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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对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对于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3)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4)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篇2: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篇3: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别
(1)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3)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4)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5)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篇4: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有哪些
议案与建议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当作议案提出的现象很普遍。
1、提出的时间限制不同。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代表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闭会期间是不能提出议案的。由于会期时间短,为了议案及时处理,大会主席团一般都对会期内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具体规定。而代表对建议的提出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大会期间可以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2、格式要求不同。
《代表法》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提出该议案的理由,就是为什么提出该议案,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等。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及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解决议案所提出问题的具体办法,是必须交付表决的核心内容。只提出问题没有解决方案,大会将无法审议表决,不能作为议案提出。而代表提出的建议,在格式上没有具体要求。
3、提出的主体范围不同。
地方人大议案提出主体主要有: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而建议提出的主体人数不限。人大代表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且联名的人数也没有限制。
4、处理方法不同。
主席团对由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列入大会审议。但可以决定列入本次会议审议或者列入以后会议审议。而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可以有三种处理方法:⑴决定列入大会议程⑵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⑶决定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 提出是否应当列入某次大会议程。县乡两级人大没有专门委员会,所以只有前两种处理方法。目前,有一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议案的处理采取了一种新的作法:议案审查委员会将认为符合议案规定的代表议案,经主席团同意后印发给与会代表,并由代表书面表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然后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是否将有关议案付诸大会表决。这种尝试,既尊重了代表议案权,又把人大行使决定权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了一步。而代表建议提出是不需要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的。
5、人大行使的权利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由议案和建议的定义和处理方法,我们可以看出,对议案人大行使的是决定权,而对建议行使的是监督权。
6、办理效果不同。
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形成了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权,只有决定如何办。
人大代表经过调查研究,征求广大选民的意见,抱着向人民负责的态度提出建议,是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督政的表现,多数建议是正确的,但是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对问题看法角度不同,认识观点不同,提出的个别建议也可能是代表个人或部分选民的意志,那么就需要承办建议的`部门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该办理的办理,该纠正的纠正,该解释的解释,应正确对待代表建议。
总之,虽然议案和建议之间有兼容的涵义,可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语言和文字的表述中也不能把议案作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概括用语,正确的表述是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应是人大常委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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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就是由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原案,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可是,各级人大代表每年都在本级人大例会上提出不少的议案,但绝大多数都不具备普遍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作为议案处理的议案寥寥无几。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务必熟悉和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写作知识,首先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含义与建议的区别是努力提高议案的质量的基础。
(一) 要掌握人大代表议案的含义
具有法定人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会议议程,并经大会通过的议事案。
(二) 要掌握人大代表议案与建议的区别
1.作用不同。审议和表决议案是人大进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开始,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与代表相互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与人大行使职权没有直接关系。
2.主体不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没有人数上的要求。
3.范围不同。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级人大职权范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十分广泛,大部分属于政府工作范围。
4.处理方式不同。代表议案提出后,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篇5: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对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对于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3)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4)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什么是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什么区别?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
(1)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3)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4)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5)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篇6: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法律对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内容和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议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议案。
(2)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本级人大或者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者就其他组织处理的问题制定行政法规、调整行政区划、调整机构编制、申请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增加劳动工资、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3)议案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都要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作出决定。法定的提案机关和代表,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或在大会期间提出议案,但必须是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议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写清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议案提出的理由;案据是指议案提出的根据;方案是指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具体意见。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的主要处理程序有哪些?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后,主席团可以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1)对于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对于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3)对于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意见,由人大会审议决定。
(4)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经主席团同意撤回的议案,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什么是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代表大会举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即是向人大会提出的。
人大代表建议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本级人大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建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什么区别
(1)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
(3)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4)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5)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篇7: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区别
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重要途径和形式。长期以来,由于对议案和建议没有明确的划分和界定,各地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一比较,以便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笔者认为,代表议案和建议有以下七个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内容不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应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和要求列入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凡属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组织处理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等,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作为议案提出。全国人大代表议案的内容是法规案、法规修正案、法规解释案,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和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是地方性法规案、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地方性法规解释案和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无地方立法权的地区,代表议案的内容只能是应当由地方人大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案。而代表建议的内容则相对较为宽泛,既可以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指向机关不同。代表议案的指向机关只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提出,在实践中,代表建议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
三、办理机关不同。代表议案由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办理,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问题时,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提出意见。而代表建议的办理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工作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各各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二是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实践中,有的地方把议案交由政府办理,其根源还是因为混淆了议案和建议,大会确定的一些所谓议案实际上是代表对政府的建议,属于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所以也就只能按代表建议的程序处理。
四、提出的人数不同。代表提出议案需要符合法定人数,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而建议则没有人数的限制,代表可联名提出建议,也可以单独提出。
五、提出的时间不同。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而代表提出建议没有时间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六、撰写的格式不同。议案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而建议的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七、撤回的要求不同。对已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须经主席团的同意。而代表建议可随时要求撤回。
人大代表提案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据调查我国现有盲人500多万,低视力人近千万,尤其是在儿童及青少年当中,患病率极高。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最新数据表明,我国小学生近视眼发病率为22.8%,中学生为55.2%,高中生为70.3%。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人近视?仅仅是不良用眼习惯造成的吗?近视,与年龄有关系吗?
二、调查方法:
1.查阅有关书籍并调查询问同学,了解近视的主要原因。 2..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近视可能会引发的并发症。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四、结论
(1)近视的`主要原因: 1 看电视距离太近; 2 看电视的时间太长;
3 所看电视的画面浓度太深; 4 写作业时的姿势不正确 ; 5 在光线太强的阳光下看书 ; 6 在光线太弱的光下看书;
7 长时间的坐在电脑、电视前; 8 不合理饮食; 9 在车厢里看书 10 遗传因素
11 不认真做眼保健操
(2)在这里我想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
1看书时作姿要端正,读书或写字时做到“眼离书本一尺远,胸离书桌一拳远,手离笔尖一寸远。”
2不要在坐车或行走的时候看书,也不要躺下看书。(三)每天坚持做两次眼保健操。
3每天坚持做两次眼保健操。
4尽可能少上网或看其他辐射性强的东西。注意作息时间的安排,不能让眼睛长期处于疲劳状态。
为有效预防近视等眼病:一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合理饮食,锻炼身体,保障身心健康;二要纠正不良习惯,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三要定期到眼科医院检查眼睛,尤其是高度近视眼患者,及时发现眼病,以便早发现、早治疗。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一定要好好爱护它!
人大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或是议案,提案是一个代表或是10名以下代表联合提名的提案;议案是1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提案叫议案。
其格式没有严格的限定,一般是有个提案的封皮,上面有固定的格式要求, 一是题目,就是写上“关于****的提案” 二是提案人姓名
三是提案代表的所在代表团 四是时间
封皮里面是提案的内容,提案的大体格式如下:
关于解决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的提案
近来,国家公布的CPI居高不下,全年平均预计达到4.5%,对于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影响不小。据本市公布的数据,全市平均人均收入为2400元,其中,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占24%,低于600元的占11%.
自从全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以来,低保家庭的生活得到了基本的保障。但是,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特别是粮食和肉类价格大幅度上涨后,低保家庭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据初步调查(抽样调查了56户),低保家庭因物价上涨,使其家庭月支出增加了230元,而我市的低保标准是一年前制定的,并且一直没有调整,使低保家庭实际的生活水平下降。
低收入家庭关系到我市近8%的居民,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百姓人心的向背。
为此,建议提高我市的低保标准,同时将低保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保证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为物价上上涨而下降。
同时,建议解决低收入边缘户的生活补助或是社会救助问题,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
篇8:议案与提案的区别
议案与提案的区别
1、两者含义不同。“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而“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可见“议案”一般多用于人大,而“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
2、主体范围不同。人大、政协对“议案”、“提案”提出的主体有严格的界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五个: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同时,《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议案的主体有4个: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协提案的主体有5个:委员个人、委员联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可见就提案人而言,对政协委员放得较宽,政协委员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人数不限;而 对人大代表法律规定极为严格,不论哪一级的人大代表个人无权提,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
3、两者要求不同。“议案”、“提案”都要求“一事一案”,各自对格式、内容有明确、具体的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从严格意义上讲,“议案”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在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的议案,其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在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其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提案”涉及的内容相对较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提案主题应当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有关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等方面提出。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单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立案方法不同:《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一般采用三种处理办法:①列入大会议程;②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总之,不论哪一主体提出的议案,只有获得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成为大会议案。从人大工作实践看,全国人大20多年来,议案数量逐年增加,立案率逐年提升。如: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收到代表议案1374件,作为大会议处理的641件,立案率占46.7%;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收到议案796件,全部作为大会议案处理,立案率达100%。而地方人大立案率相对较低,尤其县级人大能获得大会通过的议案,一般仅在10-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数年出现“零立案”,受不同因素制约,大多数议案只好转做建议处理。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同样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才能作出决议、决定。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便予以立案,如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共收到政协提案4797件,立案4448件,转信访252件,并案、撤案97件,立案率达92.7%。
5、提案时限不同:向人民代表大会提议案,各提案主体只限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提出;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只限于闭会期间提出。而政协提案,不论哪一提案主体均不受时间限制,会议期间、闭会期间均可提,也可以说一年四季随时随地可提。
6、法律效力不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随即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决定如何办,怎样办好。而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提案没有人大议案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政协提案对于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同样意义重大,不可缺少。
总之,“议案”、“提案”不仅有区别,而且使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说来,“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人民政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一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才用议案,政协章程第二十四章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
相关知识
关于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议案的内容
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各级人大职权的规定。属于人大代表议案范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是涉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四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二)代表提出议案要具备的条件
1、从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
2、从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3、从代表提出议案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三)代表提出议案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内容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2、依法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具体问题,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3、代表提出的议案不仅要写明议案的题目、案由、内容,而且要提出解决什么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4、属于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申诉案,可以依法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而不要作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信件,直接交大会秘书处处理,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5、代表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6、凡涉及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和地方事务、社会团体事务的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7、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要体现集体负责的原则。
8、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在大会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9、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一事一案。
10、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时,需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
篇9:议案由来与提案的区别
议案由来与提案的区别
许多公民,包括一些刚到人大工作的人,对“议案”和“提案”是分不清的,至于个别承办部门在答复代表时,出现“认真办理代表提案和议案”的字句,将“议案”和“提案”混为一谈,也不是一例两例。
其实,在我国“议案”与“提案”虽一字之差、却有本质之别。
一是提出的主体不同
一般说来,“提案”专用于人民政协,而“议案”大多用于人大。提出人大议案,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代表团,比如,全国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议案,而工作委员会则不能提出议案。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则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如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才有提“议案”权。而对政协提案的主体要求相对较宽,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或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出提案。
二是内容要求不同
“议案”内容相对较窄,法律规定:会议期间向人大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而政协“提案”除了格式上有具体的要求,其内容上不受限制。
三是通过的方式不同
人大议案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然后形成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而政协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便予以立案。
四是时限要求不同
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且有议案截止时间。这一点西方议会通常作有规定。如美国,控制议案数量的任务在议会常设委员会身上,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审议。对议案规定较严与议案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起法律的监督作用,承办单位必须执行相关。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政协的提案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起民主监督作用。
通过以上,我们清楚看到“议案”与“提案”的确存在本质的区别。不过,历史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曾经还就确实叫做“提案”。
比如,据198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大事记》记载(以下简称《大事记》),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和通过了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提案的审查报告。报告说,本次会议收到提案三十九件,其中……”其后二、三、四、五届历次会议均称为提案。直到1983年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议案办法”,其后的历次会议才称作“议案”。关于本次会议议案提出情况是这样表述的:“会议通过《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谈到,本次会议收到议案六十一件……。还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千四百三十三件。”
长宁县人民大表大会(包括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各代会”)会议期间的提议,过去也称作“提案”,据《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志》(1987年编印)记载第一、二届各代会没有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三届各代会有“意见和建议”,但从文字表述看此处的“意见和建议”也只是讨论中的发言,而非书面的法律文书。第四届各代会有了正式的法律文书性质的'“提案”,该志书中是这样记载的:“本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85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后,由县长在28日的大会上作了解答。”其后,第五、六、七届各代会均有“提案”,且在志书中表述比较完整。如关于第六届各代会的“提案”,志书中即是这样表述的,“会议期间收到提案146件……。对提案由主席团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向大会报告,由大会审议后作出决议。”
1956年12月,长宁县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据87年编辑的《长宁人大志》所载,大会通过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的报告,其文字表述是:“这次会议收到代表提案326件,其中财经贸易方面的179件……,由主席团与有关单位慎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大会作了答复。”以后历届历次人民代表大会均称为“提案”。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此后,长宁县在1981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审查由团体或代表提出,并付诸表决之提议称为“议案审查委员会”。故87年版《长宁人大志》对代表的提议这样表述,“本次会议共收到代表各种议案313件……”
由此,我们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团体或代表提出,并付诸表决之提议,曾经确实称作“提案”。但我们不能以此在今天也把它叫做“提案”,而必须称“议案”,因为,法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
篇10:审计意见与建议的区别
审计意见是指审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对于鉴证对象是否符合鉴证标准而发表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只有三种,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本质上不是一种审计意见,因为注册会计师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收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对财务报表是否合法、是否公允表示意见。但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准则第1501号和第1502号,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带强调段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共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