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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篇2:无国家公职人员保证书
本人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组织、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不组织、不支持、不参与非法上访、集会、游-行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帮助亲友提前兑付在涉嫌非法集资公司投放的资金,或获取比普通群众更高的`孳息。
四、不利用掌握的工作情况,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或为亲友提供内幕信息。
五、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涉嫌非法集资公司资产处置、兑付中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利益。
六、不向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为其逃避追缴、转移资产提供方便。
/
七、积极参与本单位开展的反对非法集资有关活动,学习和了解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坚决抵制并检举非法集资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非法集资监督工作。
本人如果违反以上承诺,发生直接、间接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参与非法上访、集会、游-行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3:无国家公职人员保证书
我企业对如下事项郑重承诺: 一、企业创办股东(自然人)无国家公职人员; 二、企业招聘的员工无国家公职人员; 三、按照规定组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所有材料(包括文字、文 件、数据、图片、合同和凭证等)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
有限公司(公章)
企业法人(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篇4:优秀教师行为守则
优秀教师行为守则25条
1、记住学生的姓名。
2、参考其他老师对学生的评语,但不持偏见,且与班主任联系。
3、锻炼处理问题的能力,充满信心,热爱学生,真诚相待,富于幽默感,办事公道。
4、讲课时力求思路清晰、明了,突出教学重点。强调学生理解,布置作业切勿想当然,且应抄在黑板上。
5、熟练讲课内容,切勿要求学生掌握你所传授的全部内容。善于研究如何根据学生需要和水平进行课堂教学。
6、教室内应有良好的教学气氛,教师应衣着整洁,上课前应在门口迎候学生,制止他们喧哗嬉闹。
7、课前应充分准备,以防不测。
8、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把学校规章张贴在教室内,并解释说明,让学生知道学校规章。
9、步调一致。对同一错误行为,采取今天从严、明天应付的`态度会导致学生无所适从、厌恶反感。
10、勿使用不能实施的威胁语言,否则将会言而无效。
11、不能因少数学生不轨而责怪全班。
12、不要发火。在忍耐不住时可让离开教室,待到心平气和时再进来上课。教师应掌握一些基本原则,不能在家长面前说的话也绝不能在学生面前讲。
13、在大庭广众让学生丢脸,并不是成功的教育形式。
14、有规律的为班级做些好事。注意听取学生不同反映,但应有主见,不随大流。
15、要求学生尊敬老师,教师也需以礼相待。
16、不要与学生过分亲热,但态度要友好,记住自己的目的是尊敬,而不是过分随便。
17、切勿使学习成为学生的精神负担。
18、大胆使用电话,这是对付调皮学生和奖励优秀学生的有效手段。欢迎学生家长与教师保持联系。
19、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如有偏差,应敢于承认错误。你得到的将是尊敬,而不是其他。
20、避免与学生公开争论,应个别交换意见。
21、与学生广泛接触,互相交流。
22、避免过问或了解学生的每个细节。
23、应保持精神抖擞,老师任何举止都会影响学生的行为。
24、多动脑筋,少用武力。
25、处理学生问题时,应与其他老师保持联系,当你智穷力竭时,会得到他们的帮助。
篇5:居民行为守则
公共场所不喧哗、不吸烟。
不乱涂乱画、不乱扔垃圾。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
不说脏话、有序排队不插队。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
文明娱乐,不噪音扰民、不酗酒、赌博。
邻里和睦,不搬弄是非、不闹纠纷。
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随意开车、不乱停车。
行人不乱穿马路、不翻越栏杆。
咳嗽、喷嚏用手遮。
文明用餐,勤俭节约,按需点餐、不剩饭菜。
注重礼貌,尊老爱幼。
路遇熟人先问好。
一点一滴,文明出行始于足下 。
篇6:居民行为守则
1、有序排队不插队。
2、不乱扔垃圾。
3、公共场所不吸烟。
4、带儿童外出不随地便溺。
5、不闯红灯。
6、公交车上主动给有需要的人让座。
7、不随地吐痰。
8、轻声关门。
9、不乱涂乱画。
10、咳嗽、打喷嚏时用手遮挡。
11、按需点餐,不剩饭,不剩菜。
12、接听尊长者电话应待对方先挂机。
13、公共场所不喧哗。
14、不说脏话。
15、晚上开车主动跟别人会灯。
16、遛狗要牵绳,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篇7:志愿者行为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按时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
3、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服务单位和受援地的经济负担,不收取服务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钱物,不得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4、从扶贫大局出发,着眼于维护志愿服务事业,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正确处理与受援地、其他志愿者的关系,一言一行都要维护志愿者和服务单位的整体形象,树立荣辱与共的观念。
5、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服务点的,须经服务单位和受援县项目办公室批准。志愿者请假一天由服务单位批准,一天以上须经受援县项目办批准。
6、服从组织安排,按时参加青年志愿者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有关活动,自觉遵守项目管理办公室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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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志愿者行为守则
一、志愿服务的概念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服务活动是指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去从事社会公益和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提推动社会进步而开展的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的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志愿服务的口号是:帮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片面的观点:
1)认为从事志愿服务是慈善为怀、乐善好施的表现,把志愿服务看成一种单方面的施予。
2)认为志愿服务只是为了减轻专职人员的工作负担,把志愿服务当作“廉价劳动力”。
3)认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才有资格或才会参加志愿服务。
积极的看法:
1)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能力,同样每个人都有促进社会繁荣进步的义务和责任。参与志愿服务是表达这种“权利”及“义务”的积极和有效的形式。
2)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提高、完善和发展,精神和心灵得到满足,因此,参与志愿服务既是“助人”,亦是“自助”,既是“乐人”,同时也是“乐已”。
3)参与志愿服务,既是在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同时也是在传递爱心和传播文明。
4)志愿服务个人化、人性化的特征,可以有效地拉近人与人之间的心灵距离,减少疏远感,采访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志愿服务的价值意义
对社会而言:
1)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递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2) 建立和谐社会。志愿服务,是提供社交和互助帮助的机会,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3)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服务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
1) 提升个人精神境界。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有机会为社会出力,尽公民责任和义务,而且人生的价值也在志愿活动当中得到体现,从中学会自觉地奉献精神和参与社会活动的责任感,精神境界得到了升华。
2)丰富生活体验。志愿者利用闲余的时间,参与一些的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志愿者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
3)提供学习的机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
4)促进自身的发展。在开展志愿者各项活动中,志愿者可通过学习对比,发现别人的优点和自身的不足,并可以善加利用,取长补短,使自已的综合素质和总体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有助于自身的发展。
对服务对象而言:
1)授受个人化服务。志愿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志愿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
2)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通过志愿者服务,能有效地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对社会的信心,同时, 志愿者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建立其自尊心和自信心。
三、志愿服务的特征
自愿性 无偿性 公益性 组织性
平等性 自由性 不稳定性 有限性
四、注册志愿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
注册志愿者是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这有别于普通志愿者的一个基本要求。
对所属志愿者组织:
包括组织者在内,人人都是自愿者,大家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因此,志愿者对所属机构应抱建设性的心态,多支持、多理解,积极主动参与管理、策划和组织工作。
对所属服务组、服务小组:
1)服从所属服务组、服务小组的工作安排。
2)虚心听取服务组、服务小组的意见,在服务过程中要始终与服务组、服务小组保持联系。
3)对所属服务组、服务小组、服务对象负责,对的服务组、服务小组尽可能去维护、去了解,有问题有疑虑要当面解释清楚,不宜在背后妄加评论。
对服务工作:
1)志愿者在决定参与某项服务前,必须清楚了解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与自身的兴趣、爱好、能力等是否相符,对工作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服务技能上的准备。
2)志愿者不可轻率作出承诺了的服务必须尽心尽力完成,如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3)绝不允许利手志愿服务之便,开展促销、营销、传播不良言论等有违志愿者精神的任何活动,绝不允许以志愿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对服务对象:
1)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
2)应尽量了解服务对象,明白其真正需要,常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在提供服务时,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不应用自己的想法去强加别人。
3)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
4)要尽量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关系。
5)服务中要尽已所能,力求工作中的尽善尽美.
篇9:《义工行为守则》
《义工行为守则》
为规范义工在志愿服务中的行为准则,展示义工友好、阳光、健康的形象,提升社会公众认可度,促进协会各项公益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行为守则。
一、着装与举止
1、着装应朴素大方,整洁卫生;活动期间不穿着拖鞋、短裤、短裙、吊带衫等,不浓妆艳抹,不披头散发。
2、非义工活动不得穿着义工服。
3、言行举止应端庄大方,真诚谦虚,活动期间不得喝酒,不大声喧哗,不随意脱岗,不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遵守社会公德,注重礼仪形象。
二、守时与请假
1、准时参加各项活动,遵从协会的分工安排。
2、已报名但无法参加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3、严格履行与服务对象的约定,取消或更改约定需提前与服务对象沟通,取得对方的理解。
三、合作与支持
1、服从协会统一安排,发扬团队合作精神。
2、尊重团队意见,统一行动,互相支持,保证活动的安全和效率。
3、加强与当地政府、学校、村委等相关单位的合作。
四、平等与尊重
1、义工之间平等相待,体现友爱互助的义工精神。
2、义工与服务对象之间平等相待,尊重对方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尊重对方的隐私和生活方式。
3、义工团队之间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五、其他注意事项
1、注意安全,提倡环保,宣扬绿色公益。
2、注意自身心理健康,克制个人主观偏见和情绪。
3、不能做到的不要作出承诺,已承诺的事项必须记录和兑现。
4、不随意拍照,服务对象的`照片只作工作之用,未征得服务对象同意不得公开发表,如需发表,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处理,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5、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特殊情况需告知协会,并按不低于市场购买价格付款给对方。
6、活动期间保持耐心和注意力,倾听是最好的尊重,同理心是最真诚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