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监会发行人介绍信,本文共12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马赛克”提供。
篇1:证监会又出新规
周五,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
二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
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
五是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
六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七是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
八是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
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华泰证券评两融新政落地
两融修订意见稿出台:两融总体健康、风险可控。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允许两融展期。业务处于健康稳健发展中,勿用担心。
引导外围杠杆资金回归两融。继续重申严查场外配资,降低外部杠杆,引导资金需求流向两融。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
允许两融展期,支持长牛发展。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延长1-2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
规模将继续稳步向上,仍有空间。适当控制两融规模,表明监管层希望股市长慢牛健康发展。当前两融规模2.2万亿元,占总市值2.8%,占流通市值3.8%,与国际市场占比4%-5%相比,还有提升空间。同时券商在积极补充资本,资金陆续到位,支持两融发展。
证监会6月12日新闻发布会
206月1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报了对长江证券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以及“证监发网专项执法行动”的案件进展情况,发布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介绍了证监会在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方面的情况,同时正式对外发布中国证监会年报,最后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以下为答问实录。
问:近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有媒体报道,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自查信息技术系统外部接入情况、场外配资情况,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风险管理,维护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31号)有关规定,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以下要求: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对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外部接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深入排查信息技术风险和业务合规风险。二是要求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的自查情况进行核实。三是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规范标准,对证券公司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评估认证,并将认证结果报告证监会。四是重申证券公司使用外部接入信息系统开展证券业务的禁止性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充分评估现有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加大资源投入,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切实防范信息安全事件。五是要求持续加强对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日常监管,适时组织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对证券公司因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引发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存在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等情形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在此,我会再次重申,各证券公司不得通过网上证券交易接口为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场外配资活动、非法证券业务提供便利。
问:有媒体报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前对主办券商下发通知,禁止券商为投资者垫资开户。请问是否属实?在加强新三板监管方面,证监会还将有哪些举措?
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新三板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15年6月3日,全国股转系统向各主办券商下发了《关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股转系统函〔2015〕2251号),重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要求,禁止主办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为客户垫资开户等违规行为,并要求主办券商开展自查工作,持续规范投资者适当性和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下一步,我会将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问:本周,明晟(MSCI)宣布暂未将中国A股纳入其指数,对此,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我们注意到,本周三(6月10日)MSCI明晟公司(以下简称MSCI)发布公告,预期在国际机构投资者所关心市场准入等问题解决后,将A股纳入MSCI全球基准指数。同时MSCI表示,A股纳入指数可具有时间弹性。
A股纳入国际市场指数能够为我国市场引入长期专业化增量资金,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提高市场运作水平,改善公司治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国际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市场将引导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我会与MSCI等国际指数公司一直保持着交流与沟通,我会将与MSCI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积极研究并推动解决国际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和指数纳入相关的技术细节,共同努力,促进中国A股早日纳入MSCI指数。
版权说明: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提供稿酬,谢谢
篇2:证监会的边界
证监会的边界
在过去,中国证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的“模糊生存”状态,有其历史逻辑。但市场“水涨船高”之后“水落石出”,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渐次暴露,作为对证券市场统一行使监管权、在期望和责难中负重前行的证监会,应该对自己的身份有所交待。 本周,证监会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实质阶段,清华同方等4家首批上市公司在长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意向。 困扰市场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在这场改革中有了解决的可能,这自然令人欣喜,但与此同时,大盘却继续滑向新低,透露出市场出人意料的失望情绪。这一反差表明,不仅股权分置改革本身仍存在分歧,而仅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就想解决市场问题的寄望似乎也太为乐观。重振股市的愿望仍有待于证券法修订、监管者归位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推动。
目前,《证券法修改建议稿》(下称《建议稿》)的一读程序已经启动,但证监会的角色仍如过去一样处于模糊状态。 根据国办发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俗称《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而不属于行政机关。一度普遍作为行政机关进人门槛的“公务员考试”,对证监会并不适用。 在过去,中国证监会作为事业单位的“模糊生存”状态,有其历史逻辑。但市场“水涨船高”之后“水落石出”,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渐次暴露,作为对证券市场统一行使监管权、在期望和责难中负重前行的证监会,应该对自己的身份有所交待。否则,在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处罚”这一惩前毖后大权时,证监会将面临极其被动的尴尬局面。
“名至”才能“实归”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新的《证券法修改建议稿》中,赋予了证监会包括查封、冻结账户等在内的诸多准司法权。但如果证监会仍属“事业单位”,则市场极易以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来向其讨说法。 就行政许可而言,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证监会不是行政机关,其设定行政许可,当属后者无疑。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行委托。
据此,目前证监会拥有的行政许可权,源自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其再无权委托分支机构行使这一行政许可权。
但是,7月,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了《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却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和“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核准”等“下放”各派出机构,由其实施行政许可。这一“下放”过程,其实就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力的委托过程,法理上自难圆畅。
同样,证监会将一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基金等领域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核,“移交”给证券业协会。不论“下放”还是“移交”,其本质都是证监会自上而下的许可权转移。如果这些行政许可权力本属证监会,证监会当无权“下放”或“移交”,如其原属市场的自律监管范畴,证监会更无从“下放”或“移交”,而应属“还权”问题。
就行政处罚而言,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却未规定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中国证监会不仅行使着证券法所赋予的包括警告、罚款等在内的行政处罚,而且在自己颁布的规章中大量创设着行政处罚权。
名至才能实归。此番证券修法,当可同时修改《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而将证监会“正名”为统一行使证券市场监管职权的行政机构。另外,笔者注意到,《修改稿》仍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称证监会,笔者建议不妨将其直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须知,WTO对透明度(transparency)的要求里,法条表述时监管部门的“显身化”也是应有之义。
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只有一条
1990年代初,诞生于“姓社姓资”的争论激烈、国企改革徘徊于十字路口的证券市场,注定要背负起服务于“国企脱困”――这个当时中国最大经济改革命题的重任。
因此,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从一开始就不是考虑什么样的设计是最合理的.,而是考虑什么样的设计是最有可能被接受的。在这种权宜的思维模式下,证券市场被赋予了繁重的非市场功能。“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证券市场初始功能定位时对现实国情的“迁就”,以及为了保证这一“迁就”能够“进行到底”的诸多制度设计,酿就了今日积重难返的重重弊病。
在这种情况下的证券修法,是否还应继续迁就现实?也许,对于股市这一公众参与程度极高、因而公共性极强的市场,回味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无疑至为必要。该法第2条开宗明义,将立法目的直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有多处条款明确将“行政许可”和“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其含义不言自明: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舍此无以保障行政许可的正当性。而在证券市场中,如何保证监管部门所设定的每一项行政许可,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换言之,在利益冲突极其明显的证券市场中,如何确定其公共利益?
举例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根本性制度――股票发行核准制,其本质上就是赋予证监会一种行政许可权力。目前申请过会的公司,绝大多数都符合《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股份发行条件和15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但事实上,证监会大量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一些配合国企融资的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过会进程。
在目前市场积疴泛起、弊病重生之际进行证券修法,若要为股市的凤凰涅磐赢得先机,我们就必须确立起证券市场“公共利益”的确认机制和反思机制,并进行真诚的反思: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不是“万金油”,它是、并且只能是广大的投资者利益。背弃了这一点,证券市场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市场的发展和未来也就无可期待。
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就核心职责而言,证监会应以强化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然而,作为国企改革背景下的一种结构性安排,证监会在实际工作中却承担着解困国企、发展证券市场并维持市场稳定这两项职责,既是“严父”,更是“慈母”。
这样,在同质股市背景下,券商生存、企业融资、国企改革、市场形象等压力都蜂拥而至,证监会在拿捏监管尺度时无法不作出妥协,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监管尺度的调整。当证券市场低迷时,证监会通常很少作出处罚决定,其中显见的原因是惟恐处罚会进一步打击市场信心。而相反,在证券市场比较活跃的时期,证券监管部门则会相应采取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这样,背负着调控市场职责的监管惩戒措施,无法不发生异化,典型的表现是处罚的政策性强、连续性弱、
处罚标准不一、处罚不遵循法定程序。运动式执法和权宜式执法,形不成制度,形不成习惯,更形不成文化。
监管者必须也只能做好它应该做的工作,我们不能也无法指望监管者对监管之外的任何事项负责。在目前证券市场主体多元化、同质股市逐渐淡化的背景下进行的证券修法,应考虑给予证监会更多信守监管本位的制度和资源环境,淡化违规惩戒的市场调控功能,使惩戒措施成为市场可预期的违规成本,从而逐渐培植起崇法和守法的市场习惯和文化。
另外,从理论上说,监管层与业界存在着内生的紧张关系,而妥当的距离则正是维持这种关系的基础。但由于历史渊源和监管层与业界人员的“双向流动”,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与业界保持着过于密切的联系,这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在调控股市时,监管层与券商往往是“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的“合作关系”,这更多地源于体制的“路径依赖”;
其二,在人员流动方面,监管部门成为券商、基金公司重要的人才输送地,这则是监管层与市场“合作”的必然结果。
从至今,从证监会或地方证管办(证监局)离职就任基金公司、券商高管的情形相对集中,且这种势头有加强的趋势。在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人际关系资本”潜规则的主导下,监管层要对昔日的同事、朋友领导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形严加查处,必然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压力。这样,对于业界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酌情处罚”、“下不为例”的倾向极为明显。小病不治终成大患,目前券商深陷危机,与此显然不无干系。
在目前证券修法以及后续配套规则的制订过程中,应考虑从制度上消弥监管层和业界这种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具体说来,监管层与业界的人员流动应以单向为宜,即业界人员可以流向监管层,但必须尽可能地抑制监管人员流向业界的通道,否则,监管人员有可能为谋取“后监管”的人脉关系,而在该出手时投鼠忌器,影响惩戒效果。
监管切莫“越位”
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与规范孰为先”的论争“迷雾”中彷徨前行,历尽曲折。然而,这一论争可能是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规范”与“管制”的区别我们应当以创新的态度、发展的眼光打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管制”,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打破监管和规范。“公开、公正、公平”是市场的基石和命脉,任何对它的侵犯都不容忽视和回避,更不应在某个阶段强调它而在某个阶段忽视它。否则,我们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然而,也许是对证券违法违规的种种乱象心存忌惮,此次证券修法,似乎有在监管方面剑走偏锋、矫枉过正而将“监管”异化为“管制”的迹象。
就对券商而言,证监会对券商全面实施“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管制策略。在充当夜警、随时检查券商财务报表和内控机制以强化外部监管的同时,证监会还“接管”了券商大量的内部治理事务:决定券商高管任职资格,责令券商撤换高管;责令券商股东出局或限制其股东权利;审批券商章程这一根本性内部治理文件;一体规定券商的净资本、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比例等等,如此以大量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来实现监管,不但其合法性面临疑问,而且忽视券商错位竞争的削足适履做法,也显然有悖市场规律。
就对上市公司而言,监管层似乎也正以“监管”之名行“管制”之实。典型事例为上市公司独董任职资格之审批。
证监会等部门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聘任的独董应事先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这种显然有欠妥当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于207月向沪、深两交易所发出《关于做好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将该“权力”移交给证券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对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在15日内出具书面否定意见。
聘任独董,与选任其他董事、监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一样,当属纯粹的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当可自主决定,此乃公司治理之基本要义。而由证监会对全国1300余家上市公司拟聘任的独董一一审查,对其“独立性”等适任要求作出判断,它一方面反映了证监会对公司自治缺乏信心,另一方面则折射出其对自身能力的局限性体察不周。对聘任独董如此微观的事务亲历亲为,本质上是证监会再一次僭越了其自身的权限,“越位”设定了行政许可。
此外,退而言之,证交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难道在选任适格的独董方面就一定高明于各上市公司?
就证监会与交易所的权力分配而言,也面临诸多问题。多年来,承担着一线监管职能、同时又引领着市场发展的证券交易所,深深感受到管制对市场的极大制约。如上证180(资讯 行情 论坛)指数样本的每一次调整,都要经证监会报国家批准;ETF(交易所基金)的推出,上海证券交易所一级一级往上报,历经漫长的四年才“修成正果”。然而,对缺乏了解的事物所固有的退缩、保守和担心惹上责任的心理,极易贻误金融创新的最佳时机。
《建议稿》虽然赋予交易所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的权力,但目前公司债券多以企业债券的名义发行、上市,公司债券徒有虚名。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是法定的,交易所并没有权力制订上市条件。另外,《建议稿》虽然规定交易所核准股票上市,但上市条件依旧法定化,交易所依旧缺乏决定股票上市条件这一最为重要的自律管理职能,权力仍在证监会。
华东政法学院・罗培新
篇3:证监会找回自己?
证监会找回自己?
伴随着最高法有关内幕交易案件司法解释获得通过,证监会在找回自己的雄关漫道上又完成了惊险的一跃。
据财新网报道,本次司法解释的主要精神就是在内幕交易案中,允许公检法采用间接证据。嫌疑人没有合理理由能证明与内幕交易无涉的,都可以推定有犯罪嫌疑。
近年来,内幕交易已成为证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稽查工作,占到立案数量的一半以上。正如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所说:“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
这一司法解释将首次减少证监会在司法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大大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往往对证监会稽查局提出很高的举证要求。
在迈尔克.道格拉斯主演的电影《华尔街》中,我们可以完整地看到美国SEC是如何直接抓人、获得证人支持、完成取证,从而将证券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这与证监会在国内办案时的被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自1992年成立以来,证监会就一直生活在身份的错乱之中。证券监管机构本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查处证券违法行为而设立的,但证监会并未得到完成这一使命所需的侦查、传唤、监听及冻结银行账户等权力。由此,调查证券违法行为只能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调查中与公检机关的协作不顺大大削弱了对违规者的惩处力度。从20开始,在时任总理朱F基的推动下,公安部方才成立了证券犯罪侦查局。协作问题短期有所缓解但未能根本改观。
这一先天缺陷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当年的“基金黑幕”可算是股市监管缺位的极端事例,股市赌场论亦由此而来。如今股指再次陷入低迷,复权后几乎已跌回了十年前的水平,完全背离了实体经济增长的'现实,这显然与游戏的不公平有着极大的关系。
一方面是市场监管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是证监会不时需要为提振股指而奔忙,在中小板和创业板成立之后,证监会则成了财富漩涡的中心,审批新股俨然成了证监会的代名词。该得到的权力没有得到,不该得到的权力却是与生俱来,权力的错误配置自然酿成了这一身份的错乱。
身份错乱的背后又是资源配置的无效。证监会共有总部和地方稽查执法人员500人左右,不到证监会总人数的六分之一,稽查人员严重不足。相较之下,美国SEC共有执法人员1300名,占总人数的34%;香港证监会共有执法人员120名,占总人数的22%。
证监会改革的方向显而易见,那就是“让市场的归市场,让监管的归监管”,把新股发行的权力还给市场,把市场监管的职责当仁不让地挑起来。
这除了证监会自身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国务院层面的编制等配套支持。证监会目前还只是一个正部级的事业单位,所辖的稽查总队处级以下人员还无法享有公务员待遇。
在过去三年,新股发行骤然增速。证券市场属性开始由“国企市”逐渐转变为“民企市”。在整个金融系统依然被国企专享的时刻,这一转变的意义可谓非凡。把股市搞好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股市本身,其中的关键正在于证监会的身份回归。(文/王强)
篇4:证监会的面试试题
20分钟之内。一共有三则材料,三分钟之内看完。
第一则材料是关于在某城市广场举行一个保护投资权益的宣传活动;第二则材料是关于美国次贷危机后的“量化货币”宽松政策;第三则是关于“十二五”规划中证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
1、做个3分钟的自我介绍。
2、针对第一则材料,你怎样组织这次宣传活动?
3、在宣传活动中,出现了有部分无理取闹的,并冲击了活动现场,你作为组织者怎么处理?
4、针对第二则材料,解释“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及美国出台此政策的原因,对我国造成什么影响,我国采取什么对策。
篇5:证监会的个人演讲稿
证监会的个人演讲稿
大家好,特别高兴能够来到这里和大家做一次交流和互动。百度有十五年的历史,应该算是一个相对比较年轻的公司,但是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我们也是有一定历史的公司。今年是百度上市的第,我们在的8月5号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当时上市的时候,有很多人有印象,上市当天股票涨了350%多,很多投资人都因此非常高兴。但事实上后来十年,我们上市时候的市值是8亿美金,现在是接近800亿美金,所以是10年100倍的回报。
对各位来说非常相关的信息是,这十年当中,百度在华尔街的名声还是不错的,当然,我也在各种场合都表示过,很希望百度有机会能够回来、在中国上市,或者以某种其它的形式,让中国投资者能够受益。因为我们的市场在中国,用户在中国,客户也在中国,所以我们也希望我们的股东、投资人也能够在中国。
和阿里、腾讯这些公司相比,百度的主要特点是,技术是我们更重视、也更见长一些的事情。大家都知道,现在创业热潮非常火,有各种各样的VC在我们大楼旁边的咖啡馆里长期驻扎,天天在那里和我们的员工谈,想把他们忽悠出去、去创业。(他们觉得)一个黄金的创业组合是什么呢?就是一个百度搞技术的人,加上一个腾讯搞产品的人,再加上一个阿里搞运营的人,这样的人拿到创业资本是最容易的。
我们的技术发展这么多年了,我本人也是技术出身,一直对技术情有独钟,所以技术在产品上的体现也是非常凸显的。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前几天我有一个朋友突然给我留言,他说百度新闻怎么会把我的一个负面放在特别明显的位置?我说放了你什么信息啊?他给我发过来一条新闻,就是他卖了某一个公司的股票。我这个朋友他其实不是一个特别高调的人,他卖了一个股票,我觉得也不能特别算是特别负面的东西,所以也不会变成百度新闻里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但为什么会出这么一个结果呢?后来我仔细一想,原因是,我们的百度新闻是一个个性化的东西,就是说每个人看到的新闻是不一样的。大家如果注意的话会发现,那些标着“热门”字眼的新闻,才是每个人都能看到的东西,而标着蓝色“推荐”的,是只有个人能够看到的内容。我这个朋友可能天天都看与他相关的事情,所以就看到了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有关他的这条消息,而事实上,这条消息并不是很多人都能看得到的。这就是我们百度利用技术,针对每一个人的特点、兴趣,对信息做出的甄别,然后根据他的需求给他推荐相应的东西。
另外还有一个例子。大家每天都在使用百度,但百度有很多产品大家是不熟悉的。比如我们有个专门的'App叫百度翻译,它大概能翻译17种语言,有180多个翻译方向,因为语言之间相互的组合是很多的,比如从希腊语翻译成日语。我们的工程师既不懂希腊语,也不懂日语,他怎么能够做到这种翻译呢?大家可以注意到,百度翻译并不是词对词的翻译,词对词的翻译用一个词典就能解决了。
我们则是句子对句子的翻译,需要真正能够理解句子的意思,才能翻译出来。如果两种语言都不懂,还要让它实现相互之间的翻译,那就需要技术了。这是什么技术呢?就是人工智能里面的机器学习,机器看得多了,慢慢就能明白了。比如,网上有很多希腊语的网页或者文献,也有很多日语的文献,我们怎么能知道,两个不同语言的文章讲的是同一个事、词和词之间是如何对应的、句子和句子之间是什么关系、语法中友有什么规则……等等这些事情都可以用技术帮助计算机进行学习,这就是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来做到,而别人做不到的事情。
再举一个例子,大家的手机里都装有手机百度,你如果对着手机百度说“现在颐和园人多不多?”它可能就会告诉你,现在颐和园的人数一般,这个数据是三分钟之前更新的。其实网上没有一个网页会告诉你,现在颐和园有多少人。那我们是怎么知道的呢?这也得靠技术。这个技术,大家知道可以通过百度地图,还有很多非百度自己的App也经常会调用百度的定位服务。我们定位服务是,假如你想知道自己现在在哪里、或者这台手机在哪里,那么它要调用定位系统。颐和园现在有多少人在调用定位请求是可以知道的,那么我们就能根据这个数据分析,知道颐和园、或者天安门现在的人多不多,以此类推。这也是技术的力量。
所以技术可以做很多事情,有些大家表面看上去很苦逼的活儿,背后也是有很多很高超的技术。比如说像零售,我们一般会觉得零售就是低价买进来、高价卖出去就行了。但其实这里还有很多精细化的运营,都是需要靠数据和技术的不断去积累和完善,不断地去优化运营效率。我的运营效率比你高,我就能够拿到更低的成本,我就能够买更多的货进来,以一个更低的价格卖出去就变得越来越大了。
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沃尔玛,它的销量越大,margin power就会越大,它就可以在进货的时候以更低的价格进来,并把这个低价格传递给消费者,那么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到它这里来消费。我们有一个董事是沃尔玛的副董事长,他其实在十年前就来到我们这了,就一直跟我讲,所谓的零售其实就是一个数字游戏,完全是数学,需要不停地算、不停地提升这个效率,这样才能比别人更有优势。
这是国外的例子,国内我还是用百度的例子。现在在北京的人,可能经常会看到大街上有穿着百度外卖衣服的人,就是送外卖的骑士。但实际上,这些表面看上去很苦逼的活儿,其实背后的技术含量也不低,它技术含量在哪里呢?实际上是在整个配送的逻辑上。怎么能更加有效地配送这些东西,你的成本才能降下来。因为一般的外卖也就几十块钱,配送成本如果能稍微降低一点,就能够把它的竞争力增加很多。
我看到一个数字,我们国家整体物流其实是非常没有效率的,物流成本大约占我国GDP的17%。我们公路上跑的那些货车,40%以上都是空载的,从北京拉到上海车上有货,但从上海再返回去就没货可拉了,但它仍然存在成本。怎样做到精细化的运营?怎样实现科学的调度?如何才能让货车都有货可拉?或者怎么让外面骑士更合理地去送外卖。比如我可以告诉你,上午11点该待在什么地方,应该先去取哪单、再去取哪单,哪一个骑士取这个单,哪个骑士取另外的单,哪几个单可以合并在一起、送到哪里去……这些都是非常复杂的计算,里面也包含着非常复杂的技术。而当规模足够大的时候,这些效率的提升就会导致你越来越有竞争力。共4页: 上一页
篇6:证监会深夜叫停熔断机制
证监会深夜叫停熔断机制
A股历史总是在不断地刷新!1月4日,熔断制度实施第一天,A股就被两次熔断,昨天再次上演熔断“公测”,两市交易约14分钟直接触发二次熔断,最终停牌至收盘,创历史最快收盘纪录,这已经是A股开年以来的第二次提前收盘。在股民们被熔断 ,并且纠结如何应对的同时,市场人士则认为,目前市场已是非常态,投资者宜关注后续政策面动向,或有对于熔断机制调整的预期,以及相关 措施配套。交易操作上则要稳定心态,不要急于斩仓或者抄底,等待大盘企稳。
全天交易15分钟创新纪录
1月7日,注定是被载入A股历史的日子。早盘两市大幅低开,开盘仅12分钟,沪深300指数暴跌5.38%,触发熔断机制,两市暂停交易15分钟。9时57分起开始恢复交易后,股指直线下探,沪深 300指数达到7%的阈值,二次触发熔断,A股提前收市。全天交易仅15分钟,创造新的纪录。
昨天9时33分开始,A股几乎呈直线下跌,中途并未震荡。触发5%熔断阈值并恢复交易后,跌速进一步加快。按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午公告,实际交易时间仅15分钟。即便是市场调整之际,其单日下跌速度同样难以与昨日相比。市场快速下跌的同时,则再一次出现了千股跌停,其中跌幅超过9.9%的个股达到了1784只;跌幅超过9%的个股达到2198只。进入的A股已经是4天内熔断4次,其中两次触发5%熔断阈值,两次触发7%熔断阈值,并且两次因熔断提前收市。
4天之内,上证指数下跌414点,相比月31日收盘点位下跌了13.8%;深证成指下跌了1904点,相比年12月31日收盘点位下跌了15.9%;创业板指数下跌了457点,相比2015年12月31日收盘点位下跌了16.1%。
155分钟A股蒸发6万亿
“猴年未到,股市就频频创纪录,猴性十足,今年的股不好炒啊!”面对A股的离奇走势,许多股民表示难以接受,
有统计数据显示,开年4天以来A股实际上只交易了155分钟,但是却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力。不但A股总计损失了至少6.66万亿元的市值,而且投资者损失惨重。
中登公司公布的最新投资者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A股持仓投资者数量为5026.28万人,平均下来,这155分钟每个投资者亏损的数额为10.53万元。而有机构统计,去年全年股民平均盈利也不过2万元。
不过,令投资者感到些许安慰的是,昨天午后证监会发布大股东减持新股,对于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要求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并不能超过总股本1%。
有人认为股市下跌无关熔断
记者发现,对于A股的新生事物熔断机制,大部分投资者也未能真正明白并且接受。关于熔断机制的存废之争也激烈展开,有人认为股市下跌有深层原因,与熔断机制无关;有人认为熔断机制放大了恐慌情绪,加剧了市场波动。
有网络调查显示,92%以上的人认为股市熔断机制加剧了股市暴跌,将近90%的人支持取消或改动熔断机制。
股民陈小姐告诉记者,身边许多股民原本对熔断机制没有太多关注,认为是保护市场的一种应急措施,不会轻易被使用。“没想到一开年就接二连三的熔断,这几天眼睛看到的,耳朵听到的,脑子里想到的,都是熔断,真是恶补了”。而更多的投资者则对熔断机制感到失望:“不是一种保护机制么?为何跌得更惨烈了?”
篇7: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针对A股市场借壳上市行为的监管要求将全面趋严。证监会昨日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从认定标准、监管配套、中介机构责任等三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下称“借壳上市”)提出了十分严格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曾于11月对《办法》进行过一次修订,短期内再次修订该办法,意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非理性的借壳、炒壳降温,促进估值体系理性修复、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昨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办法》此次修订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办法》中的五个条款,着重体现了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
一是完善了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了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了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了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其中,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从原先遵照持股比例认定,完善为从股本比例、表决权、管理层控制等三个维度来认定;对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则由原先的购买资产总额指标扩充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等五个指标。
二是完善了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包括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要求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承诺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邓舸介绍,《办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期为1个月,正式实施时,针对正在进行当中借壳上市将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作出过渡期安排。以《办法》修订后正式实施为限,方案在实施前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到期尚未通过股东大会的,按照新《办法》执行。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办法》修订的大背景包括去年A股市场经历异常波动、一些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公司试图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部分红筹企业谋求境外退市回归A股引发壳炒作升温等。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后,A股市场借壳和卖壳的成本相应提高,有利于遏制二级市场对壳资源的炒买炒卖,同时也能促进股票市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他还特别强调,证监会将继续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高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办法》修订后对意图绕过借壳条件的借壳上市行为加大了监管力度,意在规范借壳行为、遏制炒作,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继续借壳上市。
邓舸也表示,《办法》完善后,炒卖“伪壳”、“垃圾壳”的牟利空间将大幅压缩,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同时,《办法》修订后强化了退市制度的刚性,有利于缓解“退市难”、清理“僵尸企业”,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
据其透露,在严格借壳上市准入门槛的同时,证监会还将结合并购重组信息披露的特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修订后对主板、中小板的借壳上市行为均适用,创业板禁止借壳上市的原有规定仍然不变。
篇8:证监会券商风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17日消息,近期证监会再次研究修订并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办法》及配套规则的修订,通过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控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证监会表示,修订后《办法》将主要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财务杠杆率大体为6倍左右,与修订前办法的要求基本相当。
此次《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改进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公式,提升资本质量和风险计量的针对性。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将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调整后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更符合证券公司开展综合经营风险控制的现实需要,但其计算范围及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指标值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杆率指标,提高风险覆盖的完备性。将原有净资产比负债、净资本比负债两个杠杆控制指标,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并设定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
三是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强化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证监会部门规章层面。
四是完善单一业务风控指标,提升指标的针对性。调整权益类证券计算口径,将衍生品区分权益类和非权益类衍生品,合并融资类业务计算口径等。为避免相关公司调整持有债券品种结构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局部影响,对超比例持有的债券等非权益类证券,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再给予半年过渡期。各证券公司应当于3月31日前满足监管要求。
五是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明确了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六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系统建设、指标体系、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券商风控指标调整 资本杠杆率管控力度加大
有关指标计算更完备和有效,充分考虑表内表外业务、直接间接影响、个体整体风险,实现风险监测监控全覆盖。同时,细化风险分类,按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计量风险资本准备要求,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篇9:证监会纪要:新兴板方案
证监会纪要:新兴板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在其官方微博召开的网络新闻发布会,据透露,新兴产业板有关方案已经上报中国证监会。新兴板将设置相对创业板较高的财务门槛或市值要求。可见,新兴板并不等同于创业板。新兴板将与创业板市场错位发展,共同服务于新兴企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新兴板将支持互联网企业上市。针对未来的新兴产业板如何为互联网企业服务这一问题,上交所在发布会上表示,上交所始终关注互联网企业上市问题,对于这类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未来新兴板可以支持其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
上交所称,早期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发达,A股上市门槛较高,互联网行业受外资行业准入政策限制较多,很多互联网企业为了筹集发展资金,不得不在境外搭建“红筹+VIE”架构,筹集海外资金并在境外上市。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发展壮大,未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应无需搭建“红筹+VIE”架构、筹集海外资金并在海外市场上市。对于这类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未来新兴板可以支持其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同时,上交所也正在积极研究推动已经搭建“红筹+VIE”架构或已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的相关问题。
上交所称,将进一步完善股票期权相关机制,其中包括循序渐进调整持仓限额。
上交所表示,目前,股票期权持仓限额为权利仓20张,总持仓50张,每日开仓限额100张。投资者普遍反映持仓限额过小,不能满足投资者交易和风险管理需求,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积极性。上交所表示,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调整股票期权持仓限额。
据了解,3月底、第一次行权结束后,上交所调整权利仓持仓限额到100至200张,总持仓和每日开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之后,根据市场需要,逐步调整到500张至1000张。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仍为20张。4月份,对于有使用股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需求的投资者,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额度调整。
红筹模式中的VIE架构
部分企业寻求国外上市采用的私募结构叫红筹架构,改制结束的这类公司就叫红筹架构公司。简单讲就是要业务、利润来源可能还是在国内,但利润最终归属方变成外国公司,方便引进国外私募、上市。
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壳公司(SPV),然后用SPV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这SPV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境外SPV的海外上市。
一、海外离岸公司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扶植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中国与美洲之间进行。著名的离岸管辖区有许多是前英属殖民地,如开曼群岛、安圭拉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因此这些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英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这些离岸辖区一般都有以下特点:
(1)政治及经济稳定。因为离岸公司多用作保护财产,如果注册当地的政府不稳定,公司的财产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没收或国有化。(2)金融业发达,银行及商业活动资料受法律严密保护。例如维尔京群岛政府法律规定,除非涉及毒品走私的刑事罪行,维尔京群岛的法庭是不会命令有关银行或公司注册代理告知他国政府或第三者有关客户之资料;加上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并非公众记录,除董事授权外,其它人是无法取得有关资料的。(3)足够法律保障。作为离岸辖区,其中一个要点,是要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完善的法律保障,有经验的法庭和法官,都是不可缺少的。(4)非居民进出自由,又无外汇管制。大多数的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5)租税规定宽松,免境外来源所得税或税率极低。某些离岸辖区政府的主要收入是来自容许外国人设立公司所收的牌照费及规费。例如维尔京群岛(BVI)的“国际商业公司”于底合计共超过400,000家。每家牌照费一般为US$300或US$1,000,总收入达数千万美元,是一个不少的收入。此等公司的境外来源收入,包括境外资本所得、境外股利所得、境外权利金、佣金等,营业利润等均为当地免税。
一般这类“离岸”地区和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都有良好的贸易关系。因此,海外离岸公司是许多大型跨国公司和拥有高额资产的个人经常使用的金融工具。希望在国外上市的公司有许多是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实现的。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等。“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方便财务运作。
红筹模式中的VIE架构(协议控制、新浪模式)
VIE架构主要由以下几份协议:
1)资产运营控制协议:由WOFE控制目标公司资产运营
2)借款合同:由WOFE贷款给目标公司股东,股东以股权质押为凭
3)股权质押协议
4)认股选择权协议:在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领域时,WOFE可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正式控股
5)投票权协议:WOFE控制目标公司,取得董事会决策权,有权配送成员。
6)独家服务协议:知识产权、服务均由WOFE提供,利润还给WOFE。
通过以上操作,目标公司的利润可以服务费、特许费等方式交给WOFE,从而达到SPV最终控制利润。
二、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红筹上市的程序
红筹上市是指公司注册在境外,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适用当地法律和会计制度,但公司主要资产和业务均在我国大陆。对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且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在禁售期结束后,所有股票都可以流通。红筹上市也分为红筹主板和红筹创业板。
篇10:揭密马化腾证监会演讲要点
虽然没有一个在A股上市,但是中国证监会还是凑齐了BAT,通过邀请过来演讲的方式。
继马云、李彦宏到访证监会之后,今天,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在证监会做了“腾讯对互联网+的思考”的主题演讲。
以下为演讲内容干货提取,马化腾盘后证监会演讲:
一、全球市值最大十家纯互联网公司中国占五席,能力突出,且发展空间依然巨大;
二、A股市场中,很多在行业中排不上号的互联网公司连续飙升,完全看不懂;
三、要有危机感,防止被颠覆最好的办法就是自己打自己;
四、腾讯聚焦“连接”和“内容”,做银行也是要做连接,做不一样的银行。
分享点滴语录:“要想不被人打败,只有自己打自己。内部分成红军和蓝军,互相打。否则必然丧失先机。
凡是有发牌的企业很难互联网化,所以发牌是反市场化的。可能能在同行中部分的最大,但绝对做不到行业最大。--正如我们说运营商绝对做不了微信一样。
传统产业要互联网化,必须要打自己,打老的自己,也打同行,创造一个新的生态!”
篇11:证监会:机构自律监管可望加强
证监会:机构自律监管可望加强
在昨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证券市场展望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主任宣昌能谈到有关机构监管问题时指出,在开放的新形势下,证券机构的自律监管可望得以加强,由此形成一个强制性监管与自律性监管有机结合、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
宣昌能说,我国加入WTO后,证券业不仅要按有关承诺对外开放,而且还要对内开放。开放后,证券机构业务模式与经营理念将更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和股东的国籍也会多元化;市场竞争更趋激烈;行政审批程序将进一步简化,透明度将会增强。这些变化都会对监管者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同时,他也指出,开放的新形势也会为机构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条件。随着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证券行业,证券机构的股权将会更加多元化,股东的监督作用将得到加强,证券机构的自律监管有望加强。此外,由于开放后带来的示范性效应,证券机构原有的粗放式经营与恶性竞争将得以遏制。
宣昌能还就机构监管的目标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机构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机构真正发挥中介应有的作用,以削弱或减缓信息不对称性,而开放无疑为我国证券业的规范与成熟发展提供了基础。 (记者 李巧宁)
证券时报(12月21日)
篇12:证监会减持新规
证监会减持新规
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新规中特别强调,规定将自发布之日,即5月27日起施行。
而对于是否新老划断的问题,交易所在《实施细则》中指出: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证监会指出,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总体思路是,从实际出发,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通盘考虑、平衡兼顾。
既要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也要关注市场的流动性,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资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发挥;
既要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
既要考虑事关长远的顶层制度设计,也要及时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无序减持扰乱二级市场秩序、冲击投资者信心。
新规十大措施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上交所细则: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解读称,还完善了协议转让规则。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上交所细则规定: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解读称,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交易所《实施细则》新增了对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一图看懂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细则
证监会5月27日正式发布减持新规,沪深交易所随后出台减持制度实施细则,对之前规定做了4个方面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