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时间:2025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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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本文共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责编小肖”提供。

篇1: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父。联系电话:*********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女,1972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县**乡**村**组。系被害人之母。联系电话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被告人):***,女,1990年**月**日生,汉族,贵州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市**区**镇**村*组*组,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2、改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91325.00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1月3日收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原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纵容了犯罪;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依法得到赔偿,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

1、被告人***于204月26日1时30分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互殴,被证人曾会劝开后,“被告***到超市去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后,追上***再次发生争吵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用刀将***捅伤”【见:原审判决第三页第三段第五行】,这一系列的行为,我们只要用正常的逻辑就能知道,当时***是带着逞强好胜,不计后果的心理去追打***。因为作为一个正常人,对于拥有刀具去打击他人,可能发生的危险性与伤害后果完全是可以预测的。但当时激愤中的***,根本就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去购买刀子,去捅***。而现场的事实及鉴定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不仅仅是右股动脉被捅伤,而且其手臂及胸部都有明显的刀伤。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说,宋丽君的行为完全就是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根本不是带着故意伤害的目的因发生了出乎意外的情况而致人死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是对被告人故意杀人主观意识的放纵,不利于对犯罪的矫正,也不利于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惩罚与教育。

2、当***倒地后,大量的鲜血从身体里涌出,被告人***的激愤情绪才得到遏制,才开始考虑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于是其也参加了对***的救治,但这个中止行为并没有最终有效的阻止死亡后果的发生,而且当场也有证人在场看到整个打架的过程与最终的结果,因此***不得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但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其所做的口供与事实正好相反——***称自己购刀是因为怕***回宿舍打自己,而在案证据都充分的证明了***购买了刀后就直接追上***,并再次与*打斗起来。因此这样的回避,更加能说明,***当时放任杀人后果的主观恶性是存在的',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有证据支持,于法相符的。

3、在量刑上,犯故意杀人罪首先考虑的是处予死刑,有从宽情节则从轻处罚。而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丽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有自首情节与积极赔偿情节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明显是与法律的规定相矛盾的!事实上,在本案中,应充分结合**的客观行为来反映和检验她的个人主观故意,其实质就是一个在激愤好胜心理的驱使下,带着放任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而作出的杀人行为,综合在案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既遂于法于理是充分有据的。其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并报警的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宋丽君无期徒刑于法有据!

二、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赔偿过低,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1、《刑法》第36条关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我们知道经济损失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物质损失,那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暴力打击下从这个世界消失了,对于生她养她的父母,对于供养她长大成人、供养她生存学习的这个家庭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物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这部分经济损失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依据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6条与 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侵犯生命权,死亡赔偿金是必须赔偿的范围,而且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楚的认识到就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精神损害,但由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正是对该生命消失以前其父母、其家庭的付出所做的物质性经济损失的赔偿。

2、从法律上来看,目前施行的《民法通则》是在8月27日修正的,而《侵权责任法》是于月26日通过,207月1日施行的。而《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明显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相冲突,那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我们应该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故当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是必须赔偿的部分。

3、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显与20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33条存在冲突,因此新的司法解释与旧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我们也应该优先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生命权受到侵害致死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外,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是属于物质性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4、11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年第2款的规定同样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是应该优先得到适用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也不能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中弃民事法律于不顾,漠视生命的价值,减轻犯罪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一审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是违背法律适用原则,于法相悖的!而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191325.00元于法有据,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存在着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1条的规定,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犯罪,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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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案例

上 诉 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xxx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x)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 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 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 张****、伍****、任****是张**、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 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此致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篇3: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xxxx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恩陈述可见,吴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的理由严重失实,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以邻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过错、部分赔偿、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理由错误,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属于邻里矛盾,而且邻里矛盾与邻里纠纷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审判决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本案仅凭上诉人与吴XX之间系兄弟关系,就牵强附会地将本案定性为邻里矛盾,实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经清楚查明,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行为人是张XX,纠纷起因也是因为XX石料厂受人之请挖掉了上诉人户的50棵核桃树。就因为上诉人与参与人员吴XX系兄弟关系,就扯到邻里矛盾,其判决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是邻里纠纷,并非邻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化解处理相邻民事关系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原审判决将分别属于5组和4组的当事人刻意说成邻里,将上诉人远在山上的核桃树被挖说成邻里纠纷,将上诉人到宇州石料厂讨要说法之举说成邻里纠纷,其荒唐程度实在让人怀疑!

(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黄XX陈述可见,刘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但是,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3)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也是十分牵强的。

上诉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凶残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达20多万,各被告人是在上诉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讨要下,才赔偿了1.5万元。这一点赔偿,相对于他们应该赔偿的款项只是杯水车薪,原审判决据此牵强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实在说不过去!

(4)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积极组织人员,积极准备逃跑车辆,埋伏于宇州石料厂。之后,假装商谈解决纠纷,在上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凶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达轻伤一级,达到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经5万元,还需产生后续医疗费2.3万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这样一个随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凶残犯罪团伙,这样一个为了简单纠纷就准备棍棒、埋伏殴打他人的犯罪团伙,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一定要讨个说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适用缓刑错误。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在伤害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该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主要依据。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拒不认罪,拒不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1、后续医疗费26000元应该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1)经司法鉴定,上诉人还需取内固定支架及钢板,需要后续医疗费26000元。

(2)该后续医疗费26000元属于必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该费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上诉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各方面的诉累。

2、上诉人支付的鉴定期间的门诊检查费1018.39元属于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

三、原审判决书多处笔误,庄严的法院判决实在不该出现此类错误。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将向自诉人刘XX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人员写为“张XX、吴XX、刘XX”,其中的“刘XX”应该是杨XX。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四行,将法院支持的医疗费写为93792.50元,应该是93792.41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进行放纵,对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张XX、吴XX、杨XX错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赔偿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司法不纵不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能客观公正、细致入理地依法审查案件,实现社会正义。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 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X X

xxxx年八月十八日

篇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村民。

被答辩人: xxx,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133号,村民。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

一. 原审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样的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答辩人通过提供土地使用证,证明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必然会影响自己使用已经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为此,原审认定答辩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并不错误。

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土地证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原审向法庭提交的技术鉴定意见,并没有明确说被检的土地证系伪造,而且虽然给出的意见为被检土地证上的笔迹与样本上的笔迹不是同一时期书写的,但因样本时间的不确定而导致不能在字迹形成时间得出确定性结论,作为证据因缺乏确定性而不被采信,是原审正确的证据裁量;第

二,土地证的发放属行政行为,早年间我县农村,在土地证的发放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这不是答辩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答辩人所持土地证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确定其效力时,原审缺乏进行否定的依据,原审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定也是正确的。

所以,原审认定答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正确的判定。上诉人理由不成立。

二. 原审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适用法律是建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原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被告无法证明其合法性时,在确定被诉的土地证上的印章为过期作废时,认定此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后,依法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按上诉人的诉称引用其它条文则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 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6月18日

篇5: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12月29日,被告人左XX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篇6: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系死者李×军之父),男,生于19×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市××区××镇盘××村××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系死者李×军之母),女,生于19××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孟××,该公司经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男,生于19×年×月×日,住湖南省××市××区××镇××村××号,系湖南K9××2××牌运输型拖拉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羁押在××区看守所。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简称人保××支公司),住湖南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被告人共同赔偿因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李××、朱××之子李×军死亡的死亡

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0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住宿、误工费8000元,合计:248928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支公司将湖南K9××2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

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8月×日上午×时×分许,被告人杨××驾驶××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

湖南K9××2号运输型拖拉机,从××区××乡××村载预制板十八张到××区××镇××村,当车行至××区××路182Km+35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李×军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军等不负责任。现被告人杨××交通肇事一案,已经××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

后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湖南K9××2号运输拖拉机系被告人杨××7月购买后于月

变更过户到××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并与××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10月至2009年10月在第三人人保××支公司投保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额为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操作不当,因此造成新被录

取的大学生李×军,这名未来的国家栋梁之材命归黄泉,同时造成其他死伤,其交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其犯罪行为,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人才损失,而且给原告人家庭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朱××

20××年×月×日

附:起诉书副本及证据。

篇7: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状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被上诉人: 性别: 民族: ;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电话: ;

工作单位: ;

住址: ;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 ) 刑 字第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 ,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 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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