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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报告怎么写
安全生产事故整改报告怎么写
楼主,看了你的问题,觉得不对。如果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那就不应该是整改了,而应该是调查和和处理。需要整改的.,应该是安全生产隐患。不知道楼主是想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还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报告》。如果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则写明事故的发生经过、抢救经过、事后调查经过、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追究、吸取到什么教训等。如果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报告》,则写明单位的现状、存在的隐患、如何消除隐患等。 Baidu百度知道开放平台篇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篇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1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星光立交桥底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先后与9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事故发生后,公安部副部长刘钊,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小东,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1月25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以及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年1月24日下午13时许,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翔公司)员工杨文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从白沙大道55号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大公司)驶出,沿白沙大道南侧辅路往亭江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时,车辆碰撞一台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在前方行驶的南宁8AP15(绿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之后驾车持续加速,连续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控制,至星光立交桥底广西福利院前路段时,车辆再次连续碰撞8辆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有2名受伤人员分别于1月26日、2月8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道路运输事故7日后死亡人员不列入统计范围),以及10辆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月24日13时18分,南宁市交警支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控制肇事驾驶人、协助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并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周成方,南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明宏,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陈荣茂,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张宇等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先后赶到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受伤人员得到迅速及时有效救治,事故现场于1月24日下午17时10分处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无号牌东风风行T5EVO车,为集大公司待售车辆,未申领临时号牌,车身颜色为碧玉青色,车型为SUV,车架号为LWXA14AF1MZ354066,车辆制造企业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合格证编号为WDR03P0MZ354066,合格证发证日期为2021年01月15日。
经查,该车系集大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从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运回待售。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文贵,男,31岁,住址为广西桂平市中沙镇上国村上村屯22号,祺翔公司员工。1月29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类,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事故发生后,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杨文贵。
经查,杨文贵及亲属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状态在6月2日有一条违章未处理。1月24日10时许到公司上班,12时许接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杰荣微信通知,要求其从位于亭江路的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的公司开一辆已经卖给客户的风行T5EV0小型SUV车到位于白沙大道55号的集大公司换回一辆碧玉青色东风风行T5EVO小客车回白沙汽车主题公园内公司展示。12时28分许,杨文贵到达集大公司,13时17分驾驶涉事车辆从集大公司出发,出门后右转弯进入白沙大道辅道往东行驶,随后发生事故。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辅道和45号广西社会福利院前路段辅道,白沙大道为东西走向,往东为白沙亭江立交桥方向,往西为白沙友谊立交桥方向,沥青路面,当天晴天,路面干燥,能见度好,事故现场位于白沙大道南侧辅道内,有监控视频摄像。事故路段白沙大道53号希尔顿欢朋酒店前限速40Km/h,白沙星光立交桥东南方向红绿灯东侧限速30Km/h。道路标志设置完好。
(四)事故单位情况。
1.广西祺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赖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长福路16号广西绿色建筑示范小区7号楼802号,实际经营场所为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美容,汽车维修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房屋租赁,汽车租赁……销售汽车、二手汽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祺翔公司现有员工7人,其中韦杰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莲负责车贷金融对接和财务工作,黄子樑负责新车资源调配、采购,陈聪负责广告排版工作,马小凤负责已销售车辆的资料收集,翁值茂和杨文贵负责到4S店调车、上牌业务。
9月祺翔公司开始与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合作,11月租用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江南区亭江路59号的场地办公,代理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业务,销售多个品牌汽车。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为祺翔公司提供购车客源,向其出租办公室并提供展厅展示销售新车。祺翔公司根据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客源与客户对接,收集客户信息并为客户办理购车贷款、购置税、保险、上牌交车。销售利润按协商比例分成。
2.广西集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月2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权龙芸,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南宁市白沙大道55号A幢4-5号门面,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汽车美容用品……机动车修理与维护(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经查:集大公司为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级经销商,销售东风柳汽授权的各类车型,主营东风风行牌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集大公司为祺翔公司的供货商之一,双方未签订合同。祺翔公司支付集大公司1万元展示押金后,集大公司把车辆交给祺翔公司,双方签订《车辆交接书》;随后祺翔公司安排驾驶员将该型号车辆从集大公司停车场驾驶回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汽车展厅展示销售。
3.广西锐思零创科技有限公司。207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雪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59号综合楼一层B101号,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险代理业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电子产品销售、电池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有关情况。
1.小客车车辆检验情况。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涉事车辆安全状况技术检测报告,结论为:1.小客车制动系统工作正常。2.小客车转向系统工作正常。3.小客车在白沙大道45号门前铺路发生事故时5.7秒内,车辆制动踏板未踩下,方向盘可转向,车辆处于加速状态。
经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还通过视频资料对肇事车辆事发过程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计算该车三段时刻车速,第一段时刻为涉事车辆在希尔顿欢朋酒店前路段发生第一次碰撞前的车速,为61.0 ~ 69.3公里/小时;第二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西南路口时车速,为110.8 ~ 128.7公里/小时;第三段时刻为涉事车辆通过白沙大道星光立交下东南路口时,车速为122.1 ~ 145.6公里/小时。
2.杨文贵血液毒品含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情况。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司鉴〔2021〕毒鉴字第200号)鉴定,结论为:杨文贵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杨文贵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情况。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南医司鉴〔2021〕精鉴字第047号鉴定,结论为: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文贵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行车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发生第一次碰撞,之后,杨文贵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因其超速行驶,在行至白沙大道45号前路段又发生第二次碰撞。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道路交通事故为两起事故,第一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起为刑事案件。分析如下:
1.杨文贵根据公司安排前往集大公司调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在行驶过程中又违反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在正前方行驶由颜明敏驾驶并搭载薛文婷的南宁8AP15(绿牌)电动自行车,此事故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但该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174号)有关规定,该起事故不属于调查范畴)。
2.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杨文贵驾车超速逃离现场(第一事故现场距离第二事故现场为572米,行驶时间长达13秒,在此期间杨文贵并未采取任何的制动措施,而是连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超速行驶,在案发前5.7秒,其时速达122.1至145.6km/h),其明知其超速行驶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规定,致5人死亡、3人受伤,此为第二起事故,杨文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批准逮捕。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根据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调查组认定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故为刑事案件而非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后续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虽然南宁市白沙大道“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但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还是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祺翔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转移到新的经营地址后未及时设立分支机构也未变更相关信息。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2.集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因疫情原因未如期开展;未能对经营场所外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有效进行预判,及时整改合作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3.锐思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
(三)处理建议。
建议由行业管理部门对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祺翔公司、集大公司和锐思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经费投入。
(二)商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汽车销售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增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同时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管重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常识、紧急情况处置等内容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违法停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无牌照上路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酒驾、毒驾行为,同时要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及时通报,完善违法行为公共查询系统。
(四)各级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压实责任担当,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排查治理本地区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成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篇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xxx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1.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2.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二、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xxx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三、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1.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12.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全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13.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属地教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14.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推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拓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加强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形成和谐家校关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1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等恶劣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其他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按《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其他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
(一)事故涉及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者失踪的.;
(二)500人以上紧急疏散人员(含500人),或20人以上(含20人)住院观察治疗事故;
(三)建筑大面积坍塌、塔吊倒塌等,严重影响员工和居民的安全;
(四)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事故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对造成1 ~ 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情况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接受事故报告和举报。
其中,各区县均可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为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也可以根据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组织调查:
(一)施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调查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未造成员工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四)道路管线建设单位发生管线丢失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固定场所从业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六)生产经营单位辖区内的社会机动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八)气球飞行过程中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固定场所从业人员伤亡情况的调查。
篇6: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5月24日卫生局安全生产督查组到我院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为确保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顺利开展,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我院调整充实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已对本院各环节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现将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总结汇报如下:
一、门诊楼、病房楼应急灯多数不能使用
经我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全院应急灯进行逐个检查后,发现全院有三处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对此我院后勤部立即对毁坏的应急灯进行更换,确定应急灯全部正常使用。
二、灭火器存在过期现象
我院现用的灭火器多数是在20xx年重新配备的,也有部分灭火器时间长已过期,已安排主管副院长负责更换,将过期的以及干粉不足的灭火器更换下来,重新安装新的灭火器。并组织职工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进行灭火演练,确保职工熟练掌握火灾现场逃生知识以及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三、被褥存放室没有安装灭火器,无排风扇
在本次检查中发现被褥存放室没有配备灭火器和排风扇,对此我院高度重视,要求主管后勤的副院长在内、外、妇科住院部以及医院存放材料的仓库室立即着人安装灭火器、排风扇,并进行线路检修,确保医院存放的易燃物品室不留安全隐患。
四、配电箱电路发现打火现象
对于上级部门检查我院配电箱打火现象,我院立即请电工前来检修,查出是由于线路老化的原因造成,更新线路后隐患排除。我院要求电工对全院线路一并检修,共发现线路老化两处,均已更换,另外医院规定,任何科室和个人未经医院同意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以防发生危险。
五、存在氧气瓶乱放现象
医院氧气瓶主要集中在病房区,由内、外、妇科护理人员负责管理,经检查发现内科氧气瓶部分停放在楼道,没有及时安放在急诊室,对此问题我院对内科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批评,责令内科将氧气瓶认真管理,标明“空”、“满”,并及时放在急诊室以备使用。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关乎全院医护人员和病人的生命安全,我院对此也非常重视,定期检修线路,排查院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上级领导部门发现我院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我院高度重视认真整改,今后我院一定继续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院内安全生产不留隐患。
卫生院
20xx年5月29日
篇7: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公司在安全生产上,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观念,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切实保证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安全生产状况。
公司认真执行各类安全文件与安全例会会议精神以及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生产一线隐患排查力度,公司严格采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模式,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完善,建立了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我公司按照“全面、全员、全方位、和全过程”原则扎实认真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采用“宣传发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定期考评、自查整改、自评申报”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扎实抓好班组一级安全建设。
二、安全生产机构组成情况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的生产厂长任副组长,公司行政厂长、副厂长及其他各车间主管为成员的标准化自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协调、不符合各项整改、完善检验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隐患排查自查情况
公司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检查记录,并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评估报告、实施计划进行的调整,并有修改记录。
教育培训。公司建立了培训和教育管理制度,20xx年8月,公司聘请安全管理专家为公司各级负责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定期举办各类安全知识教育班和专项安全技能培训知识,并登记建档,并对结果进行考核。
设备安全运行。设备危险是企业绝大部分风险的源头,必须控制好设备在运行中的风险,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对重点设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从设备操作、润滑、修检、维护、卫生清理、辅助设备是否齐全、运转环境等方面统一要求,并逐一完善;配套安全设施,从细节加强管理;对于手持电动工具,升降机,临时线路等设备作为本企业使用率非常高的器械和工具,从操作使用、设备安全性、使用境等方面按照标准进行整改,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应急救援。公司建有应急联络管理体制,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专项安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管理安全有效,对安全应急救援进行动态梳理与补充,使现场的配置达到要求。
四、问题整改情况
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方面,各部门、车间之间存在差距,公司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安全绩效部门,考核不认真,公司加大考核制度的力度,积极督促安全绩效的落实;相关器械、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公司着力排查设备安全性能,保障设备、器械规范安全运行。
五、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展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培养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与安全操作规范;对特种工人,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确保人身,财产,设备,生产安全;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由车间安全员兼管,做到经常检查,定期充装;规范员工生产着装要求。严禁职工上班穿拖鞋、赤脚、酒后上班。要坚守本职岗位,不准擅自离岗串岗;奖惩分明。公司要对在安全生产符合规范要求的、表现优秀的车间及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车间或个人进行惩处。积极预警。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人员、器械进行定期检测,一旦发生意外,公司立即采取立警预案,将损失降到最低。
篇8: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一、目的
为了改善仓库目前的混乱现状,提升仓储管理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使仓储管理规范化;达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为公司各部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前存在主要问题:
1、仓库部门职能、职责不清,部门岗位职能、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责任不能落实到人;
2、仓库布局规划不太合理,区域划分不明确,造成空间利用困难和浪费;
3、物料标示不清,没有规范的物料标识。
4、物料摆放不合理,出现混、乱、杂 ,同种物料放置于几个地方,找货难;没有实施“先进先出”管理。
5、物料入库未经品质检验(没有最重要的进料检验),良品、不良品混杂。
6、物料编码管理不严谨,存在一料多码和一码多款物料现象。
7、库存积压严重,呆滞物料处理不当,增加仓库管理成本及库存压力;
8、仓库管理系统不完善,没有明确的仓库运作流程,仓储作业规范及管理制度不健全。
9、产品资料缺失(没有BOM表,没有产品物料清单),生产用料发放缺乏重要依据,工作盲目性严重,作业效率低;
10、ERP系统形同虚设,系统数据不准确、不及时,未能发挥其有效功能,难以为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物料信息没能共享,库存管理信息不流通。
三、主要原因分析:
基于公司目前物料管理现状,经过分析,本人认为根源在于:
1、公司对仓储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确,高层领导重视度不够。
2、长时期的无序管理。
3、仓库处于开放式管理状态
4、物料进出库没有严格的流程和工作纪律管控,未明订各项具体作业流程,在作业上无从遵循,造成执行上的困难;
5、仓库管理人员仓储管理知识不足,业务能力欠缺;
6、公司营运体系的不完善,受销售、采购、生产、品质等部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严重,特别是受生产计划的影响很大,造成收料、发料难及料帐整理困难。
四、改善思路:
1、明确仓库的职能、职责及仓库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 仓库的主要职能:
① 依据订购单点收物料,并按货仓库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检查数量.
② 将IQC验收好的物料按指定位置予以存放.
2、库存物料整理
库存物料搬移
根据仓库划分,分别将原材料仓 、化学品仓、消耗品仓、零配件仓、包装材料仓、半成品仓、成品仓各仓所属物料搬移至本仓库内划定区域,将散布于生产车间、工厂内各处的应归仓管理的所有物料收归于各所属仓库进行统一管理。
库存物料整理
将各仓库内物料按区域划分分类整理,同种物料放置在一个位置,更换受损包装、标识;改变找货难、找不到货的问题。每天仓管员在完成收发货工作后,利用工作空闲时间对仓库的卫生和货物的堆放进行及时的整理,最终做到:
仓库管理两齐:库容整齐、堆放整齐
仓库管理三清:数量、质量、规格
仓库管理三洁:货架、物件、地面
仓库管理三相符:帐、卡、物
仓库管理四定位:区、架、层、位
在库物料标识管理
建立明确的在库物料标识,重新设计出物料标示票、半成品标示票、成品标示票等物料标识,所有在库物料必须标识,且标识清楚。(物料标示票、半成品标示票、成品标示票见附件)
3、控制物料进出库管理
要想达到仓库管理的整洁、规范、标识清楚,帐、卡、物一致,在建立严格的物料入出管理制度的同时,必须对仓库进行封闭式管理,严肃物料入出仓库的工作纪律。
物料入库管理
①材料的入库分为:外购材料(包括外购原材料、外购五金件、外购附件及包装材料等)的入库、外协加工产品的入库、半成品的入库、产成品入库及工装模具入库等。
②外购材料入库时需对照送货单数量进行验收并填写来料检验单至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签字。如合格,仓库管理员则汇同《采购申购单》(包括物料采购计划)、《送货单》、《来料检验单》填写《入库单》,由采购人员签字后办理入库手续。如不合格,则拒收,并及时沟通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手续,如属于产品外观、尺寸等有可能不影响材料使用性能的,由采购人员会同生产、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评审,评审合格让步接收,评审不合格,则办理退货手续。具体工作流程按《物料收料管理规定》执行。
③公司内部生产半成品、成品入库则由该车间最后一道工序生产员工(或该部门指定领料或入库人员)填写《半成品入库单》、《成品入库单》,并由质量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质量,车间主管签字后至相应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④外加工产品入库入库时需对照《送货单》数量进行验收并填写《来料检验单》至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全检或抽检)后签字。如合格,仓库管理员则会同送货单及来料检验单填写入库单、外协加工主管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如不合格,则直接退回供应商。
⑤物料办理入库手续后,仓管人员需及时将物料协调至相应货位,如需生产人员协助,可以和相应部门主管协调,并作好物料标识。
⑥相关仓库人员及时按照入库单内容汇总至手工帐本、电脑台帐,要求数据必须准确。
物料领用管理
① 物料的领用必须先由领用人先填写《物料领用单》,由部门主管签字后到仓库进行领料,正常生产物料的领料数量需要在该订单物料需求计划数量范围内,不允许超领,超领物料需注明原因(如质量或者材料质量问题等等),由生产经理签字后方可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在条件成熟后零配件仓、包装材料仓可推行备料制作业方式。
② 生产辅助用料(如工装模具、低值易耗品、各类附件等)的领用由各部门主管仔细审核签字后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③ 半成品需要发外协加工的,要按照半成品入库手续办理,产品直接发外加工单位的,可由交接人员当场进行,交接结束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④ 产成品的领用则由销售部相关人员填写出库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后
至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具体工作流程按《成品收发料管理规定》执行。
⑤ 仓管人员对出库物资应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⑥ 仓管员核实出库单的物料名称、型号规格、领用数量、生产批次号后进行发放,并及时登记好物料管制卡。
⑦ 仓库管理人员及时按照出库单内容及时登记至手工帐本、电脑台帐,要求数据必须准确。
4、库存物料盘点
根据本公司物料的特性和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司对库存物料建立实行账(ERP系统账)、账(手工台账)、卡(物料卡)、物(在库实物)、票(物料标示票)管理制度,实施循环盘点、定期盘点、年终大盘点盘点管理方式,以此来确保仓
库库存准确率。
盘点方式简介
循环盘点:
定义:每天按照总帐上物料进行一定数量不同物料进行的清点核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盘点的物料。
篇9:安全生产整改报告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评。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点突出,目标明确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一个“防”字上,结合我公司施工工程的特点,我们首先强化了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对用电、防火、脚手架、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做为重点进行了高频次的检查。其次我们认真进行了安全生产宣传和学习教育工作。三是严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在岗在位情况及选种作业售货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四是对各种人群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行提问式抽样调查,同时落实了各种通道、临边、洞口安全防护的到位,加固了现场围栏。作到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和消防措施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五是对防汛器材及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特别是对工人宿舍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使之达到了防汛、防暑的要求。六是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了检查落实。
二、机构健全,认识到位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我公司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经理x担任组长,副经理x为副组长,xx、xx、xx、xx为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公司领导也多次利用各种会议组织干部职工对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会议精神进行认真学习贯彻,提高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并要求干部职工必须坚持逢会必讲,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来管,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
这次安全生产检查,我公司专门选拔出对安全工作有丰富经验的同志组成了安全生
产专项检查组。这些同志因为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经验,所以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着深刻的认识,思想上能真正深刻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在这些精干的同志的参与下,检查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展开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检查组分2个小组同时开展工作,对用电、防火、脚手架、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和环节,做为重点进行了高频次的检查。下发整改指令书10份,针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
由于我公司曾多次开展过此项工作,所以这一次大检查从总体上看安全隐患不十分突出,但也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地方、部分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临时电电源线老化,裸闸较多,操作程序不规范等。
2、有的公众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施工现场防汛器材不全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公司做出了以下处理:
一是责成工地电工全权负责所有电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整治工作;
二是检查组根据所检查的对象,视其情节提出了整改意见。
三是防汛器材要求尽快购置齐备。
在这次安全大检查工作中,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了监督作用,体现了公司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许多不利于职工和企业生产安全的消防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排除,被整改的也根据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迅速进行了整改。整个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篇10: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篇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特制定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为“全力打造中央商务区,全面推进下城区现代化”、“创建全国一流城区”和“创建平安下城,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体现,也是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的具体实践。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街道或主管部门和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所在的街道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按以下规定报告:
(1)发生死亡2人以上(含2人) ,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2)发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或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由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所在地域街道或主管部门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发生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也可以委托和指定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轻伤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 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街道或主管部门;各街道和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下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或主管部门牵头,事故单位配合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上报下城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交通、消防事故等,在计算死亡期限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各职能部门包括交通、消防、质检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表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本制度适用于在下城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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