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牡丹江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文共9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居居”提供。
篇1:牡丹江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牡丹江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核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月平均工资。
20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其它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牡丹江市(含五县市)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件。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情况核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应准备好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以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单位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及提出整改措施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全市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只为部分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篇2:广州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月调整
下月起,广州市公积金开始新的缴存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需相应调整。记者17日从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由于统计部门暂未公布本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待统计部门公布本市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以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发文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本市20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9040元。
广州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定于2015年7月2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届时,全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前往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办事处、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维持不变的单位也应按要求重新申报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都应在新的缴存年度足员、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悉,年度缴存调整内容包括缴存基数、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免缴的情况,调整内容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在缴存基数方面,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由于统计部门暂未公布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暂定为本市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5808元*5=29040元。待统计部门公布本市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以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发文相应调整缴存基数上限。
据了解,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封顶缴存基数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封顶缴存基数作为缴存基数。在此缴存基数上,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缴存调整的单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要求限期整改,并结合单位的社保缴存信息和纳税信息等对单位进行稽查。
篇3:上海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及缴存上限
【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7%,个人缴存比例7%
【月缴存额上限】:1970元
【月缴存额下限】:204元
公积金月缴存额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1%-8%(单位与个人一致)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说明】
1、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2、补充住房公积金没有上、下限规定。
3、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相关问题解答
一、我们单位一同事是8月份到我们公司,她属于应届毕业生,请问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个人缴存比例也为7%。
二、我们公司在上海,我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按道理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为2100元,但是公司只帮我缴存了1970元,请问这样合理吗?缴存基数按多少计算呢?
【答】:缴存基数是按15000元计算,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70元。由于2100元超过了1970元,因此其20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970元。所以单位这样缴存是合理的。
三、现行上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啊?有缴存额上限与下限吗?
【答】:现行上海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8%,没有上、下线规定。
篇4: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篇5:南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按照国务院、河南省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7月1日至6月30日,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
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南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222元,确定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0305元(即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41222/12×3≈10305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237元(10305×12%≈1237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 62.5元(1250×5%=62.5元);其他县(市)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1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55元(1100×5%=55元)。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的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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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降低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国家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原来的0.5%降低到0.2%,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低到0.8%,据悉,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只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并不会影响职工个人享受的待遇。
据了解,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南阳市行政区内除省直统筹单位外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篇6: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本月起调整 月缴3637元以内可免税
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本月起调整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20月平均工资核定。
昨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全市缴存单位和业务受托银行下发通知称,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起算时间为今年7月1日。通知指出,今年武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的基数,应按去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度工资总额÷12)核定。这意味着,按照新的计算方式,去年年度平均工资上涨的职工,今年公积金月缴存额度将相应上调。
通知还指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本人平均工资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平均工资12%。
记者还了解到,去年我市中心城区和新城区分别将最低缴存基数提高至不低于最低月工资标准1300元和1020元。今年我市最低月缴存基数未发生变化,因此中心城区单位及个人月合计缴存公积金额度最低为208元,新城区最低为163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624元,而按照现有规定,20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计算,目前我市可免税的公积金缴存上限为60624/12×3×12%×2=3637.4元。
篇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啥涨
摘要: 听说7月1日以后,石市职工缴纳公积金基数从最低900元增加到1100元。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杨先生问:听说7月1日以后,石市职工缴纳公积金基数从最低900元增加到1100元。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艳伟解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石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今年7月1日前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按照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为最低9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100元,因此7月1日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额将达1100元。
在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工作的通知》中,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啥涨]
篇8:社保缴存基数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工资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还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缴存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最后说明一点,部分城市某险种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广州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最低工资。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缴纳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
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
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篇9:7月起合肥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2015年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817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仍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合肥市统计局已公布2014年度合肥市市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70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2015年合肥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817 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仍按现行的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1260元执行。去年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426元,上涨1000多元。
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计算,2015年度合肥公积金月缴存额最高为6327元(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月缴存基数上限×20%最高比例计算),最低缴存额为126元(按缴存基数下限×5%最低比例计算)。各缴存单位需要在7、8两个月期间做好调整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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