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不服老的爷爷,本文共12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冰阔落”提供。
篇1:老爷爷
老爷爷_作文
一天,晴空万里,我手里拿着早餐,在街上漫步,正在享受着美味的食物。吃完食物后把垃圾随手一扔。只见一位年过六旬的老爷爷把刚扔在地上的胶纸带捡了起来,放入一个大袋子里,我心想:老人为什么捡垃圾啊?是不是可以赚钱?还是在环保呢?一连串的问号,在我的头上打转。眼看老爷爷就要走了,不禁叫住了他,问:“爷爷,您为什么捡垃圾啊?”老爷爷听到后,停住了脚步,转过头回答:“小妹妹,你很想知道吗?”我用力点点头。他说:“现在的环境被严重破坏,容易发生什么火灾啊,水灾啊。看到这情景,不得不干些事。”知道后我惊讶极了。之后老爷爷对我说:“小妹妹,你刚可做的不对啊!”我羞着脸说:“嗯,我会改的。”说完笑了笑。:“你要记住,为人们做贡献是一种美好的事情,还要保护环境,使这更美丽。”说完就走了,但是他的'慈祥笑容,还留在我的脑海中。
那一刻起,我的内心涌出了一股前所未有过的感觉,一位年过六旬的老爷爷,现在正为人们默默地奉献吧。也成为了我的好榜样――为人名无需任何报酬的服务,默默奉献。
我真想大声呼吁:尊崇自然、敬畏生命。尊天重地、敬天爱人。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保护蓝天碧水。建设美丽的边疆,爱护我们的家园。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树立大环境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欣赏荒野、回归自然。青山清我目、流水静我耳。山中何所有?岑上多白云。水光山色与人亲,说不尽,无穷好。自然不可改良、生活可以选择选择绿色生活、健康适度消费。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应该同舟共济。人类善待自然、就是善待自己。地球能满足人类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类的贪婪。幸福生活不只在于丰衣足食,也在于碧水蓝天。追求绿色时尚、走向绿色文明。
篇2: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
不服行政处罚起诉状
原告:王xx,......。
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大队长
住所:xx市xx区华观路xxx号。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做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xxx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7月初,原告收到一封挂号信,内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汽车于xxxx年06月14日11时10分,在南沙港快速路番禺区路段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拟给予:罚款0元,记0分。通知书加盖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印章。
xxxx年7月21日,原告赶到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处理后续事宜,一名女警官审核完毕原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后直接打印出了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是警告。并让原告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捺印,然后直接将打印的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原告。
原告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理由如下:
首先,南沙港快速路限速每小时100公里,根据处罚决定书,原告驾驶的案涉汽车在xxxx年06月14日11时10分经过番禺区路段时,时速在每小时100公里和每小时110公里之间,而原告不能确认这个时间点案涉汽车通过时车速是否超过了每小时100公里。
其次,处罚决定书是打印件,虽然有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印章,但该印章是直接打印出来的,印鉴颜色是黑白色,不是在打印件上直接加盖形成的,原告认为这份打印出来的处罚决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打印出的黑白色印鉴不有法律效力,如果打印出的具有黑白印鉴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则法院判决书也不需加盖红色印鉴了;
第三、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而通知书上记载的通知单位是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也就是说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发送通知书的单位是不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是发送通知书的单位;
第四、在通知书上没有记载被处罚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书上应当记载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陈述权,但该通知书没有记载,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五、通知书引用了无关的法律条文,不严谨。通知书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拟给予处罚,而该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而本案是小型机动车在快速路上是否超速问题,显然这个法律条款和本案无关,通知单位做出的通知书引用无关的法律条文不严谨。
总之,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红色印章,通知程序有瑕疵,没有在通知书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通知书引用了无关的法律条文,理应撤销。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08月13日
相关知识
1.基本知识。
行政起诉状,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要求其作为,经行政复议后对辅以结果仍不服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提示。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侵犯经营权案件;侵犯公平竞争权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合同)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定行政终裁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相对终局的行政决定→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绝对终局的行政决定→①省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②外国人出入境行政处罚;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案件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①自由选择型;②限制选择型;③复议前置型。
(3)诉讼请求要有针对性。由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一定全部违法,往往合法与违法条款并存,应先审查其中的违法或者显示公正之处,然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笼统地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4)正文部分的写作特点。①简介原告一方引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②详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以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分析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④说明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改变的具体内容等。
篇3:不服所学记叙文
做完读书笔记后,我揉了揉自己被暖风吹的发烫的脸颊,灌了一大口毛尖,打开手机外放《恭喜发财》。
我踢着欢快的小碎步,顺着香味,来到厨房,笑眯眯地抱住妈妈:“大仙女,好姐姐,新年好呀!恭喜发财,嘻嘻~红包——拿来!”
“小财迷,少不了你的!红包包好了,明天初一早上给你,你爸也给你准备了一份。”
“好,妈妈我最喜欢你啦!要不要我帮忙,我来炒菜~对了,6点多了爸爸怎么还没有下班回来呀?”
“别抱我,我一身油烟味,出去给你爸打个电话问他走哪了?”
哦,好嘞~
“妈妈,爸爸刚刚发微信过来说现在疫情严重,他这几天都住医院的房子,不回来了。”
“哦,好。那今年过年只有我们两人了。我一会儿去给你爸送饭。”
“好,我爸说不让你往医院那跑”
“你和他说我已经下楼走了”
晚饭时,妈妈兴致不高,迅速地扒完饭,夹了几道爸爸喜欢吃的饭,准备了一些爸爸的日常用品,便出门了。
电视里,春晚的各种贺新年的节目还在热热闹闹的放着。
我却怎么也静不下心来。
踱步到窗边,夜色渐浓,看着一两只小鸟啄食者腊肉。
想到了儿时,我和妈妈在阳台上放着烟花,屋里的火锅咕咕噜噜,爸爸和亲朋好友们把酒言欢。
那时,我们喜意上眉梢。
手机叮铃,好友发来短信:“宝宝,最近疫情严重你不要往医院这边跑,我妈妈已经住在医院不回家了。”
“我爸爸也是,你说,如果我们工作时遇到了疫情,你会去前线吗?”
“我会!”
“我也会,这一辈子总要留点有意义的`东西,才不后悔来到人世。此生不负所学,来世,来世还入杏林!我们也要好好照顾自己,不让前线的父母牵挂担忧!”
篇4:不服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XX)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5: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双龙乡,现住公安县斗湖堤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3-4楼
负责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对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并判令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认定公安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对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已经向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书(荆公交终字[2014]第003号),由于被上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终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52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据此,对于公安县交管局出具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未提出符合申请或符合申请未予以受理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上诉人在规定期间提起复核申请并予以受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转入复核程序,原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失去法律效力,因被上诉人仓促起诉,故终止复核,将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力交由人民法院具体裁决。因此,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责任划分的依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罔顾法律规定,仍然将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导致本案判决背离事实,对上诉人明显不公。
(2)上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区分有无过错。构成交通事故侵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损害事实是存在的,但综合全案证据,其他三要件均不具备,无法认定上诉人为此次事故的侵权人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公安县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材料及询问笔录等显示,上诉人于203月5日驾驶轻型货车在主干道右侧减速行驶,未进行转弯操作,也未急刹车,更未违反规定逆行、超速等,被上诉人刘某某驾驶的无证摩托从后方快速同向驶来意欲超车,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操作不当,加之迎面驶来一辆小车,致使被上诉人刘某某由于避让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对此事实,一审判决已予以认定。但一审判决仍然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条、49条及50条之规定,认定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
首先,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且无过错。本案中,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通行,缓慢减速行驶,没有转弯或其他情况,因此,无需使用转向灯。且该车上仅仅载有两名作业人员,没有违反规定超载或违规营运载客。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被上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车速过快且操作不当,避让迎面小车不及与上诉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所造成的,上诉人在此次事故中并无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
其次,上诉人并未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之规定。根据前述,上诉人在主干道正常减速行驶,未出现转弯或其他情形,无需使用转向灯,并且法律也禁止在此情况下使用转向灯。同时,轻型货车是可以根据规定搭载少量作业人员,且未超过车辆自身的核定载客人数,上诉人的车辆搭载两名卸货作业人员不违反禁止载客规定,而且其搭载数量也未超过该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因此也不存在违规。
最后,上诉人行为与此次交通事故无任何因果关系。上诉人的载客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关系,难道是因为上诉人的载客行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吗?这未免太过牵强。如果因为上诉人未按规定使用信号灯而造成此次事故,由其承担事故责任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上诉人在正常的道路上减速行驶,未转弯,也未急刹车,故无需使用转向灯或其他信号灯。因此,未使用转向灯与本次事故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仅仅以上诉人违反《道交法》第38、49和50条的规定就认定上诉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不仅无法构成侵权行为四要件,同时还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2、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1)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已年满65周岁,因此即使计算残疾赔偿金,也仅仅计算,但一审法院却违反规定计算至,导致实际赔偿基数大大增加。
(2)关于鉴定后护理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被上诉人刘某某被鉴定为一级护理依赖,但由于其已经年满65周岁,且我国法律规定的平均寿命为75周岁,因此,本案中,在计算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后期护理费时因综合考虑其年龄状况,最多计算至75周岁,即护理期。但一审法院却机械的套用该规定,不假思索的计算其20年的护理期,严重超过我国法定的平均寿命,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人寿命之客观规律。倘若被上诉人刘某某超过75周岁后仍然需要护理,其完全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主张追加护理费。
(3)关于营养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本案中,综合医疗机构的所有病历,并没有遗嘱建议对被上诉人增加营养,因此对营养费应不予支持。但一审法院在没有医疗机构出具任何意见或遗嘱的情况下,随意的确定被上诉人的营养费,有主观随意,乱裁乱判之嫌。法官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该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使用,法律明确营养费必须要根据医疗机构的遗嘱确定,无遗嘱或医疗机构意见,法官就不得创设该赔偿事项。
(4)关于交通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对于交通费,法官必须要以正式票据为依据,并经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本案中,对于交通费赔偿一项,被上诉人刘某某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任何正式票据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仍然“自信”的.裁决交通费为5000元,其依据何在?这是公然的违背法律规定。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吗?倘若如此都能认为是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诉讼也就无需要证据,仅有法官“酌定”即可。
3、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结果错误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554194.51元,减去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的10元,余下1434194.51元。即使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20%责任,则应由上诉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86838.90元(1434194.51元×20%=286838.90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替代赔偿47500元,则上诉人应承担的余下赔偿额为239338.90元(286838.90元-47500元=239338.90元)。但一审法院却最终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额279338.90元显属错误。
综上,上诉人认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但一审法院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认定上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造成判决的极不公平和客观。同时,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超额计算赔偿数额,致使赔偿基数无限增大,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代理人: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〇XX年二月六日
篇6: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本案两级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由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刘* 、叶*运输费58287.45元,并从月29日起以58287.45元为基数按每日4‰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 、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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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状精选
篇7:不服民事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区XXX号 电话: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XX区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2)X民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没有对上诉人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造成妨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应由法院直接处理的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所建违章建筑位于上诉人的院子内,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侵犯。
上诉人提供的《房地产所有证》、《实测户地图》、《XXX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等证据材料明确记载了上诉人所属院子的四址范围。被上诉人现所建房屋位于上诉人院内原先井台之处。1958年国家实行房改进行统一经租,将属上诉人的8间房屋进行经租。但并未对上诉人的井台进行改造、经租。该井台作为上诉人生活的必须部分,属于上诉人个人合法财产。所以,从1958年至今,该井台的性质没有改变。被上诉人在没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将房屋建到上诉人院内,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公然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望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真相,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篇8:不服行政复议起诉状
原告:刘某,女,年月出生,住庄。联系电话:
被告:某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xx 职务 ,局长。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原告不服临泉县人民政府临复【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临公滑行罚决字【xxxx】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月日,原告公婆家宅基地上面的一棵老枣树被李某家的人砍掉了。原告的公婆一家因此与李某家发生争吵,继而互骂互殴。原告赶集回来,正好看到李某的妻子张某追赶自己的丈夫马某某,为了制止事态的发展,解决矛盾,原告从中间把马某某与赵某隔开后进行劝架,这时邻居拨打110报警,打架双方被某派出所的民警从现场带到派出所,事件才结束。事情发生后,某县公安局对原告家的马某、梁某、马某某、马二某四人都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五百元行政处罚,对原告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打架的另一方李某夫妻二人没有进行任何处罚。原告认为自己没有殴打张某,张某是自己躺在地上假装受伤,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论不当。原告不服某县公安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复【xxxx】号)维持了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某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至贵院。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十月二十一日
篇9:不服行政复议起诉状
原 告:郑xx xxxxxxxxx
xx象山县xx路xx花园 xxxxxxxxxxx
被 告:xx市公安局
xx市xx区洪公祠x号
第一第三人:xx市人民政府
xx市xx西路xxx号
第二第三人:xx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xx市xx村xx街xx号 xxxxxxxxxxx
第三第三人:xxxx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x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xx互联大厦)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作出的《关于对郑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
责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有关伪造第一第三人公章一案的刑事立案决定
书、侦查报告等文书;
理由事实:
原告因不服被告就有人伪造第一第三人公章、代码证书注册xxxxxxx域名一事作出《关于对郑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xx市人民政府作出xxxx宁行复第99号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告诉第一第三人、第二第三人、第三第三人、违反“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注册xxxxxxx 域名一案中,第一第三人答辩说其没有申请注册过,是他人伪造第一第三人注册域名;而受案法院xx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告知原告该案已移送xx市公安局;而xx市公安局也派人去思明区法院调阅了卷宗;
第二第三人则在《关于不法分子冒用他人名义注册预留域名的通告》中声称,相关证据搜集基本完成后,对域名进行了注销处理。目前xxxxxxx域名已经被注销。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有理由相信被被告对“伪造xx市政府印章、公文”犯罪一案已经依法立案并查实了有关证据。故原告于xxxx年7月12日依法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告提供案涉侦查情况资料。但被告却在xxxx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对郑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中,以“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为由,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有关资料。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案涉刑事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等信息,被告不肯提供,原告故依法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但xx市人民政府认定被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作出维持原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受思明法院移送后,派出侦查人员去了思明法院,思明法院的卷宗中肯定有第二第三人、第三第三人向其提交的盖有第一第三人盖有公章的注册申请表、事业机构代码证书等伪造的证件,并且被告在其《回复》中也承认:第三人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目前我局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但被告在给xx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辩中称:我局没有接到受害人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也无具体的.受害事实材料....,我局无法轻易做出立案或者是不予立案的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去过思明法院,应该看到了受害事实材料,而第二第三人与第三第三人均掌握有这些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作为市级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肯定已向掌握有这些材料的第三人审问或者审讯。
原告认为:伪造公章、代码证书不是事民案件,属于公诉的事件案件,即使第一第三人没有报案,并不影响案件的侦查。
原告认为:第二第三人已经公告公安机关已经搜集证据完成,第二第三人及搜集证据的公安机关肯定会向第一第三人、被告报道通报;且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已经将该公告当作证据提交了,第一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没有还该证据。
原告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有充分理由认定被告与三个第三人均掌握有公安机关已经侦破案件的相关信息。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支持。
致 xx市中级人民政府
附:
向xx市公安局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及xx市公安局的回复
xx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xx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公告
伪造的公章与代码证书等相关材料
被告工作人员去思明法院调查的证据;
篇10:老爷爷作文
今天早上,妈妈带我去河西绘画班上课。
我们穿过白色的斑马线来到公交站候车,这时,一辆公交车正好从远处向公交停车点驶来,我定睛一看,这不就是我和妈妈要坐的14路车?公交车停下后,我和妈妈连忙上了车,找到一个座位坐了下来。车到区国土局站,一拨又一拨的人涌上了车,车厢里顿时变得拥挤起来。
司机大声叫着:“住后面走一点,后面空着呢!”这时,上来一位老爷爷,他挑着一担白菜,左手提着一篮萝卜,右手拿着一杆秤,老爷爷还没来得及站稳,车子“轰”地一声开动起来,老爷爷在车厢里被摇得东倒西歪,根本无法站稳脚跟。
我刚想站起身来让座,后门“呼”地一声打开了,一名男青年从后排座位上站起来下了车。老爷爷见有了座位,急忙走过去,想坐下来舒服一下。谁知老爷爷的腿有毛病,走起路来一跛一晃的,就像被风吹动的茅草。他好不容易摇摇晃晃地来到座位前,把东西放在座位上,随即又从口袋里掏出一沓钱,抽出一张一元的纸币艰难地向投币机走去。
司机从反光镜里看见了,说:“你可以免费,不用投了。”爷爷听了后说:“坐车数钱是应该的,再说,我还挑着一担白菜占了座位,给大家带来了不便。”说完,继续艰难地向投币机走去,他走到投币机前,微笑着把钱轻轻地投了进去。
我虽然不知道老爷爷的名字,但是,我记住了一个乡下老爷爷平凡的举动和魅力。
篇11:老爷爷作文
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长大,而身边的老人却变得越来越衰老。这是一个独特的人群,他们中有我们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甚至更老的一辈。他们也有过年轻的时候,甚至也曾有过辉煌,这些历史,都写在那深深的皱纹里。这些老人中,有好人也有坏人,有幽默的有严肃的。下面,让我来写写我印象最深刻的那位老爷爷。
那一天,是一个十分炎热的夏天,妈妈给了我5角钱,并告诉我今天让我一个人去表妹家作客,这是我的车费,要好好保管。我满不在乎地答应了。
放学后,我在热闹非凡的地下街商场走着,东看看西看看,东瞧西瞅,终于走到了车站。我一摸裤子口袋。咦?钱呢?我再翻了翻口袋,啊!钱丢了。我一时不知所措。这时18路车开了过来。这正是通往表妹家的车呀!怎么办?我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我急得都要哭了,怎么办?我不能去表妹家了,回家去妈妈又不在家,天又要黑了,难道我就在这里度过一个孤独的夜晚?我越想越害怕。
我在胡思乱想时,一位老爷爷走了过来,他用温暖的语气问我:“怎么了?小姑娘,一副想上车又不敢上的样子,是不是掉钱了?”
我上下打量这他,他满头银发,两鬓染霜,佝偻着身子,柱着一根木头雕着的拐杖,尽管他步履蹒跚、老态龙钟,却慈眉善目。
我生性内向,不太爱与别人交流,我只好点着头,一言不发地望着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
他没有再说了,只是从口袋里掏出了一张皱巴巴的五角钱塞在了我的手里,便蹒跚着走了。
我的'泪水一涌而出,我呆呆地望着他的身影一点一点变小,而他的形象却越来越高大。
篇12:老爷爷作文
在我上小学的时候,我遇到过一个令我难忘的老爷爷。
那是中午放学的时候,我正走在回家的路上,偶然间我看到了一位拾废品的老爷爷。在那烈日下,老爷爷不停的弯腰捡拾废品,一刻都不曾停下休息。
那位老爷爷的皮肤很黑,就好似涂了满身的墨水似的。从他那满头白发可以看出这位老爷爷已经年过花甲了。他头上的汗水像流水似的流过,他手里提着一个大大的袋子,他用尽全部力气提着袋子前进着,当他走到我身边的时候,我闻到了他身上那股与站在垃圾桶旁边的味道大同小异,这时,我不禁捂住了鼻子。对于我的反应,老爷爷并没有说什么,反而很有礼貌地问我:“小姑娘,你手中的塑料瓶子可以给我吗?”我着了他一眼,随后我把瓶子给了他他就走了。我心想:连个瓶子都要拿去卖钱,这位老爷爷肯定是一位守财奴。
但是不到一天的时间,让我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下午放学时,我看见了一个红十字的捐款箱,很多人在排队捐款,我也走了过去。在排队时那个老爷爷也来了,我心想:他还来捐钱,估计他也就捐几角钱吧。但是轮到他时,他拿出一个小布包,小心翼翼地从里面拿出了五张皱皱的十块钱。
我羞愧万分,想起我之前在老爷爷面前的动作。我真想对老爷爷说一声“对不起。”老爷爷这种助人为乐、无私大方的精神令人赞诵。我以后也要向这位老爷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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