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3年03月01日

/

来源:睦阿未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本文共13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睦阿未”提供。

篇1: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

运车辆。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 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27―87)《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规定,统一着装、衣帽整洁、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热情有礼,举止端庄大方。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对运输经营者要一视同仁,统一编排车站运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运输经营者的监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运价政策,按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在受理行包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须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良好的候车秩序,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坚持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旅客无票乘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凡进入汽车客运站经营的客车,经营手续必须齐全,服从车站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

第十八条 凡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班线客车的经营者,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协议,站、车双方按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经营区域、线路、班次经营,按时提供完好车辆,确保正点发车。

线路、班次一经确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经营客运的车辆,必须悬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线路标志牌,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路单。路单由汽车客运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安全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工作,必要时有权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六章 票据营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客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和销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为经营者发售客票和受理行包托运的营业收入,应按协议定期办理结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各项服务费。收费项目由交通部制定,费率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严禁乱收费。

第七章 考核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考核制度,对车站经营情况和进站营运车辆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行为进行考核记录。

第三十条 汽车客运站应按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42―90)《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颁布之前,未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开业的汽车客运站,应补办审批手续。对达不到开业条件和要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者,予以停业。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一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车上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4、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车上下人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法律本身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同时,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模式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高速公路上客车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车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

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五、河南省和山西省的地方法规违法

即将出台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处元罚款,吊扣驾驶证3个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河南省和山西省的规定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法律责任发生冲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所以是无效的。

-12-1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邮箱:shaojun0818@163.com

篇3: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对策研究

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对策研究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一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颁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管理呢?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4、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5、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的前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本款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而且拒绝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勤务模式,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基层民警的困惑与误区

笔者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与部分领导和民警的交流中,听到了大多数人的心声:我们是人民警察,国家法律授权我们为人民管理交通,难道我们在高速公路上巡逻中发现了屡教不改的违法停车、停车上下人的行为时,我们就不能处罚违法嫌疑人吗?不处罚怎么震慑违法行为人,不处罚怎么能根治违法行为?如果连高速公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都不能处罚,国家要我们干什么?!

203月4日与政协委员座谈时,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概括了法制的精髓“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国家的法律,首先为政府、执法机关的行为划定了一个界限。法律详细列出了政府、执法部门可以行使的权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力,都是非法的;政府、执法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严格按照程序行使。[1]

三、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而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

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发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在执法三要素——法律、执法者、执法对象中,第一要素“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好的,第三要素即广大群众也需要法律、需要秩序,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第二要素即执法者在落实国家法律、维护群众利益时为什么被群众拒绝,使工作陷于困境呢?[2]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2004-12-1

注:[1]引自《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2004年的公共生活》作者:秋风

[2]根据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廉勤泽大队长讲话整理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篇4:农村客运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便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班线客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及总体要求

第一条 凡桂阳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在乡镇(含街道、工业园区,下同)之间、乡镇与村之间、村与村之间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

第二条 政府鼓励具备资质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投资农村客运,鼓励农村客运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农村客运发展,提高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最终实现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的总体目标,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农村客运市场。

第四条 成立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全县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审查各乡镇(街道)的实施方案,审核各乡镇(街道)、农村区间客运运力投放指标,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安全生产监督、财政、物价、工商、税务、交警、农机、公路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农村客运车辆应为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并列入国家客车生产目录的车辆,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616)的要求。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4.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明确的客运经营线路、站点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除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审查意见;

(二)经营线路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拟开通农村客运线路的行政村,应当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道路勘验,对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农村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并为已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线路牌。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农村客运经营期限为3年。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农村客运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许可。

三、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加大投入,合理规划,严格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改、扩建农村公路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县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已开通客运班线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道路交通标志、安全护栏、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站点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应当建设农村客运站,农村客运通达行政村应建设招呼站。

农村客运站和招呼站的建设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24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设用地由乡镇(街道)、村无偿划拨。农村客运站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农村客运站。乡镇(街道)客运站建成后,农村客运班车要按照“车进站、人归点”的要求进站营运。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简化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和超范围使用。

四、农村客运经营

第十四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乡镇(街道)区域内和规定的途经站点从事客运经营,不得擅自变更行驶线路,不得超越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五条 经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农村客运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与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商定,可以在辖区内确定1-2个行政村实行试点,以定线经营、区域经营、预约包车、开通隔日班、赶集班等灵活形式运营,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操作规程,在运营中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在夜间和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中载客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定期召开农村客运安全工作会议。乡镇(街道)农村客运安全工作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县安全生产监督、道路运输、交警、农机等职能部门应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票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在车厢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表,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第十九条 旅客搭乘农村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支付乘车费用,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的核定座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及其他国家要求的法定险种。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并与学校签订学生运送安全管理责任书和服务协议,可以承担学生出行包车服务,以缓解农村学校校车运力不足。

第二十二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村客运质量信誉考评机制,切实提高农村客运的服务质量。

五、农村客运站场经营

第二十三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行业管理和站内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农村客运站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招呼站由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要求设置旅客购票、候车和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进站。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站务管理,配备与站务经营相应的人员。站务人员应经过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格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进站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的进行安全例检。不得允许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农村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客运站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站务费应当遵守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或变相提价。

六、农村客运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客运车辆应当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外观、统一经营年限、统一保险,保持车容整洁,悬挂客运线路牌,车门标明监督电话,车头前挡风玻璃下方统一漆喷“农村客运”及所属区域标志。

第三十条 农村客运车辆的车型选择由县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论证后选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带病载客营运。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严禁使用报废、非法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车辆出厂数据、主要部件更换情况、维护、维修、检测记录、移动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并接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第三十三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农村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七、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旅客和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县道路运输管理、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农村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客行为整治,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农村客运管理与整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路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排查小组,定期对农村公路的事故多发点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从事农村客运协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具备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客运工作纳入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核范畴。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第四十一条 纳入农村客运管理范围的客运车辆,根据实际营运情况,可以享受国家关于车辆燃油补贴、购车补贴、校车补贴和减免各种税费、行政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县财政、交通运输、工商、税务、保险等有关部门联合商定。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客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篇5: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篇6: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规定:

(一)、车辆档案管理

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

2、公司每季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

2.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运管局核准的修理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由公司人员到运管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 。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按照公司的规定,以及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可以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驾驶员须与公司签订聘书,聘用条件为:

1、须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4、经公司组织对其进行面试、理论和机械常识考核、道路驾驶技术测试合格。

三、驾驶员的管理、宣传、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旅客、货主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2、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3、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4、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须遵守《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禁令,违反者一律解聘。

篇7:客运车辆承包合同书

甲 方:民勤县汽车运输公司

乙 方: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1.(宅电) 2.

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客运班车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客运班车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管理方式

甲方对乙方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合格后,将自己全额出资购臵的证照齐全、设备完好的客运车辆以及营运线路承包给乙方经营,由甲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售票、统一结算、统一投保(五统一)按公车公营的运营模式管理。乙方承包甲方车辆及营运线路从事客运班线营运,应遵章守法,自负盈亏,安全行驶,优质服务,诚信经营。

第二条:承包经营者及车辆

1.乙方必须是经甲方公开竞聘被聘用后的合格驾驶员,乙方须另聘驾驶员的,由甲方对所聘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乙方与被聘方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公证,报甲方备案。

2.车 型: 车 号: 车架号: 发 动 机 号:颜 色: 车辆登记日期:

3. 车辆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经营期限届满,车辆下线或报废,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押金和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壹拾伍万元(其中:安全风险抵押金叁万元;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壹拾贰万元),该押金不计利息。

2.经营期限内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管理费、车辆折旧及税金 元。乙方需在每月30日前缴清当月费用,每逾一日加收欠款总额1%的滞纳金,管理费标准甲方有权在上年度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度调整,其他税费政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3.车辆承包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及线路的管理权属甲方,乙方只享有承包经营权。待本经营期满后,乙方交纳的服务质量信誉保证金,由甲方一次性转为车辆折旧款。同时,经甲方允许车辆报废(或下线停运)后,乙方交清相关车辆营运手续,处理完安全和服务质量等纠纷,交清甲方相关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所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4.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收取首年度保险费,由甲方统一购买保险,此后年度由甲方按月平均额逐月向乙方预收下年度保险费。保险费是指按有关规定和甲方统一要求,购买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保险等所需费用。

5.合同期内,如遇税费、车辆保险费、管理费等涉及营运相关费用项目有政策性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另行不再做补充。

第五条:车辆的油料和维修

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经营所需燃油、车辆维修保养费由乙方承担。国家政策性燃油补贴,由乙方享受,甲方统一办理。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在甲方指定的二类以上汽车维修厂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合同期满,乙方无条件将车辆报废或下线。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司乘人员、车辆、服务质量等管理制度,组织并督促乙方认真执行。

3.为乙方车辆提供营运所需的相关手续,及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年检、审等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4.协助乙方处理营运过程中行车、消防、治安等应急事件,在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出险、并协助乙方办理理赔手续及善后处理事宜。

5.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赔付。若甲方垫付有关费用,乙方全额承担;乙方造成甲方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6定期组织乙方及聘用驾驶员、乘务员进行安全例会学习,讨论、分析事故案例,奖评优秀驾驶员。

7.督促乙方爱护车辆,并根据车辆使用状况,要求乙方按规定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8.遇抢险救灾、突发事件或大型公益活动等情况时,甲方有权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

9受理乘客投诉,按照责任情况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合同约定事项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承包费用。

2.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做到车容整洁,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文明服务,设备完好,安全行车,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学习和相关会议。

3.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营运所需的相关手续。

4.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交警大队、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手续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处理善后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5.爱护、妥善保管使用甲方车辆,不得将营运车辆交给非聘用驾驶员驾驶。

6.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年度审、检等工作。

7.乙方不得私自转包、买卖承包车辆。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本合同的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篇8:客运车辆安全警示语

1. 进一步将受到谴责,退一步将得到尊重

2. 交通法规在心中,交通安全在手中

3. 人行横道车让人,各种车道人让车

4. 祝您一路平安!

5. 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6. 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7. 要做英雄人,不开“英雄”车

8. 珍爱生命不要翻越护栏

9. 谨慎驾驶,保证安全

10. 多拉快跑,凶多吉少

11. 交通事故不长眼,你凶他就险

12. 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13. 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14. 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15. 行人过马路不能斜穿也勿猛跑

16. 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17. 安全开车是大事,文明走路非小节

18. 骑车上路别着急,争超抢道不安全

19. 不开带病车上路

20. 行人一生平安,行车一路平安

篇9:客运车辆安全警示语

1. 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2. 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3. 骑好车走好路安全伴您每一步

4. 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标志,遵守交通标线

5. 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6. 每一天,您的家人都祈盼您平安归来

7. 一生无事故,合家都幸福

8. 请您上下公共汽车时切勿从车前车后猛跑!

9. 骑车不带人,行驶不猛拐

10. 没有红灯停,哪有绿灯行

11. 开文明礼貌车,愿一生无事故

12. 遵章守纪是根本,确保安全靠自身

13. 崇尚现代交通文明,塑造河源良好形象

14. 行车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15. 树立文明意识,搞好交通秩序

篇10:客运车辆安全保证书

我叫xxx,系xxxx职工,我本人现有私家车一辆xxx,车型为xxx,行驶证号为xxx 。为了认真落实xx车辆安全责任管理制度,明确本人与xx安全责任,我郑重保证:

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高度重视私家车辆安全运行,以对xx、对家庭、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好安全车。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及机关车辆安全法规,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各类违章行为。绝对不发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不开英雄车、霸道车、冒险车,始终做好遵章、守信、文明、礼让。

三、认真学习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经常掌握新道路交通法规,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努力增强自身心理素质修养,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以最佳精神状态驾驶安全车。

四、自觉遵守xx机关管理制度。按时审验有关证件,及时向管委会提供车辆相关证件复印峻和资料。定期做好身体检查,上路行驶时,一定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做到牌证齐全,车况良好。

五、在工作时间不驾驶私家车办理私事、从事出租营运。

六、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一定不用本人私家车办理xx一切公务事务,我私家车和管委会无任何关系。

七、本人私家车发生的一切事故和违章行为,均由我本人自负全部安全法律责任。保证不承担任何调查、举证以及赔付责任。

保证人(签字、手印):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年月日

篇11:客运车辆承包合同书

甲方:甘州区金牛农机服务协会

法人代表:张俊民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努力提高机车作业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调动驾驶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甲乙双方协商,就20xx年协会车辆承包经营事项达成协议,签订如下合同内容:

一、甲方将性能优良,设备齐全,车况完好的 型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承包给乙方经营,全年承包经营额为税后: 大写: (¥: ),经营费用、人员工资由乙方自行解决,具体事宜如下:

1、乙方分两次或年底一次性交清甲方承包款

2、乙方要加强车辆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承包经营期间,要切实做好机车及农具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费用自理。

3、经营期间,乙方要确保车辆及人员的安全事宜,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亩的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为/亩(包含税款),以保证乙方完成承包任务,在完成甲方提供的核定作业面积后,每超额完成一亩,乙方应向

甲方交纳5元/亩的管理费。

三、经营期间,甲方不得随意调派或滩派乙方车辆及人员从事非营利活动,若有以上现象,乙方有权拒绝。

四、甲方要经常监督检查车辆的保养及使用情况,使用中若因管理不善,保养维护不当等因素造成车辆损坏的,要追究乙方的责任,并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只能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运输等其它行业的经营活动。

六、承包经营期限为20xx年3月6日—20xx年12月6日,承包期满,甲方必须对车辆状况进行质检,需维修保养的车辆及时排除故障后,车辆及所有农具按规定全部入库。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20xx年三月 日

篇12:社区停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

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

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无车辆识别系统的情况下,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秩序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秩序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规定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秩序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秩序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秩序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秩序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秩序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秩序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停车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停车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八、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九、车辆管理秩序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车辆管理秩序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秩序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篇13:校园停车管理制度

校园停车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通过建立规范的校园停车管理制度,对进入校园内的车辆有序、有效的管理,进而使得校园文明、美观、健康,并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二、制定依据

1、市、区关于校园车辆管理的相关文件;

2、《xx市安全文明校园评估指标》

三、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学生,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

四、操作原则

1、凭证停放原则。校内车辆凭证、按指定地点停放;外来车辆须经许可登记、在保安指挥下按指定地点停放。

2、车辆减速原则。进入校园,机动车时速不超过5公里,非机动车辆一律慢行。

3、保安指挥原则。所有车辆的停放须服从保安的指挥,倒车、装卸货物等须有保安的指挥,以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4、责任自负原则。进入校园,谨慎驾驶,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5、与考核、评优挂钩原则。凡违反本制度者,将在年终考核中体现,在评优中受影响。

五、具体要求

1、校内教职工、学生车辆停放在校园内,须先办理停车证,将停车证放在驾驶室前挡玻璃处、、

2、校外车辆停放严格把关。

①非本单位车辆停放仅限于两种对象:教职工家属、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单位。车辆停放须经物管中心审批,并办理进门证。

②其它任何外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因工作关系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保安审核许可并登记,并在保安的指挥下按指定地点停放。

③所有车辆按车位有序停放。学校停车位划分两大类:汽车停放位、非机动车停放位。

a、汽车停放位安排如下:

第一块场地:中心花园西侧请按指定的车位依次停放

第二块场地:教师公寓西边的.马路请在路东依次排放,位置从供水房向北,向南不能停放,不能影响学生的集合、跑操。

第三块场地:学生公寓前的马路沿学生公寓前的马路停放,一律放在路的南边。

第四块场地:图书馆与阶梯教室之间的空地。

所有车辆应尽可能集中有序停放,如遇下雨天气,车辆可以有序停放在教学楼前。

b、非机动车停放安排如下:(具体参照学校制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细则执行)

自行车,电瓶车停放位。场地有两块:

第一块场地:西大门旁边的非机动车棚

自行车和电瓶车沿车棚从东往西依次停放

第二块场地;实验室后面的地砖区域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3、机动车在停放时,必须保证车身是与路边平行的,若有线条指示的请按标线有序停放。这样既能彰显驾驶人的车文化,又能添彩校园。

4、进入校园车辆,须按规定行驶。保安要作好引导,遇到不遵守规定的,要坚决劝阻,劝阻无效的,请作好记录。

5、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服从保安指挥、按车位有序停放,尤其在实施拐弯、倒车,驾驶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

6、学校是人口密集的地方,请行驶者一定要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若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六、校园违停处罚措施

对于不能自觉遵守校园车辆管理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一定的警告和处罚。

对于违停的教职工车辆(含非机动车),学校制作通知单并张贴在违章车辆上。第一次违停友情提醒,第二次违停继续提醒,第三次违停进行经济处罚50元,直接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请各位教职工、学生严格遵守制度,请相关责任人严格管理、履行好职责。本制度将与考核、评优等挂钩。若因被管理者不服管理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实行年终评优一票否决制。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

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工程部车辆管理制度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下载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精选13篇)
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