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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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查报告,本文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尐孓~qЧ~”提供。

篇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xx年4月至6月,我委会同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在全市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执法调查活动。现将执法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调查活动的基本情况

这次执法调查活动,以政府劳动部门为主、工会配合参与,劳动、工会两个系统分别组织,在全市同时展开。调查共涉及市、县(市)区直机关单位410个、事业单位2960个、企业单位16569个,涉及干部职工685877人;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18个,职工人数222625人;集体企业396个,职工人数23319人;港澳台及外商企业12个,职工人数6544人;城镇其他类型企业1136个,职工人数46395人;城镇私营企业3688个,职工人数170767人;城镇个体工商户10819个,职工人数42253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15673人。市总工会积极配合并开展好这次执法调查活动,印发了《关于积极配合市人大开展“两法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情况执法调查活动的通知》和《〈工会法〉、〈河南省工会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查与自查参考提纲》,召开了动员大会。

调查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工会建设、职工权益等方面。其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1.9%、集体企业91.6%、港澳台及外商企业95.8%、城镇其他类型企业86.5%、城镇私营企业88.7%、城镇个体工商户65.7%、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94%;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0.6%、集体企业89.6%、港澳台及外商企业93.4%、城镇其他类型企业60%、城镇私营企业27.3%、城镇个体工商户16.4%、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81%。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比例分别为4.8%、3.6%和16%。全市共建立工会组织6246家,占应建会企业总数的81%,工会会员达到72.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68%;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及小企业组成的联合工会3367个,入会职工人数24.1万人;在农民工入会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全市已发展农民工会员151799人,比xx年的35981人增加了115818人,入会率达到38%;全市应建工会的187家社区,均建立了工会组织。通过本次调查活动,使我们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全市贯彻落实“两法一条例”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贯彻“两法一条例”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扩大就业、促进就业。五年来,我市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5.7万人次,其中“第三产业”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7.3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为108868名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颁发了《再就业优惠证》,为4259名下岗职工发放小额贷款17393万元。今年,又出台了《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实施意见》,至5月底共落实3974户在册“零就业”家庭有1人就业的任务。

2、全面落实“两个确保”,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到去年底养老、失业、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66万人、59.7万人、67.7万人、38万人和35万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持续大幅度增长,五年来,共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88.25亿元,发放各种保险金92.4亿元,其中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65.37亿元,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100%。xx年,企业养老保险实现了市统筹,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统筹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了统一,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得到了提高。制定下发了《XX市市属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出台了《XX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清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专项活动,清理回收社保基金1097.69万元,其中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982.39万元,收回损失106万元,收回“以物抵费”变现差价9.3万元,撤销违规基金账户35个,基本解决了被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回收问题,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建立了市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初步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多层次组织体系。配合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处工作。实施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印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从xx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目前,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1.9%,集体企业91.6%,港澳台及外商企业95.8%,城镇其他类型企业8

6.5%,城镇私营企业88.7%,城镇个体工商户65.7%,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94%。

4、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制度,维护劳动者报酬权。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xx年至xx年,累计清偿劳动者工资5959万元。同时,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了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下发了《XX市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了xx年底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将企业拖欠工资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实行清理拖欠职工工资月报制度,形成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截止3月底,全市已清欠职工工资5339万元,其中企业清欠4276万元,劳动监察追讨1263万元。

5、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xx年至xx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7322起,结案7102起,结案率达到了97%以上,处理突发事件278起,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7.5万份,补发工资4696.6万元,清退押金58.73万元,清退童工178人,促缴社保费9433.2万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普遍建立并逐步完善,xx年至xx年,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80件,接待群众来访18866人次,结案率保持在99%以上。

6、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不断推进。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受到了全市的高度关注,相关业务部门倾注了大量心血。至xx年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139.3万人,全年实现外出劳务收入35.98亿元,农民劳务收入人均1624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3408元的47.7%。以县、乡为重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务输出服务体系,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xx年共培训36.59万人,占外出农村劳动力的26.3%。积极培育了一批劳务品牌,提高了全市劳务在外的竞争力。加强了职业安全培训,共培训11300人,其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等高危行业职业安全培训9200人,占81.4%。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xx年为1.93万农民工清欠工资1009万元。加快推进农民工参保步伐,实施了“平安计划”和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截止xx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37975人,参加医疗保险32100人。去年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民营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将民营企业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已达9162人。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至xx年底,全市43.2万农民工中有155439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达36%。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对农民工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7、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为贯彻“两法一条例”和维权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在新修订的《工会法》颁布实施不久,市委两次听取了市总工会的汇报,召开了市委工会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了XX市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全市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方案,推动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部建立了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问题,市“两办”及时批转了《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意见》,要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要做到组织不断层、工作不断线、经费不断流、资产不流失。

8、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加强。市“两办”及时批转了《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坚持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市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行意见》,已有953家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和实行了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同时,职代会建设在乡镇(街道)实现了突破,全市40%的乡镇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并签订了区域性集体合同。国有独资、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全部落实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行了厂务公开。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推行面达到40%以上。二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取得新进展。目前,全市有3505家企业推行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其中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597家,覆盖职工39.8万人,非公有制企业2908家,覆盖职工14.3万人;集体合同签定工作由xx年初的71.3%的签订率提高到xx年底的87%。其中,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已达63%,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三是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得到完善。去年初,市总工

会将工会大楼一楼600多平方米的大厅改建为市困难职工帮扶维权服务中心,采取一条龙办公的方式为职工提供全方位的帮扶维权服务。县级工会也加强和完善了维权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并在乡镇(街道)建立了职工帮扶维权工作站。去年,市困难职工帮扶维权中心被评为全国模范帮扶中心。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化维权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维权工作力度。

9、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成效显著。xx年7月,市“两办”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意见》,市政府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创建活动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格局,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职工队伍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日益协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职工信访逐步下降。实现了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局面。我市被授予全省创建工作先进市。许多新闻媒体对我市的做法都进行了报道,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职工的.好评。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两法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劳动保障和工会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经济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

1、劳动合同制度在有些行业实施不力。劳动合同制度虽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签订率低,有的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调查的情况看,城镇私营企业88.7%、城镇个体工商户65.7%,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集体合同实施的范围还比较窄,而且大多流于形式;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率仅为54.2%、34.1%和41.7%,非国有企业基本没有开展集体合同的谈判。

2、工资差距拉大,拖欠工资问题还比较突出。虽进行了大规模的清偿行动,但拖欠工资的问题仍没有根本解决。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市欠发职工工资47667人,欠发工资14451.79万元,其中拖欠农民工资1167.1万元;市属、部属企业拖欠职工工资13145万元,拖欠农民工资890万元;县(市)区拖欠职工工资970万元;有的非公有企业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有些行业工资差距拉大,有的随意提高生产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压低工资,有的多年维持低工资不变,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明显;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职工工资较低,每月大致为500元。

3、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养老保险一直延续现收现付的模式,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越来越大,对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构成重大隐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拉大,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城镇其他类型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仅为60%、27.3%、16.4%,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参保率仅为4.8%、3.6%和16.1%,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严重(近7亿元),欠费总额、欠费企业占参保缴费企业比例和欠费大户在全省都位居第一;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清欠工作无力,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中,有破产关闭企业无资产变现、资产变现难和特困企业无力缴费,也存在一些单位有钱不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后欠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参保率不高,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参保率为:养老80%、失业61%、医疗94.9%、工伤46%、生育17%)。

4、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随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有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突出,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三是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在改制过程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及时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河南三建集团工程公司、黄河机械厂等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改制资金不到位,不能按时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意见较大);五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据统计:xx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33起,涉及职工xx多人,在全省高居首位,总量占全省的20%以上,比位居第二的XX市高出近一倍,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达32起)。

5、劳动保障和工会立法不完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薄弱。与《劳动法》配套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尚未出台,在执法中时常无法可依或可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影响了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尚未出台《集体合同法》,而《职代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推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制度上缺少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有的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

强,有的不适应新的情况。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少的情况,劳动保障执法力量薄弱。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尚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程序多、周期长,各环节衔接不畅。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机构合二为一,没有形成独立的仲裁队伍,专职仲裁员数量少,专业化程度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加之缺乏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难以实施及时有效的监察,致使一些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即使查实的违法案件,由于法律法规未赋予强制执行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法现象难以处罚,影响了执法监察效果;个别地方政府、部门限制、甚至干扰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活动。

6、工会建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和部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仍未建会;如:高新区卡博陶粒有限公司(外资)、XX区盛唐宾馆和一分利海鲜城(私营),虽经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建立工会组织。二是部分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未能及时跟上,有的甚至在改制过程中把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有的对工会工作人员过渡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三是农民工入会率比较低,在我市务工的农民工有39.9万人,加上去外地务工的农民工,总人数达到105万,他们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大部分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7、基层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安龙钢铁公司工会主席冯献周,因为为企业满以上工龄的职工争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与企业发生摩擦,被免去工会主席职务,上级工会与企业交涉多次,由于种种原因,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再如:洛阳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新建,xx年12月经党委提名、工会委员会投票选举为工会主席,并报市总工会和商务局党组批准,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享受公司副总级待遇,但在任职期间一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xx年元月,公司行政方突然指使劳资部门,将陈新建的工资待遇,按公司中层正职“内退”工资发放。xx年3月,在没有按相关程序选举增补的情况下,通知工会主席陈新建交接离职,并停发工会主席手机通讯费,取消其工会经费开支签字权,工会办公室的电话也被停机。

8、有的基层工会经费不能按时足额拨付,开展工作十分困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没有依法单独开设银行账户。xx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改革,取消了各单位的工会账户。违背了《工会法》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的规定,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不能独立管账,退出了工会预、决算体系,致使工会经费不能按《工会法》规定用于职工活动。二是部分大中型企业,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基层工会留成的经费。个别企业将工会财务工作由行政代管,取消了工会的经费管理权,使工会工作和活动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三是破产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绝大多数未按规定列入企业破产清偿序列。四是市财政未按《河南省工会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负担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9、基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业至今尚未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有的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一个文本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出现滑坡,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或者有形无实。三是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

10、“两法一条例”的执法力度尚不到位。一是对“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宣传有待加强,企业经营者自觉贯彻落实“两法一条例”的意识淡薄,部分职工依意识不强。二是“工会法”执法主体的有些职责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的领导却模糊地认为只是工会的事情,导致工会法执法主体错位,影响了工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三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依然是《工会法》实施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但仍有一些执法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把工会法视为“软法”。四是基层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高,部分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工会意识不强,致使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关于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和进一步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建议意见

1、加强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两法一条例”的学习,提高对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把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列入各级行政干校(党校)的教学计划,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都要发挥自身优势,担当好维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并切实履行好职责;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问题并及时纠正问题。

2、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确保中央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要把再就业扶持政策转化为促进就业的长期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企业培训;要加强就业服务,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统筹城乡平等就业。

3、着力解决欠费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继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巩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当期无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善征收体制,严格基金监督管理。

4、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组改制后及时与职工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积极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指导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督促、审查、备案和统计管理工作。

5、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大查处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严肃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加快推进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充实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促进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充实监察办案人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与拖欠工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6、要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要不断扩大创建的覆盖面,在创建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参与率,重点向非公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延伸;要广泛开展“和谐机关”、“和谐医院”、“和谐乡镇(街道)”、“和谐社区”、“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创建成果,以在全社会形成创建氛围。

7、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畅通职工、农民工的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困难帮扶和依机制,加强地方工会、政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地方工会的协调、合作,切实为职工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视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篇2: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为做好全国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及省、市老龄办关于《老年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了解我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状况,研究如何做好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副局长***带领社救股的工作人员突击抓好此项工作,首先是以去年8月份大规模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再深入到各乡镇做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老年人的基本情况:

我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470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5%,其中城镇17652人,农村67052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909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2.9%;60岁以上的特困老人有2795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3.2%,城镇特困老人233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8.3%,农村特困老人2562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91.7%;无脱困希望,需长期救助的老年人有2712人,占特困老年人9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特困老年人的问题还较为严重,且居住在农村的特困老年人数偏大,较难以帮助其解困,但是经过去年以来民政部门的努力,通过低保和临时救助等方法,目前大部分特困老年人基本解决了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一)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抓好《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等方面均能认真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抓好落实,较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状况。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子女进行赡养;普遍都能达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乐。但是一些孤老、中老年时期丧失子女及虽然结婚但无子女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在身无法进行劳动生产,造成生活状况越来越困难;还有一些老年人原本生活不错,有子女供养,但是由于子女不供养或无法供养成了特困老人,主要原因是有子女生活特别困难,又不孝顺,不愿供养老人;有的子女因违法犯罪被抓坐牢,导致老人无人供养。

(三)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利受侵犯状况。老年人人身受侵犯的状况主要存在于儿女不供养老人,甚至驱赶老人、不给老人饭吃的现象仍偶有发生;财产方面主要是老人在子女成家立业初期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了子女身上,有的还建好了房子,但是子女不供养还把老人赶出老人建的房子;婚姻方面由于几千年的封建残留意识,普遍的老年人在丧偶后均未再婚,主要是子女反对及农村人普遍还不接受;还有的老人在儿子分家时,就两个老人分开居住,一人一家,造成老了反而无伴的现象较为严重。

(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老年人优待政策主要是《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我县认真按照《五保供养条例》抓好五保老人的供养,全县有276名五保户由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集体供养,1300多人分散供养,基本能解决其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问题。

(五)老年人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情况。在老年人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方面,我县司法机构虽然有帮助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尚无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六)老年维权机构和维权网络建设状况。目前我县设有老龄办门专负责老龄工作,各乡镇也由社会事务办抓好老龄工作,但是整个维权网络尚不完善。

二、几点建议意见

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关心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敬老爱老的认识。各级党政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造舆论,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民间的传统节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尤其是在“九.九重阳节”期间,通过开展敬老爱老活动促使全社会都来参与敬老爱老。

(二)积极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要广泛吸纳社会的投入,发动单位、个人开展一帮一的敬老助养工程,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对特困老人进行扶贫帮困活动;认真抓好城乡老年人福利机构、慈善机构、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建设和完善,真正解决五保老人和特困老人的供养问题;有条件的要设立老年人救助基金,制订相应的救助计划和方案,完善老年人救助体系。

(三)各级政府的司法部门要专门为老年人设立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救助中心和救助点,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使《老年法》真正落到实处。

(四)出台老年人就医方面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机构,或由政府拨出专款解决特困老年人的医疗问题;要积极与卫生部门联系对老年人的医疗问题,要尽快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按特困老人及老人的年龄划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帮助老年人解决医疗问题。

篇3:电力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权是电力企业工会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维权这一神圣职责。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也指出:“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电力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但是,随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电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职能逐渐弱化,维权现状不容乐观。那么,电力企业工会在目前的条件下,究竟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电力工会的神圣职责,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课题。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电力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电力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电力工会的神圣使命

电力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本文来源:查字典范文网

fanwen.chazidian.com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电力工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电力生产经营是电力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电力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电力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

篇4:电力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电力工会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电力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电力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电力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综上所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当前电力事业不断发展的新时期,工会组织只有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维权的新方法、新思路、新内涵,就一定能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劳动保护>杂志50年来,始终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站在一起,履行其在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工作中负有的的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作 者:纪明波  作者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 刊 名:劳动保护 英文刊名:LABOUR PROTECTION 年,卷(期): “”(8)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

张喜亮

(内容提要) 进入新世纪,中国对九二年工会法作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国半个世纪后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认同工会的基本职责,总算是令人欣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工会的职责之认识经历了怎样演化的呢?工会基本职责的是怎样确立的呢?本文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对工会职责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内容。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我们工会工作实践经验之总结,在立国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一、五○《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在当时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国第一步《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五○年《工会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签订集体合同之权。

五○《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二,工会保护工人和职员利益监督法令执行之责。

五○《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谴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工会有参加企业管理之权。

五○《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四,工会有对职工进行教育之责。

五○《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国初期工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职工权益、监督法令执行、参加企业管理、提高职工觉悟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无不贯彻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宗旨。正是根据《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

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九二《工会法》)。这部工会法也设置了专章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工会的职责。

第一,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工会的两个维护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工会动员职工参与经济建设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工会对职工的教育职能。

九二《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争议、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更反映了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在工会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责被概括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面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的工作指导思想。九二《工会法》和五○《工会法》相比较,当然有其时代背景的不同,因此,对工会的责任的认识也就不完全相同。这些不同表现在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发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实际工作作风以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自从1951年实际主持工会工作的领导人李立三和1957年全总主席赖若愚,相继遭到错误批判,到1958年中央成都会议提出,改变工会组织体制取消县级工会,1959年的全总负责人刘宁一提出“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口号,直至1967年工会停止工作,工会实际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尤其是在工会的上层机关。无论是50年代还是80年代,在理论层面探讨的过程中,人们的`一个共同的呼声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是工会的天职,工会干部也越来越感到需要正确定位工会的职责。

从1978年全总恢复工作以来,做好“桥梁和纽带”就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观念一致伴随着国家改革的22年,这个观念在工会工作者的工作思想中持续至今。分析九二《工会法》关于工会职责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时代交替的痕迹。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范围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那些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没有赋予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贯彻工会的维护职能必须强调的是“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的是,工会组织履行两个维护职责的时候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工会维护

职工具体利益或者说是合法权益则必须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前提,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即“个人利益再大也是小,集体利益再小也是大”,由此,职工具体利益往往就被淹没了。按照当时的指导思想全国各行各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会工作实际上更突出的是“经济建设”的职责。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尽管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工会的教育职能也和其他行业一样很难有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思路之形成。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思想的确立应当说是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近半个世纪以后,破天荒地对中国工会做出了非常简明而科学的界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个规定从法律上实事求是地肯定了工会就是劳动者的组织,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之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的天职就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和劳资关系的状况在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在全总十二届五次执委会上明确指出,这个总体思路的核心就是“突出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总体思路实现了工会干部自工会领导人赖若愚遭受错误批判以来的近40年间思想的第一次大解放。因此,全国的工会工作为之一振,带来了工会工作的新面貌。然而,这个时候由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导致劳资关系的利益化、多元化、复杂化,职工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情况也开始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迫切地需要工会能够维护他们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和生活权利;劳资矛盾的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党和国家也需要工会通过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劳资关系协调中能更好地发挥保持稳定的作用。诚然,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中,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深化,党和政府需要工会能够在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作用,职工也需要工会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卓有实效,工会肩负着艰巨的社会责任,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必须解放,计划经济时代和阶级斗争时代形成的工作思想和思考问题的逻辑必须得到改变。然而,政治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会真正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谈何容易。

在中国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在以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指导下,工会制定了五年工作方针。在阐释这个工会工作方针时,报告指出,贯彻这个方针: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着力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突出依法维权,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既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利益;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努力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自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工会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把“两个维护”的理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一个“维护”统一起来了。这个突破就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理论,应当说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个文件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认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中央提出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以及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就成为修改《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重要依据。

修改九二《工会法》,确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是对工会职责的正本清源,也是“与时俱进”顺应市场经济社会之需要,更是对我国工会工作的经验之总结。实践证明:工会如果不确立这样的基本职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迟早将被职工抛弃;反之,工会必将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国家的发展、稳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欢迎与同仁讨论,联系方式:zxl@clc.edu.cn)

篇7:“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论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论文

(内容提要) 进入新世纪,中国对九二年工会法作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国半个世纪后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认同工会的基本职责,总算是令人欣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工会的职责之认识经历了怎样演化的呢?工会基本职责的是怎样确立的呢?本文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对工会职责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内容。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我们工会工作实践经验之总结,在立国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一、五○《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在当时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国第一步《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五○年《工会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签订集体合同之权。

五○《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二,工会保护工人和职员利益监督法令执行之责。

五○《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谴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工会有参加企业管理之权。

五○《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四,工会有对职工进行教育之责。

五○《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国初期工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职工权益、监督法令执行、参加企业管理、提高职工觉悟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无不贯彻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宗旨。正是根据《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

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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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教育局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调 研 报 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2002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 “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仅2002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强化“两纲”宣传。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2002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 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

乡镇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先进事迹材料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维护尊严的作文

维护权益策划书

失业职工介绍信

下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查报告(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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