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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环境卫生通告
关于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县城,净化、美化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严禁垃圾乱扔乱倒。城区各单位、门店要严格执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责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地乱扔乱倒垃圾,不得向街面排放或倾倒污水、油污,不得将建筑垃圾、弃土随意倾倒。
二、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各类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照停车须知的要求规范停放,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凌晨12时,否则给予相应处罚。
三、依法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在城区主干道、重要次干道、桥面乱设摊点、流动叫卖,沿街各商铺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店外走廊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四、强力整治“牛皮癣”,严禁广告乱挂乱贴。依法严厉整治城区乱涂乱画行为,严禁非法设置广告、店招店牌和在城市建(构)筑物、公用设施上乱贴、乱挂广告。有发布小广告或信息需求的,应在指定的公共信息宣传栏发布。所有广告、店招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五、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及拆迁现场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硬化出口路面,并配备冲洗设施,严禁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建筑工地不得占道堆放泥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其它杂物;建筑废土、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必须到指定地点倾倒;
六、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管理,严禁在道路两侧的树木上悬挂灯箱、条幅、布幔,捆绑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品;严禁在树木周围及树根下倾倒垃圾、油污、脏水;严禁在绿地、绿带内乱堆乱放、挖砂取土、烧纸、放牧;严禁在绿地和树池内倾倒污水、废弃物;严禁烟熏、火烤、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花坛等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七、严格市政设施管理,禁止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禁止拆移、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卡口、显示屏、交通护栏、防撞桶(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池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禁止损坏、挖断城市供排水管网、城市燃气管网、城市照明亮化、通信管线及其设施的行为。对于公用市政设施破旧、损坏、废弃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或者修复。
八、严格执行规划法规,严禁乱搭乱建。县城区各单位、商铺、门店、住户、施工企业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乱搭亭、篷,不得乱建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市政设施,不得非法占道施工作业或擅自开挖和破坏城市管线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市政设施。
九、本次城市综合环境整治为时两个月,自3月24日开始至205月24日结束,在综合整治期间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者有关市容环境管理法规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篇2:环境卫生通告
关于贯彻全市“创卫”精神,共同搞好小区公共环境卫生的通告
湘江小区各业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创卫”工作精神,以椐山东省物业服务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德州市关于“创卫”工作的要求,结合小区管理实际,为更好地给小区创造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各业户要提高对创卫工作的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创卫工作和小区环境的改善维护中。增强全民的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大局意识。做到创卫工作人人有责,共同维护小区卫生环境。2、各业户要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住所卫生。穿着干净整洁,定期清扫门窗和防盗窗,不在窗外乱拉、乱挂不整洁衣物,保持楼体整洁卫生。3、自觉维护楼道的卫生。不得在楼道内吐痰、乱划、乱仍烟头废纸,更不得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保持楼道走廊干净、整洁,上下畅通,保结人员定期擦洗楼道、窗户、扶手。给本单元住户创造一个良好地走廊环境。4、自觉维护楼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环境整洁卫生美观,不得出现在楼前后乱停车辆、乱放杂物和乱摆乱卖以及有损公共环境的现象。公共区域空闲要有物业服务部门统一规划安排绿化种植管理,各业户不得私自乱挖、乱建、乱种。5、各业户生活垃圾要及时放到垃圾箱里,不得丢在箱体周围,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确实使垃圾箱箱周围无垃圾、无堆积物、无积水、无异味。6、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创卫办要求各业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在公共空闲区域挖坑的要填平、乱建乱拉的要拆除、私自种植花草树木的要移走。
希望各业户积极配合湘江物业办公室
3月29日
篇3: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户外广告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招牌、广告、气拱门、气球和悬挂横(条)幅,且各商户实行“一店一招牌”,严禁占道设立落地式招牌,违者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理。同时,对乱贴乱画的个人,每次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责成恢复原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违者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垃圾的行为,由县城管执法部门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三、各经营户以门为界,严禁出店经营或占道作业,严禁麻辣(烧烤)摊占道经营,违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流动摊贩,摆摊建棚,堆放物料,占道施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城区内施工必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洗车平台,实行围栏作业;施工现场必须边施工边清理,施工期间无废水、泥浆流出场外;违者每天处以200-500元罚款。
五、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的,可采取锁定车轮等措施,处10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摆放的,处50元罚款。
六、禁止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区树木,违者除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违者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七、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在媒体曝光,对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及阻碍、妨碍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城管局
2月21日
篇4: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为了预防疾病,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和粪便。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对集中堆放的垃圾要当日清运干净。
二、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不得在里弄、街道、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树枝树叶。
三、严禁在街道辖区、风景点内饲养家禽家畜。
四、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养犬。不得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对弃养犬,应主动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应当密闭、包扎、覆盖,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不得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九、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并保证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从重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5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对犬只予以没收或捕杀,对单位养犬的,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犬只予以暂扣,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五)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责任区内的卫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元罚款。
(六)车辆运输液体、散体物料及废弃物未实行密闭化运输,或在运输途中沿途泄漏、遗撒严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并可暂扣其车辆直至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十一、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十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三、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四、单位和居民未采取措施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十五、对暴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七、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当加大保护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力度。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应当予以协助。
十九、萧山区、余杭区以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年五月八日
篇5:加强环境卫生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黄岩建设,推进“多城同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文明卫生,做文明市民。严禁乱搭建、乱张贴、乱停放、乱占道、乱堆放、乱养殖、乱抛撒、乱扔乱溺等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1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城区内饲养犬、鸡、鸭、鹅、兔、羊、猪、鸽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饲养者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的,扣没有关物品,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物料、渣土,或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或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处以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草坪、花卉、树木或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被损坏物价值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九)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又未及时修复清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临街工地不设护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施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或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运输液体、泥沙、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或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十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七)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自7月1日起在城区范围试行。
年六月二日
篇6:农村环境卫生通告
四季度,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组对各乡镇、县直农林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了2次暗访,对全县交通要道沿线、乡镇集镇、84个村、4个县直农林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了现场督查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乡镇考核排名及得分
第一名:麻塘镇(95.58分);
第二名:饶村乡(94.14分);
第三名:公田镇(90.14分);
第四名:毛田镇(90.04分);
第五名:新开镇(87.86分);
第六名:云山乡(87.75分);
第七名:城关镇(86.33分);
第八名:甘田乡(85.42分);
第九名:中洲乡(84.98分);
第十名:月田镇(84.08分);
第十一名:柏祥镇(82.76分);
第十二名:新墙镇(82.58分);
第十三名:张谷英镇(80.29分);
第十四名:筻口镇(79.57分);
第十五名:长湖乡(78.16分);
第十六名:杨林乡(77.95分);
第十七名:相思乡(76.62分);
第十八名:步仙乡(73.25分);
第十九名:鹿角镇(65.2分);
第二十名:黄沙街镇(60.45分)。
二、县直农林场考核排名及得分
第一名:中洲渔场(80.5分);
第二名:大云山管理处(76分);
第三名:黄沙街茶叶示范场(71.84分);
第四名:县原种场(71.53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综合全县四季度明查暗访结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四季度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排名前一、二、三名的麻塘镇、饶村乡、公田镇和县直农林场排名第一的中洲渔场予以通报表扬,并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四季度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排名倒数一、二、三名的黄沙街镇、鹿角镇、步仙乡和县直农林场排名倒数第一的县原种场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处罚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中共岳阳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12月28日
篇7:关于环境卫生的通告
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镇居住居民:
为了扎实地开展创建全省生态乡镇活动,营造整洁有序的集镇容貌,提升集镇品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5月1日起,组织对水门、石坳两个集镇区范围内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有商品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借空经营和流动经营、禁止占用道路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品促销活动。
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必须入场,入室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进出口通道摆摊设点,杜绝市场外溢。
三、各类车辆维修、冲洗和废品收购行业必须入场、入室经营,凡无证经营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必须自行清理。
四、各类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占道堆放的物料,必须自行拆除或搬迁。
五、各类广告牌、店牌、指示牌、宣传标语牌等户外广告必须安全、美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凡影响镇容镇貌的各类户外广告,必须自行清理,拆除或整改、修缮。
六、各类营运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分类有序停放,严禁占道停放,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或带泥上路运行。
七、禁止在道路两侧倾倒垃圾,种植和堆放灰堆、草堆等杂物。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乡集镇办、乡环卫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石坳乡人民政府
年5月1日
篇8:保护环境卫生通告
为了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瑞丽市秀美乡村和宜居城市建设,提升瑞丽旅游景观品位,瑞丽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瑞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损害环境卫生和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标意义
围绕“绿色生态”建设目标,按照“五创”工作的部署,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旅游景观提升,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三个提升”:消除盲点死角和薄弱环节,提升城乡面貌、秩序及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突出民族特色,打造重要节点,提升公路沿线景观效果及村庄品味;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常态化水平。打造瑞丽“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舒适、旅游品质高尚”新形象,为瑞丽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先行区建设中当好表率创造良好环境。
二、治理范围
瑞丽市全市辖区和公路沿线村庄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整治。
三、治理内容
(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重点整治主要街道、面街,要突出东南亚风情和民族特色,对有碍景观进行突击性改造,坚决整治私搭乱建,积极修缮临街破损房屋,扎实推进穿衣戴帽工程,让人一到瑞丽就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负责城区垃圾的及时清运,对市区路面及卫生死角进行全天巡查,及时完成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工作,做到日产日清、车走点净;负责城市保洁工作,组织环卫工清扫人行道、绿化带。逐步提高城区道路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2、市水利局负责河道、沟渠、公园水体及河道的清淤疏浚,确保水质优良,排洪、引水功能正常发挥。
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商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规范集市摊点经营秩序,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占道经营;负责对城区街道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进行整治,对集市及周边环境进行治理。
4、市交警大队负责在尚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重点交通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及城区损坏交通信号灯维修工作并在重点交通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等抓拍系统;负责交通重点领域整治及车辆乱停乱放、超速超限重点整治;负责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设施;负责重点对城区道路两侧、车站门口、集市商场门口、超市饭店宾馆门前进行重点整治,严格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解决城区主干道路“肠梗阻”的问题;负责大力整治公路沿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5、市卫计局负责城市与城乡结合部、城郊村庄卫生隐患排查消除,对市区空旷地带、积水地带、闲置空房、建筑工地与缅甸相邻村寨进行卫生消杀和疾病预防工作;负责采取科学、有力的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登革热及其它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6、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及城郊村庄治污、治噪、治气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局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行之有效的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道和省道外全市道路破损维补;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安装瑞丽至弄岛高速公路延长线各十字路口减速带及相关安全标识标牌。
9、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加强出租车管理,查处非法营运行为,严厉整治乱停乱靠、随意掉头、随意上下乘客等违规现象。
10、瑞丽公路段负责对国道和省道公路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补;负责清除国道和省道两侧垃圾、杂草,对公路、道路两侧进行美化、绿化,清理行道树上的铁丝、牌匾、乱拉乱挂等杂物;负责创建公路沿线环境文明风景线;负责逐步提高公路沿线两侧绿化率,美化道路沿线环境。
11、瑞丽路政大队负责加强路政管理,确保公路畅通;负责依法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清除非法广告牌,整治砂石料及渣土运输泼洒、超限、随处倾倒等情况。
12、畹町、姐告、市工业园区工(管)委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积极做好辖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13、各级各部门负责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干部职工,大力开展全民义务劳动和卫生清扫日活动,集中整治城乡环境卫生。
(二)主要公路沿线村庄整治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决村庄规划不合理、民族特色不鲜明、建筑风格杂乱、私搭乱建、污水横流、乱倒垃圾、灰尘大等问题,特别是“蓝棚”问题;负责公路沿线村庄改造的设计工作,改造以提升为主,不搞大拆大建。
2、各乡(镇)、农场负责积极动员、组织干部职工和沿路村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公路两侧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堆建筑材料等现象;负责公路沿线村庄的改造工作并做好涉及改造房屋群众思想动员。
3、市国土局负责对影响景观的面山采石场、坟山、工地等采取有效的掩隐措施,后期逐步治理;负责砂石场路面道路硬化工作。
4、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中社会稳定工作。
5、市委农办、市民宗局、市扶贫办负责整合各类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公路沿线村庄整治工作。
(三)主要公路沿线旅游资源提升
主要内容:按照辖区范围和管理权限划分治理责任,积极提升四条公路沿线旅游资源品质。
工作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改造提升公路沿线公厕。
2.市旅游局负责积极打造有条件的沿线新景观,突出沿线奘房及佛塔,合理布局旅游标识和交通标识。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龙瑞高速公路指挥部做好高速公路隧道口、服务区的景观打造和美化;负责治理公路沿线的乱摆摊、乱叫卖、乱挂标语等,全面清理和规范户外广告。
举报投诉电话:市政监察举报投诉电话4141416
环保举报热线12369
市电视台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电话4124440
瑞丽市城乡环境卫生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月6日
篇9:保护环境卫生的通告
为加强对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临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边沿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二)“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三)门前不得停放车辆,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门前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要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
(五)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
(六)不得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
(七)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本市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均有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二项内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及住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投诉电话。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81083331.越秀区:81903131,荔湾区:8103,海珠区:34140952,东山区:37637980,天河区:87506700,白云区:86564383,黄埔区:82481959,芳村区:81899163,开发区:82213044,花都区:36808200,番禺区:84823341.
七、本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组织城管队员和市容监督员进行巡查,落实责任单位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1月2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10:节假日环境卫生维护通告
节假日环境卫生维护通告
1、全面落实全日制保洁工作。
一是由各街道负责发动辖区上下开展周末卫生日活动,区环卫处要配合各街道清运“周末卫生日”清理的垃圾和废弃物。
二是全面强化环卫清扫保洁工作,区、街环卫处(所)增加班次和人员,确保环卫作业质量;区环卫处要组织有关业务管理人员对市区所有主次干道,尤其是繁华路段、重要路段、公园景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进行不间断地巡回检查。
三市区街城管队伍要坚持每天早、中、晚深入主干道、背街小巷、新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市容卫生管理薄弱地段进行检查,做到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并积极配合环卫部门抓好夜间乱倒垃圾的查处工作。
四是区环卫处要组织人员对所有垃圾转运站、公厕的卫生管理逐个进行检查,确保垃圾转运站的垃圾当天清运、不积压和公厕卫生管理到位,并做到消杀工作。同时,区、街环卫处(所)要加强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做好路面垃圾桶点的清洗、消杀工作。
2、深入开展摊点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从现在开始,各街道、区城管执法大队要每天组织人员上路检查、整顿,要组织开展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拉网式徒步大检查,对热、难、顽点问题要逐一整治到位。同时区执法大队要协助各街道中队对夜间大排档开展区街联合执法和区域联动执法。
二是各街道要加强已审批的早夜市、全日制市场的管理,严禁未经检测的私宰肉类及其它劣质、不卫生食品上市经营,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店外违章经营的'取缔力度,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
3、继续做好沿街店面乱张贴、乱涂写的清理工作。
一是各街道每天要继续组织人员及社区基干对辖区内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店面、电线杆、卷帘门、灯箱广告等的乱张贴、乱涂写进行清洗,采取定人包路段负责制,将清洗工作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员。同时各社区要对辖区住宅楼及小街巷开展拉网式立面卫生大清理活动,确保辖区立面整洁卫生。
二是区执法大队要加大巡查力度,每天都要安排人员上路检查,对重点路段反复查,查源头、查窝点,对乱张贴、乱涂写广告的现场取证,及时整理报市执法局汇总送通讯部门予以停机处理。
三是区执法局要将乱张贴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定期下段检查乱张贴清洗情况,并及时通报存在问题。
4、切实抓好“两年”停放管理工作。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各街道要抓好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商店门前、公共场所等路段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管理与执法,确保车辆停放有序,4米以下路段做不到停车、4米以上路段停放单排车,凡是未达到市里规定要求的,都要整治到位。区执法局“两车”管理科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促使各代管点做到规范管理,不乱收费,使用规定的寄存收费票据。
篇11:幼儿园通告
xx市中小学自20xx年7月13日(周一)开始放暑假,8月31日(周一)开学.幼儿园暑假实行轮休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安排.
市教委要求,各中小学校暑期要健全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学生的暑期安全教育,要求中小学生暑期做到不到池塘、湖泊中去游泳,防止发生溺水事件;不乘坐“三无”车辆和超员、超速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不去网吧、游戏厅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严禁涉足的场所;外出旅游尽量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防止发生踩踏事件.
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暑假期间一律不准补课.高中学校高一、高二年级禁止补课,高三毕业班可适当安排一周补习.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出明确规定并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侵占学生休息时间集中补课的违规做法.放假期间,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各单位不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
xxx幼儿园
20xx年xx月xx日
篇12:幼儿园通告
尊敬的家长:
您好!
安全管理是确保幼儿健康的重要环节,也是幼儿人生安全的重要保证,请家长配合本园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位家长不要给孩子佩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等饰品,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二、幼儿来园前家长应注意检查幼儿的口袋,如发现有危险物品(如小刀、药片、铁钉、打火机、小颗粒物等)应及时取出,并及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
三、幼儿来园前有过身体不适,应与班上的老师详细介绍幼儿的病情、服药情况及服药要求。
四、如发生以下情况,幼儿均不得入园(幼儿发热在38度以上、缝针、骨折未愈、哮喘发作期)。如幼儿有过敏史、抽痉史需跟园长及老师说清,以便于老师观察照顾。
五、家长发现孩子得了传染病(红眼病、手足口、腮腺炎、肝炎等病情)应及时与本园联系,便于做好全园的预防工作。幼儿痊愈后凭医院证明方可入园。
六、为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做好幼儿的安全监护工作。我园规定所有主班老师一律不得在当班时间接打电话,如您有急事需要打电话给老师,可分别拨打两位老师和园长的手机或者幼儿园的固定电话。
七、下午接到孩子后请家长一定要做好幼儿的监护工作,幼儿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才能玩户外大型玩具,提醒幼儿遵守游戏规则,家长切不可放任幼儿在操场肆意奔跑。以免给你和他人的孩子带来危险。
以上各项工作请家长认真执行,切不可麻痹大意,谢谢你的合作!
幼儿园
年月日
篇13:幼儿园通告
尊敬的家长:
您好!
辞旧迎新,我们即将迎来!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在园生活及幼儿园创意美术课程,形成家园一致教育,同时和孩子们一起迎接新年的到来,本园将举行“迎新年开放日”活动,我们期待您的参与,谢谢!
活动时间: 12月31日(星期三)上午8:00—11:00
活动地点:各班教室
活动安排:
一、生活课程开放:幼儿自主点心、幼儿自助午餐
二、园本课程开放:创意美术(小班:30分钟,中班40分钟,大班:45分钟)
三、运动课程开放:幼儿操节、律动、集体游戏(30分钟)
四、基础课程展示:学习活动(小班:20分钟,中班25分钟,大班30分钟)
温馨提示:
1、请家长带好笔,准时参加活动。
2、由于幼儿园场地有限,每户家庭一位家长并凭接送卡来园参加活动。
3、为避免干扰幼儿注意力,请家长在活动中不要随意走动。
XX区XX第二幼儿园
年12月18日
篇14: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巩固、提高“创卫”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xx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重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人人维护清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遮阳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吊挂、设置、晾晒物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在居民区内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从事贩卖烧烤食品的经营活动。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时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教育、劝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或者举报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的权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5: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环境,现就市中心城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禁止乱倒垃圾、乱贴乱画、乱停乱放车辆以及行人乱穿马路行为。城管监督员、“五创”劝导员要上路执勤,引导市民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二、所有单位、门店及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垃圾对责任单位或业主处以50元罚款。
四、行人不按规定横穿马路,每人次处以10元罚款;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每台次处以50元罚款。
五、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脏物的,每次处以5元罚款;随意吐痰的,每次处以10元罚款;乱贴乱画的,每次处以30元罚款。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