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熊晓峰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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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熊晓峰

南昌市司法局   熊晓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提到全党面前。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再一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无疑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指南。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由于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遵纪守法,更加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治权威。从各国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在建构和谐社会中扮演双重角色:建构和谐社会主要就是通过削减政府职能和重塑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而作为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又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之于建构和谐社会的这种双重属性,就注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构法治政府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凌驾在社会之上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体现。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由于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而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关乎公民权益的得失,行政权力对公民权益影响具有普遍性,几乎是“从摇篮到坟墓”,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行政权是把双刃剑,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社会关系,而违法行使则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同时法治政府也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没有责任感,任何社会都不会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责任感,个人的发展就会变成自私自利。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没有责任感的社会,其凝聚力就会大大被削弱,社会的和谐程度更会受到损害。和谐社会法治基础中最坚实的根基就是规定明晰、追究得力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在侵犯公民权益之后无须承担责任,社会公众也决不会自动地对社会尽义务,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建立在虚假的法治基础之上而不可能实现和谐。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环境条件,国际社会普遍开展的政府再造运动使政府行政组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也不再是与社会公众相脱离的力量,而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责任是社会公共责任的核心,政府承担责任是改善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背景条件,这些背景条件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是共同的。这些背景条件决定了中国的转轨并不只是经济体制上的转轨,更应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从政府管理活动以行政组织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从强调政府管理对维护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政府管理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社会公共责任机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由只是注重规范社会其他主体的行为到注重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

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要有强烈责任意识,谨慎作为,不做不利于社会关系和谐之事;要敢于负责任,积极行使职权,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能够撤销或者改正行政决定,纠正错误;能够通过行政赔偿等方式弥补公民的权益损失。

现代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虽然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但并不能说我们的行政法律都发挥了充分的作用,虽然说法律制度生效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少行政法律制度出台之后便不幸被束之高阁,并无实效,有的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如果行政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却并未成为能够行动的“活法”,有效力而无实效,那就有可能诱致社会关系的失调;造成这种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行政法律制度因滞后于实践而无法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行政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而无法付诸实施,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不当导致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收益,行政法律制度因刚性不足而被其他制度取代,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因不切实际而致实施成本高于收益,而更多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

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会以

多种方式导致社会失调。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安排通常负责理顺一类社会关系,如果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徒有其名、缺乏实效,那就会导致这类社会关系因有法不依而失调。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还有可能产生传染性,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有可能殃及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行政法律制度失效还有可能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一起违法不究有可能引发同类违法事件的泛滥,一次违法成功产生再次违法的激励。这显然严重损及法律权威,产生更大范围的社会失调。

行政行为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渠道和完善制度以减少失误也是行政制度的自身客观要求。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但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何况事后的救济总令人无奈,从方法论的角度,要使一事达成最佳效果,必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加以全面的考量,就行政行为而言,就是要加强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面就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加以监督,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从目前的监督体系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一些监督部门力量薄弱, 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 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靠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来“紧急救火”,追求轰动效应,但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监督不力,惩处不严,;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严重,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于搞“既往不究、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以上种种导致了执法行为的偏误及其损害后果往往难被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的结果往往无人负责处理,对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某一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以及对它的监督检查究竟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究竟由谁负责处理,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执法者受监督、负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外,更要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完善监督程序。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渠道和形式,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依法治理为具体实施手段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其关键在于确立一个明确的职能7部门、依据有效的制度、运用合理的手段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我们现有的机制中就这样的部门、制度与手段,并不需要去重新创设,这就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治理和考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充分运用和发挥过,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依法治理的功能,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目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三、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理不仅是具体地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会激发起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又为依法治理提供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反过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会严重削弱法律的权威地位,极大挫伤广大公民学法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制约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的一个心理因素。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治理的一支主力军,同时也是依法规范公共权力的重点对象。因此,需要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创新来实现行政管理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

1、抓好领导的学法用法。实现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由于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特殊作用,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能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而关系到能否确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实施,故须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龙头”。牢固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深化依法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要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领导干部事务繁多,责任重大的特点,要强化中心组学法、党校轮训、学法用法登记、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年度学法用法考核检查等制度,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面对法律知识及条文的繁复,领导干部不可能全面掌握和理解,应把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作为重点。为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要讲究方法,使学法用法能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2、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这包括在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中加大法律知识所占比重,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⑴对于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的比重目前至少应占一半以上。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现的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首先应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就把好

法律素质关。⑵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变动较快,这就要求有行使执法权的公务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更新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增大业务学习内容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脱产参加短期培训等。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不熟悉与本行政部门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难以胜任行政领导工作的;特别是对于重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其机关首长(包括其主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对该项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凡拟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人选,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只有通过了以现行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专门和综合测评者,方有任职资格。

3、抓好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这个“重头”的学习。由于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是直接实施法律的具体者,一是要求他们对国家新修订颁布的政策法规先学一步,做到早理解早掌握;二是要求他们对专业法律法规要在掌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加深理解;三是要求他们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上,一是要狠抓学法制度的落实。坚持“一月一法”、“一法一考”、“年度考试”等制度,以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题培训与系统学习相结合,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与增强实际操作能力相结合等方式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二是要严格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过错责任,确保他们能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4、加大依法治理的督查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除了紧紧依靠各级人大,主动配合人大有关部门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外,还要接受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投诉。依法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的现象。对于行政行为垢事前布置、预防,事后的救济已有不少的渠道、方法,而对于产生问题最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行政行为过程,还没有有效、明确的机制与部门予以督查。目前各地推行的机关交通投诉只是基于公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更多的是针对人而非针对事,其手段也只限于党纪、政纪。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相较于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处于更高的地位,作为职能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责无旁贷地负有依法治理的督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置专职机构受理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投诉,将年度的静态依法治理书面考评改为动态的随时考评,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

篇2:认真落实依法治理稳步推进依法行政

认真落实依法治理稳步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我党要依法执政,这是党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为党领导的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具体落实依法治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多年来,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局按照“依法治市(区)”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以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为主线,以创建新时期有特色的工商文化为载体,以作风整训为突破口,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善服务态度、认真履行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进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

一、领导重视,常抓不懈,将依法治理工作立于全局统揽地位

任何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思想重视,提供组织保证是前提。依法治理、“四五”普法伊始,分局领导就将这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以一把手领导为组长的“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法制科,所属单位也明确依法治理的主要负责人,每个科所设立了法制员。四年来,领导班子调整三次,我们都能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人换线不断,时刻有人抓,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治理和“四五”普法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几年来,分局党组为了顺应工商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全局范围内实行科所长竞争上岗和全体干部双项选择,对科所班子调整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法制员队伍建设,及时调整了法制员,在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的同时,法制监督和普法教育也得到保障,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普法措施,坚持学考结合,在普法中注重形式与效果相统一。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四年来,分局严格落实普法措施,坚持学考相结合,注重深度与广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形式与效果相统一,在全局范围内广泛的开展了普法教育活动。

1、加强培训,提高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分局首先将提高内部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列为“四五”普法的重头戏。对此,我们做到了“四有”:一是普法教育有计划,每年年初即由法制部门制定本年度法律、法规学习计划,保证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二是普法教育有资料,及时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材料发到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三是普法教育有检查,采取各种方式对干部集中进行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四是普法教育有总结,好的予以表扬,不好的予以补课。四年来全局共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共36次,4600人(次)参加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学习,参学率达98,我们先后8次邀请有关院校教授、专家、学者前来授课,强化干部法律素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同时,我们还根据每年度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一季一法一考”、“普通话”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初级英语”考试、“岗前培训”考试、“执法资格”考试、“案件主办人资格”考试、“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等共32次约2860人(次)参加的学法、培训考试活动,人均分87.5分。四年来我们还先后三次组织42人次参加省、市局“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对基层法制员、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业务培训40次;积极开展“规范执法・百日竞赛活动”,组织法制员核审技能竞赛、办案人员执法技能练兵。通过学法、普法考试,执法技能竞赛,分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水平有显著提高,对工商主要法律、法规能较好掌握的人数由原来的40提高到现在的90。全局工作法制化和法制工作全局化的理念已成为全局干部的共识。实践证明,这种学考结合、以考促学、以学促治的方法行之有效,对提高干部的法律素养,确保依法行政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2、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多年来我局以“作风整训”为契机,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导向,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手段,以确保执法质量为根本要求,以树立文明执法形象为内在动力,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活动,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克服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现象;树立公正执法观念,克服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现象;树立廉洁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现象。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案件核审制度》、《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工商所案件核审制度》、《工商所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跟踪卡制度》等,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

3、强化法制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促进职能到位,确保依法行政,多年来我局强化法制监督力度,拓宽法制监督领域,将行政许可、行政

认真落实依法治理稳步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我党要依法执政,这是党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识的深化和发展,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为党领导的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具体落实依法治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多年来,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局按照“依法治市(区)”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以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为主线,以创建新时期有特色的工商文化为载体,以作风整训为突破口,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善服务态度、认真履行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以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推进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

一、领导重视,常抓不懈,将依法治理工作立于全局统揽地位

任何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领导思想重视,提供组织保证是前提。依法治理、“四五”普法伊始,分局领导就将这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成立了以一把手领导为组长的“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法制科,所属单位也明确依法治理的主要负责人,每个科所设立了法制员。四年来,领导班子调整三次,我们都能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做到人换线不断,时刻有人抓,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治理和“四五”普法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几年来,分局党组为了顺应工商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全局范围内实行科所长竞争上岗和全体干部双项选择,对科所班子调整的同时,也非常注重法制员队伍建设,及时调整了法制员,在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的同时,法制监督和普法教育也得到保障,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普法措施,坚持学考结合,在普法中注重形式与效果相统一。

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四年来,分局严格落实普法措施,坚持学考相结合,注重深度与广度相结合,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形式与效果相统一,在全局范围内广泛的开展了普法教育活动。

1、加强培训,提高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分局首先将提高内部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水平列为“四五”普法的重头戏。对此,我们做到了“四有”:一是普法教育有计划,每年年初即由法制部门制定本年度法律、法规学习计划,保证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二是普法教育有资料,及时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材料发到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三是普法教育有检查,采取各种方式对干部集中进行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四是普法教育有总结,好的予以表扬,不好的予以补课。四年来全局共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共36次,4600人(次)参加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学习,参学率达98,我们先后8次邀请有关院校教授、专家、学者前来授课,强化干部法律素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同时,我们还根据每年度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一季一法一考”、“普通话”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初级英语”考试、“岗前培训”考试、“执法资格”考试、“案件主办人资格”考试、“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等共32次约2860人(次)参加的学法、培训考试活动,人均分87.5分。四年来我们还先后三次组织42人次参加省、市局“红盾杯”法律知识竞赛;对基层法制员、行政执法人员组织业务培训40次;积极开展“规范执法・百日竞赛活动”,组织法制员核审技能竞赛、办案人员执法技能练兵。通过学法、普法考试,执法技能竞赛,分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法规水平有显著提高,对工商主要法律、法规能较好掌握的人数由原来的40提高到现在的90。全局工作法制化和法制工作全局化的.理念已成为全局干部的共识。实践证明,这种学考结合、以考促学、以学促治的方法行之有效,对提高干部的法律素养,确保依法行政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2、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多年来我局以“作风整训”为契机,以提高执法水平为导向,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手段,以确保执法质量为根本要求,以树立文明执法形象为内在动力,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活动,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克服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现象;树立公正执法观念,克服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现象;树立廉洁执法观念,克服随意执法、滥用职权现象。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几年来,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案件核审制度》、《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工商所案件核审制度》、《工商所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跟踪卡制度》等,从制度上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

3、强化法制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促进职能到位,确保依法行政,多年来我局强化法制监督力度,拓宽法制监督领域,将行政许可、行政

收费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全部纳入法制监督范围,对行政处罚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对立(销)案、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全部由法制机构实行六个扎口管理。在全局树立了大法制理念、法制统揽全局的理念,全局工作法制化、法制工作全局化得到肯定。

一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办案部门申报,法制机构核审,报局长批准后,由分管局长亲自参加,法制机构实施案前、案中、案后全方位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依法行政。四年来,由分局挂牌督办的案件共36件,件件有落实,在历年省、市局行政执法检查中得到了肯定和表扬。

二是实施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我局为了确保执法人员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对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由法制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联合向当事人发放跟踪监督卡,由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案件事实的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执法程序及有无徇私枉法、不廉洁执法等情况进行反馈。几年来,我们已先后发放案件跟踪监督卡288份,这项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人员办案的随意性,为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工商形象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建议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几年来,我们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级执法岗位的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提高了分局执法的整体效能,改善了执法的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一季一评的“行政执法质量评比”活动和日常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通报或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到目前止共发放行政执法建议书16份,对有过错的责任人实施过错责任追究5起,扣发奖金500元。

由于我局采取了上述措施,推进了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四年来共发生行政诉讼16件,行政复议5件,至今没有一起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执法检查有错案。

三、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服务意识,促进辖区经济发展。

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普法宣传,为经营者提供法律服务是依法治理、依法行政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在抓好系统内部的法制教育同时,还根据“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工商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建设“服务型工商”为主线,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发展环境,对辖区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构筑了一个“亲商、安商、富商”的发展环境;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增强维权意识,营造了一个“放心、舒心、称心”的消费环境。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维权意识。“四五”普法以来,我局始终以中消协年主题为主线,以开展各种专项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维权活动,每年“3・15”都举办大型的咨询宣传服务活动,并利用“红盾”进社区、“红盾”进商场等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至今为止,已举办了“讲诚信、反欺诈”、“安全健康消费”、“明明白白消费”、“绿色消费”、“科学消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等16次各项宣传服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3500份,制作普法教育展板110余、宣传条幅40余条,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4920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8.8万元,维护了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履行服务职能,促进守法经营。我局根据普法教育计划,围绕普法教育内容和各时期举报、投诉的特点、热点、和难点,大力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帮助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四年来,先后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工商联络员学法培训、考试三次,参考人员235人次;举办市场负责人培训3期,参培人员210人次;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各类学习班17期,参培人员1100人次;举办个体、私营企业岗前培训、法制教育共26期,参培人员共2850人次,共发放宣传书籍、资料6410余份。倡导企业把握好企业的生存之本,铺好企业的生存之路,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素质,规范经营行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转变机关作风,打造服务型工商。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富民强市、富民强区、加快发展”目标的指引下,在市工商局要求打造“服务型工商、学习型工商”理念的带动下,我局干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思想更加明确、服务辖区企业的措施更加实在。在日常监管中,我们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日常监管与普法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寓教育于日常监管之中,使普法教育更加深入。近年来,我们先后三次大规模地开展百名干部送法进千家企业活动,自购、自编《经营者必读》、《反假维权有关政策法律汇编》、《服务型工商理论与实践》、《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政策汇编》等4500册,在日常监管中我局要求各相关科所坚持送法进企业,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在执法过程中,端正了少数同志为办案而办案、为罚款而罚款错误观念,树立了行政处罚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与帮助企业整改相结合的理念,对一些大、要案件在处理前主动向政府汇报,力争做到政府满意、社会满意、企业满意。在处理后,坚持实行大、要案回访制度,几年来,我局先后回访相关企业42家,帮助企业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积极帮助企业整改,深受企业的好评。如:上海吉泰交通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销售侵犯“依维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分管局长亲自带领相关科所上门指导,帮助企业出谋划策,树立了自己的品牌,促进了企业发展,企业负责人非常感动。

“四五”普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将会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实践而赋予许多新的内涵。我们将继续努力,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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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实施乡村环保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实施乡村环保推进和谐社会构建

这些年来,农村的畜禽养殖业不断的得到发展,但是其污染的治理速度比较落后,不能满足当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各个养殖场的沼气池建设也不能落实到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科学现象,严重阻碍了农村现代化能源建设的进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污水的排放得不到规范,不能实现规模化的管理工作,这就进一步恶化了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人口众多,现代化农村建设刻不容缓,在此过程中,仅仅发展经济是不够的,是不能实现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它必须保证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生态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结合,才能一定程度上,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也就需要我们针对特定区域农村的发展状况,进行相应方式的解决了。农村的日常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种植业为基础的,在此过程中,不合理的农村种植环节的进行,也会影响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具体来说,如果不能确保塑料棚膜的有效使用,就难以保证农村环境的有效保护,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此过程中塑料棚膜难以实现降解,就容易导致一些白色污染,从而不利于土地肥力的保持,进而不利于农作物的成长,进而影响现代化农业经济的开展,可以看出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是切身相关,并不是相互独立的。

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化肥行业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化肥行业规模扩大,农业对于化肥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而对化肥的过度依赖,就容易导致土壤板结、土壤肥力下降情况的产生,也就不利于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化肥滥用导致的农田土壤污染的现象从出不穷,不利于农村的土壤污染防治,从而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导致地下水出现不同程度的污染,进而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不利于现代农村建设的发展,并且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引发的一系列连锁效应,已经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实现农村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结合,难以实现农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农村建设中,有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体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在生产消费环节中,进行大量污染物排放,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不利于农村整体环境质量的提升,导致农村各个行业层次之间的矛盾加深,不利于农村经济环境的稳定。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在相关农村区域发现大规模移民的现象,不利于农村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土地荒漠化现象是很严重的,比如西北部的腾格里沙漠,它移动的速度是非常快的,目前为止,导致我国大量良田被团史,不利于我国农业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此环节中,大量的村庄被吞没,很多当地群众称为无家可归的流民。比如我国内蒙古自治区的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比较恶劣,已经严重影响农村日常的经济环境的稳定,其陆续出现移民的地方,给接收移民的地区带来了一些人地压力。

1.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因素

(1)如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缺乏一定的规章制度,它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目前来说,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不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村生态保护建设刚刚起步,不能与城市工业污染防治建设相媲美,并且农村生态环境本质基础就比较低,有许多环境污染的问题,依旧存在,比如农村面源污染、养殖污染、农业土壤污染等,这些相关细节的污染,并没有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目前来说,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的某些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的可操行不行,不能有效实现相关环节的落实,不利于农村环保执法工作的展开,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农村文化环境的贫弱,确保一定的环保教育,也不能够实现农村环保的可持续性发展。并且受农村经济建设的影响,其投入资金比较低,缺乏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一些环保宣传难以落实到实处,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到位,不能实现日常农村环保环节的相关落实,也就难以确保农村生态环境的发展,其日常生活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意识相支撑,也就难以满足新农村环境建设的需要了。

(2)导致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日益破坏的因素是很多的,除了三农环节的不协调,还有人地矛盾,粗放式的农业生产模式、滥砍、滥伐等因素的影响,这就不同程度导致了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不合理,也难以实现日常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市污染行业逐渐向农村转移,农村得不到应有的生态补偿,农村环境投入资金的缺乏,也是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加大了人地之间的矛盾,如果这种矛盾不能有效解决,就可能对农村的经济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就可能出现过重的经济开发模式发展,这不利于人与生态自然的和谐。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滥用水资源现象、滥伐等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它不能得到有效化的控制,国家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农村生态环境效益的具体保护。在此过程中,乱砍乱伐,就容易导致农村土地覆盖率的减少,就不利于农村资源的.合理性开发,从而导致土地荒漠化、沙漠化现象的发生,进而不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在此环境中,粗放式的农业生产模式容易使农村出现面源污染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农田化肥的滥用逐渐的显现出来。农田化肥的不断投入,加大了农村的面源污染,不利于农业生态效益的提升。过量的化肥滥用,容易导致环境污染,比如容易导致土壤肥力的下降,容易导致土壤出现板结现象,这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一些连锁反应,从而导致地下水资源的污染,而地下水资源的应用关系到日常农产品的质量,污染地下水,浸染的是农作物的质量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要避免水体富营养化现象,避免非点源污染的发生。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农药大国,农药的广泛使用不仅导致了农产品安全质量的出现,而且不利于相关面源污染的解决。在此环节中,我们要进行相关垃圾资料的有效解决,促近农村环境的保护与农村资源利用率的提升。在此过程中,我们要提高对于水体污染的关注,确保生活污水排放与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促进农村环境污染状况的改善。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中,城市污染逐渐实现向农村转移,不利于乡村企业的有效保护,不利于人们日常水平的提高,更不利于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有效开发,难以实现对城市工业生产的废水、废渣、废弃的处理。以有效提高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有赖于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日常乡村企业环境的有效保护,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实现对技术经济策论的经济政策的深入剖析,避免盲目性、随意性。进行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处理,确保企业相关污染防治设备的设置,有利于乡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经济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的推动式发展。

2.改善农村环境的措施

(1)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我们需要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确保对相关管理人员、农村人民群众,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确保其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确保他们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以有利于促进农村环境的保护,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农村环境保护的开展,起步于农村人民环境保护意识形态的转变,只有确保他们具备环境保护的意识,才能确保农村区域的不合理的生产模式的转变,才能促进生活方式的更新,才能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此过程中,我们要积极倡导农村的环境保护,促进农村生态文明的进步。

(2)为了实现良好的环境效益,我们需要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确保相关环保基础建设的发展,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调节好目前农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也要从长远来看,促进农村综合效益的提高,促进农村环境的保护,实现农村综合效益的提升。为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政府等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其稳定的资金投入,也要健全相应法规,促进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出台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以确保农村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生态效益的发展。在此过程中,积极开展农村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展开,确保对绿色有机肥料的投入利用,提高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农村农业环境的稳定。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控制化肥的利用程度,多使用农家肥,控制农药的使用量,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积极进行退耕还草、还林工作的展开,确保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3)为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我们要开展多模式的生态农业建设,确保农村环境的有效保护,促进农林牧等行业的的良性循环,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避免资源浪费,改善废物污染的环境状况,在此过程中,农村区域要根据自身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变,确保生态环境的保护,满足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确保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践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要积极展开沼气利用等生态建设,促进立体式农业的发展,实现牧农结合的生态农业发展,确保新型农村生态发展构架的确立,实现农村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4)三农问题的有效结合是实现农村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促进三农环节的内部协调,以确保农村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以实现对农村环境的有效保护,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现实情境中,影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是狠毒偶的,比如农村人口的密度,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农业的发展模式,以及农村环境的政策变化等,这些都影响我国农村环境的有效保护。为了实行农村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需要进行农村环境政策体系的创新,实现农村综合效益的提升,针对农村的具体生态状况,进行相关解决方案的提出,以有利于环境政策体系的完善,以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确保农村环境的有效保护。在此过程中,我们要实现农村生态污染预防系统的建立健全,以有利降低城市污染对农村转移的危害性,实现农村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提升,以有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在此环节中,城市要对农村进行一定的生态补偿,以有利于引导性环境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以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督,有利于农村综合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任重道远,需要我们认清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因地制宜。

作者:戚妙富单位: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温岭学院

篇4:推进农业信息化,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推进农业信息化,构建和谐社会演讲稿

各位来宾同志们朋友们:

下午好,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是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在全国上下学习领会两个趋向重要论断,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关注农村、关心农业,关爱农民的新形势下,以推进农业信息化,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召开20**中国信息化推进大会意义重大,必将有力推动我国农业信息化水平实现新的发展与跨越。

上午各位专家领导都围绕大会主题发表了演讲,下面我结合学习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推进农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就搞好涉农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谈几点意见。

一、搞好涉农信息资源开发与服务是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资源开发高度重视,去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中明确指出,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能源材料资源同等重要,在经济社会资源结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的重点,这就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面对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适应我国农村发展实际,重视开发配置涉农信息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信息服务,对于加快农业信息化步伐显得特别重要和迫切,也是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涉农信息资源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已经广泛渗透于大农业的所有产业活动中间。其重要作用日益突出。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传统农业扩展到消费的整个链条,以及农业生态建设保护等多个领域,形成了多元化产业化的体系,发达的交通运输和信息通信网络使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农产品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农产品商品价格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更加依赖信息的准确实用和高效,更加依赖农业生产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的接受和应用能力。随着21世纪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更加深刻,信息资源作为生产要素重要的作用日渐突出,无论生产过程的本身,还是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无论农业产业还是农村社会,信息的影响都无处不在,引导控制并改变着传统要素的集约程度和配置关系,在农业领域,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资源的效益,只有与信息资源结合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其次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农业,迫切要求推进农业信息化中注重开发配置涉农信息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从资源与市场两个基点出发,发挥农产品产品和产业优势,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农产品需求弹性低,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大,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要更多地注重利用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配置,降低农业再生产的自然风险经济风险,减少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地理依赖性。我国不同区域的不同信息的服务主体,不同的信息需求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明显,因此因地制宜提供多元化信息服务,已经在客观上成为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和条件。

开发配置涉农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共享程度也能改善城乡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有力地优化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改造传统农业。从这个意义来说以开发配置农业信息资源为支撑,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技术创新是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农业的现实选择。

还有深化农业市场化改革和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破求需要在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中开发配置涉农信息资源多种形式推进信息服务。信息充分和畅通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是引导产销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而政策,生产、市场价格和科技等资源是推动涉农服务的核心。其配置和开发利用程度,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倒向生产,促进营销,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必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化配置涉农信息资源多种形式搞好信息服务。

第二、涉农信息资源开发配置已经有了较好的开端,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在探索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农业信息资源整合和信息服务中取得一些发展,在农业合农村经济建设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农业信息资源总量不断丰富,信息采集体系基本形成。以资源扩充为特点的信息化已经具备一定基础,经过全国上下各方面努力,现在在全国建立40条比较稳固的信息采集渠道,涉及8千个信息采集点,同时建立了50多个数据库,信息资源涵盖农业、农村经济的基本方面,能够反映经济的基本运行情况。

二是积极推进涉农信息资源共享,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监测预警功能有效加强。90代中期起,筛网滤布农业部建立了由十几个涉农部门参加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会商会制度,20**年农业部率先优化配置部内外农业信息资源,逐步建立了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工作系统,开展大豆、玉米、小麦、棉花、油料、糖料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我们开创信息分析新局面,使信息整合信息服务工作逐步健全。

三是信息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信息覆盖面不断扩大。农业部从20**年开始建立了《农业部经济信息发布日立》制度,形成了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cctv-7,农村杂志社,中央农业广播学校等媒体为主的部署媒体发布窗口,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布。在服务方式上积极试点推广“三电合一”模式,信息服务工作有了新突破,综合利用我国实际,在各地大胆开拓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推广新型服务模式,目前信息服务的模式不断创新,服务成效比较明显,今年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在全国选择6个地市和50个县开展试点,覆盖面达到100个县,这利用电视、电话、电脑三种信息载体,实现传统媒体和现代网络的优势互补。这不但能够充分发挥各个信息载体的优势,而且满足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个性化需求。

四是农业网站及数据库建设规模大,信息服务方便快捷。农业部已经开通了与各省农业厅的卫星通信系统,初步建立以农业网为核心的20多个专业网站为一体的国家农业站。一些涉农部门,如科研院所,压滤机滤布气象部门水利部门等等也积极推进各级网站的建立与利用。同时各级农业部门建立大量数据库,几乎涵盖生产的各个方面。目前我们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已成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时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场信息,科技信息的重要渠道。尽管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农业信息开发配置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涉农信息资源不足,内容不够相对滞后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我们现在修路比较注意,但是车里面资源不充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上不完善,资金投入量较小,区域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需要完善等等。还是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不断提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切实把三农信息及时传播到乡镇村,这也是领导要求。

第三方面多方共同努力,加快推进涉农信息资源开发配置和服务工作。

这既是当前加强农业信息化的重点,也是推进农业信息化一个难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强化建设基础设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信息基础设施是农业信息资源开发和推进信息服务的依托,加快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息资源开发配置和多种形式推进信息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农业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时期。推进农业信息对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经济意义以上领导专家讲得很清晰了。加强农业信息化,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工作,这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使信息化基础设施简陋状况有一些改善。

二要加强涉农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目前我国农业相关信息分散不同管理部门,不仅给获取利用信息带来不便,也难以满足政府宏观调控的要求,今年按照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信息化小组20**年工作的精神,农村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政务协同任务由农业部牵头,会同发改委等22个部委共同完成。刚才季司长讲到涉农信息资源分布20多个部门,今年国务院信息办明确农业部门牵头进行整合。目前我们对有关部委的信息资源做了初步调查,初步了解各相关部门的资源情况,下一阶段按照涉农资源的整体构想,逐步建立涉农部门信息交流机制,推动涉农信息共享,搞好农业信息系统网站,信息资源的集成和整合,使政府企业获得充分可靠的信息,我们大家共同配合这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要抓紧实施金农工程,全面推进信息服务,金农工程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经过几年努力,金农工程利用服务体系,抓好涉农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点是健全完善农产品预警,市场兼管和农村市场科技信息服务三个应用方面。

四要推广“三电合一”创新服务形式,多年来在信息服务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可以说现在多种形式为基层和农业信息服务,“三电合一”是新时期推进农业信息服务的实现形式。同时本着着眼于需求,着眼于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百万人上网,信息公告栏,信息大集等经验,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因地制宜探索信息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

五要抓紧建设信息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要开展对各级农村队伍管理和农村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对各级农业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这方面农村信息员也是重要力量,依靠他们及时收集信息反馈信息,与此同时创造环境,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业信息化的服务。

同志们朋友们,涉农信息资源开发配置与服务工作是一个涉及多部门,跨行业的庞大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协作才能完成。农业信息化工作涉及各个方面,需要我们全社会上下共同关注,各方合力推动,我们要以这次大会为契机,坚持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与创新,加强与各方面密切与协调配合,我们感谢社会各界,新闻界的朋友们,多年来在我们推进农业信息化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希望大家今后继续给我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的朋友积极参与,共同维开发配置涉农信息资源,搞好农业信息服务,推动农业信息化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篇5: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强化法律监督心得体会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强化法律监督(心得体会)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征程中,固然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做好很多工作,但重视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其意义无疑是重大.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我国社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党的历史方位的正确把握,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正确把握,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法律来调整,需要法治来保障,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因此,为了顺利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把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法律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现象,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侦查(对部分案件的侦查和补充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能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在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同时,随着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新的深刻的变化,我国也正处于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任务非常艰巨。

篇6:公证赔偿的思考/熊晓峰法律论文网

公证赔偿的思考/熊晓峰法律论文网

公证赔偿的思考

熊晓峰

西安宝马彩票案把本就处于尴尬境地的公证处推向风口浪尖,使得公证的形象和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公证责任、尤其是公证赔偿责任一时之间成为了公证行业内外的热门话题,随着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确立的公证过错要赔偿,公证是否要赔偿已不再是一个争论的话题,公证赔偿作为民事赔偿的性质也似乎成为了定论。但公证赔偿并不是无可争议的,公证赔偿仍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目前的中国公证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1、公证处无法成为被告。198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合同公证失误公证机关能否作为被告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国家以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法律形式,签订经济合同,申请经济合同公证和履行经济合同公证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公证机关对经济合同公证不当或者错误的,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就直接从审判实践上切断了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索赔的途径。

2、公证过错与当事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我们目前对公证赔偿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即赔偿事项与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是内在的、直接的、必然存在的,也即错证或者不当公证直接导致了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但我们知道,无论中国公证的定位如何不明,至少有一条是明确无误的,它只是一种证明行为,作为一种证明行为,其结果DD公证书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与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证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加强了公证书的效力,将其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并列,但其地位无论怎样高,它也只是被作为证据来使用,不通过其他人的行为,它自身是无法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因而公证过错是无法直接导致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过错与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替代责任的抗辩。因为无法证明公证过错与当事人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专家就认为公证赔偿是一种替代责任性质的民事赔偿。所谓替代责任,就是为不是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新理论,杨立新教授主编的《民法》中指出,替代责任就是特殊侵权责任。①但是责任人的抗辩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尚有第三人过错,这不但已有了无数的案例,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所明确。《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所针对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但《解释》中所确立的第三人过错免责原则是《民法通则》及此前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的原则,且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涵盖了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主张公证应承担赔偿的人无论是认为公证赔偿是民事赔偿、还是强调其是替代责任,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有《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121条正归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但侵权的损害赔偿理应同样适用。

二、《民法通则》第121条

比较一下《国家赔偿法》出台前后我国民法方面的论著,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国家赔偿法》出台前的论著提及《民法通则》第121条的都呼吁要尽早出台《国家赔偿法》②,而《国家赔偿法》出台后虽有王利明教授这样的.民法理论权威对第121条的存在提出了意见③,但更多的是涉及到121条就一带而过、语焉不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才更耐人寻味。《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将国家机关的责任转化为单位、法人的责任,对国家机关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归属于国家赔偿予以了纠正,但如此一来,也正授公证赔偿为民事赔偿论者以口实。因为他们认为公证处不属于行政机关,特别是按《深化公证改革的方案》公证处均应改制为事业法人,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如果要赔,公证赔偿真的是民事赔偿吗?

三、公证赔偿的性质

1、我国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最重要的特征是民事行为主体从事民事行为不受他人的干涉,并且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珍宝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56条:“公证处的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或者责令变更公证书的决定。”。据此,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被纳入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之中,这种管理不是一般的监督执法,而是行政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指令。更何况公证处是代表国家履行公证职责,公证权来源于国家的让渡,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权力,是公权,而非私权,公权是不受民法调整的。

2、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的独特地位。主张公证赔偿属民事赔偿的抛出的杀手锏是国际上通行如此。在动辄与国际接轨的形势下确乎杀伤力极大,让我们先来看看公证业务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

德国《公证人法》规定:“公证人由于故意基过失违反了职务上的义务,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证人只有过失责任时,被害人只有在以其他方法不能等到赔偿时,才可以向公证人提出赔偿请求…准用民法中有关国家公务员违反职务义务的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家不代替公证人承担责任。”,在法国,国家不为公证人承担责任,公证人要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承担民事责任。④。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赔偿是由公证人赔偿。

《法国公证机关条例》第2条:“公证人是为从事下述辅助性司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务员。”,《德国公证人法》第1条:“公证人是为了证明法律事实和预防纠纷而设置的独立的公职人员。” ⑤原来法、德等国的公证人就是我国的公证员,而且公证人是“公务员”或执行公务的“公务人员”,。

《德国公证人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公证人经监督机关许可,可以拥有数个事务所。”,⑥这就与我国公证员只能在一个公证处执业不同,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其公证事务所只是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公证机关,公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证服务,而不是以公证事务所的名义执业,正因为如此,国外除了阿根廷规定公证事务所归国家所有外,其他国家的公证事

务所都是私有的,由此国外是由公证人而非公证处承担责任。

3、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缘由。

比较中国公证与国外公证,我们会发现国外公证的范围远远大于中国公证,国外公证、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证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主要收入来源均是法定公证。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公证事项分为3大类:不动产公证、公司存废及重大行为的公证、婚姻家庭及遗嘱公证。如《德国民法典》债权编第3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转让或者受让土地所有权为义务的合同,需经公证人公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条:“公司合同须采取公证形式。”,《意大利民法典》第162条规定:“结婚协议应当以公证的方式缔结,否则无效。”,《德国民法典》第2276条:“订立继承合同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并由公证人制作纪录。”。⑦由此,在大陆法系国家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以公证作为成立的要件,有些法律文书还是由公证人制成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中公证行为必须参与到民事行为当中,并成为民事行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我国即便有些地方强制房屋买卖过户登记之前必须公证,此处的公证也只是买卖的要件之一DD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买卖成立的要件。因而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与我国公证处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他们所肩负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导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在现阶段的我国并不存在,不能由大陆法系国家公证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推导出我国公证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无因,又何来的果!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⑧

希望我们的法治进程中不再有这样的情况!

注释:

①杨立新主编《民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4月第3版 278页

②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侵权行为卷 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2月第2版209页

③张民安主编《侵权行为报告》 中信出版社206月第1版 10页

④胡耀芳 《公证法律责任初探》 《中国司法》年第2期

⑤王公义 《国外公证立法问题研究》 《中国司法》2005年第2期

⑥同上

⑦同上

⑧《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篇7:司法局是干什么的?/熊晓峰法律论文网

司法局是干什么的?/熊晓峰法律论文网

司法局是干什么的?

熊晓峰

都说干一行爱一行,可我在司法局待了十多年了,听说过热爱律师工作、热爱公证工作、热爱劳教工作的,却从未听说过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许是要说热爱司法工作吧名不正言不顺,说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又比较拗口吧?

记得前两年南方周未上发过一篇文章,文章的具体内容忘了,大意是说司法局职能较弱、要给司法局增加职能,但其中的一句话“司法局是干什么的”却一直萦绕在心头,因为作为一名司法行政人,多次有人用这句话问过我,我也一直不知道该如何向人说清楚司法局到底是干什么的,甚至还有人把司法局误为“市话局”,在装电话难的年代还颇享受了一些尊崇的目光。

算起来司法局的职能不少, 与其他政法机关相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数量可谓最多,甚至很难找到一两个合适的词来概括其职能。从监狱、劳教,到律师、公证,从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从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到法学教育、法律援助,司法局的职能可以说是千头万绪,但是,各个职能之间缺乏一种必然的联系。

司者,掌握、管理、控制也,司法局的全称是司法行政,顾名思义就是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从司法行政的沿革来看,司法行政也曾管理过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追溯起来在清朝末年将刑部改为法部即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当然这样追溯颇有些阿Q老子祖上也阔过的意味,但就象国际足联认可了足球起源于中国,却无法改变中国足球落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之初即成立了司法部,确定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制度,职能是主管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事务等;1959年4月司法部被撤销,开始实行司法行政与审判的合一制。1979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在向中央报送的关于恢复司法部的建设中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它不适宜并且也确实难以兼任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司法部,中央将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交给司法部统一管理。彭真同志以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一再强调指出,司法部应当成为司法机关的组织部、宣传部、教育部、后勤部。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的原则,但在1983年、1986年和1997年的.数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放弃了国务院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司法机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实行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的适当分离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机关的行政事务似乎已指日可待,特别是有观点提出还要将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权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将刑事追诉和刑事侦查等检察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由此司法局的同志都在等待司法行政的春天到来。

那么司法局的春天还有多远?或者应该这样问:司法局会有春天吗?首先从大家所期待的前景来看,国家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还要修改宪法、两院组织法等法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是否就这样一直等待下去,无所作为?而且责、权、利是相符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以司法行政的现状和人员素质来看是无法适应判决和裁定的强制执行的要求的,更不用说刑事追诉和刑事侦查等检察权的行使了。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司法行政的职能又增加了,现有的职能都无法理顺,增加了职能以后又如何理顺呢?或者就干脆以新增加的职能为主,其它的职能为辅呢?

司法局有一句口号叫作要想有地位就要有作为,而要有作为就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说这个思路是不错的,如果正确执行,做好该做的,放弃不该管的,不说有地位,起码是有所作为的,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了偏差,应该为的没为,或者没为好,不应该为的为了,甚至作为主要工作去为,把工作的主要精力甚至全部精力放到律师、公证上去,轮流到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办案、办证。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被写入了我国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制建设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和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一起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改革和发展。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应该说法治建设被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地位应该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地位要高多了,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硬指标层层有人抓、级级有落实,反观僭赏滥刑,只是每年考核一下、走走形式;作为协调发展的三项文明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以人为本、尊重、保护人权的方针、政策和宪法原则下,对于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比群众消费中利益受损的保护力度要大,可群众在消费中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找工商局投诉,还有消费者协会出面协调,而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亵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个时候,谁来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谁来监督了行政执法者?

当我们的司法局陶醉于每年宣讲了几部法律,又有多少人受了教育,有多少人参加了开卷考试,合格率多少,并美其名曰抄也是一种学习时,就好比握有猎枪的猎人告知在山里种地的农民,那灰色的象狗样的东西是狼,会吃人的,你们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完事大吉,回家表功去了:我宣传了,大家都知道了。想起了一个笑话:父亲对孩子说,不要怕狗,只要你不去惹它,它就不会咬你,孩子用恐惧的目光看着狗说,我知道了,可狗知道吗?是啊,狗知道吗?群众需要的不是熟知多少部法律,而且就算是法学家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的法律,他们所需要的其实很简单,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知道找谁保护,并且有人会去保护他们。

司法局会有春天吗?司法局还需要春天吗?

司法局,你到底是干什么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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