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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为重点,扶持培育和示范带动并举,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公告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地方培育和建设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探索一套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三)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科学布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行政服务、公共宣传、优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引导,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资源,制定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
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综合利用闲置厂房、城市楼宇、园区设施等场所条件,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形成地方特色。
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新理念,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整合资源,融合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的作用,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资源,补短板、强服务,完善功能。加强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创新模式,提升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服务信息化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二)集成内外部服务资源,实现服务平台化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以平台化的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数据库,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
(三)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化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企业对服务效果满意度的评价意见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四)推动产业有机联动,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生态化发展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构建入驻企业资源共享、原料互供机制,加强专业化协作。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新产业圈。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入驻小微企业对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直接设立或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与创业创新相协调的资金链。
(五)打造环境友好型基地,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化发展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三废”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与预警服务,帮助入驻企业降能耗、降成本,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减排,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发展。
(六)提升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发展
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互联网+”融合。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汇集分析物业、企业、项目、技术、人才等信息的能力,加强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智能监控、智慧能源等平台建设,推动项目智能评估、健康体检、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水平。
(七)发挥各类主体优势,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特色化发展
结合各种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对于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等为基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对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打造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对于行业骨干企业设立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在研发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四、政策扶持
(一)推动用地政策落实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推动双创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支持。
(二)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三)完善金融保障力度
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 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五、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实施计划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引导,大胆探索,相互借鉴,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制定适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实施计划。科学组织,合理定位,设立计划推进工作组,建立计划推进时间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宣传和推介,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运营的新模式、新思路,推广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资本对接会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务实高效的政策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12月5日
篇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52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32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7月1日起施行。
篇3: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营造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第三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财政部门协助做好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推荐申报和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遵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象可为:
(一)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
(二)产业集群、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
(三)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大学创业(科技)园;
(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五)其他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载体。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申报主体,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成立2年以上;
(二)运营单位从事基地运营与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
(三)与运营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实际入驻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运营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五)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15000平方米以上;
(六)实际入驻基地办公、经营的小微企业6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七)基地年度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八)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具有创业辅导师团队,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50家次以上创业辅导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每年组织技术洽谈会或技术对接会5次以上。
4.人员培训。具有培训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能力,每年组织各类培训2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具有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市场拓展等能力,每年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相关活动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具有组织融资需求、融资产品信息共享,提供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融资20家次以上,组织产融合作银企对接会2次以上。
7.管理咨询。具有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能力,每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具有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能力,年服务入驻企业20家次以上。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可向所属设区市(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书(附件);
(二)运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基地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开展服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活动通知、图片等)。
第八条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收到所属运营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正式行文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基地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公布名单。
第十条 对经公布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颁发牌匾,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其“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报送所属设区市经信部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设区市经信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所属各示范基地上一年度总体运营情况总结报送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将结合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对示范基地运营管理、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闽经信中小〔2015〕26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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