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资企业意向书格式,本文共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szren”提供。
篇1:合资企业意向书格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互利的友好洽谈,在 达成如下合资意向:
一、双方合资举办 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嘉善县________。
二、合资企业总投资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折合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万美元(折合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待定(或初定……)。
三、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及年生产规模:
1、生产销售:
2、年生产规模:
五、合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及来源:
六、产品外销比例:
七、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八、合资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应就合营企业之具体合作事项作进一步洽谈并按企业设立程序申报相关材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资的相关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 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 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 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 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 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 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 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 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 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 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 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 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 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 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 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 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 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 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 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 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 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 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 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 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血,如果合营 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 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 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2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 ,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6个月的, 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 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合资企业意向书
中外合资企业意向书
中国 公司和 国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企业,特订立本意向书。
第一条 双方如下
1. “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2. “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 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合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第六条 目的
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九条 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
第十条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其中:
甲方 元,占 %;
乙方 元,占 %。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甲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厂房 元
专有技术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共 元
2.乙方:现金 元
机械设备 元
专有技术 元
工业产权 元
其它 元 共 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 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三条 经营年限
合资公司经营年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本意向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本意向书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签订
中方: 外方:
合资企业意向书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互利的友好洽谈,在 达成如下合资意向:
一、双方合资举办 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嘉善县________。
二、合资企业总投资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折合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万美元(折合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待定(或初定……)。
三、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及年生产规模:
1、生产销售:
2、年生产规模:
五、合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及来源:
六、产品外销比例:
七、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八、合资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应就合营企业之具体合作事项作进一步洽谈并按企业设立程序申报相关材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资协议书怎么写?
签约第一方:ABC公司,该公司系中国公司,在中国XX注册(以下简称“甲方”);
签约第二方:XYZ公司,系美国公司,在美国XX注册(以下简称“乙方”)。 兹证明
甲方在中国生产和销售XX产品;
乙方生产和销售XX产品(以下称“许可产品”),拥有许可产品的美国专利(以下称“专利”)和X号注册商标;
甲乙双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共同所有的公司(以下称“合营公司”),在XX地从事生产、销售和开发许可产品,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为此,鉴于本协议所述的前提与约定,特此立约如下: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确规定,下列短语具有以下意思:
1.“合营企业”,系指根据本协议建立的公司。
2.“许可产品”,系指XXXX。
3.“专利”,系指XXXX。
4.“商标”,系指XXXX。第二条 建立合营企业 1、甲方和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合营企业。
2、合营企业称为XXXX,地址为XXXX。
3、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5、合营企业的组建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第三条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1、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扩大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营企业生产XXXX(许可产品),生产能力为每年XXXX。合营企业将努力改进许可产品,改善管理,以适应国际竞争。
3、合营企业尽可能开发许可产品的新品种,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发展需要。第四条 资本结构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XXXX,其中甲、乙双方各出资XX,即各占50%。
2、甲方出资
(1)厂房:X X X X;
(2)国产设备:X X X X;
(3)现金:X X X X;
(4)合资企业厂地:X X X X;
3、乙方出资
(1)现金:X X X X ;
(2)先进设备:X X X X;
(3)工业产权:X X X X。
乙方向甲方提供工业产权的技术资料包括影印本的专利证书和注册商标证书、有效期说明、技术特点、实际价值、价格计算依据等。
4、合营企业各方必须在19XX年X月X日前交付其出资。迟交必须交纳利息或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和其政府批准,该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五条 专利许可 1、乙方同意向合营企业转让下列独家许可:
(1)专利独占许可——依据本协议的专利许可协议,用乙方专利生产、使用和销售许可产品。
(2)商标独占许可——依据本协议的专利许可协议,用乙方商标销售许可产品。
(3)专有技术独占许可——根据本协议的技术援助协议,用乙方专有技术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
2、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的同时,将全面贯彻执行上述三个协议: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和技术援助协议。第六条 产品销售 1、甲乙双方共同负责销售许可产品。
2、通过乙方世界销售系统销售的产品初期销售量为总产量的XX%。同时,甲方将协助合营企业通过中国的外贸公司出口许可产品。
3、许可产品也可以在中国市场出售。
4、中营企业所需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配套件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首先在中国购买。当然,也可使用自己的外汇直接从世界市场购进。第七条 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主要事宜。
2、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其中X名(包括董事长)由甲方指定;X名(包括副董事长)由乙方指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若双方同意,任期可以延长。
3、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2/3。若董事不能出席会议,应授权代表出席会议,代表他投票。
若在任期内,因死亡、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能履行职责者,双方同意充分合作,并由因其指定的董事死亡、退休或其他原因造成空位的一方给予更换。
4、对于下列问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和解散合营企业;
(3)增加或转让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4)合营企业同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其他问题的决定,以出席会议董事人数的微弱多数票作出。第八条 管理 1、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任期4年。总经理由甲方指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由双方各指定1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3、管理机构设若干部门,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第九条 劳动管理 1、合营企业的中方专家、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由甲方招聘;合营企业的外方专家由乙方招聘。
2、合营企业的专家、职员或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项,由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决定。条十条 财务与会计 1、协议双方充分认识到,为了他们自己和合营企业的最大利益,必须尽一切可能增加生产。因此,双方同意合营企业应保留足够的收益,用于扩大生产的其他需要,如奖金和福利基金。合营企业的年留用奖金比率由董事会决定。
2、合营企业雇用合格的财务人员和审计员,设立会计帐目,合营各方可随时查看有关帐目。
3、合营企业的财政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合营企业的净收入,在扣除储备金、奖金和企业发展奖金以后,根据各方出资在注册酱中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红利以XX(货币)支付。第十一条 税费 1、合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纳税。
2、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
3、合营企业进出口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缴纳或减免关税。第十二条 合营期限 1、合营期限为X年。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2、若双方同意延期,合营企业必须在期江前6个月向中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第十三条 解散与清算 董事会宣布解散合营企业,必须制定清算程序和原则,并成立清算委会。
合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一切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第十四条 保险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在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十五条 仲裁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分歧与争议,若董事会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主同意,签署书面协议,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火灾、洪水、爆炸、风暴、事故和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履行协议,不构成违约或索赔之缘由。
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发报后X天内提交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供双方据以友好合理地解决有关问题。第十八条 通知 一切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地址如下:
ABC公司地址:
XYZ公司地址:
合营企业地址:
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但改变地址的通知以通知收到日为准。时间按通知方所在的时区计算。第十九条 唯一协议 本协议是当事人的唯一协议,并取代当事人双方以前明确表示和暗示方式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承诺。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 合资企业协议书范本 本协议的形式、有效期、解释和履行,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第二十一条 文字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写,两种文本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在产生分歧时,以中文本为准。
兹证明,双方委派各自代表, 在以下开首语中书明的日期签署盖章。本协议一式两份。 公司:_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_ (签字)(签字)
篇3:合资企业之间的意向书
合资企业意向书范文格式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互利的友好洽谈,在 达成如下合资意向:
一、双方合资举办 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嘉善县________。
二、合资企业总投资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折合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万美元(折合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方式待定(或初定……)。
三、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资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及年生产规模:
1、生产销售:
2、年生产规模:
五、合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料及来源:
六、产品外销比例:
七、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八、合资经营期限暂定为 年。
九、本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应就合营企业之具体合作事项作进一步洽谈并按企业设立程序申报相关材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作意向书与合资意向书有什么区别
合作意向书与合资意向书,除有关内容外,在形式和格式上无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区别表现在:
1.组织形式。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须是法人,股东对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合作企业有法人和非法人两种组织形式,后者依照中国民事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利润分配和风险负担。合资企业依合资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风险;而合作企业中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汉人型企业与合资企业适用相同原则外,非法人型的合作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利润、风险进行分配。
3.投资回收。合资企业只能通过分配企业的利润回收投资;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中外合作者还可以经过申请按法定方式由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其投资,合作期限届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4.合作期限届满后的财产分配。合资企业按出资比例进行;合作企业按合同约定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合资的相关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 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 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 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 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 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 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 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 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五条 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 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 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 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会 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 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 告。
第七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 ,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 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 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 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 出资进行清理。
守约方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 请批准另找合营者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 证书撤销后,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 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 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如合营各方 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付其出资的,应当在本规 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按照合同规定应当缴付的出资。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清其出资的,可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 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血,如果合营 各方未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各自出资期限,并且未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 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签订关于合营各方缴付出资期 限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报原审批机关审批,获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
前款合营各方在2个月内未签订缴付出资期限补充协议,又未缴清出资 ,致使合营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法筹建或者无法开业满6个月的, 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批准证书撤销后,合营企 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