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标准版」,本文共10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alinayun”提供。
篇1:外商独资企业章程「标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由 (以下称投资方),在中国xxxx投资成立一家独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和法定地址:
外资企业的名称为:
外资企业的法定地址为: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执行董事 国籍:
第三条:投资者的名称、法定地址: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
第四条: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所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公司注册资本为限。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而非任何投资方的资产)提出追索权,以偿付公司的债务。
第五条: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权力
第六条:宗旨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本着促进中国内地和海外对外经贸投资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国际先进和科学的企业经营管理方法,并使投资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规模
在全面开展业务时,外资企业预计的年营业额为 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的权力
外资企业有权签订合同、借款以及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并为此从事所需的合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与中国境内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实体签订并履行合同;
2 决定外资企业职工的聘用、薪酬、奖励、处罚及解聘;
3 购买外资企业经营所需的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其它公司必需品;
4 获得外资企业经营所必需的公用设施及服务;
5 租赁、购置或以其它方式获得和使用办公设施;
6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从事其它平衡外汇收支的活动;
7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利润和其他款项以外汇形式汇出中国;
8 在中国境内开立并保持人民币和外汇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外开立并保持外汇账户;
9 获得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10 为公司的业务和资产投保合适的以人民币及(适当的)外币标价的保险;
11 为实现本企业的宗旨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其生产及经营。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并以此作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及缴付期限
1 投资方以 现汇投入。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分 期到位。其中:
第十二条 验资
1 投资方缴付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聘请一家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 外资企业收到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后,应向投资方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3 如果任何出资证明书遗失、被窃或损毁,该投资方应立即向公司发出书面报告。公司审核报告后,应取消旧的`出资证明书,并向该投资方发出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的转让
1 经审核机构批准,投资方可向任何一方(“受让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外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
2 投资方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外资企业的全部或部份注册资本后,外资企业应向受让方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收回或更换投资方所持有的出资证明书;
3 除非受让方接受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其有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否则不得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借款
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人民币和/或外汇借款。
第十五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增加
1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变动,必须经投资方同意和审批机构的批准,方可增加;
2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的变更及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应在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 执行董事及监事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投资方将提名及任命一名执行董事,负责外资企业的政策制定及经营监督。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经再次任命可连任。
第十八条 在履行其职责时,执行董事应具有经理人事的严谨和审慎态度。有悖其职责的执行董事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他们仅对其故意和严重的过失负责。如果有第三方对执行董事提出诉求,公司应当就有效的诉求向第三方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领取报酬。但这并不妨碍外资企业向执行董事支付其同时作为外资企业雇员而应得的工资。执行董事的所有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费用(诸如旅行、住宿、用餐、宴请)应由外资企业以费用发生时所使用的货币负担。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尤其应决定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事务:
(a)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管理机构的其他人员的任命、解聘及他们的报酬;
(b)选聘和解除外部审计师;
(c)批准总的外资企业策略;
(d)确定和变更外资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机构工程程序;
(e)批准外资企业章程的修改或变更;
(f)批准外资企业的人事计划和福利计划;
(g)借入款项及提供货款担保;
(h)外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收购,外资企业的分立、提前终止及延长经营期限;
篇2:版外商独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 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 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境外投资者签章:
篇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公司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 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 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 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篇4:同乡会章程「标准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同乡会全称为“xxx城同乡会”,英文名称为,缩写为(以下简称同乡会)。
第二条 本同乡会由大xxx人士在xx投资、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及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乡情、资源共享、团结互助、共谋发展;加强在青大xxx人士联系与沟通,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互通信息,互相帮助,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同乡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构建和谐xx、促进青大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同乡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会址设在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同乡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二)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的交流;
(三)通过同乡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为企业的`发展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寻找各种发展渠道,创造良好发展机遇,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
(四)围绕同乡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经济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产业的共同发展服务。 (六)广泛联系大xxx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青大两地经济发展牵线搭桥;
(七)为会员一般的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提供协调服务;
(八)创办网站和会刊,加强对同乡会和会员单位的宣传;
(九)加强与国内外兄弟商会、协会的交流与联系;
(十)评选表彰先进会员;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同乡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大xxx在xx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以及在xx生活、居住、学习、工作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同乡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同乡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同乡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同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乡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同乡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同乡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同乡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同乡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同乡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同乡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同乡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xx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同乡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同乡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提议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代表本同乡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同乡会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同乡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同乡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赞助、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同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同乡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同乡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及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同乡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同乡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同乡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同乡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同乡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查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同乡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同乡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同乡会终止后所剩余财产,在理事会审查并在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同乡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同乡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学校章程标准版
学校章程标准版
建设公办中小学章程是着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和载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制订依据】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辨识信息】学校中文全称为浙江省岱山实验学校 ,英文全称为Daishan Experimental School of Zhejiang;中文简称为岱山实验学校 ;住所地址为岱山县高亭镇拾贝路5号,邮政编码为316200;官方网址为:********。
第3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校为岱山县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岱山县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 9个年级55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2320人。
第5条【语言文字】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6条【办学宗旨、理念、使命】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营造个性发展的空间,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7条【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引领学校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一所提供均衡、优质教育服务的学校,一所具有现代学校制度特征的学校,一所立足舟山、面向全省的九年一贯制品牌学校。
第8条【学生培养目标】学生培养目标为:通过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创设适合不同年段学生的不同德育活动载体,深化学生自主性、体验性德育教育内容,把学生培养成“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新”之人。
第9条【教师发展目标】教师发展目标为:以“内涵求发展,机制求创新,师资求提高”为目标,向课改要质量,向课改要发展,确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和质量观;以教研训一体化为目标,加强教研组建设;以校本培训为基本途径,培养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型、学习型、科研型的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
第10条【校园文化与特色】学校校训:博爱博学。办学目标: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勤奋务实、坚持原则、高度自觉。教风:精心育人 ,严谨执教 ,乐于奉献。
第11条【学校标识】学校校徽由“实校”二字第一个字母“SX”构成,整个图案设计成一只飞翔状的鸽子
第12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13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14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15条【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16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7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18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19条【机构设置、职责】 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办事机构和学部机构两大部分组成。学校各办事机构承担学校相关的协调和办事职能;学部机构相对独立地承担各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学校设三个办事机构和两个学部:办公室、综教处、后勤处和初中部、小学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事务,掌握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学校人事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教育处:指导督促各学部贯彻教育方针,调研制订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学部意见,提出教材、教学计划及课程调整方案,审核学部教学工作量;组织协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及招生工作,组织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负责管理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中小学学生学籍;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制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及校产保管、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绿化、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初中部:根据学校计划要求,负责初中部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管理工作;负责初中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执行初中教学计划,探索优质初中教育的有效模式;加强教学常规、学习常规、生活常规管理;抓好初中预备教育及中、小学衔接的研究工作。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等。
(五)小学部:根据学校计划要求,负责小学部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管理工作;负责小学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执行小学教学计划,加强小学教学常规、学习常规、生活常规管理。下设教导处。
第20条【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21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22条 【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23条【食堂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24条【信息网络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25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26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27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28条【学校主业】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29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30条【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开展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切入点的健康促进学校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健康教育特色。深入开展“促进每个学生发展--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课题研究,拓展学校特色项目。
第31条 【班级管理】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32条【社团管理】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33条【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34条 【教学管理】学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35条 【课堂管理】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以数学组“课堂学教结构”研究成果为支撑,通过示范课和讲座的形式,让教师们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地改造我们的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更加高效精彩的课堂。制订并实施《岱山实验学校新课改评价标准》。通过“教”的文化使教师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创新者,建立自己的教育思想,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通过“学”的文化,强调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选择性,通过课程实施使学生作为现代人的文化程度和作为信息社会成员的文化含量获得自我提高,从而促进学生和谐发展,打造“智慧”校园。
第36条【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37条【卫生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38条【艺术教育】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39条【劳动教育】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40条【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41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42条【特色活动】学校在每年六月举行艺术节,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节活动中。通过学校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力求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学校在每年四月举行科学周活动,由教导处和科学组组织进行。通过科学周一系列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努力营造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学校在每年十一月举办田径运动会,使学生在和谐、平等、友爱的运动环境中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和情感的愉悦,在经历挫折和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提高挫折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在不断体验进步或成功的过程中,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形成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形成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与竞争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和关心他人,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了学生终身体育观的形成。
第43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了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44条【监督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篇6:学校章程标准版
关于学校章程(标准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制订依据】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辨识信息】学校中文全称为浙江省岱山实验学校 ,英文全称为Daishan Experimental School of Zhejiang;中文简称为岱山实验学校 ;住所地址为岱山县高亭镇拾贝路5号,邮政编码为316200;官方网址为:********。
第3条【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校为岱山县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岱山县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招生对象、办学规模】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 9个年级55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2320人。
第5条【语言文字】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6条【办学宗旨、理念、使命】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营造个性发展的空间,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7条【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目标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引领学校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一所提供均衡、优质教育服务的学校,一所具有现代学校制度特征的学校,一所立足舟山、面向全省的九年一贯制品牌学校。
第8条【学生培养目标】学生培养目标为:通过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创设适合不同年段学生的不同德育活动载体,深化学生自主性、体验性德育教育内容,把学生培养成“学会生存、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新”之人。
第9条【教师发展目标】教师发展目标为:以“内涵求发展,机制求创新,师资求提高”为目标,向课改要质量,向课改要发展,确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和质量观;以教研训一体化为目标,加强教研组建设;以校本培训为基本途径,培养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型、学习型、科研型的爱岗敬业的教师队伍。
第10条【校园文化与特色】学校校训:博爱博学。办学目标: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勤奋务实、坚持原则、高度自觉。教风:精心育人 ,严谨执教 ,乐于奉献。
第11条【学校标识】学校校徽由“实校”二字第一个字母“SX”构成,整个图案设计成一只飞翔状的鸽子
第12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13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14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15条【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16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7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18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19条【机构设置、职责】 学校内设机构由学校办事机构和学部机构两大部分组成。学校各办事机构承担学校相关的协调和办事职能;学部机构相对独立地承担各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学校设三个办事机构和两个学部:办公室、综教处、后勤处和初中部、小学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学校重要党务、政务、事务,掌握情况及工作动态;负责学校人事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文秘档案、宣传、接待等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教育处:指导督促各学部贯彻教育方针,调研制订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综合学部意见,提出教材、教学计划及课程调整方案,审核学部教学工作量;组织协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活动及招生工作,组织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及培训;负责管理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中小学学生学籍;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制订后勤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及校产保管、维护工作;负责校园绿化、安全保卫、爱国卫生,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初中部:根据学校计划要求,负责初中部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管理工作;负责初中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执行初中教学计划,探索优质初中教育的有效模式;加强教学常规、学习常规、生活常规管理;抓好初中预备教育及中、小学衔接的研究工作。下设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等。
(五)小学部:根据学校计划要求,负责小学部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管理工作;负责小学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教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执行小学教学计划,加强小学教学常规、学习常规、生活常规管理。下设教导处。
第20条【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21条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22条 【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23条【食堂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24条【信息网络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25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26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27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28条【学校主业】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29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30条【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开展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切入点的健康促进学校建设,不断深化学校健康教育特色。深入开展“促进每个学生发展--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课题研究,拓展学校特色项目。
第31条 【班级管理】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32条【社团管理】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特长。
第33条【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34条 【教学管理】学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学生名次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监测。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35条 【课堂管理】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以数学组“课堂学教结构”研究成果为支撑,通过示范课和讲座的形式,让教师们从理性的高度认识课改、参与课改、研究课改。明确课改要求,并灵活运用课改理念,积极主动地改造我们的传统课堂,积极探索适合本学科的课堂改革策略,打造更加高效精彩的课堂。制订并实施《岱山实验学校新课改评价标准》。通过“教”的文化使教师成为课程的开发者和创新者,建立自己的教育思想,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通过“学”的文化,强调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选择性,通过课程实施使学生作为现代人的文化程度和作为信息社会成员的文化含量获得自我提高,从而促进学生和谐发展,打造“智慧”校园。
第36条【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37条【卫生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38条【艺术教育】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39条【劳动教育】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40条【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41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大力提倡电脑、网络、电视、录像等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运用,建立校园网和教学资源库,大力推进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的变革,以信息技术为纽带,科学管理学校,规范制度建设、科组建设、创新教研模式、引导教师实践、深化反思机制,从而促进学校及教师教学行为、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第42条【特色活动】学校在每年六月举行艺术节,调动广大同学积极投身到文化艺术节活动中。通过学校艺术节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文化氛围,力求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学校在每年四月举行科学周活动,由教导处和科学组组织进行。通过科学周一系列活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努力营造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科技活动中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发展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推进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
学校在每年十一月举办田径运动会,使学生在和谐、平等、友爱的运动环境中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和情感的愉悦,在经历挫折和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提高挫折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培养坚强的意志品质,在不断体验进步或成功的过程中,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形成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形成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与竞争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和关心他人,培养良好的体育道德和集体主义精神。促进了学生终身体育观的形成。
第43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了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44条【监督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45条【入学管理】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不属学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46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7条【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7条【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48条【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49条【留级、跳级管理】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准其跳一级。
第50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51条【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52条【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53条 【学生膳宿】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54条 【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55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56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57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58条【教师队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59条【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60条【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61条【职工权利、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62条【班主任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63条【教师培训】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64条【师德建设】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65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66条【经费来源】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它收入等。
第67条【设备管理与应用】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68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69条【资产保护、清算】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70条【财经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71条【学校预算】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72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73条【接受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74条【采购招标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75条【经费效益】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76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77条【兼职教师聘请】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78条【家委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79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80条【社区关系】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81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82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83条【校际合作】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84条【国际合作】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按照相关程序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85条【督查督导】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86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87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88条【生效程序】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岱山县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89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90条【章程修订】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岱山县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篇7: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简称投资者)在______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
第三条投资者为: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规模
第十条公司产品在境内外销售,外销%,内销%。外汇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解决。
第十一条出资者以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投资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日内缴清全部出资额并办理验资手续。
第十三条投资额者在缴清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出资者名称、出资内容,出资日期、发给验资报告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讨论决定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由投资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经投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投资者委派。
第二十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在异地召开。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O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当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4.向他方转让本公司的股权;
5、将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
6.抵押公司资产;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l、决定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
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
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
4、决定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6、决定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
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
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
9、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均由投资者推荐,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税务、财务会计、外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九条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及负载情况;
4、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有关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保险
第五十条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险值、保期等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利润提取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公司每年提取利润的数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分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励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定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者保护、和保障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公司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六条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公司经营期满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公司若认为终止经营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经营。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需要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九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依法按帐面净值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开会;
2、提出财物作价和计算依据;
3.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4.规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归投资方。
第七十三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下损、投资者诙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七十六条公司结束后,其各种帐册由审批机构指定机构保存。
第十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公司由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下: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金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经投资者签字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八十条本章程须经北京市海淀区商务局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签字。
篇8: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1、县(市)区外经贸局申请批准章程及设立企业的请示文件原件;
2、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关于同意的书面答复原件;
3、外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件原件(5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无进口设备项目由县(市)、区计经局核准,500万美元以上及500万美元以下需要进口设备的项目由市计委、经委核准);
6、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7、由法定代表签署的章程及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原件(授权代表签字须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8、如外方以人民币投资,应有人民币来源证明原件;
9、涉及国家规定的出口配额许可证产品时,需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年度出口规模批件原件;
10、以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原件;
11、租用厂房场地的,外资企业须与出租方签署厂房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出租方须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12、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存款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原件;
13、投资者商业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4、投资企业法定代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为外文的要有中文翻译件原件;
15、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件或者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需全体成员签字);
16、投资方法定代表签署的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
17、涉及消防、环保、土地、规划、公安等部门的需出具相关意见(消防审批权限: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由各县(市)区消防队审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上,由市消防局审批,易燃、易爆、高层、自动工程系统、整体厂房等由市消防局审批。环保局审批权限:县(市)环保局可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凌河、古塔、太和区可审批总投资3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土地局审批权限:四个县(市)有土地审批权,市内其他各区全部由市土地局审批);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文件原件;
19、法律文件送达书;
2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篇9: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名称:……
英文名称:……
在……国(地区)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股东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
第三条 外商独资企业名称:……(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深圳市……。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注:股东名称)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股东可根据申报项目特点进行填写,要求用语规范、简洁)。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公司出口在国内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公司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公司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公司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非生产型企业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或其他外币,下同)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万美元(注:币别同投资总额)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由股东从境外筹措。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
现金:……万美元;
实物:……万美元;
知识产权:……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投入;第二期……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注:不分期而一次缴付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全部缴齐出资的期限为:第一期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投入;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缴付出资后三十天内,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决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减少或者转让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股东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股东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名成员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及董事由股东委派及撤换。董事长和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注: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经理担任)。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审批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权转让、延期、中止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上述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理、副经理每届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经理、副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七章 监事会(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
(五)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 通过(不得低于半数),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
第八章 财务会计、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深圳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章 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录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每月按本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六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须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股东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管理、环保、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公司股东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 年 月 日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投资者:(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篇10:标准版合伙企业章程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略)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____产生。董事任期____,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由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