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诫勉谈话制度

时间:2025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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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篇2: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保障司法公正、文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纪现象,防患于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对象:

凡本院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内外的工作、学习、生活、交往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被群众信访举报和有关部门反映,对那些确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一时不能查实,或存在问题但错误情节一般的,予以诫勉谈话。

第二条 谈话范围:

1、在审判作风方面;

2、在工作责任性方面;

3、在廉洁自律方面;

4、在思想品德方面;

5、在文明办案方面;

6、在八小时之外的活动方面;

7、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较重,影响团结的;

8、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9、工作一般,不主动积极,政治上不求上进,业务上不钻研的;

10、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的。

第三条 谈话方式:

根据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以及被反映或存在问题的性质,分以下几种方式:

1、有举报反映,属于一般性问题,但不能查实认定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支部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使其引以为戒,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

2、有多次举报反映,所涉问题较严重,但不能查证属实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人员负责进行谈话。

3、举报反映的问题基本查证属实,但情节一般的,是一般人员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进行谈话;是中层干部的,由政治处和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进行谈话。

4、对于举报反映,确有问题,且比较严重但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院长共同负责谈话。

5、被谈话人提出申诉的,由院长负责谈话。

第四条 谈话要求:

1、谈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在接到举报反映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对被谈话人要明确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具有不良苗头的问题。

2、找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应有二名以上人员,并作好记录,被谈话人亦可对被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陈述。

3、被谈话人如存在问题,应予以提醒指正,使其有则改之,引以为戒。如确无问题,被谈话人要抱着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

4、对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法院工作人员的举报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3: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教育和保护领导干部,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形成严重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干部存在以下问题进行诫勉谈话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2、工作上明显失误,改进不力的;

3、作风不民主、我行我素、闹不团结的;

4、经济上和作风上有一定问题的;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2、分析问题的性质、危害、后果及所要承担的责任;

3、研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小影响的措施;

4、明确限期改正时间;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的有关责任

1、接到诫勉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应及时接受谈话;对被诫勉的主要问题应如实进行说明,不得隐瞒;对指出的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整改期限内认真整改,尽量挽回损失、减小影响。

2、纪检监察部门应在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履行相应职责。对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诫勉谈话的程序

1、诫勉谈话的对象由局党组根据情况确定,由纪检监察部门通知领导干部本人;

2、诫勉谈话由局党组指派的党组成员进行,指定一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

3、谈话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形成的书面材料归入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档案。

篇4: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增强党员先进性意识,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群众致富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带领群众致富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党员;党内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50%(或群众民主评议优秀率与合格率之和低于40%),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程序

1、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4、党支部(或党总支)委员会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中共**市委组织部

篇5:供销社回访谈话制度

供销社回访谈话制度

一、回访谈话对象:市联社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和市直属公司正副经理、直管基层社理监会正副主任,在新任职的第一年,接受组织上两次回访谈话,

二、工作程序:

(一)第一次回访谈话。在任期满半年时进行第一次回访谈话。一是座谈了解新任职干部适应工作的情况。由监察室牵头,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座谈的方式对新任干部进行考察。主要了解干部适应新的领导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情况,与班子其他成员团结配合情况,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参加座谈的范围是:回访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本单位的行政人员。二是形成考察材料。根据座谈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找出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形成书面材料。三是向市联社党组汇报。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反馈意见,结合实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四是反馈意见。由原考察组采取单独面谈的`形式,将形成的反馈意见及时反馈给回访谈话对象,对干部的缺点和不足,采取既严肃又宽容的态度,方法上更多采取先扬后抑的做法,以客观分析和积极引导为主,坚持耐心与诚心、鼓励与帮助并举,使被谈话对象从思想深处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下步努力方向,

五是限期整改。被谈话对象根据反馈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措施报交局监察室存档。

(二)第二次回访谈话。需进行回访谈话的干部在新任职满一年时,接受第二次回访谈话。属新任职试用期一年的干部,第二次回访谈话与试用期满考核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程序,对干部在任职一年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重点考察上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对适应工作比较快,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有惰性思想、进取心不足的,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或诫勉,指问题纠偏差;对暴露问题或不适宜担任领导工作的,建议市联社党组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三、建立回访档案。根据回访谈话情况,填写《新任科级领导(企业领导)干部回访谈话记录表》,建立新任科级领导(企业领导)干部回访谈话档案,内容包括谈话时间、人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半年、一年工作实绩、主要表现和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下步建议等,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存档。

篇6: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肇庆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责任的;

2、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3、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对苗头性、倾向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1、责令作出检查;情形2、通报批评;情形3、当年度不能评先进、评奖;情形4、通报批评;情形5、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6、由考核单位或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五)具有上述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六)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诫勉谈话应先提出拟办意见,报纪委或支部审批,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七)纪委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诫勉谈话的情况应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篇7: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审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以防为主,教育挽救干部的目的。?

二、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

三、对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节较轻的;?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措施解决的`;?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一)责令作出检查;情形(二)通报批评;情形(三)当年度不能评先、评奖;情形(四)通报批评;情形(五)由局纪检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具有上述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检员负责,事先应提出诫勉谈话的拟办意见,报纪检员审批,谈话时应派人做好记录。

六、局纪检组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情况;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情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七、必要时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通报有关单位、部门。?

八、在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群众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

篇8: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工商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是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应坚持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干部。

三、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股在干部考查、年终考核、民主评议以及信访工作中,经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并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1)、事业心不强,缺乏责任感,工作不求上进,得过且过,自身要求不严,群众反映大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有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党的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状况民主测评中,职工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

(5)、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6)、在领导班子考核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7)、为涉嫌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8)、有其他应予诫勉谈话内容的。

四、诫勉谈话由纪检组向党组提出建议,经党组研究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

篇9: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教育帮助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轻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Δ、**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情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情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情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情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登记表,包括出国情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情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情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情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

(十四)其他有关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总结、学习体会、调研文章等材料;

三、廉政档案归档要求

(一)各种表格内容如发生变化,要及时补报。

(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认真填报,有关登记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表或文字材料,一并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三)归档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和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四)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表格,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或用复写纸书写。

(五)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除信访件、违纪案件、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先进事迹等材料外必须是原件。

四、廉政档案的管理和责任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县纪委负责管理。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检察院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二)由县纪委党风室专人负责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整理、转入、转出、查阅、借阅、移交、转递、保管等项工作。

(三)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检察院等执法执纪部门形成有关领导干部廉政方面的档案材料应于材料形成后的三十天内移送县纪委,并填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移交表》一式两份,收、送单位各留一份备查。

(四)廉政档案编号应按编码表进行排列。卷内文件材料要按档案类别排列,固定每份材料的排列位置。每一类中的材料要编制类别、件号、表号、序号和起止页号。新增材料按类别入卷,续编件号、表号、序号、起止页号。

(五)廉政档案要统一编制案卷目录。

五、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制度。

(一)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件调查及评先选优等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查阅和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必须持有单位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阅。

(三)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室相关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经纪委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借阅所负责范围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在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五)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须填写《查阅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审批表》,并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六、廉政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借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公开议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借阅的档案须在保密的地方查阅,严禁携带到公共场所,以免泄密。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内容。

七、廉政档案材料销毁制度

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专人送指定地点销毁。

篇10: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篇11: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2: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劳动保障局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约束,提高我局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根据我局有关干部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按照中央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情况,及时主动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诫勉谈话,对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二、诫勉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本局科(室)及各二级单位的干部职工,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用人理财等方面存在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干部外,应采取当面谈话的形式进行诫勉,并要求谈话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如实作出书面回答。有列情形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诫勉谈话。

(一)政治态度不端正,经常在干部群众中发表错误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

(五)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业绩较差,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六)以权谋私,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个人主义严重,损公肥私的;

(八)全局观念较差,组织纪律性不强,不服从组织对个人工作安排的;

(九)闹不团结,争权夺利,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

(十)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十二)民意测评得分明显偏低,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合格”的;

(十三)违反干部作风建设“十不准”其他相应规定或有其他错误行为的。

三、诫勉谈话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的局内科长、主任、二级局副职干部,由局长负责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或委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谈话。

(二)诫勉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干部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局办公室(政工)统一保管,以备查询,作为干部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要严格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领导审批。

(二)需要诫勉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并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中的“诫勉意见”,对被诫勉者提出三个月至半年的诫勉期。《干部诫勉谈话登记卡》交由局办公室(政工)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间的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以及诫勉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诫勉期满时填写“诫勉结果”,对能按诫勉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诫勉期;对在诫勉期限内思想认识没有大的提高,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诫勉谈话;经第二次诫勉仍无悔改表现的,必须调整工作,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

篇13: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纪检监察部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对象

发现学校党委、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思想倾向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议、决定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2、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3、在个人廉洁自律、艰苦奋斗、抓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

4、发现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问题的。

二、谈话程序

1、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决定,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纪委领导或分管校领导主谈,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所属处级单位党政组织决定,报经学校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谈话情况须及时向院纪委、监察室通报。根据需要,院纪委、监察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谈话。

三、谈话要求

1、谈话应采取与当事人直接交谈的方式。

2、代表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不得少于两人。

3、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

4、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或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情况。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情况和书面材料。

6、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要表明自己的态度。

7、对谈话人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被谈话人的说明及表态,须作书面记录,经被谈话人核实后,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8、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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