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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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柠檬小河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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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重大合同进展公告,本文共9篇,希望能帮助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柠檬小河马”提供。

篇1: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xxxx年3月23日,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xx叶片与金风科技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合同金额36.3亿元,履约期限365个自然日,合同内容请详见刊登于xxxx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xxxx-028)。截至xxxx年3月31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xx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订单通知,正积极安排产品生产计划。

二、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卖方根据买方的'叶片需求计划及订单通知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合同有效期为生效后365个自然日,如在有效期过后,货物数量仍未执行完,则未执行完的数量自动作废。因此,存在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金额调整或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的风险;

(3)根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因卖方未能按期供货而导致赔偿或买方终止部分/全部合同的风险;以及因卖方违反质量保证条款而导致退货退款或赔偿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xx年四月七日

篇2: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xx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xx现代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分别于12月31日和xxxx年4月28日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xx省分行)签署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现代置业向交行xx省分行出售 42490.84平方米xx大厦商品房和xx大厦267 个地下非机械停车场(具体内容分别详见于 xxxx年1月6日披露的《xx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xxxx-001]和xxxx年5月5日披露的《xx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xxxx-022],《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均可查阅)。

二、合同相关进展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现代置业已于xxxx年2月14日向交行xx省分行去函,提请交行xx省分行安排收房事宜。xxxx年6月12日,交行xx省分行签署了《xx投资大厦(xx大厦)交房确认表》,相关商品房及车位已办理移交手续并交付业主使用。

三、合同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和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公司财务部门将对本次出售商品房和车位的收入、成本及相关财务事项进行核算和确认。

特此公告。

xx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x年6月15日

篇3: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先生辞去公司职务的申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此后亦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公司对先生公司期间任职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聘任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聘任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女士于x年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同日发表了同意聘任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办公地址:xx市xx区振兴路26号

办公电话: 传真:

邮箱: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3月25日

篇4: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关于公布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的公告

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实施,我局开展并完成了《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单》补充收录申报工作。本次补充收录的化学物质包括1992年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化学物质;按照《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5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首次登记的化学物质以及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14日期间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共1311个。现将补充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这些化学物质按中国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特此公告。

二○xx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环保部公告

篇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武钢股份”)控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战略重组事宜,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 年 6 月 27 日起停牌。 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对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27日起停牌不超过 30 日,并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发布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2016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23),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不超过 1 个月。 8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8 月 27 日发布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8月 27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不超过 1 个月。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 20 7 月 16 日、7 月 23 日、8 月 3 日、8 月 10 日、8 月 17 日、8 月 24 日、9 月 3日、9 月 10 日发布了《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21、2016-022、2016-025、2016-026、2016-027、2016-029、2016-035、2016-03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初步交易方案拟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向武钢股份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宝钢股份为合并方暨存续方,武钢股份为被合并方暨非存续方,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最终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构成借壳上市。截至本公告日,有关各方仍在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方案进行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124 号)等规定并经咨询有关部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意见,目前交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本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就尽职调查结果进行持续梳理和讨论,完善相关报告和文件,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时公告并复牌。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1 日

篇6: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收购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事项,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法尔胜,证券代码:000890)已于2016年3月15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并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03)。于2016年3月22日刊登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公司督促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篇7: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编号:-003),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以及各相关方正在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相关议案。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司将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进展情况公告。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2月6日

篇8: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x年x月x日,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来的揭普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x年x月x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x年x月xx日,公司针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张海彬归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在上诉过程中,公司收到上述诉讼案件原告张海彬致公司的免除担保责任确认书,表示在上述诉讼案件中自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主张公司在相关案件中的保证担保责任。详情参见x年xx月xx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x年x月xx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揭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揭普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揭普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x元,合计x元,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蔡开坚、蔡冰、浙江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张海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无须承担涉案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年x月xx日

篇9: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要求xx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返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人民币x亿元及其利息人民币xxx.x万元(暂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止)一案已于xxxx年x月xx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受理立案。因被告在答辩期间先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闽初字第xx号裁定书和(xxxx)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xx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xxxx年xx月,经xx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指定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案件受理情况公司已进行披露,详见刊载于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和xxxx年xx月xx日《xxx券报》、《xx时报》和xxxx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xxxx-xx)、(xxxx-xx)和(xxxx-xx)。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公司与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原xxxx信托投资公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xxxx复兴东路营业部)签订了《开户协议书》(股东账号:Bxxxxxxxxx;资金账号:xxxxxxxx),并存入人民币x亿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xxxx年,因xx证券拒绝本公司提取该笔保证金,本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返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xxxx年x月xx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xx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随后,xx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xxxx年x月xx日,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告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被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一案,因被告xxxx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其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鉴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案的审理有影响,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上述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披露,详见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日、xxxx年xx月xx日和xxxx年x月xx日《xx证券报》、《xx时报》的《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xxxx-xx)、(xxxx-xx)、(xxxx-xx)和《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xxxx-xx)以及公司xxxx年--xxxx年年度和半年度报告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近年来,本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与本案承办法官及相关政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经法院协调,本案于xxxx年x月xx日进行了新一轮庭前证据交换。xx月xx日,经向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核实,本案已进入恢复审理阶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公司在编制xxxx年度会计报表时将上述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其他货币资金转列为其他应收款,并按账龄计提了xx,xxx,xxx.xx元的坏账准备。xxxx年度本公司按个别认定法对上述款项的年末账面净额xx,xxx,xxx.xx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但因本次诉讼结果如何无法判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正面影响的具体金额无法判定。

特此公告

xx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xxx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的声明

进展情况汇报

加强重大农业技术推广

重大网上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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