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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我国现有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是在90年代初期建立的,当时,社会各界对股份经济的主体功能和运行机制在认识上还存在着重大分歧,建立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目的还在于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国企改革进行新的尝试。正因为是“尝试”,许多方面就不尽规范,最主要的是采用了类别股份的方法,即把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把服务对象定向为国有企业。这样,就把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这种原本最市场化的东西扭曲为行政化的产物,行政机制多途径、大规模的介入从多方面形成了对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钳制,扭曲了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由于实行类别股份,上市公司中近70%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沉淀了下来,这不但从根本上违背了股票的流动性本性,而且也造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难以规范,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打折扣。由于定向为国企服务,大量的社会资本被人为地导入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反映到微观上,就是“病”国企在资本市场上蔓延反映到宏观上,就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被大大降低,并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总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尽管强调主要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服务,但在进入市场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上并未作任何限制,让所有企业都能进入资本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通过社会化的机制来筹集资金和进行运营。创业板的这种无歧视性制度设计,改变了类别股份和定向为国企服务的计划经济作法,它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及各种所有制企业,使得投资者和企业都能够平等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不但恢复了股份、股票、股份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而且也打破了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垄断局面,真正把竞争机制引入了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之中,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真正体现了资本社会化的内在涵义。
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有状况,它容纳的对象包括了成长性强的民营企业、主业突出的创业企业、具有成长潜力与发展前景的传统行业企业、成长性强且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各类企业以及产品市场潜力大的各类企业,从而突破了现有主板市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单一的市场结构,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资本市场体系。
主板市场偏重于上市公司在数量指标上的要求,而忽略了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而创业板市场则的保荐人制度。“进严退易”等的制度安排使得创业权市场更注重上市公司成长性和更讲求上市公司的质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目前,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在股本规模、股本结构、资产质量、营运及盈利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1)在营运和盈利记录方面,主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有3年连续营运和盈利的记录,而创业板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且营运记录也缩短到了两年。但创业板强调了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活跃性”及突出性,强调了管理层(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等)的稳定性。同时,创业板虽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但提出了两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达到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达到300万元的要求。(2)在股本规模方面,主板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创业板则将这一要求降为万元。(3)在股本结构方面,主板与创业板对于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所占股本总额比重以及社会公众持股占股本总额的比重基本相同,均是不少于35%和25%,但在公众股东数量方面,主板的要求是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个,创业板的这一数量要求为不少于200人。(4)在资产质量方面,主板要求公司在发行前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而创业板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
总的看来,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是比较低的,特别在数量指标的规定上,创业板与主板的差距比较大,这将使得更多的企业进入符合上市条件的序列。这会不会造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问题呢?产生这样的疑问并不是多余的,因为这方面主板的教训是极深刻的:主板市场的许多上市公司上市之初用熠熠生辉,一段时间后便黯然失色。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板市场只注重上市公司在数量指标上的要求,忽略了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造成很多上市公司大而弱,没有增长潜力,很快主业衰退,老本吃尽;或者股本扩张太快后业绩无法同步跟上。二是主板市场在量上的刻意要求,使得一些企业过度包装,虚报业绩,以达到要求,结果是第一年虚盈、第二年实亏,第三年ST的现象比比皆是。
创业板市场则不同,它可以通过保荐人制度和退出机制来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使得券商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过程中,必须更重视企业的内在素质和实实在在的卖点,而不仅仅是概念、题材。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退出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总的来说,是“过严退易”,这也使得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以及券商在进行推荐时都必须“三思而后行”。
主板市场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市场,国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资金,而不是将自己交给市场评判;创业板市场则建立了从发行,流通到退出的一整套市场化制度,是一个真正市场化的市场。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建立了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从劳动力市场到人才市场、从资金市场到资本市场等一系列的市场,但其中最缺乏市场特征的也许就是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因为证券市场从一建立起就与行政干预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的上市被规定了额度指标,而额度指标又是以配额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一个企业能否上市,关键不是条件,而是能否争取到这个指标企业上市后,其生产经营仍不断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如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决定等等;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严重亏损、难以为继,甚至资不抵债时,也无法顺利退出市场。过于浓重的行政色彩使得上市公司失去了竞争的压力和进取的动力,在二板市场上甚至出现了“越穷越光荣”的现象,以至于一些ST、PT类股票的价格甚至高于同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主板市场的定位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也是行政的、是行政部门的附属,不可能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主体;国有企业发行上市,目的主要是获取资金,而不是将自己交给市场评判。创业板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主板行政化的做法,建立了从发行、流通到退出的一整套市场化制度。
首先,在发行环节上,创业板实现了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并通过保荐人制度使发行的有效性、真实性得以延续。发行人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共同负责。在发行价格的确定上,也不再由有关方面作行政化规定,而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创业板与主板完全不同的保荐人制度。在主板市
场上,公司上市须有相应的推荐人,但推荐人的概念与保荐人之间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责任也不等同。推荐人主要是负责企业的包装和上市辅导,一旦企业得到了上市指标上市成功,推荐人基本“一推了之”,不需要为企业的内在质量和信息披露负责。而创业板明确规定,企业申请上市必须有相应的保荐人,保荐人的重要职责在于向发行人提供公正的意见,判断企业是否适合上市,确保发行人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辅导发行人及其董事以使其理解上市规则,并督促其遵守,在持续遵守上市规则上向发行人提供建议。保荐人负有对发行人的上市审查责任,以防止恶意包装、欺诈上市而侵犯投资者利益。因此,保荐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诚信、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并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其资格必须得到市场管理部门认可,保荐期限为2年。之所以推行保荐人制度,是由于创业板市场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起点较低、规模小、基础薄弱,所从事的一般都是高风险的业务,其经营情况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企业的经营业绩往往处于波动状态,创业板市场强调的是发行人以信息披露为本,对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不作审查和评估,因此创业板市场上的整体风险相当大。因而,特殊的保荐人制度是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因素。
其次,创业板的市场化特征还表现在它是全流通的市场。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虽然创业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创业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划分,也不再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分,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的市场。
再次,创业板市场的退出制度形成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从理论上讲,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就应该退出市场。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退出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即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低于面值等,将被ST处理;之后若继续年度亏损,将被PT处理;之后若继续年度亏损,将被摘牌,停止上市交易。但这种退出制度拖的时间太长,有可能造成矛盾的`巨额累积(目前主板市场的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变)。创业板则对上市公司的下市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严格执行,以保持市场的公正性和交易效率。
主板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一些上市公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二级市场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创业板市场则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市场规则加以全面的完善,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
任何一个完全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以保证“三公”原则的有效遵守。一个市场如果缺乏有效的规章或者有关的监督措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就会出现当事人“逆向选择”的现象。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二级市场违规成风都是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的具体表现。创业板则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市场规则加以全面的完善。
在公司治理方面,国内主板市场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提出设立独立董事的硬性要求。而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指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雇员、最近一年内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均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股权管理方面,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为了保持公司成长的连续性,应将主要股东包括上市公司发起人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另%。在股权可全流通的规则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避免短期行为,防止主要股东和保荐人通过虚假或过度包装来误导甚至欺骗投资者,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对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作出了限制。在股份禁售期限内,主要股东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品,用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所持有的这些股份。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和“黑箱作业”对二级市场进行操纵,从而有效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股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根据流动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对股票价格的涨跌幅、上市首日竞价规则、异常交易和交易所会员与投资者关系等方面作出了与主板不同的规定。创业板市场对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较之主板市场扩大了1倍,且交易所拥有在必要时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的权力。其次,创业板则规定,证券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分别为发行价与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0元和15元,较之主板市场分别放大了10倍和3倍。第三,针对交易异常情况,创业板规定,当出现交易异常情况,如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回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时,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当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时,创业板将当日停市,而主板并没有就交易异常情况时的对应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在会员与投资者关系方面,主板市场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客户的要求,全权为客户选择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全权为客户作出卖出或买入的决定,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也就是说,在主板市场中,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另外,证券商受托买卖股票的收费也是固定的,为实际成交金额的0.05%。而按照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规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分代理与委托两种形式。当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成交时,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或者说,在国内创业板市场中,投资者与会员之间可以是全权委托关系,其收费标准也是由委托双方协议制定的。这些交易制度的规定,对活跃交易,发挥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将着重要作用。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就我国主板市场情况看,上市企业虚假包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虚假,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合谋等事件时有发生。创业板市场的高科技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风险和产品市场风险,使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就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前者处于优势,后者则陷入劣势,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创业板市场建立了严密而科学的监管及风险控制制度,实行强制性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和频率上比主板市场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上,创业板在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目前主板市场也增加了季拍要求),并将主板规定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编制完成年报的要求减少为3个月,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报的要求减少为45日。在临时报告方面,主板市场的规定相对较为笼统,据此上市公司在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时拥有较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而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则细致得多,如根据国内创业板的规定,当上市公司交易属下列情况之下时,就应披露相关信息(1)交易标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10%以上,(3)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4)以及交易产生的损失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但在国内主板市场中,并没有就应披露的交易走出一个绝对与相对数额标准。另外,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将占有较大比重的情形,国内创业板还就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做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出售技术、受让技术、技术人员或所开发技术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况。所有这些规定将大大减少主板市场信息披露间隔长、信息滞后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
主板市场把大量的成长型风险企业关在了大门之外,切断了风险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之间的渊源关系:创业板市场则为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是一个催生新生产力的市场。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以高科技为主导的产业转型,而在我国,这种转变进行得还十分缓慢。传统经济的权重过大、机制不灵、效率低下,新经济的能量过于渺小且极重太低,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突出反映。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竞争能力,就必须投入巨大的力量,促进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金融体系还不足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行的以债权债务方式为主的间接融资体制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不可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进行大规模的风险融资;以大中型企业和成熟企业为选择对象的沪深两个交易所又把大量的成长型风险企业关在了大门之外,从源头上堵塞了高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来源和风险投资的市场走向,切断了风险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之间本来应有的渊源关系。创业板的设立,为那些具有较好的内在质地和较大的发展空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具体地说,将从三个方面推动科技创新:一是创业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公平的融资环境,使其既成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龙门’,又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二是创业板市场为风硷投资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这在客观上会促进风险社会化过程的加快和完善;三是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社会评价机制和选择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的压力和优胜劣汰的作用,实现强者恒强和弱者变强的发展过程。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化将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从而大大加快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进程。同时,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连动体系的形成和互动又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又会反过来大大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风险社会化水平。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除了主要服务于支持技术创新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促进资源配置机制市场化的功能;除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促进企业转制的功能。在这方面,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方面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在主板市场上,一方面占70%左右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动而处于沉淀状态,并且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因而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东大会上一票定乾坤的现象比比皆是,上市公司的行政机制通过这种扭曲的股权结构得以延续下来,导致股东大会“无机能化”,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的制衡机制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不能流通,因而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联系,这又使得股份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激励机制失去效力。尽管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相继推出期股、期权制度,试图激励经营者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但这种不能流通、不能变现的期股、期权到底能起多大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上还是个未知数。创业板的建立,解决了经营者股票变现的问题,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股票价格的变动与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建立起内在的和有机的联系。而且,采取滚动式变现的期股、期权制度,还可以对经营者产生内在的制约。此外,创业板市场的示范效应也会反过来激活主板市场,促使主板市场尽快地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篇2:创业板市场是什么意思
创业板市场,各国的称呼不一。在有些国家叫二板市场,有些叫第二交易系统、创业板市场等等。它是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
美国的纳斯达克是创业板市场的典型,素有“高科技企业摇篮”之称,培育了美国的一大批高科技巨人,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思科等等,对美国以电脑信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及美国前几年经济的持续增长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纳斯达克巨大的示范作用下,世界各大资本市场也开始设立自己的创业板市场。1995年6月,伦敦交易所设立了创业板市场---另类投资市场;2月14日,法国设立了新市场;11月,香港创业板正式成立。
从海外的情况看,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主要区别是: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提高对公众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如两年内不得出售名下的股份等,以使公司管理层在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此外,创业板使用公告板作为交易途径,不论公司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有些投资者担心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会对主板市场形成资金分流,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从理论上讲,证券市场上的投资品种如果不能持续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突破,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将会陷入停滞。因此,只看到市场扩容,看不到它给市场注入了全新的概念和题材,是一种短视行为。实际上,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
[创业板市场是什么意思]
篇3:创业板市场研究报告
创业板市场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包括多个行业,网站评价分析报告可以发挥多方面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改善网站的问题、为制定网站推广策略提供决策依据专业人士的分析建议用于指导网络营销工作的开展,检验网站前期策划及网站建设专业水平等等。 下面是创业板市场研究报告,请参考!
创业板市场研究报告
一、创业板市场建立的前提
1严格的市场监管机制
创业板市场是面向高风险的新兴中小企业,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与主板市场相比,企业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其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也较大,资产与业绩评估分析的难度更高,出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要保证创业板市场的运作质量和运作效率,就需要相对严格、完整的市场监管制度。创业板市场的监管理念是“披露为本”、“买者自负”,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日常交易进行监管,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使股票价格真实、全面、迅速地反映其内在价值,投资者可以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以保证证券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
2健全的上市公司机制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有一个前提是产权明晰,明确持股主体,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与组织制度,实现价值形态分割;其二,创业板虽对企业无最低盈利要求,但上市企业必须有两年以上活跃业务记录,而且主管业务突出;其三,对公司管制有严格的要求,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及符合适当的商业守则。以香港创业板市场为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聘任一名全职合资格会计师负责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管职能;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督促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规则;成立审计委员会审查有关内部监管事宜。健全的公司管理机制是创业板市场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
3成熟的机构投资者
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偏高,因此要求其投资者应是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价的熟练投资者。通常,由于散户理解和处理信息能力相对较差,绝大部分以做短线、追求买卖差额获利为主,投机成分较大,易造成股市的动荡。创业板市场所具有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及其“买者自负”的监管理念急需理性的市场投资主体,其主要是指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资金优势、拥有专业的投资人员和分析人员,因此可依据市场分析形成科学的投资决策,追求稳定的中长期投资收益,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投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分配效率。
二、对我国建立创业板市场的建议
在我国特定的市场条件下,仍存在许多制约创业板市场建立的外部制度环境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我们在构建创业板市场应的过程中必须协同解决的:
1构建创业板市场应与健全资本市场监管相结合
积极规范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降低市场系统风险。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应尽量减少信息披露的突发性和频繁性,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统一性,杜绝政策、法规由内幕渠道传出。监管机构对违规情况,应积极主动采取整顿和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市场法规,使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对违规者采取诉讼行动。在非系统信息中,会计信息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最重要因素。我国目前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主要是和国际接轨,因此应借鉴国际管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那些已经在国际证券市场上被证明有信息含量的会计信息,我们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要求披露。同时,由于我们投资者的素质有待提高,需要上市公司和信息媒介在披露方式、披露语言的运用、信息披露的顺序、披露的范围等方面注意投资者的需求,向投资者的需求靠拢。
2发展创业板市场应与完善公司监管机制相结合
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使国内的中小企业看到了希望,纷纷要求上市。然而,在第一批上市公司中,国内竟无一家,究其原因是国内许多企业规模已具备,业绩也不错,但离国际化的差距还很大。在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运作方面有许多亟待加强的地方。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因此,现阶段国内企业应在解决好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设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公司遵守财务及监管规定,并按照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突出主营业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对公众股东负责的有效机制,以促使其遵守上市规则和商业规则。
3完善创业板市场应与培育理性市场投资者相结合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资产规模较小,经营年限较短,市场风险较大,一般中小散户无力承担如此风险,故入市参与交易的.多为机构投资者。创业板市场运作的成功有赖于专业投资者的成熟。因此,在构建市场制度的同时,也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与风险投资机构。美国那斯达克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占44%,正是接近半数的做市商们繁荣和稳定了那斯达克市场,可以借鉴美国那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适当修改有关法律和规定,培育以基金为龙头的机构投资者,允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借助专业投资公司投资创业板市场,批准设立专业的风险投资基金、中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科技创业基金等等,从而壮大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入做市商制度,培育机构投资者,崇尚理性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我国创业板市场平稳发展的必备条件。
综上所述,创业板市场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尚缺乏完善的创业板市场运作环境与配套机制。在市场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条件下,一味盲目地追求构建创业板市场的行为无疑只是“空中楼阁”,甚至会加重市场的风险。创业板市场的规范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关键是在于规范证券市场本身,在于相关的外部制度环境的逐步健全及其不断完善。
篇4:启动创业板市场正当时
启动创业板市场正当时
一年多来,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代表的全球创业板市场经历了持续下跌到走向企稳的过程。全球创业板市场的暴跌,确实给世人上了一堂及时的风险教育课,它不仅使我们看到了创业板市场涨势如虹的壮观场面,也使我们亲眼目睹了股价严重高估后泡沫灰飞烟灭的悲惨情景,不失为一幅清凉剂。海外创业板市场的走向企稳,各国政府为完善创业板市场运作机制而全面检讨和修订规则,说明创业板市场自身具有良好的修补机制,说明创业板依然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国内主板市场在中国加入WTO的关键时刻,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整顿市场秩序,消除市场泡沫,各项制度创新正在积极推进中。创业板经过一年多的筹备,方案更精细,防范风险的措施更加得力,监管也会更加严格。所有这些,为创业板市场的成功启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海外创业板市场由持续大幅下跌到走向企稳。美国纳斯达克综合指数在3月创出5048点高位后持续大幅下跌,4月收于1724点,跌幅达65.8%。受此影响,全球创业板市场阴跌不止,香港创业板的跌幅甚至达到80%左右。去年下半年来,海外创业板市场出现了回稳的迹象。一是市盈率趋于合理。如203月,香港创业板市场平均市盈率为226倍,8月降至140倍,203月再降为37倍,目前仅为30倍。二是市场开始平稳运行。目前,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恢复到点以上,香港创业板指数收于215.85点,创年8月21日以来的新高。三是交易量稳中有升。纳斯达克市场股票交易量是纽约证券交易所的120%,韩国科斯达克则稳定在韩国证券交易所的一半左右。四是市场规模继续扩大。韩国科斯达克从2000年3月的500家稳定增加到700家,香港创业板2001年新增43家上市公司,较2000年增加80%;英国AIM市场2001年新增100家上市公司,发展速度仍高于前三年平均速度。
――海外创业板市场规则的全面检讨和修订。全球创业板市场的狂跌和科技股泡沫的破灭,暴露了创业板在运作机制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于是,创业板市场规则的反思、检讨和修正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议事日程。2001年6月29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管理层在征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同意后,对上市标准和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正。香港联交所也于2001年9月完成了历时一年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从总体上说,规则的修订体现了更加理性和务实的原则,均要求把上市公司素质放在市场建设的首位。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放弃市幻率标准,重拾市盈率标准,更加注重公司盈利能力。如纳斯达克全面提高IPO标准和持续上市标准。将上市标准中对净资产的要求改为对权益资本的要求,剔除少数股东权益。首发上市标准1和2(即市值800万美元以上和1800万美元以上公司)由净资产600万美元和1800万美元,调整为权益资本15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而持续上市标准1(即市值500万美元以上公司)由净资产400万美元改为1000万美元。(2)认识到管理层和风险资本变现过速的弊端,更加严格禁售期制度。如香港新《上市规则》将上市时管理层股东的股份禁售期限由原来的半年延长为一年,并明确管理层股东包括所有管理层成员、董事以及派有代表出任董事的投资者。(3)更加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纳斯达克管理层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公司规范经营、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由此,他们对19提出的公司治理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是细化对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规定外部独立董事数量不低于40%,并对独立董事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二是细化对审计委员会的合约要求,规定上市公司须用书面合约形式明确界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及完成职能的方式;外部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确保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三是细化对审计委员会的结构和成员要求,规定:除非特殊情况,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并全部由独立董事充当;这些董事要能理解基本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至少一名董事拥有财会从业经验或职业会计师资格。(4)改变IT和网络公司主导上市公司的局面,更加注重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纳斯达克市场在存量方面加大对现有公司的调整和清理,1343支IT股票中,有137支被摘牌。香港创业板创立初期上市公司行业分布过于单一,偏好以互联网、新经济为代表的高科技股,市值过分向该类企业堆积。目前,来自IT行业的新上市公司比重有所下降,从事资讯科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等的上市公司更是明显减少,传统制造业和有实在业务的科技股比重上升。
――国内主板市场的强化监管与制度创新。与海外创业板市场惊心动魄的变化相一致,我国主板市场也发生了重大的有积极意义的变化,出现了规范发展的良好势头。一是强化监管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规范,端掉一批非法股票和期货的黑市交易,查处一批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打击一批严重操纵证券市场的庄家和机构,使证券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善,主板市场泡沫得以有效消除,庄家操纵市场的现象有所收敛。二是制度创新有条不紊地推进。这一年,主板市场的改革力度加大,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继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逐步到位后,退市制度得以逐步确立,公司治理开始渐渐升温,原先为创业板设计的制度就大量移植到主板市场中,例如保荐人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市场化的发行审核机制等等。主板市场新上市公司的股份全流通很可能在创业板推出之前成为现实。另外,股票指数期货、外资企业上市、CDR发行等,主板市场有可能比创业板市场先走一步。
――深圳证券交易所扎扎实实的筹备工作。一年多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创业板启动的前期基础工作。(1)起草和修订创业板市场的相关法规。目前,创业板配套规章已经数易其稿,反复征求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了国际创业板市场的调整与全球新经济的变化,吸取了主板市场改革的经验教训,注重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和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留下空间。(2)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夯实。表现为:动员各方力量筛选和培训拟上市创业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落实发行审核程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设计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更新新版交易系统,开发新版监察系统,启用“01”和“08”开头的新账户,筹建专门的退市交易系统。(3)适当提高了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一是要求公众股比例提高到25%以上;二是要求公司有突出的主营业务,并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三是要求公司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或最近二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达500万元,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万元;四是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35%。五是创业公司的发起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其所持公司股
权的比例由发起人协议确定,但应当以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的原账面净值确定该创业公司的资产价值,不得通过评估扩大资产价值。(4)创造条件强化创业板市场监管工作。创业板市场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特别要针对全流通、盘子小和家族企业较多等特点,下大力气强化监管。一是提高信息披露和会计审计的标准,使信息披露的内容、质量和及时性等要求高于现有主板市场。二是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的监管经验,切实强化对三大违规的监察手段,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三是要对可能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应尽早制定收购兼并的披露制度及交易规则。四是明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原则对创业板市场同样适应,要求拟上市公司至少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由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并鼓励进行创新,以健全创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五是在采用现有主板A股证券账户确认产生创业板证券账户后,要求投资者持证券账户和身份证件到开户代理机构重新登记,经结算公司确认后获得“01”或“08”开头的新账户,就既可以交易创业板证券,又可以交易主板A股及基金。
篇5:创业板市场投资策略
(4)生物制药概念
在Nasdaq 市场 网络股大幅下跌时,该板块却异军突起,特别是在人类基因图谱被破译后,基因工程已经为最有开发价值和 市场 盈利能力行业,也必将成为未来的投资热点。但鉴于该板块进入门槛过高,国内真正有实力进行研发生产化的 公司 并不多,但对于涉足基因工程并有产业化能力的 公司 则可重点投资。
(5)高校概念股
由于高校概念股具有良好的商誉念和科研开发能力,因此将成为创业板市场的重要投资品种。从近期复旦微电子和北大青鸟环宇在香港创业板的表现就可以看到其的魅力所在。
通过以上 分析 , 我们 认为,投资者可以将资金重点投向这五个板块,具体投资权重 我们 认为电信占15%,计算机类占20%,网络股占10%,生物工程可10%,高校概念股20%,其他类别(农业和基础产业等)占25%。
篇6:创业板市场投资策略
基于创业板 市场 高收益高风险特征,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在入市前都应该制定可行的投资策略,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创业板 市场 的基本情况,以及境外市场的经验, 我们 认为在投资创业板市场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确定投资比例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将更大,而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两个市场的规模对比,分配在两个市场间投资的基本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资金的跨市场流动,有可能使两个市场彼此消长的效应,可以考虑适当调整投资比例。
2、坚持长期投资理念
由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 的 发展 前景仍存在变数,投资成功的 企业 ,将可能带来类似诺基亚、微软等数千倍的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是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盈利 机会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交易制度(如:涨跌幅度限制的放宽等)的差异,短线投资数次成功所带来的收益,有可能因一次失手而本利无归。当然,长期投资必须建立在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的基础上。
3、选择组合投资策略
组合投资是对长期投资的补充。通过分散投资,可以兼顾风险与收益,提高长期投资成功率。按照国外的经验,只要投资组合中有一家企最终取得成功,则整个投资组合就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确定投资组合时,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特点,就当前状况及未来 发展 空间等 问题 进行研判,有侧重点地进行分配。当前,电信板块、计算机软硬件(含网络设备制造)板块、网络板块、生物工程板块和高校概念板块等五类板块应是未来创业板市场投资组合的重点品种。
4、确定投资品种价值评估模型
创业板市场股票投资的一个核心 问题 是股价如何确定。传统的定价模型主要依据每股盈利乘以市盈率确定,但对于的创业板市场上市 公司 则过于简单化。
我们 认为创业板市场股票价值评估以下因素将起主导作用:(1)公司未来盈利预期(2)行业平均市盈率(3)发起人商誉(4)保荐人商誉(5)股本结构(6)公司竞争力评估等。投资者应根据上述变量设定相关参数,建立价值评估模型,并通过实践检验,不断地修正参数,完善模型,以确定合理的股价定位。
如:股价=每股盈利预测 行业平均市盈率 发起人商誉参数 保荐人商誉参股 股本参数 公司竞争力评估值参数
考虑到收入水平、资金来源、专业知识,特别是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个人投资者可能很难实施以上投资策略,尤其是确定投资组合、股价定位模型等。因此,个人投资者通过专业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创业板市场,既能有效控制风险,又可以享受创业板所带来的投资收益,不失为一项明智的选择。
附:《创业板各行业前景 分析 》
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选择投资组合以分散投资、兼顾风险与收益,研究并选择好的上市公司是必须的。当前五类板块应是未来创业板市场投资组合的重点品种,一是电信板块,二是计算机软硬件(含网络设备制造)板块,三是网络板块,四是生物工程板块,五是高校概念板块。具体 分析 如下:
(1)电信类公司
业绩稳定,而且未来成长前景广阔,是投资的“蓝筹”品种。
(2)计算机软硬件板块
从主板的科技股表现来看,该板块是稳定增长板块,其中软件开发类公司的成长性极强,可以作进取型投资;硬件设备类公司由于盈利稳定,因而比较能抗市场风险,是较好的稳健投资品种。由美国Nasdaq市场Dell、Cisico这些硬件设备提供商股价崛起能说明这一点。
(3)网络信息板块
其中ICP和电子商务的盈利能力短期内难以体现,因此主要以炒概念为主,投机性会较强,股价震荡相对激烈;而ISP、WSP这样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服务和软件服务的相对具有真实业绩,且成长性较高,因此这类股票可以提高投资比重。这一点我们从香港创业板三大网络表现可见一班,Tom.com、Hongkong.com属于ICP范畴,股价震荡幅度巨大,而属于ISP的新意网走势就相对稳健,比较能回避市场风险。
篇7:创业板市场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创业板市场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法律依据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市场行为都需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运作,这对具有高风险、高敏感性的创业板市场来说尤为重要。否则,创业板即使勉强推出,也达不到预期的市场效应,甚至给国家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对目前推出创业板市场,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问题,关键取决于对。《公司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即可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即可凭此授权审议通过《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仅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而创业板除“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包括“高成长型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用“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取代的。为此,创业板的推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后一种意见,有人又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一种是根据《立法法》尽快启动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序,将“高新技术企业”解释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与高新技术有关的企业或其他成长型企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解释扩大了该规定的范围,改变了原来的立法宗旨,因此,这种解释实际上已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属于典型的法律修改,必须通过“三审”的法定程序进行。
我认为,法律解释本身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项,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可以对法律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方面的解释,但在人大常委会尚未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前,就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而言,广义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鉴于创业板市场不可能长期搁置,可以先将创业板局限为高新技术企业,待<公司法)修改后或待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必要的立法解释后,再将高新技术版扩展到创业板。
当然,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判断的标准和由谁来判断是接下来必须解决的问题,弄不好又会回到“双高”认证的老路上去。对此,我认为其解释权只能在人大常委会,因为这是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解释。这是创业板建立的法律依据中面临的又一问题。
只有在解决了上述法律依据后,我们才能判断证监会提交国务院审议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的法律效力,也才能判断深交所网上公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合法性。二、关于创业板拟上市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同主板市场一样,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或对原企业的整体改制而设立。这里的“整体改制”既可以是对非公司制企业的整体改制,也可以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改制。
为了尽快将自己的企业推向创业板市场,又满足上市企业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要求,加之其他因素,首先必然涉及对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或变更问题。而这种变更或改制为满足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条件又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①控股股东不宜变化;②董事会、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不宜有重大变化;③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不宜进行剥离;④企业的主管业务不宜重大变化等。否则,这种变更或整体改制就会失去企业加快上市进程的意义,与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变更或整体改制虽然都可以使原企业的经营业绩连续计算,但两者属于对原企业不同的重组方式,因而其适用的对象及操作程序等也各有不同。
1.对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而对非公司型企业,只能“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只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延续,而不是新设,只是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手续相对简便。只需对原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进行对外转让即可。而“整体改制”则是将原企业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因此,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是原企业的延续,由于原企业已经注销,为此,整体改制应当力、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由各方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
3.无论“变更”还是“整体改制”都会涉及到增资扩股或净资产折合股份的问题,但两者在财务处理上有所不同。依照《公司法》第 9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折合的净资产可以是经“审计”的账面价值,且可以不评估。但整体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系发起设立方式,故原企业股东折合的净资产依照《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应是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此,有必要对原企业或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折合股份。
4.另外,还需要搞清的一个问题是,在发起人股份的转让期限问题上,“变更”和“整体改制”是否有所不同。依照《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如何理解“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即这里所指的“公司”究竟是指原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人持不同观点。就“整体改制”而言,由于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系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应从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无疑。但“变更”就有所不同。因为变更系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延续,故发起人股份的转让期限究竟应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则存在疑问。从字面理解,“公司成立之日起”应理解为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但从法律关于“发起人”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理解为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前者,则“发起人”究竟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包括所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是一个问题。我的理解是,从立法意图上分析,无论“改制”还是“变更”,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均应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三、关于如何设计创业企业的股权激励机制鉴于创业板市场具有高科技含量或成长型、风险型的特点此,科学设计企业的激励机制,主板市场需要,创业板市场更有必要。
在谈及股权激励机制问题时,人们通常考虑的方式无外乎:①直接持股;②股票期权。而直接持股又表现为两种:一是持现股;二是持期股,即一定期限届满后持股。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股票期权都会涉及到持股的主体、持股的数量、价格、上市或变现的日期等。为此,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机制,应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激励目的分别设计。这不仅要借鉴国外其他企业的经验,同时又要注意符合国内法律的要求。
1.关于直接持现股:法律本身允许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持现股,只要实际出资即可。但要注意:①人数不宜过多,否则对公司治理及激励目的不利;②避免走“内部职工股”的老路,导致既产生腐败,同时又达不到激励目的的后果;③法人(如工会或职工持股
会)“代持”自然人股应十分慎重,不宜提倡,否则容易引起股权结构的混乱。
2.关于持期股。期股通常用来激励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股东会批准在一定期限内购买或受赠适当比例的公司股份,并在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但这里有几个问题,一是什么时候购买或受赠;二是购买或受赠谁持有的公司股份;三是任期届满后方能兑现,虽然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但如购买所得,常会失去“激励”的意义。
3.关于股票期权。首先必须认清,股票期权是一种股票认购权,而不是一种义务,为此,享有股票期权的人可以选择“认购”还是“不认购”;第二,股票期权绝不是一种“无偿奖励”,必须在未来一定时间以既约定的价格认购;第三,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股票期权的享有人如属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行权后在任期内不得兑现;第四,股票期权的“票源”设计既要合法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如先由“第三方”出资认购,届时再由期权认购人向“第三方”认购,就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包括“第三方”的选择,出资责任,非交易过户等。而预留一部分股份又与法律要求实际出资相违等。
总之,创业板市场的推出,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除以上问题外,包括独立董事问题,风险基金的引入与退出问题,交易与风险监管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保荐人及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问题等无一不涉及法律。这些都需要我们从理论到实际,从国际经验教训到国内实际不断加以解决。
篇8:创业板的基本特征及市场规则剖析
创业板的基本特征及市场规则剖析
一、前言在创业板即将开设,各方研讨热烈进行的今天,又逢《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出台,我们认为对创业板开市后的市场运行特征和市场行为作出一定(在目前占有材料的基础上)的分析,对热情希望参与其中的投资者是有一定意义的。
我们的分析思路是,首先从大背景上看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它是决定创业板市场成败的基础,我们将分四个部分来讨论(见本文二、三、四、五章);其次从创业板一系列制度设计上看其市场运行特点,我们用两个部分来讨论(见本文六、七章);最后我们希望从中得出一些比较客观的结论(见第八章),从而对有关投资者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特性优良
创业板上市公司是代表新经济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有广阔前景的企业。关于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以及高科技企业在证券市场的地位已有不少充分论述,我们在此不多重复,只是试图花少量笔墨从更大的背景上来看一看这个问题。
科学知识对于人类社会进步的推动力以及这种推动力的迅速增大所产生的加速度,有一个很恰当的例子可以说明:自人类出现的两、三百万年历史中,人类(借助工具)能达到的速度99.9%的时间处于15公里/小时以下的水平,直到马车的使用将这一水平提高,这是最近一、两千年里发生的事。这一水平的再次提高则是由于一百多年前蒸汽机的出现,而蒸汽机面世时的速度也只有每小时十几公里,今天算来其历史不过是人类历史长河中的0.01%。在此之后人类能借助工具达到的速度以几何速度上升,柴油机、汽油机...直到现在的液体燃料助推器能以每秒十多公里的速度克服地心引力将飞行器送上太空。从这里可以充分体会出科学技术的强大推动力。今天,不论是对于人类未来的谱写还是对世界经济的推动,科学技术都是一个无可替代的强大引擎,这是证券市场对高科技企业特别追捧的深层因素。高科技企业伴随的是高成长性,高成长性也是证券投资者投资的首选条件。
一般而言,高科技企业的成长过程可分为“种子-创建-成长-扩张-成熟”五个阶段。其中创建阶段是技术创新和产品试销阶段,成长阶段是技术发展和产品批量上市阶段,扩张阶段是不断赢得顾客、扩大市场份额的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由于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和对企业投资巨大的风险存在,风险投资的介入是必需的,而创业板的开设则是在上述企业发展到成熟阶段后为风险投资设立的一个退出通道。也就是说,创业板上市企业大多数是处于成长、扩张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对它们投资的风险仍较大,但总体上其巨大的发展前景对投资者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判断不应有丝毫动摇,即使是NASDAQ指数从5000点左右回调到目前的3000点左右,那也是上升过程中的调整,我们的上述信念仍坚定不移。
鉴于以上特点,我们认为创业板上市公司会受到市场热烈的追捧。
三.创业板的开设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一直强调发展国有经济,而国有企业也一直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占绝对主导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乡镇企业得到进了很好的发展,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以及中国农村经济强烈的提升要求背景下实现的。在今天的上市公司中,“万向钱潮”、“科龙”、“雅戈尔”等一批乡值企业已经壮大到相当的规模,资产已到十几亿、几十亿的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收益也稳定增长。可以说,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的民营企业至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这与我们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就在十年以前,我国居民的个人积累都不可能达到可以创业的水平,而在90年代初、中期成立的民营企业,它们的原始积累也多多少少含有“灰色”的成份。今天,我国的民营资本积累已经有了一定的水平(这从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自90年以来年均25%以上的增长率、目前在六万亿的水平可见一斑,而这个数字的绝大部分是由人口只占百分之十几的城镇居民所掌握)。但民营企业的发展目前仍在初期的水平,这一方面是因为个人投资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这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使不少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在创立以后发展中所面临的环境也不是有利于其得到良好发展的,就拿贷款来说,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就长期受到相当的不合理限制。
虽然我国的民营企业没有发展出象乡镇企业那样阵容强大的第一方阵,但毕竟民营企业的星星之火已经遍地点燃,它们的快速发展也急需政策、资金方面的有利环境出现。
从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看,“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后,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申请股票发行的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达到人民币800万元”。我们可以推算出,净资产值在人民币1000万元左右的企业就达到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而我们认为,我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相当部分处于这一规模。同时我们也看到,创业板的服务对象中,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是其中之首选。这样,有充分理由认为,创业板的开设对于我们国家的民营企业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机遇。
民营企业作为我们国家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的一个成份,在我国的经济舞台中扮演作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其面临历史性发展机遇的时候,证券市场会以相当大的热情来反映这一历史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创业板市场也会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
四.良好的股本结构设计使创业板上市公司根本上健康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前的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所持该公司股份”。这两条规定意味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后的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可以成为全部流通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而言,这是一件意义相当重大的事情。为更好地解释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对目前主板市场的相关情况说明。
主板市场的十年发展说明了一个问题,由于股本结构设计上的缺陷,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使我们的上市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大股东控制、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利的现象;经理班子由大股东任命而缺乏淘汰机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公司中存在导致公司价值扭曲,更进一步导致上市公司行为扭曲,即上市公司不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经营目标...由此种种导到上市公司二级市场价格的扭曲。
从我们股市十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的中还可以发现,它的运行规律并不是价值的回归的实现,而是“流通市值回归”。这从两个方面可以得到印证,一是在历年出现的涨幅惊人的大黑马中,小盘股居多;二是不论业绩好坏,小盘股股价普遍高企,而大盘股的定位则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业绩已不是投资价值发现的重要依据,ST、PT疯狂投机,“劣币逐良币”在股市中出现,资源配置优化功能难以充分实现。
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股本结构的设置相对于目前主板上市公司而言比
较优良,因而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会有比较好的体现,上市公司的成长会更为健康,公司价值也有望得到正常的市场反映。
资本在追逐利润的同时也是非常理性,由于股本结构的优良使创业板上市公司从根本上比较健康,那么,我们完全相信资本市场会以比目前对主板市场更大的热情来欢迎创业板的诞生,从这点出发也可得出创业板会受到市场热烈追捧的结论。
五.我国创业板有广泛借鉴后的高起点
在主板以外开设第二板或创业板,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作过这方面的工作。那么,对境外的同类市场作一些比较研究,相信对于我们的创业板市场有不少益处,这里我们通过对美国NASDAQ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一些特点分析来得出对我们开设创业板有益的东西。
NASDAQ是世界上公认最成功的科技股市场,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目前上市公司总数已有4500家,市值达5万亿美元的水平,股价指数也从90年的500点左右、96年的1000点左右一路上升,至去年底达到5000点的水平,经过调整,现在仍在3000点以上,显示出其健康成长的基本特性。香港创业板市场于去年年未开设,至今年3月底其上市公司数目在40家左右,该市场在今年年初曾比较活跃,后来就渐渐淡静,目前指数也从最高时的1000点左右下滑至目前的400点左右。
由于两个市场发展历史相距太大,所以简单地进行类比是不恰当的,但对现状差异的'原因加以分析,其启示还是相当强的。
首先是市场规模,虽然这个规模要经过时间来达到,但显然它是证券市场成败的基础之一,大资金无法进出的市场是不可能得到良好发展的,股市的几大功能也无法在此充分实现,在这方面,我们有过B股市场的教训。
其次是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上市公司整体的科技水平和发展潜力。NASDAQ市场中,计算机、电子、通讯、生物制药等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其中从事计算机行业的公司占公司总数的17左右%、市值为整个市场的43左右%,市值紧随其后的是电子和通讯公司,其市值分别为总市值的18%和15%左右,生物制药公司数也点上市公司总数的近6%,市值占总市值的5%,该几类行业在NASDAQ市场中充当了发动机的作用。反观香港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行业结构就显得比较单薄,网上资讯公司数占了公司总数的75%,计算机软硬件公司数仅占9%。这种市场结构在网络股降温的大背景下市场情况可想而知。
第三是盈利性的要求,股市发展的最终动力在于上市公司业绩的总体提高,所有概念的炒作最后必须落在公司盈利实在增长上,大多数网络公司达不到这一要求,所以市场对其进行冷静反思实属正常。
相信以上几点在我们的创业板设计时,管理层会予以充分考虑。这从“咨询文件”中也可以找到一些答案,比如保荐人制度可以认为是仿效香港创业内设立的。这样,通过对先行者经验教训的认真总结,有理由认为我们的创业板市场站在更高的起点上,有着更加广阔的前景。
六.创业板制度设计与相应的市场特性
在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上,有着一系列的重要特点,它对其市场运行有着一定的影响,我们下面主要讨论两点。
一是保荐制度。保荐人可以是有主承销资格的券商或证监会府定的其它机构;保荐人可由主承销或其它有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期限为股票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第二个会计年度。可以看出,保荐人是在公司上市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最了解上市公司各方面情况的机构。因为与保荐人连带责任对等的必然是公司信息向保荐人完全公开。从好的角度去设想,通过保荐人制度、证交所一线监管、发审委专家核准制度环环相扣、层层把关,第一批上市的公司经过精心挑选,质素会较高;但从不好的角度去设想,保荐人如果利用其信息优势与上市公司一起从二级市场获益,由于公司股本很小,利润操纵比较容易,这样公司的真实情况在上市后的一两年内难以正确反映出来。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求每季出季报表。信息定期披露的时间大大缩短。而因为每季披露,所以出季报表的最后期限就不可能是目前主板公司年报与中报的四个月与的两个月,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大大加强了,比如,十大股东的变化情况就会更及时地反映出来。这对于利用一年只出两次报表,每次报表“时差”二DD四个月的信息真空期大肆炒作股票的风气会有比较好的抑制。从这两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管理层通过把好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关来避免非系统风险的意图,同时也希望通过信息的更及时公开来抑制过度投机。这些对于市场健康都会有积极而长远的影响。
这两条规则对市场的影响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炒作基本上会在一种比较透明的状态下进行,也就是说,先有公司信息的批露,然后再逐渐使市场充分认识这些信息的意义,从而实现股价的提升。这与目前主板市场上机构先建仓,然后在信息真空或朦胧的状态下进行拉升,最后进行信息批露兼出货的炒作方式是十分不同的。所以,作为投资者,准确认识上市公司批露的信息是价值发现的要点。
七.创业板有关规则下的市场特性
创业板在发行与交易方面的规则与目前的主板市场相应的规则有一定差别,这种差别带来的将是创业板市场特性(主要体现于交易行为上)的新特点。本节在前面所述的大基调上来对此作一个稍细致一点的考察首先看股本结构。根据公司招股前后股本总数的要求,以及公司招股后公众股与发行前股东持股数比例的限制不难推出,创业板公司小可仅为700万股,再发行1300万股新股即可达到要求;面其流通股本最小可以只有500万股,同时其总股本为2000万股。由此看来,大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第一批可流通股数量会在1000万DD2000万股之间,按我们的市场标准看,就是股本扩张的能力都有很高的期望值,因为2000万左右的总股本即便是经过两次1:1的扩张也不到1个亿,对于喜好高送股的投资者很具诱惑力。这是导致其市场定位很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看交易规则,20%的涨跌幅度限制使其比A股市场更加活跃。在主板中也同样规定的T+1交易,不可融资、融券主要为抑制风险。但由于没有规定连续几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的停牌制度,因此成为其波动程度加大的又一因素。新股上市的有效竟价为发行价上下150元,是主板新股15元的10倍,意味着有关部门已估计到创业板新股有可能达到150元以上的价格,这也可以说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有关部门对创业板股价市场定位的一个认同的大致位置。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是因为主板市场的政策出台多少曾带有管理层对其位置高低的一个判断,它足以在一定程度上以影响市场运行。
再次看有关流通性的规定。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基本上定义为可流通股,只是流通时间不同。根据前面的分析,发起人所持股份可以达到公众股的3倍,公众股股价到100元以上是很容易的事。如果发起人所持股份的原始成本是1元,那么在惊人的利差面前发起人有如何的市场行为就很值得琢磨,因为“....条件下方可出售其所持股票”并不难做到,况且还存在技术上的处理来变通。市场表现上,“盈科数码动力”及“网易”的走势可以是一个参考。这
是在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时从控制风险角度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最后来看创业板市场参与者。由于对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帐户没有规定起点资金,所以理论上每个投资者均可参与。但由于其股价相对较高,所以还是会对部分散户造成有形和无形的障碍。所以我们预计创业板市场仍是机构投资者唱主角的市场。但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是有条件的。一是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有非常深入的了解,对其产品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研发力量、技术储备,对管理层的质素、公司长远发展有深刻的认识;二是与上市公司有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如前所述,保荐人在这方面占有先机。中小投资者虽然在公司信息占有方面完全处于劣势,但在热烈的市场气氛下也会积极参与其中。
八.结论
即将开设的创业板,由于其上市公司科技含量较高,是民营企业发展上一个新的层次的历史性机遇所在,公司良好的股本结构使其在根本上比较健康,这也是我们创业板市场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同类市场有显著区别的地方,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们在二级市场上定位会很高,一般不会低于目前主板上市公司的最高价(如现在的华工科技等)。即便如此,在创业板上市的头半年时间里,股价仍会振荡向上,同时对各类投资者产生相当大的吸引力,从而形成一个十分活跃的市场。
但随着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上市公司的综合素质的差异性会逐渐显露出来,同时在发起人、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解冻的压力下,市场会出现一定的调整,个股分化也会加强。长远地看,只要是股票市场,都会有市盈率回归的要求,高市盈率的股票必须经过其业绩的增长来反复降低其市盈率,当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公司股本到达一定规模后更是如此。
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条件是对上市公司深入研究,在充分论证其高成长性的基础上来降低其高市盈率投入的风险,同时也分享公司高速成长的果实。(国通证券研发中心 黄小勇)
证券时报
篇9:创业板市场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创业板市场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法律依据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任何市场行为都需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运作,这对具有高风险、高敏感性的创业板市场来说尤为重要。否则,创业板即使勉强推出,也达不到预期的市场效应,甚至给国家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危害。
对目前推出创业板市场,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问题,关键取决于对。《公司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即可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即可凭此授权审议通过《创业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的规定仅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而创业板除“高新技术企业”外,还包括“高成长型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用“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取代的。为此,创业板的推出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后一种意见,有人又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一种是根据《立法法》尽快启动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序,将“高新技术企业”解释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与高新技术有关的企业或其他成长型企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解释扩大了该规定的范围,改变了原来的立法宗旨,因此,这种解释实际上已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属于典型的法律修改,必须通过“三审”的法定程序进行。
我认为,法律解释本身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项,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可以对法律作“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方面的解释,但在人大常委会尚未启动法律解释程序前,就目前的《公司法》与《证券法》而言,广义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此,鉴于创业板市场不可能长期搁置,可以先将创业板局限为高新技术企业,待<公司法)修改后或待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必要的立法解释后,再将高新技术版扩展到创业板。
当然,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判断的标准和由谁来判断是接下来必须解决的问题,弄不好又会回到“双高”认证的老路上去。对此,我认为其解释权只能在人大常委会,因为这是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解释。这是创业板建立的法律依据中面临的又一问题。
只有在解决了上述法律依据后,我们才能判断证监会提交国务院审议的《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及其《细则》的法律效力,也才能判断深交所网上公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合法性。二、关于创业板拟上市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同主板市场一样,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或对原企业的整体改制而设立。这里的“整体改制”既可以是对非公司制企业的整体改制,也可以是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改制。
为了尽快将自己的企业推向创业板市场,又满足上市企业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要求,加之其他因素,首先必然涉及对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或变更问题。而这种变更或改制为满足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条件又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①控股股东不宜变化;②董事会、总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不宜有重大变化;③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不宜进行剥离;④企业的主管业务不宜重大变化等。否则,这种变更或整体改制就会失去企业加快上市进程的意义,与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什么不同。
还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变更或整体改制虽然都可以使原企业的经营业绩连续计算,但两者属于对原企业不同的重组方式,因而其适用的对象及操作程序等也各有不同。
1.对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而对非公司型企业,只能“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只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延续,而不是新设,只是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因此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无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手
[1] [2] [3]
篇10: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区别简析
二板 市场 是指主板 市场 之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出现的时间顺序与历史背景不同。主板市场先于二板市场产生,二板市场是在主板市场 发展 到一定历史阶段、市场提出了层次性要求的背景下产生的。
其次,两者的角色定位及在资本市场中的作用不同。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内乃至全球有影响的大 公司 筹资服务的,而二板市场大多服务于新兴产业或新兴经济增长点 企业 。
第三,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融资主体不同。在主板市场上市的 企业 一般来自于有 发展 前途的传统产业,具有较高的资本规模与相对稳定的业绩回报。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一般来自于新兴产业,具有相对较小的资本规模,业绩变动范围也相对较大。或者说,二板市场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
第四,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投资主体也有所区别。由于在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业绩变动范围较大,在为投资者提供较大的业绩成长想象空间的同时,也潜藏着较之于主板市场更大的风险,因此,在二板市场投资的机构及个人,需要承受更高的风险。
篇11:现场与市场
今天下午,我们学校搞自由市场活动。就是把自己的东西带到学校,放在自己班的店铺里卖,卖钱归自己。目的是为了锻炼学生社会沟通能力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到了下午,老师叫唐欢等人搬了些桌子下去,我和奚玲玉、景钰纯把一大堆将要卖的物品带下去。全部布置好后,活动开始了。我负责卖掉一些玩具,吸引来了一群接着一群的小男孩们。他们在这大声赞叹,挤来挤去,七嘴八舌地说:“这个多少钱?”“那个是什么?”“我要买这个!”……一开始,我便盈利了很多钱,“现在的孩子都爱玩,嘻嘻。”我笑着对记帐员张炜杰说。在一旁数钱的陈星宇好不快活,一下子龇起牙傻笑,一下子……可张炜杰呢,惨咯,他在不停地挥笔,一刻也不停息。“姐姐,这个东西多少钱?”一个小女孩蹦蹦跳跳地跑了过来。“1块5。”我说。她想都没想就把手中的钱递给了我,拿起玩具就跑掉了。我把钱给陈星宇,他可得意开心了,看到我一会递钱,一会递钱,“怎么又有了?包太重啦!”他调皮地笑着说,做了个鬼脸,露出了两个小酒窝。我朝他一笑,又转了回去。此时,张炜杰都写到第三张纸了,他拿起单子,深吸一口气,说:“生意真棒!”“喂,我告诉你,刚刚一个小男孩买果冻,我告诉他一元钱三个,他却拿了三个果冻给了三元钱。”景钰纯捅了捅我说。“我想他把意思理解错了。”我说。“是啊,怎么办?”看她急样,我说:“你还给他就是。”“他早走了,我上哪找他呀?”“算了呗,反正我们不亏本就行了。”她一点也不高兴,到处告诉这个店员那个店长,真是个嘴闲不住的家伙,喋喋不休。接着,我在货架上放了一个大水晶球,刚放上,店铺就被围地水泄不通,他们都是问水晶球的价钱,我不假思索地说:“20!”他们听了这个数一个个转身离去,满脸失望。整个下午我的耳边都在响着“这个水晶球多少钱?”看,又有人被水晶球吸引过来了,我怕她问这个水晶球多少钱,因为我已经听烦了,我叫张炜杰替我说价,自己捂起耳朵,只见她拿起一个1元钱的手环说:“这个多少钱?”张炜杰没在意,他正看单子,听了她问价,又想起我叫他办的事,便低着头说:“20!”……哄堂大笑,我生气地问他:“你有病吗?这个手环20?你不把别人吓趴下了!?”他望望我,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光盘多少钱?”一位男同学问。“3块。”我说。他掏出钱给我,拿起光盘转身离开。我又把钱交给陈星宇,他手舞足蹈,开心的不得了。
我向远处看了看,校园里人头残动,人山人海。在买东西的小朋友几乎每人都捧着些玩具跑来跑去。
不知不觉中,活动结束了。我们收拾了摊子,回去了。今天可真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