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定

时间:202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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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了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定,本文共8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螺蛳粉真好吃”提供。

篇1: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规定

如今的社会充斥着太多婚外情和私生子,而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例如,私生子有没有继承权?应该如何继承?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非婚生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是国家的一个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

私生子如何继承财产?

1、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继承的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3、可以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立了遗嘱并且经公证而有效的话,那么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执行,在遗嘱继承完成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进行法定继承。

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地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私生子继承,那么私生子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私生子一直是社会中比较敏感的话题,往往受到人们的歧视,在执行继承权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律师提醒您:如果您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解决,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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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法律上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2014年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什么时候?

1、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女职工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篇3:网络安全法律知识:法律上怎么规定犯罪黑客判刑多久?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规定黑客有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国家。在国外,由于黑客攻击日益频繁,许多国家反对黑客,要求立法制裁黑客的呼声一日高过一日。

黑客判刑多久是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一、黑客判刑多久是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中国是世界上较早规定黑客有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国家。近几年世界发生的事件,证明了中国法律打击黑客是正确的。在国外,由于黑客攻击日益频繁,许多国家反对黑客,要求立法制裁黑客的呼声一日高过一日。

据报道,国际互联网中公开宣称是黑客站点的约有20万个,每20秒钟就发生一次黑客的入侵攻击;据《人民公安报》称,美国宇航局,每63秒就受到一次黑客入侵攻击。如果不打击黑客入侵,就等于听任其攻击。

新刑法明确规定黑客有罪

《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于1912月确定上述罪行的罪名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国新刑法的颁布,对打击黑客、保护网络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原先我国也曾出现过自称黑客的站点,但新刑法颁布后即逐渐销声匿迹。一些原先打算自称黑客从而在计算机安全领域扬名谋利的人,有些已改变思路,与公安机关联系,申明要改做计算机安全服务工作。

二、黑客通常发起大型的攻击行为出于什么理由

黑客发起这一类型的攻击的主要理由就是获取金钱。现在,个人信息能够在黑市中兜售。举例来说,用户的信用卡卡号每个可以卖到5美元至50美元,而一个用户的记录(姓名、手机号、邮件、地址)能够卖到3美元。所以,如果黑客成功攻击了大型的消费产品类公司,他们能够获得大量的金钱利益。

举例来说,去年,美国的分销连锁巨头Target遭到黑客的攻击,而黑客因此也从中获得了高达5000万美元的高额利益。

除此之外,有些黑客发起攻击仅仅与黑客行动主义或是其意识形态相关。例如,有些黑客会窃取一些公司的数据,并公开攻击公司的名字,仅仅是因为黑客本身并不认同该公司的一些做法。

国家对黑客行为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主要原因在于黑客行为容易给计算机网络系统造成严格的风险,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都构成了重大威胁,如果不进行重罚会导致相关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另外,黑客由在计算机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举证和逮捕都存在一定的困难。

篇4:工资发放的时间,在劳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

如题,工资发放的时间,是在每月15日发还是在月末发,在劳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

[工资发放的时间,在劳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

篇5:对网络电子商务合同实施法律上监管问题研究

对网络电子商务合同实施法律上监管问题研究

20世纪末叶,电子商务首先在科技领先、经济发达、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国家中展开。最为中国老百姓所熟识的“网上购物”等交易方式,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而从国际进入国内。加入WTO,电子商务在我国将步入与国际接轨的快车道。作为合同主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正面对如何监管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课题。电子商务的功能主要有网上广告宣传、网上交易和交易洽谈、网上订购产品及货币支付、电子账户管理、网上商品送货及查询、征求用户意见等管理服务。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应以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为切入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求电子商务合同监管的有效途径。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前监管(也可称为网络环境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前阶段主要是买卖信息的网上检索,交易双方都需要对支付问题、交货问题、信用认证问题作充分的考虑和准备。其核心“信息流”是电子商务中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成功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合同好比一群百灵鸟,运行的空间如是蓝天白云,青山绿水,百花齐放,结论是百鸟争鸣自不待言。但如果是枪林弹雨,恶树毒草,乌烟瘴气,势必会“千山鸟飞绝”。从法律环境讲,这要求政府尽快修订出台《电子商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起一个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安全、支付、电子货币、智能犯罪等问题。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应在规范和监管“信息流”方面担当重要角色,为电子商务合同广泛使用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

根据网络案件查处实践和网站抽样巡查,影响电子商务“信息流”的网络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虚假广告宣传。包括网上经营企业本身、网上所售商品情况所做的虚假宣传和为虚假宣传提供媒体(网络)。

――无照经营。包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网络平台。

――利用网络传销、变相传销。

――合同诈骗。

――利用互联网贩私。

――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网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超越经营范围。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

由此,电子商务合同的网络环境监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切实加强对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这包括:(1)经营性网站的准入;(2)网络经营公司的准入;(3)网站经营者的准入;(4)网站经营特殊商品和服务的准入。

网上交易、网上广告发布、电子合同确认、网上拍卖无一例外地涉及网站域名、经济主体准入和身份合法性的确认。“域名”相当于传统经济中企业与商家的名称或字号,身份认证则是网络环境下准入和网络经济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域名核准与网络经济主体认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监管经济主体的名称、准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网站中文名称核准与经济主体资信认证体系已成为监管电子商务合同最为有效的途径。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络经营者和网上经营者发放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认证,以及受理审核证书的年检、变更、注销等,能有效地监管和规范网上“信息流”的真伪,为电子商务合同广泛应用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二是监管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广告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电子商务合同运作环境。网上商标、网络广告的有效监管,是保证“信息流”真实诚信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电子商务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网上广告、商标监管办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应积极探索运用《广告法》《商标法》监管调整网上广告、商标行为的法理手段。尽快地培养网络监管人才,改善网上监管的技术条件,以适应网络科技发展的要求。

三是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开展网上信息咨询和网上举报与投诉。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诸部门树立“多兵种”协同“作战”意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对整个网络进行多方位监察,建立公平交易秩序。利用电子版营业执照和传统纸质营业执照“扫描上网”相结合进行网络主体资格认证,以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将网上巡查与地域巡查紧密结合,以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网上交换信息、交易,其要约和承诺过程难于管理。维护网上交易秩序,从目前的管理手段看,应积极进行网上工商法规公告和宣传,通过对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入手,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合同应用空间。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过程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约过程即交易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对所有交易细节在网上进行谈判,交易双方利用电子手段经过认真磋商后,将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所购买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付款方式和运输方式、违约和索赔等合同条款全部以电子交易合同的方式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 ,合同双方利用EDI进行签约,或通过数字签名等方式签订电子贸易合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有关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文体的行为规则以及电子交易中必须涉及到的电子合同、电子税单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仍处于自发、无序的发展状态。可喜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已开电子商务立法先河。通过法律和行政管理调整,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方向。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寻求有效的电子商务合同监管手段,应从建立“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和建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入手。

(一)建立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合同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建立一个计算机网站,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公众。社会公众随时查询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登记及其他有关信用的档案信息(如企业、违规受到处罚,资质、资信等信息)。该网站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合同履行、信用遵守等情况。二是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评价。前者具体反映:(1)企业合同管理是否做到组织、

人员、制度“三落实”;(2)企业是否通过IS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3)企业签订合同是否依法;(4)合同订立后是否依法履行;(5)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出现的违约行为。后者具体反映:各级政府部门、各类社会团体颁发、确认的先进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肯定方面;企业因各种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如抽逃资金、偷漏税款等否定方面。该网站通过与国家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认证中心及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有关中介组织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立体资信认证、信用监管、查询系统,为电子商务合同运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建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对合同开展鉴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能之一。开展电子商务合同的网上鉴证也是我国合同鉴证职能的有效延伸。网上交易存在着安全风险,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网上鉴证 ,对交易的款项或货物进行信用提存,是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一风险问题的科学、有效途径。

如何鉴证电子商务合同?最好办法就是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成立的电子商务合同进行网上鉴证。首先是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确定。只要是国内注册的企业,我们工商系统的内部网络完全可以实现对其资信情况的调查。如对方网络不健全,可通过 电话咨询等传统方式辅助完成。其次是对合同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审查。再次,监督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完整和强大的企业信息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系统的网络布局已基本具备了成立“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的条件。具体办法是:在设区的市开设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将该地区的企业录入并制作成网页,通过互联网与全国工商系统网络联网。企业通过点击登陆鉴证网和“合同信用认证网络平台”,可以了解交易对方企业的状况,如果想继续同某企业进行业务洽谈,通过点击该企业的网址,直接同该企业进行谈判。洽谈成功后,需要对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鉴证时,可回到企业注册地网站的电子商务鉴证平台进行网上鉴证。红盾电子商务合同鉴证网并可接受双方的委托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货款、货物的信用提存或者进行合同监督。

三、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履行监管

电子商务合同签约后的核心是“清算支付,货物承运”,即资金流和物流,最重要的是电子支付环节。这也是电子商务目前还欠成熟的部分。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特点,导致了电子商务的风险所在。如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一般都不与经营者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直接见面,因而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犯。

工商行政管理在电子商务合同监管中有必要承担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进行网上仲裁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配送主体的规范和物流渠道的管理,加大网络巡查力度,积极开展网络案件查处,打击网络合同诈骗和欺骗行为,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完善与发展。

电子商务合同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在网络经济时代面临的众多新课题之一。网络经济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认证中心、密码的管理、使用、名称核准、电子营业执照的颁发、审验等全部注册、认证过程无不依赖于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因此,工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应用网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网络监管专业人才,以适应加入WTO后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

篇6: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儿对祖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论文

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孙儿对祖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论文

案情:

李朝英是江西省吉水县枫江镇居民,其前夫死亡后,于1976年2月与丧偶的胡金道结婚,两人在枫江圩镇定居。李朝英的儿子孔建国在乡下老家居住。1984年,为减轻孔建国的经济负担,李朝英征得胡金道同意后,将年仅两岁的长孙孔星(孔建国之长子)接至身边,共同生活,并抚养孔星成年。胡金道于去世,李朝英于去世。胡金道与李朝英的丧事皆由胡金道与前妻所生之子胡小平等人办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李两人的遗产,孙儿孔星是否有继承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孔星虽系李朝英孙子,但自幼与胡、李两人共同生活至成年,其与胡、李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虽以祖孙相称,但在实际生活中已形成父母子女的关系,故应当视为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我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中明确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孔星对其祖父母胡、李两人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星与胡金道、李朝英之间不能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他对胡、李的遗产无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孔星系李朝英的孙子,他们之间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李朝英为减轻其子孔建国的经济负担,抚养孔星至成年,但是孔星对胡金道、李朝英两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胡、李两人去世后,孔星也未对两人的丧事尽一份力量。胡、李两人对孔星的`抚养是自愿的、单方面的付出,并未期望在年老时能得到孔星的赡养与扶助,故胡、李两人与孔星之间的关系不能等同于那种无血缘关系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此,孔星对胡、李两人的遗产无继承权。

篇7:物业对地下室管理规定

物业对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装修管理

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用户租赁档案

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日常管理

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的巡视、检查。

5、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

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6、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7、不得将地下空间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8、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9、不得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

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

11、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有人时不得上锁。

12、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电气设备。

13、不得设置上下床。

1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15、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16、配备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17、依法及时报告火灾、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

18、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19、设定值班经理岗位,组织安全保卫人员对地下室进行检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记录在案。

篇8:劳动法对年假的规定

我07年1月开始在A公司实习(该公司规定实习期抵试用期),截止07年7月,实习时间总计3个月,07年7月至12月在A公司就职;08年1月至今在B公司就职。我想了解:

1.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毕业前的实习期是否计算在内?

2.我现在在B公司要休年假的话,可以休几天?6天还是7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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