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关声明

时间:2023年10月05日

/

来源:fthlggw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公关声明,本文共10篇,仅供参考,喜欢可以收藏与分享哟!本文原稿由网友“fthlggw”提供。

篇1:银行公关声明

本声明包含网站使用的有关条款。凡浏览本网站及相关网页的用户,均表示接受以下条款。

1.并非所有的客户都可以获得所有的产品和服务,您是否符合条件享受特别产品和服务,最终的解释权归光大银行。光大银行保留对网站页面包含的信息和资料及其显示的条款、条件和说明变更的权利。

2.任何在本网站刊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直接的或暗示的指示均只作为参考,您须进行自主地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光大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专家在线栏目提供的有关理财分析、评论、预测、咨询回复等文章或信息仅供参考,光大银行不对因使用本栏目全部或部分内容产生的或因依赖本栏目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凡通过本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而获得其所提供的网上资料及内容,您应该自主进行辨别及判断,并对该行为负责,光大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了解并同意,本网站可能因非光大银行所能控制的互联网软硬件设备、通讯设施故障或失灵、或因其他第三方因素及 不可抗力因素而全部或部分中断、延迟、遗漏、误导或造成资料传输或储存上的错误、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统篡改或伪造变造资料等,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光大银行 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网站所载商标、徽号和服务标志及其他任何资料的.所有版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均属光大银行或其关联 公司(或资料提供者)所有。本网站所载资料受有关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将此等资料的任何部分修改、翻版、储存于检索系统、传送、复制、分发或以任何其它方式作商业或公共用途。

7. 您通过本网站向光大银行提供的注册资料,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必须是真实、有效、准确的。您须对您输入的资料负全部的责任。一旦发现您提供虚假资 料,光大银行保留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删除您资料的权利。同时,您须谨慎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编辑、发布的任何信息或做出的任何行为 都将被视为是您自己的行为。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光大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必要时,我们将向您索取有关证件原件,以核实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8. 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公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网站上发布违反《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

9. 本站某些部分或网页可能包括单独条款和条件,作为对本条款和条件的补充,如果有任何冲突,附加条款和条件将对相关部分或网页适用。

篇2:银行公关声明

1.xx银行网站内于任何媒体呈现的任何内容,无论商标、设计、文字、图像、和任何其他信息,未经特殊说明,其著作权均属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银行”)所有,他人或他方如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必须取得xx银行的书面许可,并在使用时注明来源和版权系xx银行所有的标记。

2.xx银行网站内提供下载的软件, 其著作权属xx银行所有或xx银行有权使用,任何他人或他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或在非xx银行网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复制和其它商业用途的使用。

3.xx银行对于其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和服务拥有或与合作者共同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受有关版权、商标权、服务商标、专利、专有权利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本网站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图片、多媒体、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以及xx银行为用户提供的其它信息,均受上述相关法律的保护。

4.本网站特别指出:“xx”和其LOGO以及其他任何用来标识xx银行、网上银行和xx银行其他业务的文字、图形及其他可视性标志,都是属于xx银行所有的商业标识,xx银行对上述标志享有商业标示性权益受法律保护。他人或他方未经许可不得修改、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商业标识,任何试图淡化或丑化上述标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本站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xx银行网站包含部分由其它组织、团体或商业机构提供的文字内容,这些内容的版权属于相应的提供者。xx银行网站摘录或转载这些内容时均已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6.对于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尊重本网站声明,不经本网站同意,擅自使用本网站内容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本网站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篇3:银行声明

1.在本网站所发布的第三方信息(包括第三方的链接)由该第三方提供,用户在使用时,请自行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若由于用户未核实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本网站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本网站的经营者禀承自主创新、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该网站进行经营,若他人认为该网站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其它权益,请及时向该网站的经营者提出,若没有向该网站的经营者事先提出,本网站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3、本网站用户在登陆、使用本网站时,应保证其所上传、转载或使用的资料、信息或图片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若由于用户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本网站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本网站的部分功能和服务可能需要您提供相关资料注册,但我们会解释这些信息的用途,通常情况下,我们只要求您提供一个电子邮件地址等基本信息,您也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您的需求,并为您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我们站点收集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您随时有权决定不接受来自我们的任何服务。我们将采取适当的方法和安全手段保护您的信息,在未得到您许可之前,我们不会把您的任何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的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您明示或默示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为了提供您所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向第三方提供资料;您违反中国农商银行网服务条款或其他规定,可能对本网站、合作网站或其他用户造成不利影响;为保护您本人、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您要求我们提供特定客户支援服务,或把一些物品送交给您,我们则需要把您的姓名和地址提供给第三者如运输公司)。

5.因黑客攻击、通讯线路等任何技术原因,导致用户不能正常使用本网站,本网站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的,均视为自愿接受本声明的约束。

7.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8.本声明的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网站经营者所有,在对本声明进行修改或更新时,本网站的经营者不承担通知的义务。

篇4:银行声明

声明:

本人知悉且自愿遵守《中国xx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和《中国xx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知悉相关业务风险,同意申领金穗居住证IC卡。对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5:银行个人声明

银行个人声明

一、个人声明申请要求

根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声明业务规程》(银征信中心〔〕97号)规定:

个人需要添加个人声明的,可以向征信中心邮寄申请材料。个人声明不得包括与信用报告信息无关的内容,个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个人声明申请方式

个人向征信中心提出个人声明申请的,应填写《个人声明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将材料邮寄到征信中心客服部。

邮寄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108号4号楼(邮编:01),收件人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客服部,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声明”字样。

三、《个人声明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一)必须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有效的联系电话,以确保征信中心工作人员必要时取得联系。

(二)“声明描述”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描述个人声明所涉及的业务,以便于查询者准确定位声明信息。例如,对信用卡信息发表声明时应描述发卡机构名称、卡类型、开户日期和信用额度;对贷款信息发表声明时应描述贷款机构名称、贷款种类、贷款发放日期和贷款合同金额。

2、描述该业务的'实际情况。

3、阐述个人意见。

4、声明内容应在100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三)申请人必须签字并填写申请日期。

(四)个人声明的内容中不能有威胁他人或单位、投诉性的语句。例如:本人永远不办理信用卡,如果再有银行给我办理信用卡,一切后果本人概不负责。

另可自备填写完成《个人声明申请表》。

银行个人声明范文

xxx银个人银行卡号声明:

xxx银因身份证丢失,特用养母亲彭xx身份证办理银行业务,等身份证办理后款项再转存本人卡号,xx限定只此一张折子和银行卡,xx亲自转存及取用,因与朝政有关,也不排除社会和吣汇款,望朝政查实办理。

银行所属: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折子卡号:xxxxxxxxxxxxxxxx

姓名:彭xx

开户网点:中国临泽支行 开户网点号:xxxxxxxxx

签发日期:xxxx-08-12 对账**:*

银行卡

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 姓名:彭xx

此卡权限归属田银

xxx银

xxxxxxx年八月十二日

篇6:银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声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规范全行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总行设置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监督和协调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部是主管全行规章制度的制定汇编、参与协议合同的审查修订、处理法律诉讼仲裁业务和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的总行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照总行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地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处或法律事务科,负责本行及辖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中国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利益。

(二)坚持统一法人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处理法律事务必须遵循授权,总行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三)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对内认真搞好规章制度建设,对外依法确立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

第五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保障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不得运用专业知识为违法活动或业务中的欺诈行为提供便利,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国银行的声誉。

第六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熟悉金融业务,热爱法律工作,受过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原则上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各行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及辖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工作人员是指各行法律事务部门的员工及其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二章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权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权包括:

(一)根据本行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全辖法律工作计划,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为业务拓展提供法律服务;

(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检查本行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三)协助业务部门起草和修订全行性的规章制度,负责规章制度的清理和汇编;

(四)参与起草和修订标准协议格式文本及具体业务中拟定的重要协议文本,从法律角度对文本内容进行审查;

(五)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和企业破产清算活动,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负责重要协议文本的保存,对外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查询;

(六)指导全辖的诉讼仲裁活动,代理本行各部门及辖内机构参与诉讼和仲裁案件,并协调终审案件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事项;

(七)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本行法律事务中所需外聘律师的聘用和考察工作;

(八)开展银行法律调研,配合本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调查,承担本行及全辖的法律培训任务。

第十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除前条规定的基本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

(一)指导、监督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计划,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

(二)规范全行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授权管理;

(三)协调处理有关海外机构之间、海外机构与国内分支机构之间、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之间的内部法律纠纷;

(四)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内分支机构的海外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对外代表中国银行履行法律顾问职能,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法律研究及学术活动;

(六)通报有关法律动态,开展金融法律研究,组织编写法律培训教材,建立全辖法律信息库。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为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根本利益。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参与起草、制定和汇编各项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条款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指导和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应及时提出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在参与起草和修订全辖性协议格式文本和重要协议时,法律事务部门应从法律角度认真予以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审查或向法律专家咨询,使协议文本的具体条款在适用法律上严谨无误,明确规范本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疏漏。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专人承办,不得推诿或延误。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分析案情,起草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件,按时出庭应诉,完成各类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全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于本行业务部门咨询的法律问题应认真负责地予以解答,必要时可征询法律专家和权威机构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跟踪研究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及时提出调整我行业务品种和完善操作程序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法律事务及对本行业务可能有影响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反映,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撰写普法宣传提纲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适合我行业务特点的法律培训教材,保证普法宣传和法律业务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协调全辖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与司法、公安、检察和行政监管部门联系,主动、充分地反映我行正当要求,努力促使有关机构依法裁判,维护中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编制本行有关法律事务的各项开支计划,严格审查开支项目,注意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对外联系交往中要注意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形象,保证对外交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按规定如实向上级行汇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隐瞒、夸大、编造或歪曲事实。

第四章 业务分工与协作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也可指派专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妥善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制定和修改全辖性规章制度时,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辖性规章制度向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业务部门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或破产清算活动,法律事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处理,参与谈判及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签署重要协议前,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务部门备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外部查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商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和具体法律事务的特点,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为本行统一选聘所需的律师,统一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条 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及辖内的各种法律事务,并逐级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请示或汇报工作,完成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

对于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事务纠纷,应报请其共同上级行处理,不得自行提交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 各行发生下列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及时逐级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

(一)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的;

(二)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我行海外机构的;

(四)涉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的;

(五)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包括我行机构,或者争议标的与我行机构资金有关的;

(六)涉及国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总行的。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根据职权自行或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分支机构涉及法律问题的错误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法律事务部提交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本行领导或上级行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给我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7:银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声明

第五章 法律事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及辖内的各种法律事务,并逐级向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请示或汇报工作,完成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

对于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事务纠纷,应报请其共同上级行处理,不得自行提交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 各行发生下列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及时逐级报告总行法律事务部:

(一)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的;

(二)一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我行海外机构的;

(四)涉及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的;

(五)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包括我行机构,或者争议标的与我行机构资金有关的;

(六)涉及国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总部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总行的。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根据职权自行或提请有关部门纠正分支机构涉及法律问题的错误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法律事务部提交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电子出版物在内的各类法律资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本行领导或上级行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四十条 对于因玩忽职守给我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法律工作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篇8:银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声明

(一)指导、监督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制定全行的法律工作计划,对全行的法律事务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

(二)规范全行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授权管理;

(三)协调处理有关海外机构之间、海外机构与国内分支机构之间、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之间的内部法律纠纷;

(四)负责管理和协调国内分支机构的海外诉讼或仲裁活动;

(五)对外代表中国银行履行法律顾问职能,参加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法律研究及学术活动;

(六)通报有关法律动态,开展金融法律研究,组织编写法律培训教材,建立全辖法律信息库。

第三章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为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提供准确、及时、高效的法律保障,依法维护中国银行的根本利益。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参与起草、制定和汇编各项规章制度时,应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保证条款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指导和监督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应及时提出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在参与起草和修订全辖性协议格式文本和重要协议时,法律事务部门应从法律角度认真予以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审查或向法律专家咨询,使协议文本的具体条款在适用法律上严谨无误,明确规范本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疏漏。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当及时指派专人承办,不得推诿或延误。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分析案情,起草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件,按时出庭应诉,完成各类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全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于本行业务部门咨询的法律问题应认真负责地予以解答,必要时可征询法律专家和权威机构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跟踪研究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及时提出调整我行业务品种和完善操作程序的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法律事务及对本行业务可能有影响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本行领导和上级行反映,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撰写普法宣传提纲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适合我行业务特点的法律培训教材,保证普法宣传和法律业务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协调全辖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与司法、公安、检察和行政监管部门联系,主动、充分地反映我行正当要求,努力促使有关机构依法裁判,维护中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认真编制本行有关法律事务的各项开支计划,严格审查开支项目,注意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

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在对外联系交往中要注意维护中国银行的整体形象,保证对外交往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按规定如实向上级行汇报有关案件的情况,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无故拖延,严禁隐瞒、夸大、编造或歪曲事实。

第四章 业务分工与协作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与业务部门相互配合,对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也可指派专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妥善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部门制定和修改全辖性规章制度时,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制定和修改后的全辖性规章制度向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业务部门的重大经营活动、重大项目或破产清算活动,法律事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协助处理,参与谈判及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签署重要协议前,应由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并将正本或副本一份存于法律事务部门备查。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答复涉及法律问题的外部查询。

第二十八条 对于法律事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商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和具体法律事务的特点,与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为本行统一选聘所需的律师,统一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考察所聘律师的执业水平。

第三十条 凡法律事务部门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按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

篇9:银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声明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必须做到快速及时、客观真实,并实行归口管理、分别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接报、汇总、通报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第八条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具体包括:

(一)信息系统软硬件故障;

(二)网络通信系统故障;

(三)供电系统故障;

(四)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

(五)数据处理中心遭水灾、火灾、雷击;

(六)银行网络遭遇入侵或攻击;

(七)信息系统敏感数据泄露;

(八)信息系统数据失窃;

(九)银行数据处理设备失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报告: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或运行不正常超过4小时;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三)严重威胁银行资金安全;

(四)因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银行不能正常运营,且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第十条 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类别、涉及软硬件系统的情况和事件发生的过程;

(三)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

(四)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

(五)责任人或涉案人员;

(六)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银行发生计算机安全事件后,按照逐级上报程序,由事件发生单位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向本系统上级单位报告,并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单位没有上级单位的,直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银行存在的计算机安全隐患。接到报告的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如有必要应立即组织对计算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置。

第十四条 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当要素齐全,客观准确。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银行计算机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10:银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声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__、__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__〕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含__、__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司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

(三)对本级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

(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导教育、平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第十条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又如言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__、__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系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第三章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定期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对本级单位、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协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管理,组织辖内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五)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武器、弹药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埋及维护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保卫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八)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合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N0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按风险等级防护。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

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营业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外8米,宽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它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播、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营业场所的后(侧)门及已设置的柜台通勤门要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5米(以柜面计算),宽度不大于1.8米;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

营业场所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设生活区。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2.5米以上,并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必须是省联社选定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

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装置,临柜人员工作区应装有手动、脚控交直流两用报警器,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防卫器械,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没有金库的乡镇信用社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报警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视频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营业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检测标准,经省级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对干部、职工组织防范技能培训,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能正确使用报警设施、防卫器械、消防器材。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内。

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英押、机、电脑软件入柜、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交接款箱。

声明范文

声明范本

员工声明

公关范文

公关策划书

下载银行公关声明(精选10篇)
银行公关声明.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