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答辩状怎么写

时间:2024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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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抚养费答辩状怎么写,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本文原稿由网友“z1z9z8z4”提供。

篇1: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

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

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

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

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

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

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

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3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

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

1、答辩状副本1份

2、证明材料3份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证据清单

1、离婚协议1份

2、C亲笔书写收条1份

3、A收入证明1份

【相关阅读】

抚养费标准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

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

(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

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

(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

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篇2: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增加抚养费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孙某,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

被答辩人:孙XX,男,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某,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X街道办事处X村X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某因被答辩人孙XX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登记结婚,19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某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某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某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某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某房屋在一起,肖某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追索抚养费答辩状:抚养费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现住在**县**乡**村。

联系方式:136********

答辩人就孙某诉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未拒绝支付抚养费且导致抚养费未能按期交付主要系原告母亲责任。

答辩人孙*系答辩人儿子,天下哪有父母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

诉状中提到被答辩人母亲多次向答辩人请求支付儿子抚养费,声称答辩人态度不好拒绝支付抚养费纯属歪曲事实。

20XX年被答辩人母亲及家人因家庭琐事多次与答辩人发生争吵,导致答辩人发病住院,此期间被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不仅没去看望而且还要求支付生活费,答辩人为了儿子毅然拿出自己医疗费给予被答辩人母亲,由此可见答辩人对其儿子的感情有多深。

在离婚后,答辩人数次去被答辩人母亲家要求看望儿子均被百般奚落,拒之门外。

后来答辩人也曾打电话给被答辩人母亲要求看望儿子,也遭到其无理辱骂,严词拒绝。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儿子抚养费?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答辩人所患疾病并非传染性疾病,对儿子探望无不利影响,完全符合探望的法定条件;答辩人母亲及其家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答辩人对儿子的探视权。

另外答辩人在离婚后,因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收入微薄且极不稳定,再加上自身的疾病屡屡发生,需要大笔的治疗费,生活极度困难,经常需要家人接济这也导致孩子的抚养费未能按期给付,为此答辩人一直深怀愧疚。

二、起诉状中所要求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答辩人请求减少抚养费为每月300元。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被答辩人母亲的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三岁,并未上学,在**这样的小城镇,生活水平又能有多高呢,且女方在当地经营一家小商店,足以维持基本的生活。

如果按照起诉状里所要求的由答辩人承担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这就是说一个在农村的三岁孩子一个月的生活费为3000元,这是很荒谬的。

另外离婚协议中虽约定由答辩人承担每月800元的生活费。

但根据《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答辩人因所在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收入甚微且极不稳定,一个月平均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再加上身体患有疾病,时有发生,所需大量的医疗费;自己的生活都难以维持,需要家人接济。

答辩人的情况完全符合《意见》第7条第4款规定中的特殊情况。

答辩认虽然生活困难,但依然愿意拿出自己收入的30%支付给儿子,这一点也符合法定抚养费的一般标准。

答辩人认为原告母亲完全是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儿子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三、被答辩人的姓氏应随答辩人。

答辩人之前同意孩子改姓孙,是因为原告母亲常常为孩子的姓氏与答辩人发生争吵,答辩人为维持家庭的和睦才被迫同意的,并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在我国民法中有应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而孩子随父姓是符合我国的风俗习惯的;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姓氏随男方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 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篇3:孩子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XX公司XX生活区。

答辩人20XX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

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

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6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

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壹佰元(1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

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

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6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

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3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8条同时规定了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即在“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在“(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时才能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原告还在上小学,尚没有巨大的生活费支出,原告母亲在诉状中也承认,双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上签订的,应受法律保护,现在并没有发生应当增加抚养费的重大理由,答辩人认为这完全是原告母亲假借不懂事的孩子之名对答辩人起诉,根本就是借机向答辩人索要钱财,这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心灵伤害。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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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孩子抚养费答辩状

答辩人:余zz、男、38岁、蒙古族、现住:xx市

答辩人现就抚养费事宜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诉请每月抚养费500员过高,我实在没能力负担

1、答辩人在企业工作,挣的是效益工资,每月固定固定工资930元,其余收入均不固定,并且我在通辽市没有住房,现在租房屋居住,每月租金600。

2、父母年迈我德赡养,每月给付赡养金300元。

3、自20XX年至今除了给孩子150元抚养费的同时还给孩子每月上120元的保险。

4、答辩人自己至今为娶,加上自己日常支出每月也所剩无几。

二、根据孩子成长的实际需要结合答辩人的实际情况,答辩人每月可以支付200-300元。不包括孩子的保险金。

三、关于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答辩人从来没拒绝过,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办理,在我一直按当时约定给付抚养费,当时我们口头约定给付日期为每年的元旦前后一次给付150元,并且月都给孩子买120元保险。

四、关于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原告和辨认人也没具体协商过,原告只是打了个电话约定20XX年8月4日见一面而已。包括孩子的保险费和抚养费初步达成一致,每月给孩子抚养费付300元。

五、因为答辩人是净身离户的,离婚以后自己来到通辽市工作的。原告有住房和稳定的工资收入。有能力自己抚养孩子。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公正判决。

答辩人:余zz

20xx年9月9日

篇5:孩子抚养费答辩状

1.孩子的抚养费谁来给?

父母双方可协商确定由一个人或两个人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协商好自行签订协议就可以。

如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准许只由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2. 协商不成抚养费怎么办?

如两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孩子的抚养费该给多少?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

如果父母就孩子抚养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按以下标准支付抚养费:

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

4. 抚养费包括什么内容?

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则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也可在协议或起诉状里明确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

5. 抚养费多久给一次?

可定期给付,也可一次性给付。

6. 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一方承担抚养费后他不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抚养费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已满18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 非结婚生的小孩怎么办?

非婚生小孩和婚生小孩的权利一样,父母的义务也一样。

9. 继父母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 什么情况下可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给付: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篇6:抚养费上诉答辩状

被告母亲与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女儿B随母亲C生活,A负责每月供给女儿生活费叁佰元(300元)”,既然签订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办,现在仅过了短短几年就要求变更已经生效的协议内容,原告母亲的这种行为是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的。

原告母亲以不懂事女儿的名义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是毫无道理的。

答辩人每月的工资名义上虽是XX元左右,但在扣除了劳动保险和房租、水电后,实际收入仅有1000多元,答辩人所在单位已经停产了将近一年,收入并不稳定。

现在答辩人已经重新组成了家庭,也要负担自己家庭的生活支出,真如原告母亲所提的每月负责500元的抚养费,将近占到答辩人月收入的一半,不但远远超出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也是答辩人的家庭所无法承受的。

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离婚时,原告年纪还小,答辩人为了照顾孩子的生活,愿意让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如果原告母亲嫌孩子随其生活是一种负担,答辩人愿意把孩子接回家抚养。

如果女儿随答辩人生活,答辩人将为保证其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决不像其母亲那样拒绝甚至阻拦答辩人探望孩子。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

1、依法确认答辩人所欠抚养费数额为XX元(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共XX月),答辩人愿意向原告母亲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应当保证答辩人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2、维持原告母亲与答辩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

3、因造成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的过错在于原告母亲,诉讼费应由其自行负担,或由双方分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篇7:抚养费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

答辩人20XX年3月13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B民事诉状,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C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20XX年7月至20XX年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供其真实住址,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连面都无法见上,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后,答辩人还是于20XX年11月和20XX年3月先后两次找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X个月的抚养费共XX元(20XX年8月至20XX年3月,共X个月),以上有原告母亲C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

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XX时,原告的母亲还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XX年4月,原告母亲在XX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向答辩人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原告母亲为了一已私愤,竟拿女儿作要挟,不但侵犯了答辩人对女儿的探视权和取名权,也使答辩人无法给付抚养费,现在却反而颠倒事实指责答辩人不给付抚养费,不知是何居心?原告母亲这种剥夺对女儿探视权的行为直接违背了国家宪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母亲假借女儿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扶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抚养孩子是答辩人做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原告母亲的义务。

原告现在正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免除学杂费,在XX这样的中小乡镇,生活费又会有多高的一个水平呢,假如按照原告母亲提出的答辩人负责每月500元的抚养费,那就是说一个尚在小学阶段的孩子每月就需要1000元的生活支出,请问这是孩子的实际需要,还是原告母亲的需要呢?原告母亲在XX经营着一个XX摊点,每月都有相当的收入,并不是如其所说的没有固定经济收入。

收集离婚证据时要注意的事项【3】

一、花大量金钱精力调查婚外性行为不一定必要

在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一定掌握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为收集证据,便请人或请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其实,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因为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很难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官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

即使收集到了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也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提起离婚赔偿依据不足。

而在财产分割上,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判决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二、注意举证时限

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三、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

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

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

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四、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

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

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篇8:抚养费的答辩状

答辩人:孙民锁,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号。

被答辩人:孙翌铭,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1号,系答辩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肖长如,女, 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15—1号,系被答辩人之母。

答辩人孙民锁因被答辩人孙翌铭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客观事实如下:1995年6月2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长如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1日生育被答辩人。

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9日经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长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长如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长如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

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20XX年11月29日,灞桥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只对答辩人和肖长如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长如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

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长如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

因答辩人和肖长如房屋在一起,肖长如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判决书中的子女抚养费。

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20XX年12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

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答辩人无固定收入,且因看病及其它原因,已负债累累,收入水平远远低于陕西省平均收入。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答辩人应支付被答辩人的抚养费数额,应在陕西省平均收入以下进行计算,且比例应当适当降低。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1000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20XX)灞民初字第1726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长如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 月 日

应对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2】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法院审理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传票时,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进行答辩准备。

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三、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本院查明……

2、本院认为……

3、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抚养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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