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诉人诉状范文

时间:202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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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村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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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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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庭公诉人诉状范文,本文共1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北村匠海”提供。

篇1:公诉人法庭讯问语言技巧

当前公诉人庭审讯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讯问走过场,没有目的性。一些公诉人对庭审讯问不重视,认为反正后面还要举证证明,即使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翻供,只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对被告人只能从重处罚。对于认罪的被告人,则更是拿着起诉书随便问两句,没有体现出讯问的目的,成了让被告人简单的认罪表态。固然,大部分不认罪的被告人,是可以通过下面的举证质证活动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但是,对不认罪或者翻供的被告人简单地问几句就匆匆收场不问,表示要通过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往往使人们产生疑虑:是不是公诉人没有制服被告人翻供或不认罪的本领?还是被告人有关翻供或不认罪的说法的确是真的?否则公诉人为什么不回应?如:

公:被告人李某,刚才你向法庭说起诉书认定的不是事实,为什么不是事实?

被:就不是事实。

公:你以前不是供认过的吗?

被:以前供认是公安逼我说的,我不说,他们硬记的,也不给我看材料。

公:被告人李某,希望你在法庭上如实供述。

被:我说的是实话的。

公:审判长,由于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公诉人将在举证阶段通过证据证明他有罪。

在这里,被告人既然已经翻供,且说公安人员逼供,就应当问清公安人员如何逼供、其对笔录看过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如何说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其是否了解,是根本不知道,还是知道或者参与而只是能行为性质有异议等,而不应当急于退出讯问,显得底气不足。

2.讯问针对性不强,泛泛而问,隔靴搔痒。一些重大案件,应当围绕案件的核心事实以及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详细讯问,从而使旁听人员和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如果泛泛而问,则达不到此效果,会让人听得云里雾里,不得其详。

3.讯问不讲究方法,“强行”讯问,带来抵触情绪。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企图让所有被告人都当庭认罪,对于那些不认罪的被告人高声指责训斥,语气生硬,甚至威胁被告人,这种讯问方法往往不但不能起到良好的讯问效果,反而会造成被告人及其旁听的亲属对公诉人产生对抗、对立情绪,影响讯问效果,也影响公诉人的形象。

4.讯问软弱无力,无法揭穿被告人的谎言,给下面的举证活动造成困难。有的公诉人与上种情况正好相反,讯问语言软弱无力,对于被告人不认罪和翻供行为束手无策,没有制服的办法,对于辩护人所进行的诱导性发问分辨不清、不加制止,任由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诱导下改变口供或做虚假陈述,也不表态说明尽管被告人不供认,下面公诉人还将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结果造成法官听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无法下判。

5.不问还明白,越问越糊涂,失去讯问效果。有的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已经很清楚,而公诉人在讯问时却不得要领,没有围绕犯罪构成和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有条理地讯问,造成被告人供述头绪混乱,让人听得糊里糊涂,失去了讯问效果。

6.被告人本来还认罪,不当讯问后反而不认罪,造成讯问失败。有些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心态是复杂、矛盾、犹豫与动摇的,他们既担心认罪了罪责太重,又担心在法庭上不认罪会被重判,因而会根据法庭上的问话情况决定自己的态度,这时公诉人尤其要注意讯问的方式方法,不要因问话的方式不当造成被告人不认罪。如一起共同盗窃案,被告人作为承继的共犯,在他人将物品从某厂的车间里盗出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一起搬出工厂,然后销赃。对这一情节,被告人始终是承认的。

公:被告人刘某,你认不认罪?

被:认罪。

公:那你把怎么偷厂里的东西的情况向法庭交代一下。

被:我没有偷厂里的东西。

公:你不是承认帮他们(同伙)偷东西的吗?

被:我是帮他们把东西运到收购站去的,我不是偷东西的!

公:你帮助他人把偷来的东西运出工厂,也是共犯行为,不要抵赖!

被:我没帮他们偷,我以前交代的都是假的,是他们把东西偷好运到我这,我才帮他们去卖的!

显然,被告人一直在回避自己参与共同盗窃的行为,对“偷”这个字很敏感,认为如果定他共同偷东西会判得重,因而把自己的行为尽量说成是帮助转移和销售赃物的行为,但这只是其对法律的理解,毕竟对于在围墙处帮助同伙将所盗窃财物一起搬出工厂这一行为他过去是供认的,而在公诉人的强调下,其干脆采取了推脱的态度,否认过去的供述。其实公诉人只要让其把过程陈述清楚就可以了,不必在讯问的时候过早暴露要给其“定性”的目的。

7.讯问漫无边际,抓不住要点,浪费时间。这主要是公诉人庭前没有进行准备,在讯问时又不知哪里是讯问的重点,于是东问一句西问一句,拉家常一般造成讯问漫无边际,主要问题与次要问题掺杂在一起,浪费时间。

8.讯问重复,没有重点。如果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已经供述清楚,就不必再重复讯问,而要把讯问的重点放到其没有供述或者供述不清的地方,而不需要对其已经供述的内容再问一遍。而部分公诉人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一定要在法庭上把讯问提纲上的内容全部问一遍,不懂得随机应变,不懂得及时根据庭审的情况调整讯问策略,造成了讯问重复,重点不突出。

篇2:公诉人法庭讯问语言技巧

要实现讯问目的,取得良好的讯问效果,公诉人就应当掌控好法庭讯问的语言,为完成指控服务。

1.掌握“明知故问”的技巧。前文已经论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讯问是一种“明知故问”,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的问题,应当知道已经具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答案,问话的目的,也是让被告人将这一答案说出来,所以公诉人在讯问时就要做到不露声色与痕迹地让被告人自己把答案说出来,而公诉人不要急于帮被告人将此话说出来。

2.不要面面俱到。公诉人的讯问要做到详略得当,必要时根据被告人的答话及态度及时调整问话的内容,讯问要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公诉人庭审讯问作为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是为了配合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所以,对于被告人认罪的部分没有必要再重复讯问,必要时,可以问:你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是不是事实?或者对于一些案件的核心问题简单讯问:你说你认罪,并且说过去的供述都是事实,那么你确实收受了××送给你的8万元钱,是不是?等等。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应直接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及控辩双方可能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这也是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的重要区别。

3.实则实之,伪则揭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在供与不供、供多供少、如何供述方面经历了较长的思想斗争,反映在法庭的供述方面,就是各被告人当庭的态度各有不同。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讯问时就要注意区别对待,能够如实供述的,要让其供述内容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相吻合;对于不认罪的被告人,应找准要害情节展开讯问,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思路必须明确,要通过讯问让其不能自圆其说,或者陷入前后矛盾、得出荒谬的结论,从而揭穿其谎言,使法庭和旁听人员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对其供述不加采信。

4.问案件事实与过程,不急于辩论案件定性。法庭上的讯问活动,是针对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要求被告人进行陈述,这一陈述主要是陈述案件的经过和被告人的行为,至于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则是在事实确认之后的司法认定问题,因而在讯问中公诉人就不要急于问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否则容易触动被告人的敏感神经,回避问题、甚至拒不供认,如一些、受贿等案件,被告人对基本事实是承认的,但对案件定性存在异议,这时公诉人只要问明该事实是不是被告人做的、是如何做的即可,如果在讯问时就使用了定性的语言,如:你受贿后有无为行贿人谋取得益?这样直白的问话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抗拒:我不是受贿,是礼尚往来,如此等等。

5.态度严肃,威而不怒。讯问被告人是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内容,是检察人员代表国家支持公诉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因而公诉人要注意法庭上的形象,对被告人的讯问活动,态度要严肃认真,语气要威严但不盛气凌人,更不能随意训斥被告人,因被告人的态度而在法庭上暴跳如雷、丧失风度,讯问语言要语意确定,不拖泥带水。提问的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人能够明确理解问话的意思,在讯问过程中,一般不宜反复打断被告人的答话,但被告人没有围绕问话内容进行陈述时,或者对事实过程的陈述过于绕弯子时,可以直接提问具体问题,让被告人直接回答。

6.合理安排讯问的顺序。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可以根据对各被告人认罪情况的预测,对讯问被告人的顺序进行调整,不一定按照起诉书对各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进行讯问。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个别讯问被告人时,都是按照起诉书给各被告人排列的顺序,逐一传被告人到庭接受讯问与发问的,但这个顺序并非一成不变,公诉人可以在讯问之前先与审判长沟通,为了更加有力地查明案件事实,要求调整讯问顺序,取得审判长的支持与配合,一般让认罪的被告人先接受讯问,再问不认罪的被告人,以争取主动。如在一共同犯罪案件中,第一被告人拒不认罪,而其他被告人认罪,此时可以先分别讯问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在讯问中,公诉人可以要求这三名被告人对第一被告人组织、策划、指挥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加以供述,最后在讯问第一被告人时,即使第一被告人拒不供罪,百般抵赖,但由于前面的同案被告人早已对他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供认清楚,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也能使旁听群众看清,第一被告人的确是在抵赖。

7.必要时对被告人进行对质。对质的方法,是在对每个被告人都讯问完毕的情况下,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情况,确认谁在做虚假供述,然后要求法庭将被告人带上法庭后,先讯问如实供述的被告人该情节内容,在其供述后,再向不认罪的被告人讯问,该情节是不是如此、如何解释等,使被告人在同伙面前不得不说出实情。

8.必要时补充讯问,不要懈怠。公诉人要及时进行补充讯问,以揭穿被告人谎言或者为后面的举证打下基础。法庭调查中,由于公诉人讯问在前,辩护人发问在后,很可能因辩护人的发问,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正确的发问方式或内容,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或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当辩护人的发问引起被告人避重就轻,或者被告人的回答出现前后不一致时,公诉人更应主动请求发问,以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经常会抓住这个机会,向被告人问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企图模糊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进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这些内容攻击案件的证据体系,或者根据这些内容得出与实际案情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之后,不要认为完成了讯问任务就万事大吉了,而要怀着高度的警惕认真倾听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不要懈怠,更不要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听之任之,一旦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因辩护人的发问而发生了变化,就要立即进行补充讯问,让被告人说清该问题,以正视听。如某医院副院长赵某受贿案的庭审中,针对其中一起被告人在该医院任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丁某承包医院基建工程后,收受丁某贿赂10000元现金的事实,辩护人作了如下发问。

问:丁某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朋友关系。

问:关系怎样?

答:关系很好。

问:由谁承包医院基建工程,你说了算吗?

答:不算,主要是院长说了算。

问:这么说,你并无决定权,是吗?

答:对。

对于此种情况,公诉人立即要求补充讯问被告人。

问:当时(送钱时),你已认识丁某多长时间?

答:二十多天,一起吃过两三次饭。

问:认识不满一月,接触不过两三次,单凭这种感情基础,丁某会送你这么多钱吗?

答:不会。

问:在本医院基建工程中,你主要负责的什么?

答:工程发包、确定建筑公司,由我考察并提出建议,最后由医院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问:由谁承包基建工程,你有考察和建议的权力?

答:对。

随后的辩论中,辩护人尽管认为这起受贿事实是朋友馈赠、中介费,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但由于公诉人在补充讯问中,已将被告人的退路堵住。法庭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9.针对不同的被告人,选择不同的讯问语言。法庭上被告人的情况各不相同,所涉案件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被告人对于审判的态度等各有差异,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能在法庭上使用千篇 一律的语言进行讯问,而应当根据被告人的不同特点,适当地选择讯问语言,讲求讯问策略。如对于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时就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其能够听明白,而问话的方式也可以比较直截了当,直接问其事实过程;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问话时注意不要将隐私事宜直白地拿来讯问,一般可以采取“这个事……”而不直接说隐私的事,只要其听得明白即可;对于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社会地位也较高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则不宜问得太直白“露骨”,如“你是怎样受贿的?你受贿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人人都很在意脸面,尤其是那些过去地位比较高、在法庭旁听人员中又有很多老同事、老部下、老熟人的被告人,对于这种问话方式,可能就会不能接受,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有的被告人甚至为此横下心来翻供或不认罪,为指控带来麻烦,因此,一定要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设计”确定讯问语言策略。

10.适时运用“反对”,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予以制止。公诉人在讯问中要讲究问话的策略,但不能使用诱导性讯问。同时,公诉人更要注意倾听辩护人在向被告人发问时,有没有诱导性的语言,对辩护人的诱导性等不当发问要及时作出反应,向法庭提出反对,坚决制止。诱导性的发问主要有以下几种:(1)问题本身与本案无关,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以前是不是也从酒吧里带过女人回房间?”辩护人企图以被告人以前的经历证明其在案件中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故意,公诉人应当立即提出反对,指出这一问题与本案被害人是否在该案中被没有关联性。(2)发问具有诱导性,暗示、建议被问者作出某种回答,如:“那笔钱你能贪污得了吗?”意思是该贪污行为被告人无法完成,被告人听到这样的问话,一般都会顺着杆爬地说:“是,我贪污不了。”因此,公诉人要及时提出反对。(3)要被问者作出结论性意见,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这说明你根本不想杀他,对不对?”(4)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或泛指。(5)发问带有诘难性,违反法律规定,如辩护人问被告人:“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没有人在侦查阶段对你诱供吗?”(6)发问意在向被问者提供信息,或将卷内证人证言透露给被告人,或将前面庭审的内容透露给被问者,如辩护人问被告人:“行贿人说送给你的是银行卡,不是现金,是不是?”当被告人已经明确给出了答案,由于不是辩护人想得到的,辩护人会追问:“你再想一想,是不是这样的?你有没有记错?……”适时运用反对,要注意避免两个极端:听之任之型与惊弓之鸟型。听之任之型,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不闻不问,不加制止也不补充讯问,结果导致被动;惊弓之鸟型对辩护人的发问太过神经过敏,对于一些并无不妥的问题也胡乱提出反对,造成法庭以及旁听人员的反感,得不到审判长的支持,自讨没趣,也影响公诉形象。

11.注意讯问用语禁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除了态度严肃、语气威严之外,还要注意用语的宜忌,避免说一些不该说的话,主要是:

(1)注意用语的准确性,常见公诉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说:“被告人,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发问,你要如实回答。”这里,“发问”一词不准确,因为法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问话,是“讯问”而不是发问,应当准确表达。

(2)当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时,不要问被告人:“你以哪次供述为准?”因为此话的内涵是,被告人有一次供述是真的,而哪一次供述是真实的,应当以被告人当庭所认可的为准,这显然是不符合案件真实情况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这些都需要用证据去证明,而不能简单地靠被告人本人的认可,而且公诉人一旦这样问,被告人一般都会说:以今天所说的为准,而这一说法往往恰恰是不真实的,因而公诉人这样的问话方法,只能给自己下步工作带来麻烦,所以不能这样问。

(3)“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这种问话方式显然是受了港台电视剧的影响,但其实这种问话方式中,往往包含了诱导性发问的内容,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要求,除非在被告人对前一个问话已经确定的回答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问,比如:被告人已经承认自己杀害了被害人,在被害人伤口是单刃锐器造成损伤时,需要让被告人回答有没有使用刀具,而被告人犹豫时,公诉人可以问:“你是不是用刀捅了被害人?……你只要回答是或者不是。”

(4)在讯问中尽量不要念其以往的供述。有的公诉人认为,在被告人翻供时,可以直接宣读其以往的供述,以证明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实践中也有许多同志这样做了,其效果是可以将被告人不同的供述展示在公众面前,证实被告人肯定有一次是在说谎。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宣读被告人以往供述活动,毕竟属于举证环节的活动,如果直接拿到讯问环节来用,可能会招致辩护人或者法庭的反对,认为错用了程序,或者是在使用其他的案件信息对被告人进行诱导性发问,有指供之嫌。因此,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尽量不要问被告人:“你在××(阶段)供述是……(供述内容),是不是?”而要通过其他讯问手段揭露其供述中的矛盾,然后在举证阶段通过宣读其以往供述并与其他证据印证,揭露其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5)不要威胁被告人。经常见到在被告人翻供时,会说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威胁,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过于严厉地呵斥被告人:“你不老实供述,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本来这话没有问题,却会被辩护人拿来说事:“请看,公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在这么庄严的法庭之上,还在威胁被告人,可见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受到了怎样的威胁!这说明他所说的受到了逼供的事实是成立的!”这种说法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但在特定的环境下被辩护人这么利用,往往很有煽动性,尤其是当旁听人员中被告人的亲属占多数时,可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篇3:公诉人法庭讯问语言技巧

在庭审前要熟悉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和被告人已有的供述和辩解,掌握和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态和辩解理由及被告人的心理状况,把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地拟定讯问被告人提纲,保证讯问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以免盲目讯问,造成被动。对于重特大案件,一案多被告人、一被告人多罪的案件要认真准备,慎重考虑;讯问时要注意条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讲究逻辑性,既不能任由被告人自己供述,也不能无目的地讯问,想到什么问什么。如对故意犯罪,可按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依次讯问,一般为故意的产生,犯罪准备,实施犯罪的过程,造成危害的后果。讯问时,还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重点,如共同犯罪的个人罪责,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贪污罪中主体要件和手段等。涉及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主要情节,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围绕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得超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范围。

1.开门见山法。即直接讯问要害问题。对于犯罪事实单一、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在庭审中可直接向被告人提出实质性的问题,明确要求其就全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当庭供述。对于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对这些证据也认可的情况下,仍然推卸责任的案件,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这种讯问方法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查明案件事实,缩短庭审时间,达到满意的讯问效果。同时这种讯问应简洁扼要,不要太长过多,不要纠缠枝节问题,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如震惊全国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开庭时,主要被告人林世元在法庭调查中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企图逃避罪责。公诉人根据被告人的辩解情况,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直接讯问了几个问题,步步紧逼,将林世元在虹桥工程中的失职行为全部展示在法庭面前:

公诉人:是谁出面与段浩签订总承包合同的?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与段浩、李孟泽等人谈虹桥转包?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虹桥未竣工是谁安排搭便桥通行?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安排张碧基、孙立接收未验收的虹桥?

林世元:是我。

公诉人:是谁同意虹桥可以正式通车的?

林世元:是我。

连续5个“是谁”,连续5个“是我”,形成了一个逻辑体系,使被告人不得不承认这件事与其自己密切相关。每一个看似简单的发问内容连接起来,揭露了林世元编造的谎言,反映了事实的本来面貌。

2.迂回曲折法。与直接讯问的方法相反,迂回曲折法主要是先接触枝节问题,然后向实质性问题过渡,进而了解事实全部真相。这样抓住被告人对枝节性问题不在意的弱点,使其在放松警惕的情况下供述犯罪事实,这种讯问方法一般是针对被告人盲目畏罪,拒不回答的心理。如要问一个贪污案件的被告人,不要让被告人一开始就了解问话的意图,而应当先问清正常的财务程序,该笔账按正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现在为什么变成目前这个样子了。迂回设计问题,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先堵后路,然后缩小包围圈,再问自己要了解的中心问题,往往当被告人意识到讯问的意图时已经晚了。在措辞上,尽量不用一些带有强烈入罪色彩的词引起被告人的戒备心理,例如利用职权为某某谋取了何种利益?是不是收受了贿赂后就积极地为他人办事了?这些“赤裸裸”的问话往往会带来被告人的戒备、抵触情绪,因而要尽量淡化指控色彩,问其收钱的时间和为他人办事的时间相差多远,等等,用客观事实来建立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

3.揭露矛盾法。这是对不认罪或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常用的方法。在讯问中,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实质,使案件事实情况得到证明,从而有力击溃被告人狡猾抵赖和无理辩解。抓住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自相矛盾之处进行讯问,揭露被告人翻供、不认罪妄图减轻或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促使被告人彻底交待犯罪实质性问题。即使被告人不供认,通过这样的揭露讯问法,也可以使法庭和旁听群众感到其辩解是在无理狡辩。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首犯以自己没有直接动手实施杀人行为为理由,不承认自己是本案的主犯,于是公诉人这样讯问道:“你为什么向两名同案人指认被害人?”答:“因为他们不认识,所以我才指给他们看。”问:“你说你没有亲自动手,为什么还要到现场去?”答:“如果我不去他们两人也不认识,不知打谁。”经公诉人这样讯问,有力证明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

4.层层剥笋法。即按犯罪的层次顺次推进,由表及里地讯问直至接触犯罪实质。这种方法,一般在被告人对事实真相似供非供、遮掩躲闪的情况下使用,先问清与犯罪事实有关的问题,使被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然后再问及问题的实质,迫使被告人无法遮掩。递进讯问法主要体现在层层深入,充分肯定、利用被告人每一层的口供后,步步固定其供述,但又引而不发,使口供易于变化的被告人无法改变口供,从而达到目的。如公诉人在讯问一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始终供述只贩卖给证人一次毒品就被抓获了。

公诉人:你的那个139××××1234号码的手机是不是你自己在用的?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别人有没有拿去用过?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和证人李某(购毒品人)过去是否认识?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向他贩卖过毒品?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说你与他从来没见过又不认识,为什么你和他在这次交易之前有过多次通话?

被告人:……(无语)

5.引而不发法。即对讯问的目的引而不发,含而不露,使被告人摸不透公诉人讯问的意图,从而只能按照公诉人的问话进行真实的供述。这种方法由于讯问的意图不外露,被告人不易警觉,不易产生狡辩现象,从而给讯问创造有利的条件。如在一盗窃案的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到过犯罪现场。

公诉人:你说你没有去过犯罪现场,那么×市(犯罪现场所在地区)你去过没有?

被告人:从来也没去过。

公诉人:也就是说起诉书上认定的那一户人家,你更不可能去过了?

被告人:对,我连那个市都没去过。

公诉人:那你的指纹在他家中怎么解释?如果你去过×市,也到过×家中,那么你的指纹留在那里也正常,如果你连×市都没去过,你的指纹难道会飞到人家家里吗?

被告人:……

6.当面对质法。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取当面对质的方法,迫使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或者无法解释同案人对他的指证,前文已述。

7.借力打力法。即借辩护人对上一个被告人问话中的内容,作为下一个被告人的问题,揭露其虚假供述。在多被告人案件中,往往辩护人也比较多,而辩护人为了使自己当事人减轻责任,可能会极力扩大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责任,或者在问话中明确其他被告人的罪责,有时这种明确是客观的,因而可以为我所用,借用辩护人已经问明白的话,解决公诉人需要费口舌问清的问题,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4:论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规范要求

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

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中国大陆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具体包括: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全面审查和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等。

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中被明确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客观公正义务和指控追诉职能是辩证统一、有机结合的关系: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是公诉人履职的基本准则,应当贯穿于公诉人履行指控追诉职能的始终;另一方面,正确履行指控追诉职能也是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二者辩证统一、有机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实践中容易出现片面追求指控犯罪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片面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情形,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关系。

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具体体现为:有罪的、罪重的、罪轻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意见均应当在法庭辩论中有所体现;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无论法定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均应当表述;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成分。

如果说公正是法庭辩论的价值追求,那么理性就是法律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秉持的职业精神,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件的出庭公诉中,公诉人秉持公正、理性,坚持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有机统一,显得尤为重要。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案件中,客观公正义务与积极指控追诉的关系处理和把握会有所不同,二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随着中国大陆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庭审方式,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的作用。公诉人的客观公正义务得到进一步强调和重视,尤其是对法定从轻情节的审查和在指控时如实表述,成为履行指控犯罪职能时必不可少的一项职责。

一、客观公正义务在法庭辩论中的要求及体现

公诉人出席法庭辩论的客观公正义务要求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达成指控目标。例如,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能对刑事审理部分有独立的主张和观点,有的情形下和检察机关指控内容可能会不同甚至发生冲突,譬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并由此指责检察机关定性错误。在这种情形下公诉人需要秉持客观公正义务,不能为达成指控目标而不择手段,更不能盲目偏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求。

具体而言,公诉人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不同观点和意见,可以作如下说明:

首先,公诉人尊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参加法庭调查和对事实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的权利。因此,依法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观点和意见的诉讼权利,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次,公诉人希望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也同样尊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决定提起公诉、承担举证责任,都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公诉权的体现,其中也包括依法独立发表不同观点和意见的职权。

最后,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都将透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最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面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指责,公诉人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不应当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展开辩论,如果双方确实有观点分歧的,应当尽量透过庭前沟通减少误解化解矛盾。同时,公诉人还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其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特定的诉讼地位和局限性。

追根溯源,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与被害人的起诉权具有深厚渊源。“在原始社会是实行血亲复仇,受害者所属的氏族的成员,共同对加害者所属氏族的成员实行复仇,后来,复仇成为受害者近亲的责任。这种习俗,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曾长期被保留,不过已带上浓厚的阶级色彩。在这个阶段,人民把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看作是对私人权益的侵犯,是属于私人的事情,因此,国家不主动进行追究,而悉听受害者及其亲属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只是到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以及君主权力的加强,才形成新的观念和制度,即犯罪是对统治秩序的破坏,国家要主动进行追究,于是公诉制度才产生。”因此,公诉权从起源来看部分源自被害人诉权的让渡。

在中国大陆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或专家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提起自诉等。由此可见,被害人具有独立于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因此,被害人在法庭上发表与检察机关不相同甚至相反的意见,是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

公诉人在尊重和保障被害人行使合法权利的同时,既不能因被害人提出异议而放弃立场盲目附和,也不能对被害人的异议视而不见自说自话。公诉人应当有理有据地阐述指控依据和理由,说明检察机关对于争议内容的观点和意见,提交法庭作出最终裁决。

二、指控追诉职能在法庭辩论中的要求及体现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须要实现的首要职能是指控追诉。在审前程序中公诉人的首要职能并非指控追诉犯罪,而是带有“裁判”性质的事实判断及追诉必要性权衡,而在审理程序中公诉人则不复具有“裁判”职责,其首位职责是实现指控追诉的主张,说服裁判机关接纳公诉意见。因此,指控追诉职能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积极履职,不能消极放弃答辩应对。

例如法庭辩论中常见程序性辩护的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此后获取的全部供述均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实践中,侦查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并不常见,但犯罪嫌疑人在到案以后直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这段时间内,有可能存在虽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实际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合法羁押之后的供述是否能够使用则涉及到“重复自白”是否需要排除的情形。在法庭辩论中涉及到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时,公诉人应当及时说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结果,既不能大包大揽代人受过,也不能视若不见与己无关。因为案件一旦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即承担着证明指控成立的证明责任,包括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义务和说服责任,公诉人的答辩需要达到足以证明取证合法性的程度,才能有效维护指控追诉的主张。在这种情形下公诉人可以作出如下答辩:

“被告人、辩护人所质疑的在看守所以外地点讯问的供述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并未将其作为指控证据使用。但公诉人所出示的庭前供述均系侦查人员在合法羁押场所依法审讯获得,被告人在看守所内自愿作出内容相同的供述,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因此不应将其作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

对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是否合法行使侦查权已经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此外,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的,被告人、辩护人也有权提出控告。对被告人、辩护人今天当庭提出的内容,检察机关将予以高度关注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上述答辩中,公诉人须要注意的是对“重复自白”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不能一概而论,对此不妨比较一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讯问后依法获得的证据也设立了很多不予排除的情形,包括:“污染中断”,即在官方非法取证行为之后,由于被告人的自愿行为而使最初的违法性(污染)被中断,不影响官方随后依法获得的证据可采性;“污染被稀释”,即官方非法取证与派生证据之间的污染关系由于时间等因素而逐渐减弱,以致派生证据已经基本上没有“毒性”时,可以采纳为证据使用。在德国对于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问题,学术界并无定论,但其联邦最高法院采取的是权衡理论,即权衡为表、规范保护目的为里。权衡理论导致其判决本质上带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审理结果。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判例中,值得一提的包括1980年、1983年、1987年三起判例,除1980年的违反通讯秘密案认可了证据使用禁止有放射效力外,其余两起判例均否认了这一点。

而台湾地区则要求达到怀疑非法取证行为与后来自白因果关系的程度,即“被告先前受上开不正之方法,精神受压迫所为非任意性之自白,其所受精神上之压迫状态,足证『已延伸至后未受不正之方法』所为之自白时,该后者之自白,仍不具有证据能力,故审理事实之法院,遇有被告对于自白提出非任意性之辩解时,应先于其他事实而为调查,茍未加调查,遽行采为有罪判决所凭证据之一,即有违背证据法则之违法。”

比较研究上述作法,不难看出对于非法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又在合法讯问程序中重复取得相同内容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并非一律应当予以排除,关键在于其后续供述是否受到前述非法手段的持续干扰和影响。在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从空间条件上实现了与审讯人员的物理隔离,基本可以排除其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形。尤其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由检察人员对其讯问时,由于讯问主体的变化也使得前述精神强制的影响被阻断。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合法讯问程序中作出相同内容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归根结底,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更加注重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的有机统一,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进一步实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准确全面预测与临场灵活应对紧密结合

公诉人出席法庭如同参加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庭上一分钟,往往需要在庭下做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精准呈现最佳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做到准确全面预测与临场灵活应对紧密结合。

一、准确全面预测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准确全面预测庭审可能出现的辩论焦点是做好庭前准备的必修功课。要做到准确全面预测庭审辩论焦点,关键在于明确须要预测的内容和采取正确的准备方法。

中国大陆刑事诉讼的法庭审理无论一审程序抑或是二审程序,均是对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可能出现的法庭辩论焦点较为复杂。同时,证人、鉴定人、专家等出庭作证也会增加庭审可能出现的辩论焦点。法律虽然规定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均有调查取证权,但未规定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向对方证人进行质询的权利,仅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向审判人员提出拟出庭证人名单。由于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缺乏有效了解、接触对方证人的机会,因此增加了在法庭辩论中就出庭证人证实的内容如何应对的难度。

(一)明确需要预测的内容

公诉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须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这里的七项工作要求均体现出准确全面预测法庭辩论的具体要求,通常而言,准确全面预测庭审辩论焦点需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第一,证据的综合运用与分析。关于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应当在法庭辩论之前予以解决。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就证据的辩论问题,公诉人应当重点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尤其是证据综合证明力问题展开。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庭前预测时,一方面要分析己方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有哪些自相矛盾之处,证据和证据的矛盾中哪些是主要矛盾可能会影响关键事实或情节的认定,哪些是枝节矛盾须要解释说明;另一方面要分析辩方可能在法庭出示哪些辩护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出现的矛盾和薄弱点在何处等。在此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是关键事实和情节有哪些证据怎样予以证明,要从立论和驳论两个角度加以考虑。尤其须要注意的是对专业性较强的科学技术类证据应当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如专家证人就某类特殊事项开展经验性研究所提供的报告等。认定事实的科学化也是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透过高科技手段查明”,“与应用技术手段密切联系的是,对技术性专家意见的依赖也在增加:必须对结构复杂的机器得出的结论进行解释,还要评估该结论的证明价值。”因此,公诉人对于科学技术类证据证明力的答辩准备需要延伸到相关专业领域,广泛了解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问题。

第二,法律适用的争议点。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是法律辩论中的争议重点,在适用实体法评价犯罪事实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犯罪型态、共同犯罪的责任地位,违法阻却事由,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构成自首、立功、被害人有无过错等,这些均应当纳入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予以考量。除了实体法适用的争议问题外,程序法适用的争议问题也应当一并予以考虑。程序法适用的争议包括证据合法性问题,也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例如管辖权争议、是否依法保障辩护权行使、是否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近年来程序性辩护日益为辩方所重视,对此类程序性辩护如果应对不当,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处于程序违法的被告地位,甚至危及整个指控的成立。

第三,法律之外的争议。法律之外的争议主要是指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外的争议内容,包括刑事司法政策的掌握与运用、结合犯罪社会危害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等。这里须要注意的是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具体运用。首先,公诉人在出席法庭时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所决定的。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透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庭审情况,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其次,法制宣传教育需要把握尺度分寸,做到适时适度。有的观点认为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未经审判定罪之嫌,这其实是对法制宣传教育的误读,因为法制宣传教育是结合案件客观事实针对旁听群众所作出的,而非针对被告人进行批评教育。所以公诉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需要正确区分其与指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并且掌握好分寸尺度,切忌盲目拔高。要做到“适时”,即根据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法庭审理的现实情景来发表法制宣传教育;要做到“适度”,即根据案件客观事实达到应有的总结力度和深度。

(二)采取正确的准备方法

第一,升华全案证据。人类认识事物须要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运用证据认识案件事实也不能例外。通常在提起公诉以前,公诉人透过审查案件卷宗、复核相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对证据进行去伪存真,综合分析得出认定的案件事实,这是第一次认识的过程。案件提起公诉以后,公诉人需要对案件证据有一个再认识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要再次熟悉案件卷宗材料,了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可能出现的变化,尤其是透过庭前会议了解辩护人拟出示的证据、出庭的辩方证人等。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有哪几方面的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如何论证,由此自然可以发现证据体系的要害和薄弱环节,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思考解决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再次熟悉案件卷宗材料需要区别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升华全案证据需要对证据和事实了然于胸,洞若观火,而非简单机械的重复劳动。

第二,拟定出庭预案。在升华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公诉人应当拟定出庭预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8条的规定,公诉人须要拟定的材料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质证方案、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公诉意见、辩论提纲。”具体而言,讯问和询问计划应当着重设计须要发问的关键点,重在提纲而非具体的问题甚至问题的语言表述,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可以临时调整须要发问的具体问题和表述方法。举证计划则可以按照有利于全面展现案件事实的方式安排证据出示的顺序和分组。质证预案原则上要按照一证一质进行准备,在分组出示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分组综合质证。公诉意见和辩论提纲则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预测并进行应答。

第三,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出庭公诉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诉人事前掌握的信息量有多大、多精确。在信息传媒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无疑更容易居于优势地位。就出庭公诉而言,需要收集的信息资料包括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的意见、庭前的心理情况和身体情况等、辩护人拟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和传唤的证人、辩护人拟发表的主要辩护观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社会公众及媒体对案件的关注程度、主要舆情观点等。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正式开庭审理以前要扩大信息收集渠道,例如和审判人员加强程序性沟通,主动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透过网络等信息渠道收集分析研判舆情。

二、临场灵活应对

公诉人在全面准确预测法庭辩论焦点的基础上,须要做到对突发问题和情形进行临场处置、灵活应对。目前实践中法庭辩论应对不得当往往是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庭前准备充分有余而灵活不足,遇到突发问题仍然按照既定方案应对,导致法庭辩论缺乏临场性、针对性;二是庭前准备不足而造成难以有效应对法庭辩论突发情况。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都须要透过临场灵活应对来加以避免。

临场灵活应对要求公诉人能够快速归纳总结庭审中出现的争议焦点,并及时根据庭审现场情势调整辩论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应。这就决定了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不能自说自话、照本宣科,必须全面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并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在组织答辩应对时,特别须要注意的是应当根据庭审现场出现的辩论内容进行回应。临场出现的辩论内容有可能是我们事先预测到的辩论焦点,但其论证方式未必尽如预期,也有可能是我们事先未预测到的争辩内容。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形,公诉人均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答辩内容。

通常而言,优秀的法庭答辩须要针对临场内容进行回应,同时要求论证观点的方法简洁有力,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是要善于总结把握辩论焦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辩解意见往往较为散乱缺乏严密逻辑体系,但公诉人概括归纳答辩问题要直指要害,即直接针对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关键事实。有时公诉人的归纳问题看似没有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一一对应,但实际上只要抓住问题的总纲,运用概括归纳能力将被告人缺乏逻辑体系的辩解意见提炼成为有效组织答辩的攻防体系,就能把握住法庭辩论的焦点。二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驳被告人辩解意见时可以采取叙述式语言,而非逻辑推理分析。例如引用被告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客观事例,或者引用相关人员的原话,采取叙述的方式来论证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这种手法在大要案件中显得尤为可贵,所谓最好的反驳就是用事实进行反驳,事实往往比逻辑在法庭辩论中拥有更为强大的生命力。面对被告人不能成立的辩解,以其客观行为或者其自身语言作为反驳的论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是法庭辩论中一种较为有力的应对方式。三是立论驳论有机结合。公诉人在答辩中可以列举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其辩解进行有力驳斥,还可以从立论角度论证指控犯罪成立的论点。在法庭辩论中,有立论和驳论相互结合,才能构成完满的辩论体系,使得论述的观点更令人信服。

例如,法庭审理时辩护人利用旁听群众的情绪波动因素,在发表辩护意见和观点时使用煽动性语言渲染非理性因素,在法庭审理中形成旁听群众喝彩、哭喊等混乱局面,甚至利用媒体舆论宣传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对公诉人施加压力,公诉人应对不当将陷入被动局面。公诉人针对此种情况,最好的应对办法是不主动回应,更无须正面回击。维护法庭秩序是审判机关的职责,公诉人如果越俎代庖过于积极主动,反而效果不好。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警告制止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建议休庭或延期审理。法庭继续审理时,如果有适当的机会,公诉人可以作如下说明:

“今天我们来到法庭,目的只有一个:查明事实真相,查清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冲动只能宣泄情绪,并不能有助于我们发现真相。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共同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而不是将法庭当作嬉笑怒骂的舞台或者展现个人技巧的竞技场。我们都应当尊重法庭的审理活动,遵守法庭秩序。所以,请让我们将目光转回今天庭审的主题。”

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辩护人利用社会公众舆情施加压力的情形,事实上舆情应对无处不在,也在一定程度上考验着公诉人的危机处置能力,公诉人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在刑事司法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可能遭遇各种舆情应对的危机,对此既要谨慎小心处置,又不能过于紧张而导致缩手缩脚影响正常履行职务。对于个别无关大局的挑衅言论,公诉人大可以置之不理,表现大度从容一些。但是对于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攻击性言论,公诉人不能充耳不闻,应当在法庭上有所回应。这种回应需要把握好尺度,点到即止。尤其是在局面较为混乱的情形下,公诉人更有必要将庭审氛围拉回到理性的层面,将公众关注的焦点引导到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来。

近年来,刑事司法成为舆论关注热点,社会公众对相关个案的关注更借助现代传媒技术呈现出空前盛况。从这些年来社会公众对刑事个案所作的各种评价来看,无论其深度、广度都有了较大的进步,这种社会思维多元化的表现与经济体制多元化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事实上,刑事个案之所以能够成为社会公共话题,往往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个案的典型意义和背后蕴藏社会价值引发人们关注。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决定了思想文化的多元化,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文化中最复杂的内容之一,出现各种分歧与碰撞在所难免,即使是对公正价值的同一追求也有可能导致多种不同的解读。关注刑事司法活动有助于社会公众养成理性思维和法治意识,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

全面防御体系与突出重点辩驳相辅相成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的首要责任是证明责任,即证明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义务。为履行证明责任,公诉人须要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有效防御来自辩方的质 疑。在全面防御的基础上,针对关键问题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进一步论述指控意见的成立。

一、全面防御体系的构建

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体系和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体系是有所区别的:前者通常由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事实的证据组成,包括证明犯罪主体事实、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事实和提炼的犯罪客体事实的证据。后者是以完整清晰展现案件事实为目的所排列的证据,可以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自然顺序组证,也可以按照先客观证据后主观证据的顺序组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全面组建证据体系的基本方法是:首先,将全案证据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需要,分别进行归类;其次,在证明各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组中论证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李某受贿案为例分析如下:

李某受贿案的证据类型相对较为单一,由书证和言词证据组成。在组建李某案的证据体系时,可以将全案证据按照受贿罪关键事实“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利”和“收受他人财物”进行排列组合,得出如下内容:首先,证明李某利用职务上便利为钱某谋利的证据有“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款项拨付的相关书证、钱某的证言和李某的供述,一致证实李某利用职务上便利在钱某中标某工程事项上提供了帮助;其次,证明李某收受钱某所送房屋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等书证、钱某及其弟弟的证言、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在对以上证据进行分类罗列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证据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真伪并得出结论。对于李某利用职务上便利为钱某谋利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并无异议。关键在于李某是否收受钱某所送的房屋,就这一事实李某出现了多次辩解,因此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可以从立论、驳论两方面入手:

证明李某收受钱某所送房屋的证据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证实钱某购买房屋的证据,包括购房合同等书证,证实钱某购买价值10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第二是证实李某实施收受房屋客观行为的证据,包括钱某证言、钱某弟弟证言,二人均证实两次由钱某弟弟陪同李某夫妇看房选房,最终由李某选定一处房屋,房屋竣工后又陪同李某验收房屋。上述内容也得到了李某本人多次供述印证。第三是证实李某有收受房屋主观故意的证据,包括钱某证言和李某供述,二人均证实钱某提出送房后李某即同意,还商定将房屋登记在钱某名下以逃避查处。李某也明知钱某按照约定实施了购房、付款等行为,在钱某向其交钥匙时还表示让其代为保管。钱某弟弟证言也从侧面印证了上述内容,他证实哥哥是为感谢李某关照才送房屋。

而李某称自己未予收受房屋的两次辩解均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李某六次供述均系在合法自愿状态下作出,侦查人员对其未收受房屋辩解的如实记载证明其自愿供述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在合法讯问过程中,李某到案后二周内四次自愿作出同样供述,且得到证人钱某等人印证,说明其供述客观性较强。(二)李某后两次辩解虚假成分较大,其第一次辩解是“由送改为买”、第二次辩解彻底否认谋利和送房事实,不仅前后不一,而且哪种说法也得不到证人证言的印证,还与证明其谋利的大量书证相矛盾,充分说明其辩解具有虚假性,不应采信。综合李某六次供述过程可以看出其在7个月时间里由供述犯罪事实向虚假陈述逐步变化的过程,符合犯罪人避重就轻的心理规律,其后两次辩解没有收受房屋的内容不属实。

二、如何突出重点答辩

在全面防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答辩,强调的是法庭辩论不能如论辩赛攻辩环节式地一问一答。尤其是在大要案件的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意见可能千头万绪,即使是同一种观点,也可能因为立场和论述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如果过于追求面面具到,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有效突出重点进行答辩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第一,在全面构建证据体系的基础上把握案件的关键环节。正如一篇文章要有文眼,我们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无论繁或简,总会有关键环节所在,把握住了关键环节也就决定了法庭论辩能否取得好的效果。案件的关键环节既包括事实和证据的要害点,也包括法律适用的争议点,能否准确找出这些关键环节反映出公诉人对案件本身“吃”得透不透。如果说把握法律适用的争议点更多地仰赖于日常法律适用能力积累的话,把握事实和证据的要害点则需要公诉人在出庭前反覆熟悉提炼证据材料。“不知己,每战必殆”,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指控本身的关键所在,面对法庭辩论中出现的各种观点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第二,归类问题并过滤重点。把握住了案件的关键环节以后,我们可以将法庭辩论中出现的各种观点进行归类,如“针对关键环节A,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分别是1、2、3……”。这样归类的好处是可以帮助自己厘清思维。须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法庭上通常需要记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以便归类问题作出应对,这里的记录只需要记下主要观点即可,当然必要时也可以记录某句话的原文,记录的详略视答辩需要而定。在归类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应当快速过滤出重要的辩护观点,忽略与案件无关或者影响不大的辩护观点和重复意见,避免作无效答辩。

第三,转换思维攻防并举。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的逻辑体系是不相同的,尤其是辩护人甚至不须要严密地论证己方观点只需要找出指控方的漏洞即可,因此辩护观点未必能够形成严谨体系。而且在有的情况下,辩方一旦形成逻辑体系,控方自陷其中反而难以有效答辩。因此,公诉人在思考应对辩护观点时,须要将思维转换到控方的逻辑体系中去,这样才不至于自乱阵脚。在回应辩护观点时,也不能只破不立、只立不破,攻防并举,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庭辩论效果。

例如,法庭辩论中被告人与其辩护人的观点互相矛盾,可能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被告人、辩护人就事实和证据发生观点分歧,且被告人的观点较之辩护人观点对其本人更为不利。公诉人可以答辩如下:

“公诉人注意到被告人辩解意见与其辩护人辩护观点截然相反,被告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其掌握客观事实的情况是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辩护人则是透过对证据进行分析推演还原客观真实,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始终是存在差别的。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有可能基于趋利避害本能而作出虚假供述,但是今天其当庭自愿供述不利于自己的内容,这一供述的真实性显然优于辩护人的推定事实。”

第二种情形是被告人、辩护人就事实和证据发生观点分歧,且被告人供述更轻。这也是属于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对此公诉人可以答辩如下:

“被告人基于趋利避害本能而作出虚假供述符合常情常理,相较而言,我们认为辩护人对这一问题的辩护观点更为理性。同时公诉人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第一,我们尊重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第二,中国大陆法律确立了两项准则,如果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获得从轻处理。同时,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而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据此,本案符合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第三,被告人是否当庭认罪悔罪是其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的体现之一,对此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人、辩护人就法律适用问题发生观点分歧。这种情形处理相对容易,公诉人只需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不同辩解意见、辩护观点分别答辩即可。

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观点可能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如被告人自己作无罪辩解而辩护人作罪轻辩护等。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观点不同甚至相互矛盾是由其不同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虽然相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被告人、辩护人均为辩方,但二者的区别使其在法庭上完全有可能发表各自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可能基于自身利益原因而避重就轻。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权限来源于当事人委托或者司法机关指定,因此其诉讼地位既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被告人又相对独立。具体表现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但辩护人应当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发表独立的辩护意见,而不是完全依照被告人的意愿开展辩护。

同时,公诉人也有职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并对法庭审理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公诉人的客观义务和辩护人的辩护职责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源自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和属性,后者更多地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因此,当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确有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诉人应当指出并提请法庭注意。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就法律适用问题观点不一致,公诉人分别答辩即可。但是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是就事实问题发生观点分歧,公诉人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区分对待。如同前文所述的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供述重于辩护人意见的。通常而言,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但在排除被告人故意作虚假供述如替人“顶罪”等前提下,公诉人可以利用这种有利于指控的局面,阐明被告人自愿合法有罪供述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强,因其系案件事实亲历者。而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系根据证据分析、判断、演绎得出,与客观事实是有一定差距的。从而提请合议庭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二是被告人供述轻于辩护人意见的,这是一种常见情况。辩护人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更为理性的事实认定结论,符合其法定职责定位,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诉人只须在答辩时指出被告人供述可能因其自身利害关系而避重就轻,存在虚假供述可能性即可,答辩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控方证据体系的论证分析方面。

结语

法庭辩论犹如没有硝烟的战争,所争者却并非输赢,而是真相与正义。同理,公诉人不断磨砺法庭辩论技艺,也不是为一争高下,实是为了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下中国大陆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因此,不仅公诉人未来将面对不同之法庭辩论,而且公诉组织结构亦将伴随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而发生变化。海峡两岸司法制度虽有不同,但毕竟同宗同源,若从公诉制度方面进行比较则不难发现仍有性质相通之处。故为此文,希望能求教于诸位公诉同仁。此稿从接受邀稿至完成时已跨年,也愿祝福与惦念能够跨越海峡,祝愿《检察新论》为更多两岸公诉同仁搭建起交流的平台!

篇5: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边军同志,女,197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辽宁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3月通过辽宁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进入西丰县检察院。

先后在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诉科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3月起担任公诉科副科长,8月担任检察技术室主任兼公诉局副局长。

连续多年被院里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西丰县妇联评为“十大女杰”,-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

被评为铁岭市优秀志愿者、铁岭市普法先进个人、铁岭市检察机关第四届“优秀检察官”、铁岭市检察机关第二届“优秀公诉人”.荣记个人三等功三次。

1

强化自我,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边军同志在政治上一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深刻领会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执法为民思想。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活动,认真写读书笔记,认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政治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2

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边军同志坚持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20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其以后的办案工作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2007年12月,边军到公诉科工作以来,她从填写一份份告知书开始,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写起诉书、开庭支持公诉,所承办的案件也是从最初简单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逐渐转向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如经济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等。

在这期间,她边学边干,勤思善学,一点一滴积累经验,现在已经成长为科内办案主要力量。

3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公诉工作是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工作中,边军同志始终做到以服从大局、服从领导,树立执法新观念,坚持不断加强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秉公办理案件,不枉不纵,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用“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公诉原则,努力增强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作到执法为民,作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1

兢兢业业、勇挑重担

多年来,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审查卷宗1000余册,每年办案数量都是全科第一。公诉科一直都是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边军同志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了许多个双休日。别人都说公诉工作很辛苦,但边军同志说:“公诉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很有挑战性,做久了,就会沉浸其中,已经习惯了。”

,我院受理了一起市院指定管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系宽甸逄世成功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省公安厅列为“5.15”专案,其中涉及铁岭地区的案件指示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卷宗多达71册,犯罪嫌疑人16名,而且涉案被害人近千人,边军同志加班加点,认真核对被害人陈述与相关票据,确保案件准确严谨。

同时因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因为不懂法,他们不仅帮助“逄世公司”吸收了众多被害人的存款,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自己也投入大量资金,造成了巨大损失,许多人对于自己构成犯罪很不理解,边军同志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法律规定,分析他们的犯罪构成,最终使他们心服口服,低头认罪。此案成功起诉13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受到了被害人的一致好评。

20,公诉科先后受理了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分别是马永强、阎立新等八人以投资西部大开发连锁业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曲道明、李世明等八人以投资“SIQO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由于科内人员少,其他年轻同志经验不足,这两起案件都落到了边军一个人的身上,但边军同志没有任何怨言,认真审查、审阅每份证据,通过网络查找相关案例,仔细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点和犯罪构成,及时准确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边军同志通过有条例的.讯问、举证,有针对性的答辩,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

认真细致、临危不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诉生命线,()边军同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诉讼监督能力,办理案件细致认真负责,忠于事实和法律,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

例如边军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朱德全涉嫌诈骗作案8起。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明其中一起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除犯罪嫌疑人朱德全供述外,只有一台赃物摩托车,而无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时,边军同志多次核实了这起犯罪事实,朱德全最终供述了该摩托车系其伙同付德玉盗窃所得,并主动交待了另有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经过补充侦查,我院在起诉书中追诉了三名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付德玉、刘万金、何长海,追诉了八起盗窃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均予以认定。

边军同志虽然是位女性,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有一颗坚定勇敢的心。

3

不枉不纵、秉公办案。

曾经也有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边军,请她在办案中网开一面,她总是严词拒绝,秉公办案,不为利所惑、不为诱所动。

例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因致被害人重伤而起诉到我院,边军同志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发现法医鉴定书中被害人鉴定所依据的条款中规定的是“瘢痕长度”,而被害人照片上伤口并未结痂,与鉴定结论不符,边军将此情况向科长汇报后,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经过鉴定被害人的伤只为轻伤,未达到重伤程度,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撤案的处理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月,边军办理了一起张某等十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通过关系找到边军,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请求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边军同志断然拒绝了,她说:“没有证据,我不会认定任何一个人犯罪,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我也不会违法办案的。”最终,经过审判张某等十人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4

团结同志,真心待人

边军同志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常帮助单位的其他同事,她毫无保留将工作经验传授给新来的同志,与科内同志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做好检察工作。

公诉工作辛苦繁重,边军同志不仅业务精通,是公诉骨干,同时她也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作为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队队长,她经常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到社区、乡下从事法律宣传、义务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以“服务检察,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为宗旨,以“普法惠民,共筑和谐”为口号践行着志愿者精神。

206月28日,边军同志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放弃了休息日,参与到县里组织的党员进社区活动,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宣传书册,并给三位贫困户送去了米、面、油,受到县里领导和百姓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西丰检察的良好形象。

边军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也影响着身边的人,年轻同志都喜欢把她当成榜样,她也特别有亲和力,谁有困难时她总是会伸出援手,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别人,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篇6:怎样写诉状

怎样写诉状

打官司第一步:教你如何写诉状【1】

起诉状,是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文件。

按《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是一种法律文书,格式、内容都是有法定要求的,按《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的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证据材料

起诉人:

年 月 日

起诉状书写说明

1、名称:就是“民事起诉状”或简写为“起诉状”

2、当事人情况:即原被告的身份信息。

原被告为个人的,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原被告为单位的,要列出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原被告一方为多人的,分别列清情况。

特别注意:原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一定要准确,不能有任何错字。

在名称中有错字的,可能会直接导致主体错误,诉讼被驳回。

提供的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

3、诉讼请求:简单、明确地说明要求法院判令或确认的具体权益。

比如要求给付的具体数额,要求确认的具体事项等。

诉讼请求有多项的,应分别列明。

另外,在诉讼请求之前,有些地方的法院还要求当事人在诉状上填写“案由”,但这并非民诉法的要求。

案由是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比如“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

法定案由多达数百个,有些案件选择案由是需要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研究的,如果自己不能确认案由,还是找专业律师处理为好。

4、事实和理由:写清楚支撑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把双方发生争议的`基本事实说清楚,尽量用概括性、简单明了的语言,而不要长篇大论,碎碎叨叨。

当然,双方争议及矛盾的焦点还是要说清楚。

注意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和自己的诉讼请求联系,成为支撑诉求的依据。

如果有法律依据可以列在诉状中,但杨文战律师建议诉状中以写清事实为主,法律依据明确法条简写即可,甚至可以不写。

比较常见的法律条文,法官都知道不用当事人来教,如果涉及到专业性较强、比较特殊的法律条文,恐怕这样的案子也不是普通人能自己处理的,还是全交给专业律师吧。

5、尾部:法院名称、当事人签字、日期。

在哪个法院起诉,则结尾写清楚哪个法院的完整名称。

在“起诉人”后面,当事人是个人的,要由本人亲笔签字。

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要填写完整,最后的日最好填写起诉当天日期。

6、证据部分:列明准备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

证据较少的,可直接在诉状后附相关证据并直接在诉状中列证据清单。

证据较多的,可另外制作证据目录连同起诉状一并提交给法院。

一般证据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来源”等基本情况。

向法院起诉一般是先提交证据复印件,但应带原件备法院核实。

7、诉状的载体

法院要求起诉状一律要在A4大小的纸张上。

至于是打印还是手写都可以,当然,现在大多数都是提交打印的诉状了,有些法院甚至还会要求当事人立案时提交诉状的电子版。

结 语

以上是《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及大致书写说明,杨文战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案件比较常见、案情又简单、争议不大,当事人可参考以上格式,自己书写诉状到法院立案。

否则建议还是带材料找律师研究后由律师代理或代为起草为好。

往重了说,古人讲“一字入公门,九牛曳不出”,诉讼是件专业性比较强的事,因诉求不明或诉状内容不妥导致败诉的事是时有发生的。

往轻了说,因诉状格式不对等原因可能导致一次立案不成,甚至多次跑法院立案,时间和精力成本也是不小的。

如何写民事上诉状【2】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

民事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何写起诉状【3】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篇7:离婚诉状

离婚诉状原告:马××,男,1961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被告:吴××,女,1962年12月××日生,汉族,××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学××区××。

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吴×,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县××镇××村,联系电话:××××××,邮编:××××××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3、女儿由原告抚养;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

被告于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

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

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

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

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现在的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

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

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

自妻子20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

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

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签名)

××月××日

离婚起诉状具备内容【2】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

起诉状

起诉状人的姓名和住址。

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篇8:借条诉状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现金人民币X元(小写: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YYY,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ZZZ,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篇9:借款诉状

原告:____,男,19__年__月_日生,_族,住所地__市__区__路__号__室。

被告:____,女,19__年__月_日生,_族,住所地__市__区__路__号__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____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_____元,并约定月息为_____%.至____年__月__日止,原告尚有本息_____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__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2.

……

此致

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篇10:借款诉状

原告: ×××××有限公司

住: 福安市××××××××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董事长

第一被告: ××××××××有限公司

住: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

第二被告: ×××, 男, 汉族

身份证号:352×××9630720×××

住:福建省×××××××××××××××

第二被告: 福建××××××有限公司

住: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 ×××

第四被告: ××× 男, 汉族

住:福建省×××××××××××××××

身份证号:3522×××60401×××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四位共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万元

2、请求判决四位共同被告承担逾期利息 130000.625 (暂算至xx年03月15日,实际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日止)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位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福建××××××有限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xx年07月08号向原告福建××××××有限公司借款23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元人民币),被告确认借款期限为××个月。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写明×××、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三位被告为共同连带付款人,×××为本次借款的连带保证人。现原告向第一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未能还款。

上述事实有借条为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具状人:

××××××××××担保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此致

××××××人民法院

篇11: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

略论公诉人即席答辩

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原为审判程序中的两个阶段,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其合二为一。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相互辩论。这里着重论述由公诉一方和辩护一方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认定的罪名和罪责,以及适用刑法条款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论证与反驳。法庭辩论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协助法庭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性质和罪名,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处,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答辩,是对公诉一方而言。所谓答辩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回答与辩驳。“回答”,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商榷性意见所进行的说明和解答。“辩驳”,是指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错误观点所进行的`据事论理的反驳,以澄清事实真相,维护事物的本来面貌。

所谓即席答辩,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针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作出的回答和辩驳。也就是说,当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是赞同还是反对。即席答辩这一特点,反映了即席答辩的难度性。这种难度主要表现在“紧、高、严”三个字上。所谓“紧”,就是即席答辩的时间非常紧迫,没有更多的思考时间。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和理由之后,公诉人就要立即作出答辩,不允许迟疑。所谓“高”,就是对答辩的内容要求标准高。公诉人在法庭上即席答辩是有规范要求的,绝不是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愿说什么就说什么。公诉人的即席答辩,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回答问题要入情入理,反驳对方要有确实证据。这样才体现出国家公诉人的形象和执法者的尊严。所谓“严”,就是对答辩的内容要求严谨,针对性强。也就是说,公诉人在进行答辩时,必须紧紧针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具体回答,要求答辩观点明确、理由充分、论证准确、语言精练、表述恰当。

即席答辩确实难度很大,但并非高不可攀。它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就会逐步认识、熟练、掌握它。要搞好即席答辩,应当把握住以下几点:

一、即席答辩必须依据法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席答辩,其根本目的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性质和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正确判决。基于这一目的性,公诉人即席答辩的基本依据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检察机关凭什么把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凭的是国家刑事法律。比如:我们指控王某犯有抢劫罪,那么王某是否真的犯了抢劫罪?以什么作标尺呢?得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规定来确认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有可能就王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提出与检察机关相反的意见。那么本案的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就要依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详细论证王某抢劫罪的事实与证据。

怎样依法答辩呢?这是个实践性问题,尚无法定概念和规范。因为即席答辩的前提,取决于辩护人的即席辩护。由于案件不一,辩护水平不一,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即席答辩有其规律性。从广义上讲,依法即席答辩的含义是指公诉人在即席答辩时,必须在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不能违背法律。从狭义上讲,依法即席答辩的含义是指围绕适用法律准确性问题进行答辩。也就是说,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属适用法律问题,公诉人的答辩必须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予以答辩,阐明适用法律正确性的事实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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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XXXX,女,198X年X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4XXXXXXXX4,住东XXXXXX9号。

被告:XXX,男,19X2年4月2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330,住东莞市XXXXXXX房,联系电话:XXXXX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维修基金、中介服务费损失9000元;

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700元;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用度。

事 实 与 理 由

20XX年10月27日东莞市XXXX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东莞市XXXXX作价人民币437000元出卖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定金人民币XX元;被告2011年1月23日交房;原告向东莞市XXXX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XXX元,由于违约导致交易不能的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中介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并将首期款存进指定银行账户,并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3000元和中介服务费6000元,但被告却迟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2011年5月8日,被告表示该房屋不卖了,且拒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东莞刑事律师

据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为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东莞市第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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