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制设计的论文

时间:2023年09月20日

/

来源:辣条侠呆头鹅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浅析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制设计的论文,本文共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文原稿由网友“辣条侠呆头鹅”提供。

篇1:浅析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制设计的论文

浅析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制设计的论文

一、广西开征物业税的前置条件

广西开征物业税的前置前条件与全国其他地区基本相同,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理清物业税与现有房地产税费的关系,哪些税费应纳入物业税;二是房地产产权的界定,个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三是完善的评估体系。

(一)物业税的涵义

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课税对象,不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以其财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对其持有者(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征收的一定税款,且应纳税值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①

(二)理清物业税与现有房地产税费的关系

我国房地产税费体系较为复杂,涉及到投资环节、交易环节、保有环节和所得环节,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房产交易税费等。关于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业界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二是土地出让金不应纳入物业税中,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物业税是税收,土地出让金是40-70 年的土地租金,是一种收益,二者在本质上就有所不同,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中,政府将失去对土地资源的分配依据,土地不在是财产,转让、抵押等就无从谈起,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同时,地方政府失去了一次性取得财政的机会,影响当期的财政收入,影响地方政府开征物业税的积极性。②第三,土地出让金分开征收,降低了开发商的进入门槛,既容易再次上演“空手套白狼”,又不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房价主要是受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供需关系的影响。从简化税制角度,笔者认为应当将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的营业税(房地产业)、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统称为物业税,这样使税收制度从重交易过渡到重保有。

二、构建广西税收制度的设计

(一)纳税人、纳税对象及范围

1.纳税人。在前文的经验借鉴中可知,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时规定,若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缴纳;房屋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其他情况下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具体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同时拥有,以物业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二是拥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屋产权,主要原因是拿地后为开发,这种只针对土地使用权缴纳物业税,土地使用权人为纳税人;三是只有房屋产权,没有土地使用权,比如集资房,应以房屋的所有者为纳税义务人;四是既没有产权也没有所有权,比如单位个人没有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但长期使用该房地产,那么实际使用者就应为纳税义务人。

2.纳税对象及范围。物业税的纳税对象主要有房屋、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包括电梯、地下室和室内游泳馆等。根据我国税制改革“宽税基,低税率”的总体思路,纳税对象为房地产合一统一征税。

由于我国房地产性质较为复杂,包含有商品房、市场运作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关于商品房在前文物业税开征的前置条件中已经论述了土地出让金不包含在物业税征收范围中,因此,建议已经购置的首套商品住房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免征物业税,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再征物业税,第二套、第三套住房依规定纳税。随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小产权房也应当缴纳物业税;其他市场运作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也应该缴纳物业税,但应当减免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物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效仿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课税范围,暂时限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房屋和土地,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推进可以逐步推向广大农村地区。

3.课税对象的征收时序。第一,向商业物业征收,由于商业物业征收物业税的操作性强,物业税开征可以由商业物业迈出第一步。第二,针对商品住宅,根据量能负担原则,征收时序应从高档到低档,再到普通住宅。第三,对小产权物业征收。在农村土地可以流转的大背景下可以解决国有土地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第四,向广大农村地区进军。配合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但不能加重农民的负担。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目前,物业税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从量计征,二是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主要是根据不动产的面积来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由于位置不同的不动产价值差距很大,使得价值高的地区的物业同价值低的地区缴纳相同的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房产税实行从价计征,但需在原值基础上扣除10%~30%,跟房地产原值相关联,不能反映房地产价值的市场变化,在前文经验借鉴中已经提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按照国际惯例,广西在开征物业税也应当采用物业的评估价值,并根据物业性质进行调节,首先设立一个评估率,将房地产市场价值乘以评估率作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

2.税率。在前文的经验借鉴中可以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比例税率和累计税率,税率的范围在1%~3%之间。一些国家在物业税税率模式采取不同类型的物业采用不同税率,如房屋建筑物与土地税率,土地税率较高;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税率要高;闲置土地与非闲置土地,闲置土地要高。上海、重庆两地物业税改革采取累进税率,根据“简单,明了”原则,建议广西开征物业税采取统一的累计税率,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打击投机行为,调节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在税率高低方面,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率不应过高,税率过高老百姓的抵触情绪较强,并且加重老百姓的负担。根据国际经验和房产税改革得到的经验,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率定为0.5%~3%为宜。⑤

(三)物业税的减免和优惠

第一,针对农村地区的不动产实行减免,暂不征收农村居民自用房屋的税。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体验经济的盛行,农村观光、休闲旅游的发展,针对这类物业以较低的税率征收。

第二,针对公益事业不动产的减免。公益事业不动产分为公共服务不动产与社会事业不动产,其中,公共服务不动产与准公共服务不动产有着严格的区别。针对准公共服务不动产,如事业单位、城市基础设施等,应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税收优惠应区别对待。社会事业不动产也属于免物业税。

第三,针对居住物业首套住宅,人均居住面积在35平米以内免征物业税。对城市生活困难居民、残疾人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物业税减免政策。

篇2:开征物业税的困境以及决策论文

开征物业税的困境以及决策论文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学者提出“开征物业税”的建议,十年来理论界围绕这个问题的探讨一直不断。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4月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及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充分调节房地产市场;我国在北京、深圳、重庆、南京等六城市开展物业税“空转”试点工作。3月16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中国高层的一系列举措,为物业税的开征创造了有利契机。但物业税的开征涉及的体制、法律、征管等众多问题却难以一时解决,存在许多难点与约束条件。

一、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物业税(PropertyTax),又称财产税或房地产税(RealEstateTax),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其税额额度随房地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而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类似于物业税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对房产拥有的税负是较轻的,虽然现行的房产税规定,业主要按出租房产获得租金的12%或按房产净值的1.2%缴纳房产税,但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私人拥有住房一般无需缴纳。但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是较重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房产交易的进行,导致了在一些人占有多处房产并私下出租取得收入的同时,有大量急需住房,但因成本太高而买不起房的人并存的现象。改变这种畸形资源配置方法的格局是:在降低房产交易税负的同时,增加房产拥有的税负,以盘活现有房地产的存量。

(二)调节贫富差距

从税收理念上讲,财产税的设计主旨之一,是要力求避免富人世代是富人的现象,凸现人与人之间机会公平的社会理念,鼓励每个人以自己合法的手段和方式努力致富。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物业税对居住高档别墅者课以高税,对居住普通住房者减免赋税,因而可以有效增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但也应该看到,开征物业税,可能要将开发商建房时上缴的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改由购房者购房后每年缴交,从而使购房门槛降低,在短期内加快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从中长期来看,降低的一次性购房支出,会相应增加在保有环节的税收中,而可能增加居住成本。居住市场将由目前的购买成本高和使用成本低向购买成本低和使用成本高转变,对老百姓来说有可能是买房容易、养房难了。

(三)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土地方面的税费不是根据土地和价值计税,而是以土地面积即土地的数量作为计税的依据,因而不能反映土地资产的增值状况。由于没有税收的调节机制,使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导致财政收入受到损失。

二、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分析

在我国,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相关的房地产业(物业)税制在地方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突现。但由于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已经长久未变动,其税费种类繁多、设置重复、税负不公,越来越不适应日益繁荣的房地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及征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产权关系不明

物业税事实上是一种财产税,主要针对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不动产――土地和房屋征税。政府要向不动产所有者征税,首先就要求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有明晰的产权关系,这是开征物业税的基础。然而,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最基本的征税条件。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在我国境内拥有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而我国目前尚缺乏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有很多企业、部门、事业单位的用房和居民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现阶段住房市场化程度很低,真正意义上由房地产市场提供的商品房比例还不到一半。许多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多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居住者,并未拥有房屋产权,且这些房屋建设所投入的成本与土地产出价值都不一样,对于这部分房屋该不该征税、如何征收都是个难题。此外,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法律制度大多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部门规章制度中,不但零乱而且内容多有矛盾,缺乏自身应有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

物业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房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因而物业税的计税基础是物业的评估价值,所以房地产价值评估是物业税制度能否成功实行的关键一环。评估的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土地面积、所在地段、允许用途、房屋及建筑物的面积、年代、结构、材料、质量等。但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合适的评估方法,不能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充分的数据和资料。

根据国际惯例,征收不动产的物业税需要有关部门定期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对房地产所有者征税。因此,税值会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物业税成了政府的预期收入,居民所拥有的房产会由于基础设施的变化而升值,这就给我们的房地产评估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准确、不合理会导致不公正的赋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实际上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双重管理,房产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征收。作为全球最大的房地产市场,一旦开征物业税,将会对房地产评估产生巨大的需求。然而,我国能够胜任复杂房地产评估的人与机构比较缺乏。另外,由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税值的大小,也就是关系到纳税人税负的大小、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少,这就必须要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同的评估机构来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那么房地产价值评估这项具体的基础性工作究竟由谁来承担才最公平、合理?这也是开征物业税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涉及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涉及土地出让制度的就有《城市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

我国的土地管理方式采用的是土地国有和政府批租的方式。土地批租,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前提下,用地者必须向政府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才可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批租期限为40年-70年。这种制度可以给地方各级政府带来丰厚财源,土地批租收入在某些城市已经达到财政收入的30%以上,但给开征物业税带来了一个很大的难题,即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难以处理。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土地批租制度的一部分。在我国,土地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不动产税制改革必须和土地批租制度改革相衔接,二者协同改革才能使改革的成果不被其他相关因素的负面效应所抵消,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目前,一种普遍的观点是土地出让金应该不并入物业税,实行单独征收;另一种观点是土地出让金应该并入物业税,一起征收。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征收改为分年征收。但关键问题是,如果分次征收土地出让金,那么应该分多少年征收?每次征收多少?首先年限问题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因为年限多少直接影响每年的征收额,若分摊年限过短,政府每年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就过多,那就和一次性征收没什么区别了;若分摊年限过长,政府每年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就过少,相应的财力就有所削弱,这必然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其次是在年限很确定的前提下,土地出让金是平均年限分摊还是按年金方式分摊?平均年限分摊因为每年分摊额相同,在年限较大时,倘若发生通货膨胀则风险较大;按年金方式分摊则贴现率应该定为多少?这些问题处理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效果和成败。

三、对策建议

(一)健全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应先从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入手,进一步完善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界定和保护。合法收入的界定,保护是前提,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我国的《物权法》已于月1日起实施,这为将来物业税的实施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据。但仍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尤其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等亟待确立,否则房屋的产权不明确,开征物业税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相关法律的进程应当加快,应尽快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上给予物业在内的私有财产以更牢靠的保障。我国目前的财产登记法律制度大多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部门规章制度中,不但凌乱而且内容多有矛盾,缺乏自身应有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因此,应尽早建立和完善财产登记法律制度,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这些都对物业税的顺利开征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建议在开征物业税前,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房地产普查工作,以进一步明晰产权所有人及相关情况,并建立档案,登记造册,为开征物业税构建必要的基础。

(二)健全税收立法制度

物业税的开征首先应完成相应的立法工作。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先在一些房地产经验较为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经验进行立法研究,最后完成立法程序。尽快出台我国的《物权法》。要征收物业税,首先需要确认物权,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而我国有关的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诸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中,而且相当不完善。

(三)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开征物业税后,就不需要一次交清地价,很多小企业甚至不是房地产行业的公司也可能来到这个利润丰厚的产业。这就需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从审批管理、监督、政策引导等方面加以完善,建立一个“精简、高效、权威、统一”的土地管理体制,为房地产税收的课征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完善估价体系,建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制度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负责物业价值的评估机构都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评估的客观、公正,以及对广大业主负责,我国应首先对现有的评估市场进行整顿,建立起规范的评估体系,定期对征收对象的平均价值进行评估。还要建立业主申辩制度,即当业主认为由于评估结果不合理而导致物业税过高时,可自行收集相关信息,向评估组织要求再次评估,如果的确有失公平,评估组织有义务修改评估结果。要规范评估业的行为,保证评估的科学、公正。

篇3: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及框架设计探讨

关于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及框架设计探讨

【论文关键词】物业税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税收体系

【论文摘要】通过征收物业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化解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也是筹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虽然中央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制,应本着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则,通过征收物业税,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

相关数据显示,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64亿平方米;业内预计,有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积总量的2-3倍。而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开征物业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将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开发商他们也适应这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调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户型、低价位的房产,使置业投资和高档豪华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压制。

另外,通过调整物业税率还会影响住房需求。当经济过热、住房需求过于旺盛、房价连创新高时,调高物业税率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经济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时,降低物业税率亦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与物业税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制约因素没有解决,物业税一直未开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制度和部门的配合问题

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加强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保护,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物业税的开征,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环节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牵涉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开征物业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而物业税实行后,新的购房者并没有缴纳这些税费。从设计原理上讲,物业税应是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部分税费的合并替代税种,如果把新、旧购房者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就存在不公平,对于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者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让老房子采用老办法,不再缴纳物业税,新房子采用新办法缴纳物业税,在市场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时,尤其增高的情况,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建议按照已购住房所实际缴纳的税负水平,抵缴应纳的物业税,全部抵缴完之后,再按物业税制度规定,开始缴纳物业税,这样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三)评估结果客观性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的客观事实。要开征物业税,首先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完善的房地产纳税评估制度,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打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从而评定出公允的物业税征收税基。

(四)操作中的技术条件问题

物业税的征收,面临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的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相关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证物业税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与税收征管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每一处房地产都搜集到详细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

篇4:关于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及框架设计探讨

二、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与物业税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制约因素没有解决,物业税一直未开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制度和部门的配合问题

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加强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保护,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物业税的开征,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环节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牵涉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开征物业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而物业税实行后,新的购房者并没有缴纳这些税费。从设计原理上讲,物业税应是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部分税费的合并替代税种,如果把新、旧购房者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就存在不公平,对于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者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让老房子采用老办法,不再缴纳物业税,新房子采用新办法缴纳物业税,在市场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时,尤其增高的情况,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建议按照已购住房所实际缴纳的税负水平,抵缴应纳的物业税,全部抵缴完之后,再按物业税制度规定,开始缴纳物业税,这样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三)评估结果客观性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的客观事实。要开征物业税,首先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完善的房地产纳税评估制度,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打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从而评定出公允的物业税征收税基。

(四)操作中的技术条件问题

物业税的征收,面临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的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相关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证物业税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与税收征管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每一处房地产都搜集到详细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

三、对物业税基本框架的设计思路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对物业税各要素的设计如下:

(一)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以房地产的产权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宽税基的原则,物业税征税范围不但包括市区、县城、城镇和工矿区,还应包括农村;不但包括经营性房地产,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住房地产。一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一项应得的重要税源,还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碍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二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所用房产也拥有了产权。从理论上讲,所有拥有房地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因此,应将事业单位用房纳入物业税征税范围。

(三)课税对象

以土地和房产共同作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物业税下设企事业房地产(包括经营用房地产和非经营用房地产两个子目)、居民用房地产(包括农村居民房地产和城镇居民房地产两个子目)两个税目。

(四)计税依据

可按一家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总面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物业税以市场价值为主要计税依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仅可以克服现行计税依据的缺点,而且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由其所拥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场价值决定,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五)税率

确定税率形式和大小时,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据有关专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为0. 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对于物业税税率,一是税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统一立法,规定幅度税率,考虑各地区房地产及经济情况的不同,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由于房地产类型及用途的不同,税率的制定也应有所差异,对经营用房可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自住房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个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区经济适用房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作为免征额的确定依据,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对应的房产价值为免征额,超出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税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税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税率等。

(六)减免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的办公用地或业务用地的房地产免税;二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负担能力有限,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辅助性减免税收政策,比如对农村家庭用房免税,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免税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毁损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参考文献】

[1] 李冬辉. 我国启动物业税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 科技创新导报,,(30).

[2] 姚稼强. 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J]. 税务研究,2008,(04):60-61.

[3] 柳婧.我国个人房地产税收体系管理的研究[J].时代经贸,,5(10):109-111.

[4] 高世星.物业税的开征有利于完善财产税制[N].中国税务报,2008,(5).

[5] 付钊.论物业税开征的难点及政策建议[J].新西部,2008,(12):29-30.

篇5:关于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及框架设计探讨

【论文关键词】 物业税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税收体系

【论文摘要】 通过征收物业税,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化解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也是筹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虽然中央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制,应本着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则,通过征收物业税,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

相关数据显示,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64亿平方米;业内预计,有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积总量的2-3倍。而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开征物业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将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开发商他们也适应这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调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户型、低价位的房产,使置业投资和高档豪华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压制。

另外,通过调整物业税率还会影响住房需求。当经济过热、住房需求过于旺盛、房价连创新高时,调高物业税率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经济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时,降低物业税率亦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篇6:物业税开征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论文

物业税开征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论文

改革现行房地产税费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着税费繁杂、以费代税,重流转、轻保有等问题,改革现行的房地产税费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征收物业税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一)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结构分析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直接征收的主要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间接的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所得税等。发生在房地产取得环节的税收有两种,即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三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仅针对外商企业和外籍人员)。在房地产流转环节,目前设置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二)现有房地产税体系存在问题

1。房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小。尽管房地产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实现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收入规模较小。据统计,房地产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为历年最高,却仅为10。53%。

2、房地产税收负税结构不合理,重流转、轻保有。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制中,将大部分税收重点放在了流转环节,造成重流转、轻保有的现象。

3、房产税计税依据不科学,税制结构不合理,税率偏低。现行房产税规定: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或者以房屋出租的租金为计税依据,租税率为12%。这种计税方式和税率安排,首先是没有考虑到因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房产增值;其次没有体现公平、合理的原理,对高档公寓、别墅等高收入人群住宅依旧采取和一般居住房产同样减免政策,未免有失公平,也无法体现财产税调节作用。

二、征收物业税对地方的积极影响

物业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的房地产这种特殊财产作为课征对象,以课征时点计税对象(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房地产保有期间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物业税对地方收入直接影响。

(1)税源稳定可持续。以现行的地方税制来看,地方缺少稳定的大宗的能成为主体财源的税源。而物业税具有以下特点:房地产税税基稳定。房产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而且,土地资源是稳定的,在合理开发的范围内,土地具有恒久性和不可毁灭性,从而使房地产具有使用的长期性、稳固性。物业税征收时不易发生税基隐藏问题;而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对房地产的需求必然上升,存在持续性。③由于在课税时纳税人所拥有的房地产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因此不易发生税负转嫁,具有直接税的性质。

(2)税基的扩大。目前,现行的房地产税的范围主要包括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地产和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征税,物业税改革的一个主要思路就是扩大现行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拓宽税基。

2、物业税征收对地方其他积极影响

(1)完善税制结构,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克服地方短期行为。物业税的征收基本思路是:清费立税、征税、清费、少税,规范房地产收入关系,优化房地产收入结构。将房地产税收征收由流转环节转向保有环节,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占总税收比重。物业税的开征,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在地方税中的比重,使其成为地方收入主体。

(2)促进地方有效转变职能,有效保障对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物业税征收对象是不动产,一般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无关,物业税的税收的多少取决于该地区的房产数量与房产价格,房产价格高,物业税收入越多。因此,如果物业税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地方就必然在教育、交通、医疗、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投入,从而实现职能转变。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税作为居民对享受地方公共服务的支付,较高的公共服务质量会使当地物业不断升值,从而带动地方税收收入。通过开征物业税,可为地方提供持续的资金来源。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问题之下,优质、合理的`物业税设置于征收具有积极有效地意义。

三、对物业税征收的几点建议

1、规范财政分权,实现地方与中央分工。规范的财政分权是物业税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必须有独立的税收来源。财政分权的基本前提是要凸显地方的作用,将适用于地方税种的税收权利部分以至全部交予地方,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而不是单纯依靠其他收入来维持地方行为。

2、明确征收对象、范围和税率设计。

(1)征收对象和范围。物业税(或者房产税)应该把现有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合并为一。

(2)税率的形式和模式。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确定物业税的具体内容。同时,物业税的税率应该考虑到纳税人收入情况,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也要有所区分,非住宅物业要高于住宅物业。

2、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现在许多城市已经采取房产实名制登记,详细搜集房产资料(包括所有人、所在地、性质、面积和类型等),进行登记,方便物业税税基确定和征收。

3、建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评估地方机构。地方可设立隶属于机关但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评估机构,机构的运行主要依靠拨款,也可以接受社会评估委托,以维持运行。

篇7:电子商务税制要素设计论文

电子商务税制要素设计论文

随着世界经济步入信息时代,以虚拟经济为依托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日益成为世界各国争相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商务具有科技含量高、节能环保、成本低、集约化等优势,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乘数效应”。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都将发展电子商务视为促进其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我国也把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纳入加快培育和优先发展的领域,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但整体来看,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起步晚,制度设计还存在诸多难题有待破解。

一、我国开征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

我国开征电子商务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发挥税收杠杆作用

电子商务素有“朝阳产业”之称,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新引擎。2011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初衷,就是为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实现“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即当经济过热,居民收入增加时,纳税人数增加,部分纳税人上升到较高的税率档次,出现“累进爬升”现象,使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减少,紧缩消费需求,使经济过热问题出现缓解;反之亦然。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采取主动干预的经济政策,尤其注重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面对当前电子商务产业的迅猛发展势头,我们不能再将其束之高阁,弃而不用,而应该将其纳入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体系中做全盘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使之为宏观经济发展服务。

(二)有利于筹集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税收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如果没有充足的税收收入作保障,国家机器将无法运转。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高达95%以上。如果将电子商务产业纳入征税范围,不仅有利于规范产业发展秩序,也有利于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且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开放性等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呈现国际化、虚拟化,无法准确判定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使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变得困难重重。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合理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三)有利于调整消费结构,体现国家经济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是以虚拟经济为依托,但其交易对象大多数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商品。因此,对交易环节的电子商务产品征税,可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例如对烟、酒等不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产品适当加以重税,就可以纠正消费者的偏好误差,合理引导消费倾向;而对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产业,可以施行各种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扶持其发展壮大,从而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四)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税负公平公正

无论是何种税种,都可以起到一定的收入调节作用,因为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一点毋庸置疑。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根据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应适用相同的税率,承担相同的税负。因此,从税收法定角度来讲,虚拟经济也应纳入实体经济的征税范围,不能使其成为税收的“真空地带”。

二、我国开征电子商务税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缓慢,税制要素确立困难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相关政策监管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自2004年8月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至2013年3月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我国先后颁布了十几项关于电子商务的法规和制度。无疑,这些政策法规的颁布,对20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与规范。但纵观这些法规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法律权威性,而且很多政策法规内容相互重叠,在实践中的遵从度很低,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严重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另外,电子商务以虚拟经济为依托,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税制核心要素的确立十分困难。根据交易的电子化程度,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有形电子商务和无形电子商务。有形电子商务仍然需要利用传统渠道,如邮政和快递服务等将在网上订购的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因此不存在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无形电子商务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即可数字化的产品,如软件、音像制品、信息服务等则难以确定其课税对象。而且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双方均使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交易行为超越了国家界限,联网的计算机IP地址还可在国际互联网中进行动态分配,这种直接、迅速的电子交易方式,省去了传统贸易的中介机构,使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纳税人,代扣代缴体制根本无法实行。加之税率的确定也存在诸多难题。首先,税率和税种紧密关联,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难以有效确定,容易造成偷税、漏税。其次,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阶段,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税收保护政策,税制选择不当就会出现“档次爬升”现象,阻碍产业的长期发展。

(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落后,征管稽查难度大

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基础是工商登记,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注册,获得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商必须进行税务登记,虽然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形同虚设,电商经营者只需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而无规定到工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形成“税收真空”,使电商成为避税天堂。而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纸化交易使得各种订单、销售合同和其他各类票据等都以电子形式保存,我国目前尚未对电子凭证保存期限做出具体规定,且电子凭证易修改,不留痕迹,使查账征收失去基础。另外,匿名支付、代付等多种支付方式,超级密码和用户名等隐藏交易信息的保护措施,使税务机关无论从人力、技术,还是部门协调的角度,资料收集都十分困难,税务稽查工作成本高,效率低。

(三)电子商务交易开放程度高,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全球性、开放性的特点给国家税收权益带来严峻挑战。首先,常设机构的确定受到挑战,跨国利润也难以在分总机构之间合理划分,使得很多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渠道成功避税,致使国家税收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其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国际化和虚拟化,IP地址和网址等虚拟空间事物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这些都给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的判定造成困难,使税权划分和税收征管困难重重。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要素设计

电子商务发源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伴随着产业的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税收政策也日趋完善。目前,西方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既有分歧又有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电子商务按何种税种课征,而共识是应逐步对电子商务课税,就连一贯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美国也开始研究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通过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印、俄等新兴经济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并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要素的设计提出合理建议。

(一)纳税主体

从表中可知,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中,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都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购买电子商务服务的消费者个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电子商务交易的受益者应是纳税义务人。显然,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划分,分为间接和直接纳税人两种。前者只是借助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可参照传统模式确定其纳税主体;后者是完全借助网络的新型纳税人,其所有交易都在网上完成,可借助已出台的网络交易实名登记制度,根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或交易服务器地址来判定纳税主体。在我国电子商务税制要素设计中,纳税主体的界定更是一大难题,欲解决此乱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受益原则来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

(二)课税对象

从表中可看出,大多数国家的课税对象都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标的物,即交易对象。发达国家一般以电子商务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课税对象,而新型经济体则将各种交易商品视为课税对象。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既是世界政治军事强国,又是电子商务最大输出国,它坚持税负公平,对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以确保其实现国际贸易利益最大化。而大多数新兴经济体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阶段,大多是电子商务产品输入国,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基缩小,削弱财政实力,才被迫对电子商务交易商品征收保护性关税。因此,我国在确定电子商务纳税客体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在原有几类征税客体基础上增加虚拟商品类或提供在线服务类,体现“见产品征税、见交易征税、例外免税”的原则,使税基逐步扩大,实现税制公平,同时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三)适用税率

从表中可看出,大多数国家都坚持在现有税制上对电子商务征税,即不开设新税或附加税,而是修改现行税制,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产业,以确保税基稳定。同时尽力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一般采用低税率政策,以避免国际恶意的税收竞争,阻碍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设计电子商务税制要素时,应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有的税收体系,可借助“营改增”的契机,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低税率,例如实行1%~3%的比例税率。同时增加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个体工商户、大学生创业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电商可给予定额、定期暂缓征税,即制定一个税收优惠期限,在期限内,实现优惠税率,期限结束则施行统一税率。

(四)计税依据

从表中可看出,按电子商务交易价格计税,即从价计征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因此,为了确保国际的税负公平,增强电子商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应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电子商务实际交易价格作为电子商务税的计税依据。同时强化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运营商、服务商、银行等的协作,有效控制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微支付等在线交易平台,控制资金流,才能确保从价计征的准确性。

(五)纳税地点和期限

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纳税地点的确定,主要是参照纳税主体的确定方法,根据交易双方的IP地址进行确定或者根据交易受益原则,受益方为纳税对象,受益方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于电子商务交易中间环节少,方式多样,无法适用多环节纳税,因此,通常以现金交付时间或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我国在确定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时,可结合实际参考这些经验做法,确保现行税法规定得以有效实施。

(六)征管体制

从表中可看出,绝大多数国家的电子商务税都是由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直接来征管。这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是:在立法层面,赋予中央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权,而税款征收,则具体由各级税务机关来负责,上缴后作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税的征管也应体现效率原则,由中央政府来负责,具体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收征管由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税适用的税种(税率)、征管期限、税收减免等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税源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和记录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源数据,使全国税务机关可在同一平台共享电子商务税款的征管和稽核。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世界范围内全面开征电子商务税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应紧跟世界电子商务税制的发展潮流。在税务实践中,我们不仅要集思广益,充分借鉴国外的实践做法,更要结合我国国情、制度差异等实际问题,大胆探索,稳中求进,紧紧围绕纳税主体、课税对象、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和期限、征管体制等税制要素进行,择机考虑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同时制定政策,构建出符合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健康发展。

关于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及框架设计探讨

中外税制比较与中国税改方向研究的论文

广西临桂县狂犬病流行特征分析论文

机械手设计论文

声音与设计论文

下载浅析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制设计的论文(共7篇)
浅析广西开征物业税的税制设计的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