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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市xx县xx镇xx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xx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县民政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xx县xx镇延安东路36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会员组织及个人必须定期举办或参加相关活动;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七)决定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xx市xx县xx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篇2: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市xx街道xx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本会是xx市xx街道xx社区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规范、发展”的原则,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密切社区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的自律与互律,扩大社区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并整合组织资源推进社区服务和民主自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镇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xx市xx街道xx社区。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积极向会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会员自律和互律,引导和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扩大社区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三)整合会员资源,发挥组织优势,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服务。
(四)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在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六)培育和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社区建设需要的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社会组织,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七)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挥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职能,构建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体系。
(八)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采取补贴、奖励的方法,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评选表彰管理规范、作用发挥好的社区社会组织。
(九)承担和完成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与社区建设相关的招宝山街道范围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或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凡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六)新增会员的推荐权。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及时向本会提交人事变更、业务变动和即期变动的资料;
(五)自愿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聘请名誉会长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机构;
(八)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主要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本会经费开支;
(五)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负责,受主管副会长的领导;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会机构、服务中心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终止时,债权债务由本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xx市xx街道xx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篇3:社区社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本社会组织的名称:xx街道xx社区“xx”协会
第二条本社会组织的性质:xx社区范围内成员自愿结成,热心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社会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社会组织的办公地址:xx社区居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本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调解邻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及时向xx社区“二委”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
(五)努力帮助本社区弱势群众维护合法权益;
(六)其他民间事务。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社会组织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会组织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会组织的意愿;
(三)在本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熟悉法律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社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本社会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社会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在国家政策、法律组织的原则下,享受会员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社会组织的决议;
(二)完成本社会组织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义务。
第十条本社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负责人;
(三)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本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执行党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对本社会组织章程的修改,须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社会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注销决议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本社会组织经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