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的学习与工作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烊烊鸭”提供。
篇1: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第三条 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篇2: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研究院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范例
此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一般规定及企业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XX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XXXX研究院(以下称“企业”)
企业住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三条 企业是中国XX集团公司设立的,以科技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中国XX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X万元,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以货币方式投入。
第五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切实把技术创新作为增强企业生产力的关键措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六条 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内贯彻执行。
第八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章 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九条 企业宗旨:依托科技优势,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把企业建设成集工程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产品制造、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
主营:建筑业(土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督及管理,工程与产品检测,计算机软件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五金交电、通信设备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兼营:实业投资、物业管理、培训、房屋租赁;日用百货的.销售、机动车停车服务等业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方式:工程承包、设计、生产、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销售、代销、代理、装修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
第十三条院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院长由中国XX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四条 企业建立以院长为首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系统。院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院长领导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企业的各项计划。
(二)决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
(四)提出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五)依法奖惩职工。
第十六条 院长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企业的决策机构为院务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职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义务。
第五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缴纳各种税、费、基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企业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纪律。
(一)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预提和摊销费用,计提和处理资产损失。
(二)开展目标成本管理。
(三)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控制,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报表内部管理制度。
(四)加强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帐目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缴纳各项税款。
第六章 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工资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多种形式吸收优秀科技人才。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定期审核,并实行任期制。企业有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第三十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保障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解散;
(二)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撤消;
(三)企业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前条原因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债权、债务,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清算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起草、修改经中国XX集团公司批准,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篇3:非公企业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是;工会职工俱乐部。
第二条;本单位住所是;
第三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类型是;自收自资。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1万元。
第四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宗旨是;为丰富全区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职工群众文化活动,繁荣职工群众文化事业。
(二) 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办好职工小图书室、小阅览室,丰 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 组织职工进行科技知识、劳动技能以及文艺创作等方面的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
(四) 组织职工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文体比赛,提倡健康文明的生 活方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第八条;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行政任命。
第十条,拟定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的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审查审核批准本单位上报有关单位的报告,材料,决定。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调整。
(四)审批本单位的财产,财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拨款(自收自支)。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你,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撤销。
(三)因合并,分列,解散。
第二十条,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五条,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2xxx年4月15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篇4: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必须具体、明确,限60字。】
具体为:
(一) ;
(二) ;
(三) ;
············。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
(三) ;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3、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4、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5、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6、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篇5: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本
说 明
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四、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制定或修改章程,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依照宗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必须具体、明确,限60字。】
具体为:
(一) ;
(二) ;
(三) ;
············。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
(三) ;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3、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
4、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5、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
6、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公司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2023-04-28
-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023-08-25
- 企业法人离任述职报告2025-07-11
- 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汇报2023-02-18
- 非公企业党员个人总结2023-02-27
- 非公企业党员承诺书2023-03-15
- 团县委非公团建工作总结2022-12-19
- 非公企业党建上半年工作总结2022-12-16
- 非公企业党建典型事迹材料2025-02-10
- 章程修正案2025-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