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广州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政,本文共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文原稿由网友“mapcup”提供。
篇1:广州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政
广州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新政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网挂出通知称,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将从3月7日起实施新“办法”,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规定公积金只能贷两次,相比意见稿中“只准贷一次”相对放宽,对家庭购房套数仍执行“认房”又“认贷”,第三套房停贷。
看点1
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贷
“办法”规定,在广州缴存公积金以及签订了互贷合作协议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据悉早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8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实现了珠三角8城市住房公积金的互贷。7月,广州与清远之间实现公积金互贷业务。
职工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从申请至放款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视为正常缴存。相对简化的是,职工是否足额缴存以缴存基数为准,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此外,从去年10月开始,广州公积金中心已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广州市户籍职工,在广州购买自住住房,也可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申贷。
看点2
只准贷两次 别墅不可贷
不予贷款情形适用于普通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贴息贷款。这包括:
1.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
2.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及低密度商品住房;
3.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中,低密度商品住宅按目前业界的理解是“以高绿化率、低容积率为主要特征的住宅”,包括独立别墅、多层住宅及派生房产等,这显示出公积金贷款仍是以支持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为主。
而第3条则明确,职工只能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这和此前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已有所放宽,也契合“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款”的精神,不过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需在结清第一次贷款后方可申请。
看点3
6期没还贷 将被限制贷款
限制贷款情形同样适用于普通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贴息贷款,这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全额退款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3.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住房贷款逾期6期(含)以上,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看点4
单人贷款上限60万元 两人100万元
在可贷额度方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看点5
纯公积金贷款 首付可低至二成
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就同一房产申请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商业贷款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而目前广州地区银行普遍规定,首套房最低三成首付,二套房首付要七成,因此除非是纯公积金贷款,否则难享低首付。
看点6
宅基地、集体产权房也“计数”
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仍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为认定标准。“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认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居民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只要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
看点7
贷款期与楼龄之和不超过40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
看点8
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贴息贷款
从月26日开始,广州公积金中心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政策。贴息对象为是广州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广州新购买自住住房,并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房贷条件的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贴息遵循“先付后贴”的原则,即借款人先向银行贷款,按商业性房贷利率归还贷款本息,贴息款项由公积金中心在还款次月委托承办银行转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商业贷款利率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以贴息。
目前可受理该业务的银行有建行、中行广东省分行以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3家。
业内解读新政
扶持刚需买家 打击投机需求
4日发布的“办法”使得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更加从严,因而被解读为“调控收紧”。那么广州公积金中心出台这个新政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
方圆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邓浩志分析,该政策目的是扶持初次置业买家和改善型买家的刚性需求,将第三次置业的投资和投机需求拒之于门外。
房价点评网首席分析师肖文晓则认为:“原因就是公积金贷款太过抢手了,而公积金的余额又较为紧张。”
新政出台对于广州楼市有何影响?
对此,邓浩志认为可能有两方面:“不知道会否影响公积金资金池的问题,即已经使用了两次的人,由于不可以使用第三次,就没有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了,如果不缴纳公积金的话,公积金的资金池会否少了?”另外,该政策打压了投资和投机需求,可能会有一点利空楼市。
“在我们公司促成的交易中,二次申请的仅占11%左右,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就更少了,故新政是合理的。”一业内人士表示。
篇2: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出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宣布,从本月开始,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其贷款时认定的收入标准按照是否达到广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划分为两种情况: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到广州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到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昨日,这一政策的细则进一步落地。据大源按揭总经理郑大源昨日透露,公积金因应新政的系统已改造完成上线。除了贷款申请人之外,购房者还可以提供配偶或其他共同产权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而缴存基数合计只需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月供两倍以上,即符合申请条件。另外,对于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其商业贷款的`月供部分不在计算之列。
值得一提的是,配偶如是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目前还不能纳入申请一并计算。
按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每年调整一次。今年7月1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指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原则上不得高于广州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92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92元的,暂可根据实际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33820元。
据悉,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起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但在实际操作中,缴存基数存在自由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单位的缴存情况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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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广州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不断发出,公积金政策也不断收紧。根据10月31日发出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文中明确表示将会防范信用风险,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
贷款有限制 个人信用勿透支
该通知政策与以往并无区别,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类要求,它列出了以下六种限制贷款的失信行为:
(一)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
(二)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五年后才可申请。
(三)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
(四)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
(五)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有“正在执行中”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的,执行期间不得申请。
(六)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或经其他途径证实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篇3: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解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日发布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该中心发布解读,进一步明确多个受关注的问题。其中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也就是说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
根据解读,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是提高了几种情形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比如,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40%。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到50%。
另外公积金中心明确,住房贷款记录认定范围是全国,即外市的贷款记录也认。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和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为准。办理异地贷款的,贷款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记录和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为准,若上述缴存使用证明上显示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未显示的,仍认定其有贷款记录。
贷款新政的执行时点与楼市新政一致。即20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贷款新政适用于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异地贷款,不适用于广清帮扶贷款。
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现将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七、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八、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九、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0日
篇4: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新政影响面多大?
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主要有两大变化,一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由两成提高到三成,二是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首付由四成提高到七成。值得注意的是,之前广州公积金贷款二套首付最高只执行过六成,此次二套未结清的首付七成,可以称得上是“史上最严”。
此次新政的影响面有多大?据房天下广州二手电商成交数据显示,9月按揭购房个案中,纯公积金贷款购房和组合贷款购房比例分别为14.02%和17.71%。而合富置业的成交数据也显示,8-9月按揭购房个案当中,选择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分别占13%和17%。业内人士表示,受公积金贷款新政影响的群体,主要是这部分选择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的按揭购房者。
公积金贷款者大多为首次刚需置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多为首次刚需置业。
合富置业成交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8-9月采用纯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个案当中,约69%属于首次置业的刚需购房。受限于购房者自身的实际情况,真正享受到的最低首付两成的情况并不多见。根据数据,在8-9月也仅有7%左右的纯公积金贷款购房个案,购房者有意申请首付两成的纯公积金贷款。
受限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大部分纯公积金贷款购房个案,均以选购总价在150万元以内的.物业居多。数据显示,8-9月购房总价在100万元-150万元之间的纯公积金贷款购房个案,约占41%,而购房总价在100万元以内的纯公积金贷款购房个案,也占到40%。
组合贷款的购房个案同样以首次置业刚需为主导,与纯公积金贷款购房个案相比,组合贷款购房个案更偏向选购中高价位的物业。在8-9月组合贷款购房个案当中,约40%的个案选购了总价200万元以上的物业,而选购100万元以内物业的,比例不到10%。
公积金贷款与商贷仍存在较大利差
据了解,目前五年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3.25%,而5年以上商贷的利率是4.9%,商贷首套房贷享受8.5折利率优惠后的利率为4.165%。二套房,按公积金贷款新政,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即贷款五年以上的利率为3.575%,仍低于目前商贷首套房贷享受8.5折利率优惠后的利率。
因此,业内预计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后,公积金贷款与商贷之间的利率差距,仍将吸引不少符合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
新闻链接:
广州市继4日出台楼市调控意见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日发布公积金贷款新政策。从6日起,纯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从二成提高到三成;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从四成提高到七成。
根据广州公积金最新政策,纯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和购买二套房且无贷款记录或者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如果尚未结清购房贷款,二套房首付比例将不低于70%。两种情况下,贷款利率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于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将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此次公积金贷款新政策首付比例调整只适用于纯公积金贷款。对于公积金+商业贷款的组合型贷款和纯商业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原先的政策就是首套三成,二套七成。此次调整,纯公积金贷款跟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达到了一致。
篇5:《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经3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抵押担保。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结算和管理。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检查监督承办银行公积金委贷专户资金的使用情况。承办银行须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第九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 购买商品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
4、购房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 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下同):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的发票;
4、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已缴纳契税的发票。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 建造、翻建住房: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
4、县(市、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
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住房进行房屋抵押;
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8、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五)其它类型住房(上述四类外,职工解决自身居住,购买经适房、限价房及拆迁还房等):
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法院调解或判决书,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合法有效的房屋取得手续的纸质材料;
4、规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经适房及限价房需提供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证明(指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棚改房及拆迁房需提供被改造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
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一) 拟购商品房必须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项目合作楼盘;
(二) 再交易住房和现房须在《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
(三) 建造、翻建住房的,房屋建设进度须达到公积金中心的要求;
(四) 房屋产权人如有除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共有人,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函并办理公证方能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借款人所占房屋份额核算。
(五) 房屋共有人中如有未成年子女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地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其账户性质为“正常”,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乐山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需提供公积金缴存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公积金管理部、办事处)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出具的时效性,限定在办理贷款申请时的三月之内。
2、符合《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符合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3、申请人须有担保人提供的书面担保。担保人必须是乐山本地固定户口(提供原件,收复印件),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提供原件,收复印件)、担保书;
4、申请人须提供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计算可贷额度;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贷款成数:首套房,首付不低于二成;二套房首付不低于三成。
(二)借款人可贷额度为: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帐户内公积金本息余额×倍数+借款人和配偶个人公积金月缴存数额之和×2×系数×贷款期限(月);
(三)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核算出的借款人可贷额度;
(四)倍数、系数及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公积金中心另行拟定,在乐山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
(五)借款人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公积金中心审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金额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承办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十四条 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并不得超出借款人的法定退休时间。
再交易住房的贷款年限与房屋建成年限相加不得超过35年。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性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息;还贷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已发放的贷款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及配偶到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或下属管理部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和《谈话备忘录》,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审核,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贷款资料转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借款人到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复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划入承办银行的委托资金账户;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划入方式如下:
1、商品房贷款必须划入出卖人帐户;
2、再交易住房、现房及其它类型住房按照《划款约定书》划入约定账户;
3、建造、翻建住房的,借款人办理抵押鉴证后,原则上划入承建方帐户。
其中再交易住房、现房、建造、翻建住房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抵押鉴证。
第五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的建设主体;
(二)合规的建设、销售手续;
(三)良好的财务资信;
(四)项目工程进度及销售状况达到公积金中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作项目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积金中心派专人实地查勘核实,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中心及公积金贷款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单位必须为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提供期间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公积金中心交存贷款额5%-10%的保证金,作为期间担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从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前,购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达到《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时,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规定,从房地产开发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划转保证金清偿借款人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借款人所购房屋抵押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二十五条 贷款保证金由公积金中心专户存储,制定具体的《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贷款的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用月均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自主选择。
还款方式在贷款发放后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归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计息标准计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对收回的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承办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划转公积金中心。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按期还款满一年后,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提前部分还本一次,也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房屋抵押管理
第三十条 借款人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定相应的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承办银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抵押人。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其分类标准为: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2期(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情况。
(二)关注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3期;借款人虽能还本付息,但已经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情况。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4-5期;借款人的正常收入已不能保证及时、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对外借款、变卖资产等才能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累计违约6期(含)或连续违约3期以上;贷款人、担保人已要求借款人处理抵押物,预计贷款可能发生一定损失,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
(五)损失贷款: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处理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贷款;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贷款“黑名单”制度。
(一) 在公积金提取中,经核实有过虚假骗领行为的,五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 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间,有过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 申请了公积金购房贷款后经常逾期还贷,经公积金中心多次催促后仍不按期履行还贷义务,被依法进行了强制处置的,终身取消其公积金购房贷款资格。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况属借款人违约:
(一) 借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的;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
(三)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以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行为的;
(四) 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 与他人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 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的;
(七) 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八)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
(九)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一) 违反本贷款细则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公积金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其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并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建档立案。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第四十三条 市中心城区当年新增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贷款运行部门整理完毕后,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移交市中心档案室管理。区(市、县)的公积金贷款档案由管理部确定专人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公积金资金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施《个人公积金贷款排序发放暂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篇6: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消息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
1.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
2.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提高贷款最高限额
1.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三、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
上述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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