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时间:2025年07月14日

/

来源:leon2111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给大家分享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本文共7篇,欢迎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leon2111”提供。

篇1: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关系

(1)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共同的目标DD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因此,它们有着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加以确认,并规定为人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障了道德的实现。

(3) 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起促进作用。因为法律的强制力一方面表现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可以使人们明确而具体地认识到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另一方面又表现在对先进行为、对保护人民

利益和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的公民进行表彰和奖励。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以榜样来引导人们行为,弘扬正气,压制邪恶,必然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

(4) 社会主义道德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人们的道德水准提高了,不但自己会自觉地遒纪守法,而且能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使一切违法行为在社会舆

论中处于十分孤立的地位,并得到及时的揭露和有力的抵制。

由小编为您整理的初三政治知识点总结之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关系就到这里了,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对您在政治方面的学习有所帮助。

[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关系]

篇2: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与法律关系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

(社团法人最高组织规则,体现国家强制与股东意思自治之间之平衡。——究竟应当在国家强制与股东自治之间划定怎样的法律界限,这是一项重大公司法课题,而且要始终与时俱进。)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律之关系

(只有把握好了这些关系,我们才能做好章程的拟定工作以及正确地进行司法审查与判断)

1、不得排除之方面

(这在中国公司法之中未规定,但实践之中已引发了不少争议等)。那么,哪些为不得排除之规定呢?一般而言(参考美国有关公司法规):

(1)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股东知情权

(2)撤销管理层忠诚义务

(3)不合理地降低注意义务

(4)变更开除股东资格的法定情形

(5)变更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规定

2、选择设定(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

(如新公司法15、16条——对外投资与担保)

3、优先适用(在法律准许前提下)

(如新公司法76条——股权继承)

4、任意设定(在不违法情形下)

(如设定管理层更大或更小权利、设定开会及投票等不同规则、设定反并购条款、设定具体分配方式、设定解散条件及清算方法等)

而且,我们在拟定公司章程时,还要把握好公司章程内容的组成问题。即哪些是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哪些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之内容。我国公司法25条、82条对公司章程应当规定之内容作了规定,但对可以规定之内容未作明确。按照以上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处理即可。

三、我国新公司法下拟定公司章程的一些法律空间

——确定法定代表人之种类(13条)

——规定转投资或为他人担保之比例(16条)

——规定出资交纳的期限与比例(28条、94条)

——增减股东会之权利(38条11项、101条6项)

——增减董事会的权限(47条1项)

——增减监事会的权利(54条7项)

——增减经理的权利(50条2项)

——改变表决权数,不按出资比例投票(43条)

——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关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49条1项)

——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特别规定(72条4项)

——规定股权可否继承(76条)

——规定知情权可查阅的内容(98条)

——受让或转让重大资产作出是否由股东会决议(105条)

——规定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106条)

——规定财务报告送达股东之期限(166条)

——规定可不按投资比例分配与优先认购(35条、167条)

——规定聘用会计审计机构的权利归属(170条)

——规定解散公司之事由(181条1款)

除以上公司法之外,三资企业法等具体规定当然也是我们拟定公司章程的重要参考与来源。

四、还须特别指出的两个问题:

(1)关于公司章程的可诉性问题。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尽管我们还未建立章程效力之诉,但仅就公司章程条款之效力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非不可,事实上这样的诉讼也已经发生过,前面的案例即为例证。处理公司章程的诉讼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私权自治的范围与保障问题。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对一些权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灵活之变通,其法理之根本在于,这些权利均为私权,而私权之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可以处分,也只有在对处分权予以尊重的同时,公司自治、股东自由等方面才能得到较好的体现!

(2)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处理类似案件也缺乏统一标准。通常而言,可以这样把握:两者一致时无争议,可统一适用;但关键是不一致时怎么办?这可能要看发生争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即是内部还是外部。所谓内部,主要是指股东之间甚至包括股东之受让人及身兼管理层之股东等,对于这些人,股东之间的协议应当更优先适用,而不能仅限于章程;但对于外部关系,主要是那些因信赖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交易之第三人,则公司章程应当优先适用,不能以股东之间的约定而对抗外部法律之关系。简言之,对内股东协议优先适用,对外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附: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人保证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在中国境内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在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不再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九条 股东姓名: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100%,于 年 月 日。

篇3: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对刑事法律的范围认识不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狭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是狭义或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法律 ,即指刑法典、刑事单行法规和附属刑法规范 ,因而“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具体表述为“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国家和犯罪人依据刑法规范结成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此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某些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组成部分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程序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在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中:(1)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的刑法典、单行及附属刑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以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为前提,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又以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为后盾。(3)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就是国家与犯罪人在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此种关系是对前两种关系的延伸。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刑事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即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包含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部分:

1、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刑事法律义务者。主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必备要素之一。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国家拥有刑罚权,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罚制裁,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通过下属的职能机关实施一定行为来行使刑法权利和履行刑法义务。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国家与国家机关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2)犯罪人。犯罪人履行刑事法律义务,即承担刑事处罚。他们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更享有人格权利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要具备如下资格条件:第一,符合刑事责任主体的年龄与身份;第二,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应受刑事制裁的该当性,即犯罪人可通过承受刑事制裁后收到相应的处罚效益且对于作为犯罪后果的制裁措施具有承受力。

(3)被害人。关于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被害人由于不享有刑事处置的权利,当然也不承担受刑事处置的义务,因此不能认为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被害人由于享有一些诉讼权利和部分实体权利,如告诉权、申诉权、自诉案件的起诉权等,同时也履行一些义务,故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特的地位。

2、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关于什么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与义

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刑罚本身的实现。还有其他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确定离不开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法律关系依刑法而产生,实际上是因犯罪的出现与刑罚的适用而成立。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活动所要解决的对象――即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3、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存在于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以解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为目的、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有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是国家实施刑事处置的权利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在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刑事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刑事法律关系是在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实际开始追究刑事责任活动时才产生,而在此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存在。所以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定罪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定罪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判断与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审判活动,其目的之一在于确认某行为构成了犯罪。定罪体现了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对这种评价的最后确定或固定,它会使行为人与审判机关之间产生一种接受与给予这种否定性法律评价的关系。因此,以否定性法律评价为本质内容的定罪活动就成为引起审判机关与行为人之间在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3)犯罪行为说,认为刑法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犯罪行为,否则就不能发生任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法定事由出现而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部分的改变。由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能是客体即刑事责任的变更。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减刑;(2)赦免;(3)罚金的减免。

3、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刑事法律关系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予以事先终止或事后通过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一定的行为而告终结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期消灭。产生先期消灭的法律事实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等;一种是后期消灭。引起后期消灭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执行完毕的;(2)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的;(3)对于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而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的;(4)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5)其他促使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四、研究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研究刑事法律关系能够填补法学理论相关领域的空白。

通过理论上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等要素进行的简要分析,我们就可以更好的与法学理论上早已形成的结论相互印证,即一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必然是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只要法律规范所假定的状态在事实上已经出现或存在,那么就必然产生与法律规范的处理或制裁相适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

2、研究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刑法学体系更加完善。

我国刑法学体系一直沿用前苏联法学体系的模式而采取了刑法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与刑罚各论的结构体系。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部分在本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的重视。刑事法律关系本身所蕴含的重要性未能得以很好的体现,而所有的刑法现象都开始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以,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于个刑法学体系之完善必不可少。

3、研究刑事法律关系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刑事法律关系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依法办案,其具体实现只能是通过建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此外,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可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提升自身办案的法律素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机关之间、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机关或个人。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国家刑事诉讼专门职能机关;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

注意: 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1)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审判、监督职能,并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结局起决定作用的机关和个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又分为国家专门职能机关(亦即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体和非专门职能机关主体的当事人。非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不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结局起决定作用的机关和个人,如其他诉讼参与人。

拓展――

1、国家刑事诉讼专门职能机关

(1)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

(2)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

“三职能说”:即侦控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我国通说采取“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再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五职能说”增加“协助司法职能”即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 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七职能说”依整个刑诉的流程,分为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法律监督职能。

(3)刑事诉讼专门职能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职能机关有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机关;行使起诉权的公诉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和行使执行权的刑的执行机关。

A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是指为搜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而进行专门调

查活动的机关。 在我国,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的侦查部门以及海关缉私部门。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海关缉私部门中履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

B公诉机关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 的唯一公诉机关。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检察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如:书记员、法警等。

C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是指依法独立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国家机关。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唯一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 根据《法官法》规定: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如:书记员、法警等。 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履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最大区别 人民陪审员不可以独立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刑的执行机关

・死刑、财产刑----人民法院;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监狱(属司法行政机关)

・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取保候审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公安机关;

・宣判时余刑不满一年的-----看守所(属公安机关)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1)概念:

指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依法参加刑事诉讼,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还应增加诉讼代表人。

(2)分类

诉讼参与人又可根据他们与案件事实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居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上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是从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角度进行规定的,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包括刑事受控告人和刑事被害人。

刑事受控告人

A公诉案件:

(1)侦查、起诉阶段---叫犯罪嫌疑人;

(2)审判阶段-----叫被告人。

B自诉案件-----被告人;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D单位犯罪案件: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 告人

刑事被害人

1.公诉案件中称-----被害人;

2.自诉案件中称-----自诉人;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单位受害案件:单位受害人

刑事受控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刑事受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单位被告人诉讼权利(新增加)

最高法《解释》对单位被告人诉讼权利进行4项特殊规定:

(1)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诉讼代表人有出庭的义务;

(3)人民法院对诉讼代表人有权进行拘传;

(4)专门机关有权对单位财产采取特殊强制措施。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应从“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和“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的不同角度去分析。

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权利及相应的诉讼义务,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次要主体。包括: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新增)、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刑事诉讼认识的对象或诉讼活动的对象,也就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的诉讼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为诉讼客体 。

(2)关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理论演变

传统上我们习惯将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加以审查,造成被告人完全丧失诉讼主体地位与权利的司法现实。

后来,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刑事案件被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这也存在一个问题,即案件包括事实和被告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样存在与被告人的主体地位相冲突的问题。

现在的理论认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诉讼客体理论以案件的单一性和案件的同一性作为基础是可行的。案件的单一性解决了被告人“一案一责任”的问题,同一性解决了判决与起诉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

有的权利和义务。

篇4:文化与道德

文化与道德字

人们都在学习,学习赚钱的技巧,学习对付人的绝技,我不知道这种繁华下面的结果是怎样的,只知道所有的学习虽不及八股时代的唯功名是图,却更多是向钱看,就是一腔心思的钻营怎么赚钱,怎么把一个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人搞定!这是否是向人类追求了数千年的文明时代靠得更近,这是否是向人性本善的开掘走得更远,这个时代除了并不如百家姓三字经般易记的犯了法才套用的法律,还有什么开启亿万民众的精神之门?是何人在超度民众的善良,是何规在矫正社会的堕落?我白痴得厉害!

曾几多时,我向一些朋友陈说道德理论,却每每被嗤之以鼻,许多朋友如出一辙的反驳,说道德只不过是统治者为维护自己利益制定的禁固人性异化灵魂的枷锁,说道德都是些愚负无用的东西,却无人说是道德繁衍了人类文明和社会的秩序,无人说道德给了我们今天物质的超前丰盛和山河秀美。我能用的最简单的一句说法,就是因为有先辈的道德,有先辈的热血,革命的成功才给了今天时代的温床和安乐椅。虽然我无法与谁辩证道德的博大精深。但我至少可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切的繁华与超前都离不开道德的`根基。

道,本义是供行走的路,德,却不仅是登高、攀登,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更应包含美和善的一些行为标准。当我们仍然沿用“德范天下”,“志同道合”,“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道不合不想为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等这样一些词汇和句子的时候,我们似乎更应想到我们今天的道是什么,仅仅是那些宽平的高速公路?那豪华的桥车里又会是怎样一些灵魂?当我们看到“省长和黑老大共享情妇”,“女生嫌做家教太苦打着大学生旗号卖淫生意兴隆”这样的新闻的时候,当我们看到“小学生心目中的偶像是做黑老大”的时候,我们除了不解、忧虑外似乎还应有一种深深的思考?在这些现象的底层,是一个怎样的社会根源存在,而这一切对于我们的明天,我们的未来,又将意味着什么。

从古到今,守旧派总是被视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顽疾,我不知道推崇道德算不算守旧,只觉得我们今天确是失去了许多,今天社会的许多怪异奇闻、变态行径,我们不能推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来解说,我们的文化,我们的传媒,似乎扪心自问过这里面有没有我们的责任?我们人类经过数万年的历炼,才从猿转化成为人,但如果所有的人类都丧失了道德,用不了三年我们都会连猿都不如。

古文化的精髓应在于其有抑扬,有煲贬,有正邪和因果之分,而在这个快餐文化时代,我们更直观的侧重了表面现象,我们的电视电影总是恶人行恶到剧终,方由警方来收场,而警察这一宏扬正气的职业里,一些道貌岸然的蛀虫总来做怪;我们的新闻报道里,除了上层领导的宴请会议,就是死人的报道和罪恶的典型;一些关乎民生的发展,一些可歌可泣的典范,一些真知灼见的思虑和愿望,有谁去开拓过,有谁去考察过,如今还有谁在宣扬“先天下之忧而忧”,如今还有谁在传输“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举目处,良智使我们心痛!

篇5:文化与道德

文化与道德2000字

好久未看电视了,偶尔看看,似乎也不甚养眼,武侠片还是江湖争霸,枪战片还是黑老大的天下,激情片还是婚外恋、三角恋,淑女学堂里在讲献媚的技巧和争宠的绝招,再夹杂点轻喜剧、肥皂剧,夹杂点足球彩票,夹杂点眼花缭乱的星动星跳,夹杂点做女人挺好和要多大有多大的广告,还真把观众都看得嘻嘻哈哈,不亦乐乎。

维特根斯坦说:“文化是一种习惯,一种先前规定的习惯。”他又说:“早期的文化将变成一堆瓦砾,最后变成一堆灰土,但精神将萦绕着灰土。”我不知道这话的含义是不是说文化促生(或促进)了精神,但我却觉得,在以先秦老子、庄子学说为中心的学术,以周公、孔子的道统,宋儒周敦颐、张载、程颢、程颐、朱熹等的哲学思想文化远去的同时,道德文化及其精神也被层层剥离。现代人的道德观念已日趋淡薄,而在这个推崇“无厘头文化”的时代,文化又将对其以后的“灰土”产生怎样的精神!

走进现代的新闻大观园,不会再有身死疆场的勇,断头刎颈的烈,身死谏诤的正,糜骨碎身的忠;割股救亲、刳肝救母的孝更成了天方夜谭,这些愚忠愚孝的事例已为世人所不齿。人们热衷于恐怖与反恐,热衷于另类与新奇,热衷于超前和出众,热衷于争哗和取宠,热衷与各类彩球的变幻和层出不穷的丑闻闹剧,于是产生的新闻也另类再另类。

且不说月贪数百万的贪官,标价数千万征婚的研究生,卖官买官刮地皮的公务员,网上揽客招嫖的女大学生,杀妻骗保拭父吸毒的禽兽,写性爱日记标榜我是流氓我怕谁的痞子,骗财骗色监守自盗的精英,百万不断膨帐着的性服务大军,吃百万满汉全席人体盛宴掷千万豪赌的富翁权贵,变态无耻狂淫少女的摧花园丁,十恶不赦的剁指掏肠狂魔,玩杀人游戏碎尸烹煮的坏种……就一个“明星”的露胸也可以被炒得有声有色,路人皆知,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都在炒。

香港作家董桥说:这是一个俗文化遍地插枝无性繁植而新的雅文化迟迟不受精的时代。而我更想说这是一个缺德无序的时代。

这个年代的教育空前鼎盛,到处学院林立,成教、短训、函授相辅相成,再加上网络教育和BBS学堂,铺天盖地的网络了整个人类群体,单科技的助动和技术革命促生的五花八门的新学科就多得举不胜数,可惜的是许多的教育都是物质的实利主义衍生的克隆机器,无论成功学、厚黑学、关系学怎样的一步步深入人心,却从未见过有几个道德学院,搜索遍整个互联网,在千万五花八门的BBS里,更是找不出一个道德论坛,连要个模范论坛,精神论坛,高尚论坛的影子都找不到。

篇6:信仰与道德

中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仰危机,在了解了信仰的形式、特点、作用等相关内容后要总结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争取重建信仰,并使之为我们的道德建设服务.不过道德信仰也要讲究一个度.

作 者:任慧丽 Ren Huili 作者单位:广东华南师范大学 刊 名: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ETROLEUM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XINJIANG 年,卷(期):20xx 7(4) 分类号:B82 关键词:信仰 信仰危机 道德信仰

篇7:论法与道德

论法与道德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命题,一直是法学界中诸多学者思考与研究的。但是,迄今为止,仍没有哪派学说能成为通说。我想在这里讲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学理含义:

1、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马克思说过,在把握世界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从科学上把握、道德上把握以及从艺术上把握。在这三种方式中,道德上把握就是识别善恶。

(2)、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即《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

(3)、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象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3、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调节功能: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的的能力。

(2)、道德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功能:道德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功能是指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

(3)、道德的认识功能: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在自己的特殊对象―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法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与道德相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益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4、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以及公共谴责等等诸手段。

5、法与道德的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

[1] [2]

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道德从我做起作文

道德作文400字

网络安全与道德的作文

秩序和道德

下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锦集7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