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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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本文共4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信誉”提供。

篇1: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篇2: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试点分局。

第二条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以下称网上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称核销单)和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销单相关信息与出口收汇信息匹配后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外汇管理部门在审核其真实性后通过互联网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出口单位的一种网上核销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以下称网上核销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实现网上核销而设计开发的应用系统,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辅助系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业务的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手续,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网上核销方式。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

网上核销登记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单位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网上核销业务。

第六条

网上核销方式分为网上核销自动审核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实行网上核销自动审核的出口单位,除外汇局规定的应由人工审核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外,不需到外汇局现场办理。实行网上核销人工审核的出口单位,对其所有核销业务,在通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核销单相关信息和出口收汇信息匹配报告后,需持规定的核销资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对具备下列条件或本年度新成立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可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设定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1、上年度出口收汇考核不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2、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向外汇局申请终止网上核销业务。

第八条

出口单位违反网上核销管理规定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可终止其办理网上核销业务或撤销其网上核销资格;对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电子数据和恶意攻击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应立即撤消其网上核销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被撤消网上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外汇局应取消其网上核销自动审核资格。

第九条

外汇局应将登记、终止、撤销网上核销业务的出口单位名单抄送当地税务部门。

第三章

网上核销数据管理

第十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出口收汇、国际收支申报及“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等手续。

第十一条

外汇局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出口单位办理网上核销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等相关信息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供出口单位提取。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本单位需用于核销报告的核销单与出口收汇的相关数据信息。在未实现将境内收汇、加工贸易合同信息电子数据批量放置外汇管理部门网站的情况下,出口单位可在网上核销系统录入境内收汇电子数据、加工贸易合同信息,以及可自行录入需用于进料抵扣或冲减出口核销额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出口单位自行补录入电子数据后,应按规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口单位通过互联网向外汇局报告的核销电子数据与相关书面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口单位应保证本单位网上核销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不得篡改从外汇管理部门网站提取的任何电子数据。

第四章

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出口单位应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一)逐笔报告: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差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逐笔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二)批次报告:对全额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批次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三)来料加工批次报告:来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四)进料加工批次报告:进料加工项下的出口业务,出口单位应按合同向外汇局进行批次核销报告。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完成核销单信息与收汇信息匹配后,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进行网上核销报告。

第十五条

出口单位应将加工贸易合同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向外汇局报告。同一合同项下的'核销手续全部执行完毕后,应办理该合同的结案手续。

第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十六条

外汇局利用网上核销系统对出口单位上报的网上核销报告进行自动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数据转入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将已核销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出口单位。对未通过自动审核的网上核销报告,外汇局应列明原因,通过互联网通知出口单位重新进行网上核销报告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动审核资格的出口单位,或者外汇局规定的不符合自动审核条件的核销业务和报告数据,出口单位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无需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外汇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的已核销数据清单。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局和出口单位应妥善保管网上核销的业务档案资料。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保存3年。

出口单位对外汇局审核通过的核销数据应及时打印“出口收汇核销信息登记表”与相关的核销凭证一并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XX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

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

篇3:出口收汇网络核销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协助甲方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的`工作效率,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软件(以下简称该软件)一套,帮助甲方正确安装和使用该软件,并向甲方提供与该软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该软件是_________委托乙方开发的,甲方可用该软件通过互联网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包括:一般贸易核销和其它贸易核销),软件功能及使用方法详见产品介绍。

2.乙方通过电子邮件或诚本信用查询网(_______________)向甲方传递有关信息:__________的业务通知、公告、外贸政策、法律以及行业动态等。

3.如果甲方需要,可以向乙方申请免费加入_______________网站会员,通过该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信息。

二、服务收费

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_________元。

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

该软件使用一年后,乙方给甲方提供软件升级有偿服务,收费优惠。

三、该软件的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承诺对该软件不进行复制,转让或修改等侵权行为。乙方保留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若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4:报关员考试之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权

出口单位向海关制卡中心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5、外经部门**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提供下列资料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1.核销员证;2.IC卡;3.出口合同复印件(首次申领时提供)。

网上出口口岸备案→出口报关

网上交单

银行收结汇

备齐已出口收汇的下列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1.出口收汇核销单;2.**;3.报关单;4.银行结(收)汇水单等。

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到税局办理退税

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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