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逾期办证起诉书范文,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一轮玫瑰”提供。
篇1:房屋漏水起诉书
原告:方×,男,1952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58---
原告:张×,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58---
被告:王××,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33---
被告:董××,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电话:137---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漏水导致的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具体数额待进行损失鉴定后再行追加。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市××区×路×号的房屋系原告方×所有,并于7月27日租给张×用于经营活动。二原告在9月19日发现屋顶渗水,经查明,系二被告造成。由于楼上渗漏的水流量较大,已导致屋顶墙皮大面积浸湿并有脱落现象,渗漏下来的水还造成张×经营设施损坏,致使其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二原告曾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推脱。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房屋和经营设备的损失依法进行鉴定,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予以确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1月14日
篇2:房屋漏水起诉书
其房产出租,经XXX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处,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协调,被告许诺在XXX年X月会重修其房产。但自XXX年X月起至今,被告仍不维修,物业管理处多次协调无效。在这个过程中,原告和物业管理处都近百次联系被告,但是被告并无维修其房产之诚意,鉴于漏水日益严重,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XXXX年X月X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天花板产生的费用,在原告维修天花板期间,要求被告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告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无限期拖延,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附: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物证 照片
[房屋漏水起诉书]
篇3:房屋租赁起诉书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要求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__元及利息__元,(如造成房屋损坏,可要求被告承担房屋损坏的损失__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__区__路__号房屋一间,面积__平方米,用于居住,承租期限为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租金每月__元,每月一日前付清当月房租
篇4: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书
原告: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花园 幢 室,身份证号码: 。
被告:1,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花园 幢 室,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被告:2,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 省 市 区 花园 幢 室,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万元及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房屋溢价损失34万元,返还购房款5万元,合计80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1于9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在XXXXXX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居间服务下,原告以人民币205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2与被告1共同所有的位于XXXXXX区XXXXX号XXXXX区XX幢XX室物业(该房产证显示被告2与被告1系夫妻关系)。合同对交易定金、付款方式、递件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2因在外出差,故被告1当原告和居间人面与被告2电话联系,被告2同意被告1出售该房产。
月4日,被告1以该期限房价波动较大其夫妻没有购置合适价格新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告予以拒绝,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另了解,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该地段房价大涨,现今该交易房屋的房价已增至280万左右,比原、被告交易时价格上涨了75万元。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能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故要求被告另行支付房屋溢价部分。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及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要求被告支付41万元的违约金,及承担交易房屋溢价部分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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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15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篇6: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原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住所地: 电话:
被告:(楼上住户)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住所地: 电话:
被告:(物业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地产开发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损失共计_____元;
三、要求被告连带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合计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产自( )月起室内公用管道破裂开始漏水,由于漏水导致原告(地板、壁纸、餐厅天花板剥落,餐厅电灯 严重损坏),以上有照片为证。
自20()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物业要求修复,物业与业主互相推诿。至今,被告仍不维修,与3楼业主及物业多次协调无效。由于漏水严重无法入住,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年6月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告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与物业无限期拖延,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起诉管辖法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
篇7: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原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被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案 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卫生间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扣板更换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三楼。1月26日,原告发现卫生间扣板有滴水声,并有水滴滴落。1月27日,原告联系物业人员,打开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被告在看过漏水后表示,由于是农历新年期间,维修不便,正月初八(202月2 日)后进行维修,原告同意。年2月2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协商修理事宜,被告表示还没有过农历十五,需要等到十五(2015年2月9日)以后进行修理,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同意被告正月十五以后修理的意见。在正月十五过后,2015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第三次协商,被告拒绝修理其卫生间,并声称如果修理卫生间,所有费用都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之后请小区欣尔物业做调解,被告先是承诺修理,而后几次拖延修理时间,最后以以没有时间修理和影响居住为由拒绝修理,物业几次调解均无效。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卫生间靠近主卧室的墙面瓷砖浸水,卫生间楼板上几处渗水,吊柜内也出现渗水。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此,特诉至 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 小区物业出示的 年 月 日的房屋证明(漏水证明和调解证明) 。 2.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8:逾期办理房屋权证之责任认定
逾期办理房屋权证之责任认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并行使不动产物权的重要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因其原因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办理权属证书,使买受人不仅无法实现其取得物权的合同目的,而且使双方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近年来,法院受理逾期办证纠纷案件急剧上升,《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责任,弥补了目前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足,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就司法解释施行后关于逾期办证存在的争议问题作一简略探讨。一、开发商应尽办证义务之认定
关于开发商办证义务,该问题涉及实务性内容较广,因此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多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开发商应承担协助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义务,直至权属证书办理完毕。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法律规定情形下,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买受人承担主办义务,如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申办手续,开发商可以抗辩免责。第三种意见认为,开发商承担办证的具体义务,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1.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买受人与开发商各自的办证义务并非简单的主办与协办之分,两者并无必然的主次关系或因果关系。实务中,两者甚至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权属登记通常先由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之后才由各个买受人分别办理。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向权属登记机构提供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测绘资料等证明文件,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可要求买受人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在开发商完成初始登记后买受人可自行申办产权,其间需开发商提供相应材料(如单元测绘图纸等)的,开发商负有相应协办义务。因此,开发商负有的办证义务主要分两部分:一是初始登记时以其为主的办理义务;二是买受人申办产权时其所承担的协办义务。2.当开发商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各项规定资料(共约计13件)备齐交给权属登记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收件单,应视为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且买受人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申办产权,开发商即完成其办证义务。3.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办证义务的,从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应在完成整个房地产项目的初始登记后,还负有为买受人主动办理单元权属证书的义务,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开发商承担办证义务直至其取得权属登记部门关于申办单元权证资料的收件单时止。
如一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交付该商品房之日起60日内备齐资料,向房地产产权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买受人应按开发商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证件。法院最终认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承担在交房起60日内备齐资料(包括买受人个人申办产权资料)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产权手续的责任,开发商以其已提交应当提交的文件(初始登记材料)、买受人可单独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免责不成立,故终审判决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至备齐资料,为买受人向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之日止,另判决如买受人超过开发商通知期限逾期不缴纳相应证件的,开发商不再承担相应办证义务。该判例就是关于办证义务的合同特别约定情形。
二、对“出卖人的原因”的理解
审判实践中对《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的理解不一,处理结果也因此具有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出卖人的原因”即开发商所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系过错原则,开发商具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认定“出卖人的原因”不宜简单以开发商是否具有过错作为判断依据,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只要开发商应尽办证义务而未尽,开发商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政府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原因,法院从衡平合同双方利益的立法本意出发,应兼顾公平合理加以综合考虑。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根据《解释》、合同法相应规定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以下原因应认定为非出卖人原因,即开发商可履行之抗辩理由。
1.《解释》颁布前政府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由于权属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政府相关权属登记管理制度长期相对不规范,由此形成因政府行政行为因素所造成的第三人原因。如测绘问题,1991年1月1日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房屋产籍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1997年9月1日厦门权属登记主管部门制定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由其进行房屋产籍调查、确定面积等的相关测绘工作。之后,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因此,鉴于法律相应规定滞后的历史原因,作为开发商应完成的办证测绘义务在相关规范出台前实属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时如脱离有关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简单归责于开发商责任,不尽合理,故我们认为,因该类型第三人原因而导致逾期办证不应归责开发商。
2.不可抗力原因。审判实践中对不可抗力原因的理解在于:一是原因系非开发商所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二是该不可抗力原因对于开发商履约已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即存在导致开发商无法履行办证义务的因果关系。
3.买受人原因。当买受人存在不按约交付房款、拒不履行相应办证义务时,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等之规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具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三、违约责任诉讼时效问题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违约金。违约金从开发商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办证之日起算,但违约金如何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逾期办证是一种违约行为,可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理由是:1.在买受人取得权属证书前,买受人并未取得房屋物权,认为买受人不享有物权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是错误的。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责任是基于合同之债所享有的请求权,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2.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逾期办证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在合同没有约定或损失难于确定时,按已付购房款数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支付相应违约金。因此,违约金诉求是买受人基于双方合同所产生的一项要求开发商相应支付义务的债权请求权,从开发商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买受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随即发生,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开发商违约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