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介绍

时间:202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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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介绍,本文共14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感觉哪些”提供。

篇1: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介绍

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

因为工作原因、买房子原因想要调离档案或者转入档案,该怎么办呢。简单服务流程,轻松搞定。

1、转入: a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其他省市单位的,由我单位开具商调函,本人办理调档手续;

b档案在企业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的,①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102室)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②本人持我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档案封口自带交予我单位审核。

④审核合格后发回执,档案入库。不合格,本人将档案交予原单位(机构)补充。

2、转出:①持接收单位商调函、本人与我单位签订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合同书》办理档案转出手续。②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102室)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③将《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交回我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介绍]

篇2: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_

档案转移的办理流程_

为工作原因、买房子原因想要调离档案或者转入档案,该怎么办呢,简单服务流程,轻松搞定。

1、转入: a档案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其他省市单位的,由我单位开具商调函,本人办理调档手续;

b档案在企业或其他人才服务机构的,①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102室)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②本人持我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③档案封口自带交予我单位审核。

④审核合格后发回执,档案入库。不合格,本人将档案交予原单位(机构)补充。

2、转出:①持接收单位商调函、本人与我单位签订的《代管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合同书》办理档案转出手续。②本人持《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102室)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③将《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交回我单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篇3:社保档案转移流程

1、发凭证

当你要离开这个城市,且肯定不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你的参保凭证。凭证主要记录三项关键的信息:一是你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你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你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是多少。

2、打电话

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3、办手续

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4、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整个转移流程就完成了。

篇4:档案社保转移流程

当我们在外地买了社保之后需要回家工作那么社会要怎么转移呢?下面请看档案社保转移流程的详细内容!

档案社保转移流程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档案社保转移流程]

篇5:河南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河南省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河南省社保的转移申请资料

折叠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折叠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折叠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折叠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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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济南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从外地转往济南)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或个人)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在济南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登录“济南医保网”表格下载栏下载),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我们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从济南转往外地)

(一)、医疗保险关系转出人员在外地有接收单位的一律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移,不在济南办理业务。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流动前由本人或原就业单位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做结清处理。

特别提示:

1、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应先办理养老保险转移,再申请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以前办过养老转移的,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2、表格下载网址:“济南社保局”中的“下载中心”栏下载。

3、济南经办机构名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行政区划代码:37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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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流程]

篇7:同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

跨省社保转移手续如下:

所需资料:

①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的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②离职证明、户籍迁出证明、工作调函(三者之一)。

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本人持所需资料到我市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携《参保缴费凭证》,交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如下手续两地的社保局自己处理,不用本人办理的,不用担心:即转入地的社保局出具社保接收函,把接收函交给原来工作城市的社保局,原社保局把钱汇入现在社保局的账户就完成社保转移手续了。

篇8:同地社保档案转移流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将异地养保关系转入:

①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②户籍在该本市,且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③经县级以上组织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在该市调入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④达到待遇领取时,按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享受地的。

单位或申请本人凭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簿、身份证和《养保手册》,向市社保中心接续业务窗口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社保中心审核后负责办理相关接续手续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篇9:深圳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条件

跨省转入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国办发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

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

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二、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所需材料

跨省转入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转出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跨省转出

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流程

跨省转入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跨省转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各区社保分局地址、电话(全)

办理时限

跨省转入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跨省转出

即办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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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承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参考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转移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余额。

转移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2、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转移材料:

1、转出材料:

a、身份证;

b、社保卡。

2、转入材料:

a、身份证;

b、异地参保凭证;

c、《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注意事项】: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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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深圳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理流程

省内转入

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的人员。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省内转出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篇12:深圳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各区社保分局地址、电话(全)

办理时限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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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深圳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理流程

省内转入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原件;

5、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省内转出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深圳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转出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申请人员离职证明(如企业已经在申请表上盖公章则不需提供);

4、个人档案;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本人身份证原件

篇14:天津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

天津市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

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首先需要办理人到天津的原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纳凭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并且要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然后将材料交到在外地的新参保地,办理保险转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转移: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整体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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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社保办理的手续指南

天津市企业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提供:

⒈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⒉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用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⒍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天津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表》,并获取由分中心提供的与银行签定扣款协议所需的社保ID号。

登记后由参保单位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和社保中心提供的ID号到开户银行签定《社保扣款协议》,并于每月1-8日的工作日,携带公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与银行签定的《社保扣款协议》(首月参保提供)来分中心6-9号窗口办理申报缴费,3日内分中心进行扣款结算。

注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新规定所说的“社会保险费”是指我们常说的五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了这个新规定,以往像以“工作不满一定年限不给申办社保”;“以企业效益不佳为理由不缴社保费”等为借口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规定》明确,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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