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时间:202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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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外汇管理工作总结,本文共11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star2007”提供。

篇1: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篇2: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外汇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xx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xx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xx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20xx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xx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xx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xx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

(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

(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

(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xx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四是8月份建行xx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3、规范结售汇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市场准入和退出操作规程。按照鼓励合理申请、逐步扩大准入、严格经营要求的原则,上半年共办理8家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准入备案。

4、加强业务回访,规范银行外汇经营行为。对11家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了业务现场回访。对在外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工行xx市支行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以巩固外汇检查效果;对建行温州xx安阳支行等五家机构开展对私结售汇准入业务回访和中行xx塘下支行因私售汇业务进行回访,进一步了规范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经营行为。

5、引入提醒预警机制,提高进出口业务监管水平。一是开展多收汇超比例企业关注提醒,约见相关企业负责人,向其说明有关关注企业的相关政策。二是开展进出口逾期及已收汇未核销催核、定期对辖内需核销的出口单证进行排查,重点关注和定期监测长期未核销的收汇信息。通过提醒核销员、发放“催核通知书”等,及时为企业提供提醒预警服务。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xx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xx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xx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4、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多层面、多形式扎实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倡导诚信意识,以维护健康和谐的外汇市场秩序。一是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网点张贴“违法失信成本高,负面信息人人瞧”宣传画近100张,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在营业网点回答客户咨询。二是组织银行外汇业务人员参加“诚信兴商宣传月”知识竞赛,并鼓励涉外企业及个人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两种方式参加知识竞赛。全辖475人参加了网络知识竞赛。三是通过媒体刊登外汇信息,提高宣传覆盖面。在《xx日报》上刊登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信息2篇,并组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知识问答、业务介绍等方式介绍外汇政策业务,提高宣传覆盖面,营造了广泛的社会氛围。四是扩大宣传范围广,加大宣传深度。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应对人民币汇率风险及措施等内容结合起来,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藏汇于民”的政策,讲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倡导外汇银行和涉汇主体守法合规经营,指导外汇银行把开展活动和宣传落实外汇新政策结合起。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

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

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xx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xx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

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篇3:外汇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办理银行外汇开户开证、汇兑、提现等业务 。

2.负责根据企业外币资金用款计划,合理调度企业各外币账户的外币资金头寸。

3.负责安排对外付款项目的出款账号,根据付款的需求调度境内外各账户间的资金。

4.负责与境内外银行洽谈外币定存、购汇事宜,争取最优惠的报价,并负责具体实施。

5.编制企业外币资金流量表,反映外币资金用款计划完成情况,并报送相关人员报送 。

6.负责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好外币资金的转入和转出,并向相关人员报送可投资金头寸。

7.负责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并向银行报送大额付款信息,以保证银行头寸充足 。

8.负责分析外汇走势,及时提出调度外汇存款的建议 。

9.负责办理外汇银行存款汇款、划款等银行结算业务,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 。

10.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篇4:外汇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1、根据集团外汇风险管理需要,负责外汇风险头寸管理、汇兑损益管理、外汇政策研究解读、外汇对冲产品研究等相关工作,保证集团资金管理安全,控制外汇风险,为集团战略转型提供有力支持。

2、制定短中长期外汇和期货风险管理策略,包括风险限额设定、对冲方式等;建立外汇/期货风险止损模型;

3、通过多元方式 (包括商业模式、对冲工具等),优化集团外汇和期货风险敞口/头寸,降低汇兑损益和交易成本;

4、了解市场各类创新产品,通过风险对冲方式或套期会计等手段,降低成本;

5、关注市场变化,有前瞻性,能及时预警并建议风险应对方案;

6、结合业务发展需求,优化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加强日常外汇和期货风险监测和监控;

7、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制度,指导地区财务外汇相关工作,提升全网外汇风险管控质量;

8、提供外汇风险管理的指导、评估合同外汇风险条款、建议措施等。

篇5:外汇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1、研究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撰写研究报告,为外汇风险管理提供研发支撑;

2、跟踪外汇政策变化,针对涉外业务提供专业建议;

3、建立外汇沟通渠道,开展相关培训交流活动;

4、其他金融研究与支持工作;

6、根据部门项目性融资工作以及结构性调整安排,进行专项资金计划工作;确保融资结构和融资成本按集团整体融资策略部署有序执行。

篇6:外汇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1、岗前两周左右免费培训,入职后提供每人5000―3万美金作为起始操作资金;

2、执行领导安排操盘任务;

3、公司提供操盘资金,无需开发客户;

4、工作时间宽松自由,操作稳定后可住家办公;

5、享受高额业绩分成。

[外汇管理专员岗位职责]

篇7:外汇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外汇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20,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会议精神,把握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四个重点,紧密结合××实际,确立了今年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严格外汇流入管理,引导资金有序流出;严密监测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提升外汇管理电子化水平,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效率;深入调研,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投资便利化,促进××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研究贯彻省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于3月下旬召开了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向各外汇指定银行传达了省市会议精神,并对今年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作了全面的部署。支局还将工作计划具体化,制定了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责任表,列明了全年的重点工作,将工作具体落实到落处,为全年工作的开展开好头、起好步。 支局领导要求大家继续努力,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信息调研等五方面工作创出佳绩。针对年的具体工作支局提出了五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提升外汇管理形象;深入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调研水平;创新检查手段,提升外汇检查成效;拓宽监管范围,强化监测预警机制;严格操作规范,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二、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成效。 1、积极筹划,圆满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 全市2009年应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企业110家,截止2009年6月30日,网上申报110家,已年检通过企业110家,通过率100。一是认真商讨,及早谋划。及时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完成年检工作任务。二是夯实基础,力保准确。梳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逐一登记2009年应该参加年检的外资投资企业,并做好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的登记备案工作。三是多方合作,确保进度。主动与外经贸局、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每天通过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对年检情况进行监测,加大催检力度,确保年检顺利、高效完成。四是加强监管,狠抓成果。建立年检电子简报制度,要求年检人员及时上报年检进度、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难点等情况。认真分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外汇收支等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分析,把握外资运行状况,摸清外资存量,提高年检的`成效。 我市境外投资企业进行了年检。1、基本情况:我市经批准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共有9家,参加此次年检的企业9家,年检率达到10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有4家,民营企业有5家;境外企业在欧洲的有5家,在非洲有3家,在北美洲有1家。2、境外企业年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对的设立和管理缺少一套有效、完善的监管措施,且相关部门之间缺少可共享的管理信息统计系统,同时外管部门无具体的措施制约境外投资企业,致使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较少,管理困难。3、政策建议: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达到信息共享,加强有关外汇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外汇法规深入到每个企业中去,共同促进和完善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 2、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管理,加强对银行监督和指导。 一是加强非现场核查,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质量,为非现场监管提供良好的信息保障。二是加大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的业务指导力度,做好国际收支的申报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5个工作日申报制度,杜绝逾期申报现象。三是认真做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工作。及时将最新的政策规定和问题解答转发给各家银行,要求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统计申报新知识。同时要求建行××市支行做好新系统的试运行,要求未上线的银行做好新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确保国际收支申报数据的质量。四、8月份建行××市支行开展了国际收支申报情况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外汇业务监管意见书。

篇8:外汇风险管理论文

外汇风险管理论文

企业外汇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下面请参考外汇风险管理论文!

外汇风险管理论文

[摘 要]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和拓展,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时无刻不与外汇风险挂钩,如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管理好外汇风险对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物流企业外汇风险及表现,并对我国物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物流企业 外汇风险 交易风险

我国物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随着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作业的范围已经跨越了世界各个角落,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企业,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和拓展,物流企业的经营活动无时无刻不与外汇风险挂钩,物流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支出等都涉及多种货币,汇率的波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很大。如何防范企业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外汇风险,不仅关系到一些企业的经济效益问题,特别是我国人民币的汇率制度改革,我国物流企业面临的外汇风险大幅度放大,如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管理好外汇风险对于我国物流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物流企业外汇风险及表现

物流企业外汇风险是指物流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与营运等活动中,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债权、权益)与负债(债务、义务)因未预料的外汇汇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价值增加或减少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可能具有两种结果,或是获得利益;或是遭受损失(Loss)。目前,一些国家货币汇率经常动荡不定,国际金融市场变幻莫测,外汇风险对持有外汇物流企业来讲已成为重要问题。

1.交易风险。即由于外汇汇率波动而引起的应收资产与应付债务价值变化的风险。它包括:一是以延期付款为条件进出口的物流劳务,在货物已发运或劳务提供后,而物流劳务费尚未收支这一期间,外汇汇率变化所发生的风险;二是以外币计价物流企业信贷活动,包括向外投资和向外筹资或对外债务,如遇投资本息收入的外币汇率下降,投资的实际收益就会下降,使对外投资者蒙受损失。

2.折算风险。折算风险经常被称为会计风险或转换风险、翻译风险。它是指以外币度量的物流企业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都需要按一定的汇率折算为物流企业母公司所在国的货币表示。折算风险会影响企业在股东和社会公众面前的形象,甚至可能会招致企业利润下降和股价下跌。

3.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也称为经济风险,是指物流企业由于预料之外的汇率变动引起企业产量、成本和价格的变动,使得企业收益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变化的潜在性风险。由于经济风险取决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预测汇率变动方向的能力,所以,经济风险取决于经济分析,带有很大主观性。

二、我国物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1.外汇风险在我国物流企业涉外业务中主要表现为交易风险和经济风险

对于我国大多数涉外物流企业来说,由于经营的国际化程度不高,它们面临的外汇风险主要来自于进口付汇、出口收汇,当企业在这些背景下产生了净外币头寸时,由于有关汇率可能发生变动,将使企业直接面临外汇交易风险。同时,我国物流企业代理出口的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占有较高的`比例,需求价格弹性较大,汇率的变动对于产品的需求有较大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企业而言就意味着面临着汇率的经济风险。

2.中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缺乏外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双向流动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物流企业外汇业务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物流头寸于外汇风险之中,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变动频繁剧烈,外汇风险已成为我国物流企业普遍面临的重大问题。但事实上,我国大多数物流企业由于从事国际业务时间不长,普遍缺乏外汇风险意识。企业对于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面临的可能的外汇风险暴露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抱着侥幸的心理消极应对,对汇率风险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识。由于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部门在企业经营中最直接的表现是增加了公司运营的成本而不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企业难以看到汇率风险管理所体现的价值,从而忽视外汇风险管理对于物流企业从事国际业务的必要性。

3.外汇交易币种和风险防范方法不够丰富

目前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上的交易币种仅限于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四种货币。且外汇市场上提供企业进行外汇风险避险的产品也十分匾乏。除四大国有银行可以向客户提供一年期以内远期交易外,具有保值性质的外汇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衍生产品交易要么尚未开展,要么市场规模过小而难以满足企业进行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的需要。

目前国内银行对外汇风险管理的产品还处于开发或刚起步阶段,有的还是空白,与国际水平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人民币利率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有效地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而非市场化的利率不可能给出外汇衍生产品的合理定价,从而限制了较为复杂的外汇衍生产品的设计和推广。显然,过于单一的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和风险防范手段,限制了我国物流企业对套期保值手段的选择,进而影响了对外汇风险的有效管理。

三、我国物流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对策

物流企业选择什么币种进行计价结算、选择哪国的贸易伙伴、是否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套期保值、怎样管理其资产负债、如何进行国际结算,这一系列的日常活动都在汇率变动一定的情况下对外汇风险产生影响,使外汇风险的影响结果截然不同,因此,我国物流企业要管理好外汇风险,需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外汇风险意识

对于任何一个物流企业,只要有外汇的收支,外汇风险就会客观存在。而风险的大小最终取决于风险暴露头寸及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化,完全没有风险的外汇收支是不存在的。但如果能够正视风险的存在,采用合适的方法,外汇风险并不是不可以化解的。对我国物流企业而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外汇风险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其日常经营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外汇风险防范管理,首要任务就是要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的高层决策与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积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企业的外汇风险防范列为企业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日程,而不是消极应对。谨慎对待外汇风险,以化解风险而不是投机作为风险管理的目标。

2.选择好合同计价货币

在对外贸易和资本借贷等经济交易中,交易双方的签约日期同结算或清偿日期总是存在一个时间差,在汇率不断变动而且软硬币经常更替的情况下,选择何种货币作为签订合同时的计价货币或计价清偿货币,往往成为交易双方谈判时争论的焦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是否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首先是尽量采用本国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这样就避免了货币的兑换问题,也就不存在汇率风险。其次是物流劳务收入结算是时争取选用币值稳定、坚挺的“硬币”;而物流劳务支出争取选用币值疲软的“软币”。

3.以远期外汇交易弥补风险

通过预先决定汇率和金额的远期交易是一种最直接的弥补风险手段。假定物流企业,预定在三个月后收进以美元计价的物流劳务款,可与银行预先约定在三个月后卖出美元。当美元资金一入账就进行交割,也就是以约定的汇率将美元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这样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4.物流企业成立专门外汇风险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高层决策人员及专业的金融和财务人员组成,统一对全公司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外汇分析为主,针对外汇市场的走势及公司内部的外汇收支情况,寻找发现外汇风险,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外汇风险限额,参考专家、外汇指定银行的意见制定相应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案。除了制定和执行风险防范措施,外汇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完善的风险报告和财务报告机制,建立有效的外汇风险评价体系,以月或季度为期,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外汇风险管理的情况。不仅如此,管理层的意见和指导方针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应及时地反馈给货币委员会组织。完善的报告机制不仅有利于外汇风险管理委员会改进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外汇风险管理取得良好的绩效。

篇9:外汇分析管理论文

外汇分析管理论文

跨境租赁贸易是指境外出租人(Lessor)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内的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企业或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Lessee)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亦指境内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外企业或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眼1?演租赁物件主要限定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它是服务贸易的一种。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开放,跨境租赁贸易呈现较快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等监管措施却不是很完善,使得这种跨境贸易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本文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跨境租赁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案例基本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州市中心支局在日常开展的国际收支数据非现场核查中发现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自下半年以来以“租赁”和“安装调试费”等名义于209月,3月5月累计向境外母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支付12.4万美元租赁设备项下费用。

据调查了解,A公司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对外付汇时,向银行提供的是一份其于年3月与境外母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租金每年24万美元,租期五年,累计120万美元,由出租方负责采购安装调试维修和服务。该成套设备的商业发票显示是其出租方境外母公司B公司于6月从韩国进口的,当时采购价值843万美元,在被租赁前是B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流程见图1)。除此以外,该公司在办理租金项下付汇时还向银行提供了付汇申请书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而在事后查阅该套租赁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现其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与租赁贸易应该对应的贸易方式(“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不一致。

二:跨境租赁贸易中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在仅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的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后,即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5号)为依据办理了租金的对外售付汇业务。笔者认为如仅仅以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名义办理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业务是一种简单化的不严谨的操作行为,并不符合当初该文件的立法本意,且存在不少管理风险和漏洞让企业有机可乘。

1.存在企业规避资本项目外债管理的风险。银行在办理租赁项下租金的售付汇时,首先应该对企业提供的租赁合同进行真实性审核,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来判断该租赁交易是属于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因为,前者是纳入资本项目外债管理,实行“投注差”控制,需要进行逐笔登记管理,租赁的本金和利息要经过外汇局核准后才能对外支付;而后者纳入经常项目服务贸易管理,无需经过外汇局事前登记即可在银行办理售汇付。而如果银行并没有对该租赁交易的实质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对租赁交易的实质不清楚,仅依据租赁合同的表面真实性就简单的按照经营租赁的管理方式为其办理了租金的售付汇,就会使得企业能轻而易举得绕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实现租金的自由汇出。

2.存在企业资本外逃逃套汇的风险。在本案例中,银行以特殊非贸易规定的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商业发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为企业办理租金的售付汇。同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企业可凭以付汇的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银行如不对该笔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进行核销结案处理的话,企业完全可以用同一笔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进行重复购付汇,实现资本外逃。因此,如果该交易实质是融资租赁的,即实现了租金本息的自由汇出,也实现了设备本金的重复付汇;如果交易实质是经营租赁的,即实现了租金的汇出,也将本无需支付的设备款对外付汇了,实现了资本外逃。

3.存在企业利用租赁项下货物进口报关单进行虚假验资的风险。由于企业在租赁货物进关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贸易方式,以及银行在办理租金售付汇时未对货物进口报关单及时进行核销结案处理,使得有设备出资需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利用此漏洞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征,骗取到资证明的可能性。

4.存在企业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风险。A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LCDTFT等电子显示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3130万美元,总投资9050万美元,企业总投资规模庞大,而有效投资不足,资金需求缺口较大。自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存有大量需要办理延期登记的未付汇进口报关单。而在海关调查时,发现该企业租赁设备进口报关时使用的是一份与B公司的设备购买合同,且该套租赁设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贸易方式是“外资设备物品(2225)”,而非支付租金时提供的租赁合同。通过分析,笔者推测可能是由于企业资金不足无法按照延期付汇登记的要求按时付汇,有可能向银行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通过租金方式将欠母公司的货款分批偿还,以逃避延期付汇的登记管理,从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来看和延期付汇登记实施的日期大体相近。

5.存在跨国公司利用跨境租赁贸易的关联交易方式向境内转移资产的可能。跨境租赁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经济活动形式,让某些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昂贵工业或商业设备的企业发现利用租赁而不是购置这些设备具有许多好处,因为这样免去了注资的责任筹资的负担,风险小成本低,况且在跨国公司内部租赁费可以作为价格转移的一种形式,如在本案例中,利用很低的租赁费在跨国公司内部将其母公司的资产转移给了A公司,实现其经营目的,从而免去了母公司承担的出资责任。[2]

6.存在企业偷逃海关关税的风险。在本案例中,A公司将跨境租赁贸易货物在海关申报为“外资设备物品(2225)”,而“外资设备物品(2225)”是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专门的贸易申报方式,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优惠,而跨境租赁贸易货物如是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进口报关时,以在租赁期间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要征收相应的关税,所以该企业存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风险。

三:跨境租赁贸易风险的形成因素分析

1.外汇租赁立法的滞后影响了对租赁交易实质的区分和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跨境租赁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并不长,而我国目前对租赁的立法比较缓慢,且都是从某一方面对租赁行为进行规范。3月在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中,首次从经济合同的角度引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概念;1月1日实行的由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了《国际款即准则第17号——租赁》(《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IAS17》)的对租赁的划分原则后,从会计的角度对租赁的分类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首次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参见表1)。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合同法》是从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对租赁和融资租赁做出了形式规范,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通过对合同中要素的罗列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是融资租赁性质,但对经营租赁合同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强调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指出一项租赁是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同时给出了相关的标准。而对经营租赁则采用排除法来定义,即非融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计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人提取折旧的,租赁物并不计入出租人的资产。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内所计的是租赁应收款。而经营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则是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对于承租人而言,则是表外融资业务。即经营租赁的租金可以纳入当期费用,且资产和负债不列入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内,因此实现“表外融资”。

但是,作为承担汇兑环节监管的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并不是微观主体经济活动和存续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管者,在审查企业提交的租赁合同时,是看合同的表面真实性还是深入地探究其交易的实质,显得无所适从,且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控制手段。所以,从汇兑环节来看,外汇租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有效区分跨境租赁的不同交易性质并实施分类监管带来了难度。

2.跨境租赁项下售付汇法规不完善。目前,在外汇法规中有关租赁贸易费用对外支付没有比较完整和详细的规定,相关操作规程零星散见于一些法规中。如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首次提到非融资性租赁费用的对外支付,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客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可为民航海运铁道部门先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3]后在出台的较系统的概括非贸易项下售付汇项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中没有对跨境租赁租赁费的售付汇做出明确规定。而再后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似乎打开跨境租赁项下租赁费用对外售付汇的通道,但如果作为特殊非贸易售付汇来操作,则无法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假租赁真购买”的情况,容易导致不法企业利用货物进口报关单重复购付汇,进行资本外逃和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行为。

3.跨境租赁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政策和租赁服务对外售付汇政策不衔接。跨境租赁项下机器设备的进口贸易既可以表现为一般商品贸易的进口,也可以表现为服务贸易商品的进口,它们在海关进口中计征关税的税基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以租赁商品的总值或海关认可的公允价格为征税基础,而后者是以租赁货物所需支付租金视为商品的到岸价格,并按该类商品的税率计征关税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其中涉及租赁方式进口的贸易方式有“租赁不满一年”“租赁贸易”和“租赁征税”三种,都作为“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管理(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租赁征税”这种贸易方式是将租赁费作为报关价格的,与前两种租赁项下贸易方式不同,而从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就租金本身在对外售付汇时是不存在有货物进口报关单的,但“租赁征税”项下却有。这容易导致企业将租金既以贸易进口付汇方式对外支付,也能以非贸易方式对外支付,引发企业逃套汇风险。

此外,该文件规定的三种租赁贸易的购付汇条件过于笼统。目前经济活动中,租赁主体主要涉及经批准从事跨境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因生产需要对外租赁的一般性企业,前两种贸易方式适合是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后一种适合一般性企业。文件规定在办理上述贸易方式购付汇时要审核“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租赁合同等”,这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租赁公司,对一般性企业来说,并没有“经贸部门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批件”。

四:加强跨境租赁贸易中外汇管理的对策

1.加快对跨境租赁外汇管理的立法进程,完善外汇租赁管理。建议尽快开展对跨境租赁外汇管理立法工作,参考《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先进国际理念,针对当前的外汇管理开放的程度,制订《外汇租赁管理暂行办法》,一是要明确外汇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标准,二是按外汇租赁的不同类型以实施不同的分类监管,三是在分类监管下,完善结售付汇环节的管理。

2.在现行管理模式下,完善跨境租赁贸易的售付汇行为监管,防范企业逃套汇行为。一是改进《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中对“租赁征税”购付汇条件的管理,建议海关对此类进口报关单不在出具“进口付汇证明联”,将其租赁费的对外支付完全以非贸易的方式对外支付,但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对外售付汇时累计不得超过该贸易方式下进口报关单的金额。二是无论外汇局或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项下租赁费用对外售付汇时,都必须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及时将该笔跨境租赁项下设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核注结案处理,防止企业利用进口报关单重复购付汇。三是要求企业办理经营(非融资)租赁项下购付汇时,除了提供付汇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的商业发票完税凭证和对应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还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经营租赁的原则和要求,以帮助银行确认其租赁交易的实质,以提高真实性审核的能力。

3.加强对租赁自用用途的跨境租赁贸易主体的监管。一是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跨境租赁经营模式进行一定的规模控制,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防止跨国公司利用租赁交易在内部进行资产转移,逃避出资义务。二是加强对租赁贸易真实性的监管,防范企业利用“真购买假租赁”来逃避延期付汇登记管理的行为,弱化外汇管理效率。三是加强对租赁贸易项下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防止重复购付汇和作为虚假出资的凭证。

4.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本案例中,如果外汇局和海关部门缺少有效的沟通协调过程,外汇局将不会很快掌握企业跨境租赁贸易的信息。因此,建立部门间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强化外汇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特别是海关和外汇局在贸易进出口管理方面,分别掌握实物流动数据和资金流动数据,所以,完善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尽管目前外汇局和海关在进出口方面已建立了多个信息共享和核对系统,但还存在着一些沟通盲区,如微观交易主体的未凭以付汇报关单的数据查询等。为此,建议尽快实现双方数据的完全共享,以彻底解决实跨境货物流与资金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刘舒年.国际金融学[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

[2]陈雨露.国际融资实务[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5.

[3]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摘要: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日益开放,跨境租赁贸易呈现较快的发展,但与之相适应的外汇管理等监管措施却不是很完善,使得这种跨境贸易方式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本文试从分析近期的一个案例入手,提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对策建议。

篇10: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60号)

篇11: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汇保险活动,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应当使用外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照本暂行规定,负责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资格,对保险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和外汇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按照《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对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保险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汇保险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监会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七条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经营机构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经外汇局核准,保险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财产保险;?

(二)外汇人身保险;?

(三)外汇再保险;?

(四)外汇海事担保;?

(五)外汇投资;?

(六)资信调查、咨询业务;?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保险经营机构从事外汇投资,应限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投资渠道。?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局确认资格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险公司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外资保险分公司提供其总公司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正本);?

(五)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办外汇业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开办外汇业务申请;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合格后报上级外汇分局核准,由其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各分局应在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后一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一)所属保险公司对其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

(二)开办外汇业务申请书(包括业务需求、人员配置、营业场所和设施等情况);?

(三)所属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持下列文件和资料,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申请扩大外汇业务:?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新增外汇业务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及外汇局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与申请外汇业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外汇资金管理制度;?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后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期三个月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申请重新核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一)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近3年外汇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的审计报告;?

(四)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级公司同意其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授权书代替第(三)项要求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经营机构终止外汇业务,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终止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终止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申请终止外汇业务的原因和终止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等);?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本外币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五)董事会或者上级公司签署的同意其终止外汇业务的文件;?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应当终止其外汇业务,并注销或吊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

(二)被保监会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外汇局应当在收到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开办、扩大、重新核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完整文件后三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的保险经营机构。?

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过期没有申领的,外汇局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未经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在外汇局做出不核准决定后一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经外汇局核准终止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规定,足额、及时提取外汇保险各项准备金,并遵守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和资金运用指标。?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应限于国务院规定的资金运用形式,并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专门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海事担保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经营账户,并于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保险公司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经原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外汇局批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十一条保险经营机构外汇经营账户使用范围如下:?

(一)外汇保险费的收入和支出;?

(二)外汇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

(三)外汇再保险分保费及相关手续费的收入和支出;?

(四)外汇再保险项下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收入和支出;?

(五)其他经常项目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同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可以直接在开户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但应符合相应外汇账户收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将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转换成人民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人民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转换成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保险公司因经营亏损造成外汇资本金不足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以按会计年度购汇补足外汇资本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因经营亏损造成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由其总公司按会计年度补足外汇营运资金。

保险经营机构在终止外汇业务并依法清理其外汇债权债务后,剩余外汇应当结汇。?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外汇净收益在扣除弥补经营亏损和提取外汇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根据董事会决议和保监会批准文件分配所得年度经营收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汇出。其中,分配所得人民币收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外汇资金管理制度和外汇财务制度,实行外币分账制。?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合并的外币资产负债表等各项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可以通过自行或者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方式,对保险经营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汇保险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保险经营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保监会和外汇局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保险代理机构、经纪公司外汇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保监会核准具有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从事外汇保险中介业务。?

第三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外汇保险代理活动的佣金等收入必须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代收外汇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代客户支付外汇保险项下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不得代客户购汇支付上述款项。?

保险经纪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经纪活动取得的外汇收益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者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结汇,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一个外汇专用账户,该账户的收支范围限定为:?

(一)从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暂收待付保险费;?

(二)从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收取的暂收待付赔偿;?

(三)向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保险费;?

(四)向投保人、保险经营机构或者境外保险公司支付的暂收待付赔偿;?

(五)将经纪佣金结汇。?

第五章保险业务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产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一)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移动的;?

(二)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存在或者实现的;?

(三)保险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

(四)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可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一)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

(二)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第三十五条符合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身保险,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外汇再保险。?

不符合第三十三、三十四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以人民币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结算。

第三十六条投保人向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险项下外汇保险费,应当持相关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投保人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驻华机构的,不得购汇支付外汇保险费。?

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给付外汇保险项下的保险金,应当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保险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超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最高限额的,必须结汇。?

保险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持有,可以存入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结汇。?

第三十八条保险经营机构将外汇保险进行外汇再保险分出,应当持相关再保险项下分出合同、支付清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分保费。?

保险经营机构将境内以人民币结算的保险合同按规定进行外汇再保险分出,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支付分保费。?

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将外汇再保险有关摊回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及相关费用等及时调回其在境内的外汇账户。?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营机构接受外汇再保险分入业务,应当将分保费收入等及时调回其在境内的外汇账户。?

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再保险分入业务赔偿及相关费用等,应当持有关再保险项下分入合同、支付清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十条保险经营机构在支付涉及保险联合体和共保项目的外汇保险费、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及相关费用时,应当持保险联合体章程、共保协议、付款通知书等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保险经营机构在办理外汇保险退保时,应当持保险合同、退保协议等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通过境内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外汇保险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售汇和付汇:?

(一)投保人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保险费,应当持有关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委托书及付款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经营机构支付保险费,应当持有关保险合同、保险经纪委托书及付款通知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保险经营机构经保险经纪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应当持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和保险经纪委托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二)办理外汇再保险分出的保险经营机构向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经纪公司向接受外汇再保险分入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分保费,应当持有关分保合同、保险经纪委托书和支付清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接受外汇再保险分入的保险经营机构经保险经纪公司向办理外汇再保险分出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摊回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及有关费用,应当持有关分保合同、支付清单和保险经纪委托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保险经营机构经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支付外汇保险退保的有关款项,应当持有关保险合同、退保协议和保险经纪委托书等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保险的保险费、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的收入、支出或者兑付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留存五年备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经营机构未经核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由外汇局责令其终止经营外汇业务,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经营机构擅自超出核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或者外汇局已经取消或暂停其部分外汇业务后仍继续经营相应业务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局暂停或者取消其外汇业务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险经营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擅自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合同,以外币收取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进行保险合同结算,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非法使用外汇金额等值以下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险经营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再保险项下有关收入截留境外,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以及冒用、重复使用保险合同、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进行逃汇、非法套汇或者骗购外汇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用人民币购买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或者将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转换成人民币的,或未按规定将外汇净收益结汇的, 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第四十八条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提取外汇保险各项准备金、或者其他违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由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外汇局限制其外汇业务范围、暂停或者取消其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第四十九条保险经营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暂行规定未经外汇局批准开立外汇账户的,或者出借、转让外汇账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账户备案手续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外汇账户。?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资格擅自或者超出范围经营外汇保险中介业务,由外汇局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人民币罚款,保监会予以业务限制或者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外汇局检查监督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五十二条保险经营机构不按本暂行规定,报送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通报批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规定中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保险公司”是指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外国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二)“保险合同”是指以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以及批单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的方式所形成的书面保险合同或者协议。?

第五十四条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涉及的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和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及外汇账户等外汇管理,比照本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1993年1月1日公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规章中相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外汇报价

对外汇的心得体会

《天津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出台

外汇专业词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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