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工作年终总结

时间: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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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港口安全工作年终总结,本文共11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sweet_heart”提供。

篇1:港口安全年度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商务局和县法制局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省、市、县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以规范经营行为,净化商贸市场,确保消费安全为中心,坚持不懈抓基础,强宣传;全力以赴抓重点,强管理;下大功夫抓典型,强质量;凝心聚力抓作风,强素质;创新实践,严格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现将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们十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把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主要领导经常把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政策法规。为确保商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局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为搞好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我局在开展每项新的执法工作前,首先把宣传放在第一位,通过对酒类、肉类营销管理人员业务安全知识培训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为商务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强化执法队伍,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二、严格执法,执法工作效果明显

我们坚持抓点带面、统筹兼顾,以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商品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等为突破口,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了综合执法,标本兼治,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生猪屠宰管理的执法情况。今年在肉类食品执法方面通过现场查验、仪器检测、查阅票证、查询旁证等手段,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加强肉类市场监管。按照国家商务部提出的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肉品使用单位的鲜肉100%来自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5%的总体工作目标,我们执法人员除了节假日前检查外,每个星期保证三次市场检查,集中对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学生食堂、煤矿职工食堂及定点屠宰厂等鲜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肉品经营单位累计600多家,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对宾馆饭店、学生食堂、职工集体食堂等单位通过检查肉品购销台账,索要供肉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身份证、健康证和培训证的复印件;肉品检疫证、肉品检验合格证、肉品运输车辆消毒证明等证件,对农贸市场肉品经营户要求有定点屠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屠宰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定点屠宰企业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本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肉品检疫证、肉品检验合格证等追根求源,保证肉品100%来自于定点屠宰企业,从检查情况看,未发现违法肉品上市,肉品市场运行规范,秩序良好。

2、加强定点屠宰监管。通过①建立完善生猪入厂、出厂肉品检财务工作总结 验、检疫制度,入厂生猪要有动物检疫合格标识,肉品检验、检疫合格率要达到100%,经肉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肉品不得上市;②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④建立完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制度,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⑤建立完善屠宰技术人员上岗登记制度,要求其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生猪,不得屠宰有疫情或疑似疫情生猪,不得将生猪肉品注水或注入其它有害物质;⑥县城城区实现定点屠宰率100%。通过上述措施保证了市场上销售的生猪肉品的质量安全。

(二)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情况。今年上半年酒管工作紧紧围绕省、市、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创新实践,严格监管,进一步优化全县酒类市场秩序,酒管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1、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3月9日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县酒类市场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并举办了全县第二期酒类营销管理人员业务安全知识培训班,对酒类批发经营户、酒类专卖店、大型宾馆、酒店、综合超市、酒吧、KTV、茶秀、散白酒经营店等特殊经营场所酒类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参训60多人(次),对参训人员建立培训档案,进行统一测试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做到了持证上岗。同时与负责人签订了《华亭县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安全责任书》(批发)122份,与大型餐饮等企业签订《华亭县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安全责任书》(零售)68份。各批发户与零售经营户签订了《供销双方酒类商品安全合同书》527份,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落实了安全监管责任。

2、规范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一是在调查摸底,完善档案的基础上,对未办理酒类备案登记的经营者,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严肃查处。具体工作中坚持现场办理,上门服务,边登记,边规范,确保零售备案登记率达到100%。上半年新增零售备案登记52户。二是扎实开展了年检换证工作,于三月份集中20天时间,认真进行年检。通过年检注销不合格批发户4户,对到期的14户批发户严格进行了重新换证;对新增的3户批发户依法办理了批发许可证。三是严格落实随附单制度,发放27本,使用率达到100%。四是制作发放警示牌,要求所有酒类经营户明示悬挂,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规定。

3、开展执法检查,净化酒品市场。今年上半年共组织市场检查8次,出动执法人员133人(次),车辆80台(次),检查经营店563户,发放警示单98户,填写现场检查记录126份。查处违规经营户10户,案件10起,其中立案行政处罚酒类案件6件,结案率100%,行政处罚4500元;现场检查处罚经营户4户,行政处罚1300元。封存白酒93瓶,标值3740元,啤酒412瓶,标值1236元。在元旦、春节及“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期间,组织了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630份、展示假劣酒品、现场答疑解难、集中销毁假劣酒品72瓶,标值元。

(三)成品油市场的执法情况。作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我局高度重视成品油经营安全,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作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专项整治工作,特别在去年成品油供应紧张期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安监、公安、工商、消防、中石化华亭分公司等多家单位和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完善安全防范及保障供给应急措施。20来集中开展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共出动执法人员100余次、车辆30余台次,下发整改通知书6份。

三、措施到位,执法工作力度加大

一是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严格要求定点屠宰厂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生猪屠宰加工,对定点屠宰厂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针对现在市场上存在的“瘦肉精”、“注水肉”等事件,监督定点屠宰厂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制度,严把生猪进出厂关,杜绝了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了上市肉品的安全。

二是 “放心酒”执法。我们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净化消费环境、让群众喝上放心酒为目标,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酒类市场执法检查,特别是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等重大节假日期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全县各批发企业、名酒店铺、商场超市、茶秀、酒吧、KTV、大型餐饮企业等场所进行专项检查,消除监管“盲点”,杜绝管理漏洞,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消费者喝上“放心酒”。

三是“放心油”执法。严格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打击成品油超范围经营、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保障成品油市场安全稳定运营良好。

四、加强监管,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真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人性化、秉公化执法,充分体现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通过卓有成效的执法监督,促进商贸流通业的繁荣和全县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实践中做到“五个着力”。一是着力加强监管,今年上半年,对家电下乡工作监管开展专项检查,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成立班子,召开协作会议,确定抽检对象、时间、内容和方法。二是着力落实肉品检验检疫制度,实现肉品市场、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厂,城区进点屠宰率达到100%。三是着力加快酒类查处力度,保障消费安全。半年以来,把酒类流通随附单,列为酒类执法监管重点,进一步推进随附单溯源制,推进“放心酒”工程建设。四是着力处罚成品油零售无许可证案件,维护消费者利益。五是着力找出薄弱环节,认真做到自查自纠、自我整改。

总之半年来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作经费欠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点多面广,执法工作跑路大,要求出人出车,执法经费紧张。二是办案能力有待加强。由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覆盖广、执法任务重,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也相对较多。对年度工作计划 新情况、新问题考虑不够全面,对有效证据提取,法律、行政法规运用、执法程序和处罚决定研究不够。

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扎实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合格肉品来源100%,城乡肉品集中配送率达到100%和95%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加强酒类流通市场执法。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工作,对全县酒类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认真开展评选“放心酒示范店”活动,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

(三)加强成品油市场执法。继续对全县成品油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安全经营和销售劣质油的站点,坚决打击取缔,依法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布局不合理等建站行为,确保县内成品油市场有序竞争,各加油站点守法经营。

(四)加强特种行业市场执法。要加强废旧物资回收、二手车交易、直销、拍卖、典当、连锁经营、饮食服务、期货市场、展览展销、物流行业的执法监管,指导特种行业科学发展,合理布局,狠抓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创造一个长效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篇2:港口安全员工作总结

1月26日苏州市两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大雪灾害天气下各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苏机发01号),太仓市在1月28日上午9:00召开了关于切实做好大雪灾害天气下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管委会主要领导十分重视,要求本委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各部门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了大雪灾害天气下港口安全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苏州两办和太仓市紧急会议精神,管委会和各单位都加强了值班工作,严格值班岗位责任。在28日-30日各单位领导都带班值守,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和处理灾害紧急情况。

二、港口防范大雪灾害总体情况

28日-30日三天中,我委每天上午都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码头现场检查各单位大雪防范工作,各单位都在第一时间采取了防雪、防冻、防滑的有关措施,总体情况良好,受灾面不大,损失相对较小。

各单位组织人员清除积雪,确保库场道路畅通;进一步加强防暴风雪工作,加大抗灾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作业场所、船岸界面等环节作业人员安全防护,避免事故的发生。武港、万方、阳鸿三个建设工地做好停工后的善后工作、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值班:万方码头留守20人,分成两班,轮流进行24小时值班,此外,业主也分派了6名人员进行值班,确保工地安全无事故;阳鸿石化码头安排6人值班,维持了道路通畅。民工问题得到安排和解决:阳鸿共10名民工已经回家;武港共500多名民工,其中20人已回家,其余留在工地,春节将不停工;万方现场民工60人,公司已自行安排车辆送他们回家。灾害期间主要受灾情况:万方码头业主现场办公室4间活动房(6米_3.6米_4间)被积雪压塌。陆域承包商航二公司会议室(6米_3.6米_2间)被雪压塌。除此以外无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积极采取措施,全面保障运输畅通

为了保证暴雪冰冻天气期间水路客运安全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管委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全面保障运输畅通,为全国的抗灾减灾工作出力。

一是要求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华能太仓发电有限公司、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认真采取防雪防冻防滑等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生产,加快生产,为缓解全国电力紧张和减轻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压力贡献力量。

二是调配运力对煤炭等应急救灾物资和旅客进行疏运,协调相关部门对应急救灾物资优先靠泊、优先装卸、优先签证、优先通关,并派出港政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做到紧张有序。

三是对参与应急运输的航运企业要求落实人员值班制度并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有效掌握灾害天气预警情况,及时有效地将灾害天气预警传递到所属船舶。

四是要求船舶航行中要保持警惕,谨慎驾驶。对于客运船舶,增加防滑设施,防止旅客跌倒下水,同时要求船上保证必要的食物和御寒衣物储备。五是协调海事处和引航站,对运输煤炭等应急救灾物资和旅客的船泊,进行优先引航。针对大雾、雨雪天气长江能见度低的情况,做好重点引航和在航动态交接。从1月20日到31日,已累计运输煤炭49.13万吨,发电100057.4万千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篇3:港口安全员工作总结

1月26日苏州市两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大雪灾害天气下各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苏机发01号),太仓市在1月28日上午9:00召开了关于切实做好大雪灾害天气下安全工作紧急会议。管委会主要领导十分重视,要求本委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各部门的指示精神,认真做好了大雪灾害天气下港口安全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苏州两办和太仓市紧急会议精神,管委会和各单位都加强了值班工作,严格值班岗位责任。在28日-30日各单位领导都带班值守,坚守岗位,随时关注天气变化和处理灾害紧急情况。

二、港口防范大雪灾害总体情况

28日-30日三天中,我委每天上午都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码头现场检查各单位大雪防范工作,各单位都在第一时间采取了防雪、防冻、防滑的有关措施,总体情况良好,受灾面不大,损失相对较小。

各单位组织人员清除积雪,确保库场道路畅通;进一步加强防暴风雪工作,加大抗灾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作业场所、船岸界面等环节作业人员安全防护,避免事故的发生。武港、万方、阳鸿三个建设工地做好停工后的善后工作、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值班:万方码头留守20人,分成两班,轮流进行24小时值班,此外,业主也分派了6名人员进行值班,确保工地安全无事故;阳鸿石化码头安排6人值班,维持了道路通畅。民工问题得到安排和解决:阳鸿共10名民工已经回家;武港共500多名民工,其中20人已回家,其余留在工地,春节将不停工;万方现场民工60人,公司已自行安排车辆送他们回家。灾害期间主要受灾情况:万方码头业主现场办公室4间活动房(6米*3.6米*4间)被积雪压塌。陆域承包商航二公司会议室(6米*3.6米*2间)被雪压塌。除此以外无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积极采取措施,全面保障运输畅通

为了保证暴雪冰冻天气期间水路客运安全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管委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全面保障运输畅通,为全国的抗灾减灾工作出力。

一是要求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苏州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华能太仓发电有限公司、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等企业认真采取防雪防冻防滑等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生产,加快生产,为缓解全国电力紧张和减轻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压力贡献力量。

二是调配运力对煤炭等应急救灾物资和旅客进行疏运,协调相关部门对应急救灾物资优先靠泊、优先装卸、优先签证、优先通关,并派出港政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做到紧张有序。

三是对参与应急运输的航运企业要求落实人员值班制度并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有效掌握灾害天气预警情况,及时有效地将灾害天气预警传递到所属船舶。

四是要求船舶航行中要保持警惕,谨慎驾驶。对于客运船舶,增加防滑设施,防止旅客跌倒下水,同时要求船上保证必要的食物和御寒衣物储备。五是协调海事处和引航站,对运输煤炭等应急救灾物资和旅客的船泊,进行优先引航。针对大雾、雨雪天气长江能见度低的情况,做好重点引航和在航动态交接。从1月20日到31日,已累计运输煤炭49.13万吨,发电100057.4万千瓦,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篇4:港口事务局年度工作总结

港口事务局年度工作总结

根据园区管委会年初的工作部署,我局紧紧围绕实现“千亿园区”和打造“半亿吨”大港的目标,按园区领导提出的“抢占制高点、攻克薄弱点、打造新亮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创新服务理念。一年来,我们采取了各项措施,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确保港口运量,货物港务费征收顺利

今年园区预计完成货物吞吐量750万吨,其中外贸运量完成50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5%和28%。到港各类船舶3700艘次,其中外轮160艘次,新船出口26艘。在货物港务费方面,我局正抓紧落实与相关沿江企业签订20xx年港口经营管理协议,目前已经完成7家码头的签订。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征收货物港务费357820元,预计上半年收缴近50万元。

(二)细化工作职责,全面提升港口管理能力

新年伊始,我局根据前一年的工作管理经验,针对园区港口管理的特点对港口管理事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对科室和职能重新划分,把靖江市港口局增派的5名港口执法的同志分派到各个科室,落实职责,明确分工,并建立了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对于新调整的科室人员,需要重新学习很多的专业知识,包括行政执法、工程建设、港口审批、口岸管理等,为此,我们把提高业务技能作为学习重点,并有针对性地对各科室开展定期的业务学习,并把学习的内容充分应用到平时的工作中去。经过半年时间的磨合,各个科室的职责已经充分落实到位。

(三)完善港口体系,全面提升港口管控能力

为完善港口管理体系,做好园区港口事务工作。一方面,我局加强了外部联系工作,特别是与XX港口局,我们积极开展了争取权限的工作,同时,为取得了靖江港口局的理解和支持,我们与靖江港口局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们直接与XX港口局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安全管理、建设审批等其他的行政审批工作中,我们实现与XX港口局直接对接,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的速度和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得到园区有关港口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好评。另一方面,在港口管理体系的建设中,我局以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为契机,对辖区内所有的港口企业进行了深入的梳理和整合,对企业的.码头作业和港口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建立了一整套联系机制和港口工作机制。

(四)配套查验设施,确保口岸单位顺利进驻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去年“12.29”XX、靖江两市联动开发第六次会议精神,按照园区领导关于加快口岸查验配套设施落实的要求。第一,我们密切联系相关口岸查验单位,配合园区其他部门共同做好联检大楼、三中队营房以及海事巡逻艇基地的建设工作。第二,针对园区口岸的远程监控系统,我们多次针对远程监控所需的过江光缆、联检大楼监控中心、边防三中队分控中心以及沿江企业码头监控设施的设置等与查验部门、XX大桥、XX广电、网通、码头企业及方案设计单位进行了沟通和探讨,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维护及设备的质量、采购、价格等一一进行了比对和筛选,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最终选定了建设的方案,下一步,该项目即将进入施工阶段。第三,在口岸查验部门的机构争取中,我们主动联系各口岸查验单位,取得各个部门的支持,特别是江苏国检局,省局王局长亲自到园区对机构设立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对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五)做好口岸协调,全力为企业保驾护航

今年的经济形势与去年相比,趋于稳定,这给园区外向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特别是三家造船厂,今年出口船舶数量增多,给船厂出口新船带来了新的挑战,扬子江船厂由于开放泊位只有一个,且由于自身查验设施建设未到位等问题,自开放到今年一季度仍然沿用一船一报的制度,给企业办理出口船舶手续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个状况,我局主动与口岸查验部门联系,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新船出口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先后为3家造船企业29艘新船办理了出口审批手续。于今年4月份正式明确按开放程序办理新船出口手续,并通过多方协调和企业自身查验设施的逐步到位,使扬子江造船终于摆脱了新船出口一船一报的困局。

另 外,在码头开放工作上,我们主动服务,多次邀请XX口岸联检部门到园区现场办公,指导帮助长强、长博、华澄等企业办理相关码头开放手续。

(六)加强岸线巡查,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有序

今年,是港口安全工作重要的一年,特别是上海港。坚持每日两次巡查和假期值班巡查制度,风雨无阻,并及时做好相关巡查台帐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确保对重点监控企业不放松。经过大力度的巡查和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各港口企业未出现新的违章,码头作业面未出现大的安全事故。

篇5:港口安全宣传简报

为构建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口岸交通环境,7月12日,广西公安边防总队钦州边检站结合钦州港夏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围绕夏季交通安全的特点和规律,针对钦州口岸辖区夏季驾乘摩托车不带安全头盔、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较为突出的交通违法行为,这个站专门向钦州市交警支队申领了一批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卡片、扑克牌、环保购物袋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资料。同时,积极组织官兵深入到辖区人员聚集地,开展交通法规宣传咨询、发放宣传卡片、讲解交通安全知识,以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口岸交通事故的发生。

篇6:港口安全宣传简报

为加强秋季港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安全、有序、畅通、和谐的港口运输交通环境,8月30日,日照港公安局组织民警深入港口码头生产一线,开展了秋季法制宣传教育。

该大队 围绕秋季交通安全的特点和规律,组织民警通过发放交通安全知识手册,现场讲解交通事故案例等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广大职工群众对闯红灯、酒驾、超员、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群众的遵章守法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同时,大队民警还向施工车驾驶人讲解了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及使用报废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广大驾驶人自觉摒弃不文明的驾驶习惯,自觉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港口生产运输环境安全畅通有序。

篇7:港口安全生产承诺书

港口安全生产承诺书

港口安全生产承诺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冀政[xx]69号)、《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各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环境,保证企业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七、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和整改。

八、依法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九、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权益。

十、尊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的`权益,鼓励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职工不打击报复,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和降低工资待遇。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十二、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伤员救治、赔偿等善后工作。

十四、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若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时,本人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8:港口码头安全承诺书

港口码头安全承诺书

港口码头安全承诺书

一、道路运输方面

(一)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主要是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主要是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主要是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四)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主要是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二、水路运输方面

(一)加大对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船舶通航密集区、水上施工区和交通管制区客运航线的监管,严防船舶碰撞和泄漏等事故。强化对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和跟踪管理。严格船员培训考试发证。

(二)严厉打击船舶非法营运和超载行为。进一步督促县乡人民的政府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加大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力度。

(三)开展船舶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等专项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四)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安全管理行为,加大滚装运输、集装箱夹带危险化学品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夹带危险品运输的行为。 切实加强内河、封闭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公路管理方面

(一)加强公路建控区管理。在公路两侧修筑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到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批。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公路改扩建等因素,结合公路长远发展规划,从严审批,一律不准突破“最低控制红线范围”。

(二)加强涉路工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要报经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标准制作安装;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兴建水利工程、通信设施或其它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必须报经交通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且建设单位需按不低于原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并缴纳有关费用。

(三)加强公路环境综合治理。交通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督促运输煤、砂等易抛撒、易遗漏物质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和损坏公路,否则按相关规定承担清理费用、赔偿损失。

(四)严厉打击涉路违法行为。交通路政管理要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对各种破坏公路附属设施、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交通工程建设方面

(一)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安全各项制度、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全面推行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继续开展防坍塌和防高空坠落专项行动。加强大型桥梁隧道、港口码头等重大工程建设的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地质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二)交通运输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费用管理制度,严禁虚列或挪用。

(三)加强工程建设工地防风、防雷、防地质灾害等安全设施的配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篇9: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 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 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10: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 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 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二章 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

第八条 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须将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载运该类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港区内已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须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炔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第十条 港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

第十—条 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章 消 防 站

第十二条 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第十四条 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

第十五条 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舷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

第十六条 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

第四章 消 防 给 水

第十七条 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

第十八条 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

第二十—条 港区消火拴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须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

第五章 消 防 车 道

第二十二条 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

第二十四条 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网,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

第二十五条 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

第二十六条 靠泊、装卸1000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000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七章 建设与维护资金

第二十七条 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

第二十八条 港区内因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设施,其重建、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或拆迁单位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篇11:港口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五、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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