议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市订立。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租金补贴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方认定,乙方家庭原住本市_________(该房性质为_________),核定安置乙方家庭_____人为廉租住房安置对象
乙方家庭成员具体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此,乙方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且经乙方家庭成员全体一致同意,由乙方代表家庭全体成员与甲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经乙方自愿选择,甲方采取租金补贴形式,安置解决乙方家庭全体廉租对象住房困难。
第三条 乙方家庭原人均居住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现按安置人均居住面积达到_________平方米标准。甲方每月补贴乙方租金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家庭自行租赁房屋,以解决居住困难。
第四条 乙方与他方所订立房屋租赁协议须经甲方备案,由甲方开具“_________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给乙方,由乙方交房屋出租人。出租人按季度领取租金补贴。
第五条 乙方与他方订立租金标准低于补贴的,甲方按协议发放补贴;高于补贴标准的,超过部份由乙方自理。
第六条 乙方必须将补贴用于租房。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将停发租金补贴
(一)乙方家庭的人均收入连续_________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
(三)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
(四)伪造租赁协议。
第八条 如乙方因虚报情况,则甲方将取消乙方在_________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履行,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二)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_____________
篇8:房地产合同
董志江与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16日作出()红民一初第777号民事判决,董志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6月13日作出()新民二终第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董志江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8月31日作出()豫法民申第000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志江一审诉称:其是双桥商场地下室010号房主,XX年5月16日,华彬公司在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且无《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并以显失公平的低价629元/㎡对原告做了货币赔偿,华彬公司采取欺诈行为,违法签订拆迁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华彬公司辩称:双方于XX年5月16日自愿签订拆迁协议书,且双方在协议生效后XX年5月24日履行完毕,双桥商场《房屋拆迁许可证》于XX年3月6日正式颁发,新乡市建委同日发布了双桥商场拆迁公告,至今已两年半有余,董志江的起诉超出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起诉。
原审法院查明:董志江于1990年11月20日自新乡市统建办处以23236.5元的价格购买了新乡市双桥商场地下室010号房屋,成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双桥商场建成后长期经营不善,至XX年华彬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拆除双桥商场建设华彬阳光广场,同年4月3日、5月11日,新乡市计划委员会分别以批复、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准了该项目的实施。XX年5月16日,董志江与华彬公司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由华彬公司以董志江购房时的价格23236.5元作价补偿给董志江,董志江将房屋交由华彬公司,并领取了奖金及补助费24884.58元,同年5月24日董志江从华彬公司领取了该款并出具了收据。至XX年3月6日,新乡市建委以新建拆()3号文下达了关于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双桥商场拆迁改造的公告,明确了拆迁人为华彬公司和受委托拆迁人为市房屋拆迁安置处,规定该地段的拆迁政策按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市政府新政()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日,市建委还给华彬公司下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至XX年7月21日,董志江以华彬公司不具备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拆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华彬公司于XX年5月16日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书。
原审法院认为:董志江与华彬公司于XX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由华彬公司按董志江1990年时购买双桥商场地下室010号房屋的价格支付给董志江,董志江将房屋交付给华彬公司,虽然该协议是按拆迁协议的格式合同形式签订,但该房在华彬公司取得后直到XX年方拆迁完毕,且华彬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双方之间不符合房屋拆迁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该房屋买卖交易时就价款数额协商后自愿达成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实际履行,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董志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300元,由董志江负担。
董志江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华彬公司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即以拆迁人名义与上诉人订立拆迁协议,并拆除双桥商场010号房屋,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拆迁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另被上诉人华彬公司货币补偿给上诉人的23236.5元,没有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该价格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
被上诉人华彬公司辩称:一、原审中上诉人董志江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而二审中上诉人董志江又主张合同无效,上诉人董志江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二、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于XX年5月16日,当年5月24日履行完毕,至对方起诉时已3年有余,超过了诉讼时效,撤销权消灭,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XX年5月16日上诉人董志江与被上诉人华彬公司签订拆迁协议,XX年7月21日上诉人董志江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上诉人董志江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主张行使撤销权,不应予以支持。另上诉人董志江主张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为无效协议的上诉理由,因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董志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均由上诉人董志江负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董志江申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市政府文件不具有公示性。本案双方的关系应定性为拆迁法律关系;华彬公司在签订拆迁协议时采取了欺诈手段,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进行非法拆迁;双方的补偿标准显失公平;董志江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间,董志江的住所不在双桥商场,对以后的拆迁事项不可能知道,直到XX年9月,董志江由于偶然的机会才知晓双方签订协议时华彬公司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公断。
华彬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未实施拆迁,是董志江出让房屋取得价款,华彬公司支付价款取得房屋为目的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当时原双桥商场荒废多年,商场业主蒙受巨大损失,纷纷要求退房或转让,当时董志江和其他业主包括市政府统建办公室均将房屋出让给华彬公司。转让房屋行为合法有效。董志江依据市政府XX年文件认为双方XX年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没有依据。董志江起诉时已经超出了行使撤销权时效,即使其有撤销权也已经消灭。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本院二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双方在XX年5月16日签订的协议在形式上是一个格式合同,虽然该协议是按拆迁协议的形式签订,但该房在华彬公司取得房屋后直到XX年方拆迁完毕,时隔数年之久,且华彬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华彬公司取得后对房屋进行拆迁是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之间的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本案的案由应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董志江一审主张该协议为可撤销合同,二审主张是无效合同,其上诉理由超出了原一审的范围。按照其一审的主张该协议是可撤销合同来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是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董志江主张华彬公司对其欺诈,其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华彬公司基本上以董志江购买房屋的原价取得该房屋。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以及交易习惯,合同价款是经济交往中的主要条款,按照常理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认真磋商、考虑,而董志江称依据新乡市政府()7号文件《新乡市城市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当时即在XX年629元/㎡过低显失公平,但其所依据的该文件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尚未施行。故董志江主张显失公平依据不足,其所主张的合同具有可撤销的情形并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新民二终第8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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