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谈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本文共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烨子没有钱”提供。
篇1:浅谈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
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认识不一。有的同志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充分占有各方面的资料,包括利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样才能保证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科学、客观和公正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和依据来看,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实物。一个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财务会计资料都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也并不是都可以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作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和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有必要而且通过运用财务会计专门知识能够解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必须是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科学客观的必备条件。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活动是十分频繁的,由此而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也很多,但是,对于具体案件来讲,只有记录案件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活动的财务会计资料才能成为此案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第三,必须是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财务会计资料,这是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程序性保证。由上可知,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既不属于财务会计资料的范围,也不具备成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条件。因此,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将其作为鉴定的依据是没有客观依据的。
其次,就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本身而言,它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都属于案件中的诉讼证据,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的。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未经法庭查证属实之前,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本身也是待证事实,是不确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既无权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进行查证,也无此必要。因此,利用不确定、待查证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不科学不可靠的。
第三、利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理由站不住脚。实践中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理由是,如果不利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就无法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不依据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就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话,这本身就说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没有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事实构成完整的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也不能完整地证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财务会计资料本身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不足以作鉴定。同时,就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而言,它们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明,是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外的角度进行的,其可靠性也是不确定的,其本身也需要其他证据,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来加以证明。从证据理论来讲,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应相互印证,而且互不矛盾。如果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依据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中对有关财务会计事实的确认作出的,这本身就不符合证据使用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说明,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鉴定原则,对于不具备鉴定条件,检材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案件,不能为了凑足证据,为了满足某方面的要求或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依据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实物)以外的其他证据或资料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而出具鉴定结论的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对于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鉴定人不能从技术上进行突破时,采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出满足办案人员需要的鉴定结论,这不仅违背了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不客观,影响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可信度,而且也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甚至会为此而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当不能作出鉴定结论时应向送检单位说明原因,退回案件。
篇2: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能否提起重新鉴定唐青林
案件要旨
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在鉴定结论有重大错误,不重新鉴定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
德国BDF公司创建于1989年,是世界领先的化工技术和环保技术公司,。1995年德国BDF公司在无锡设立BDF工业公司,又设立无锡BDF公司,专门从事塑料型材的生产经营业务。无锡BDF公司自投产以来,使用德国BDF公司许可的塑料型材挤压技术,建立了一整套销售方案、销售网络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刘大健、汪某某均曾为无锡BDF公司员工,刘大健在生产部门专门从事操作塑料型材挤压技术方面的工作,后升职为生产经理助理;汪某某为采购部经理,负责型材原料、生产工具的进出口采购工作;两人与无锡BDF公司之间均签订有劳动协议、保密协议等书面协议。同时,为使刘大健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技术,BDF工业公司、无锡BDF公司曾指派刘大健于、赴德国BDF公司接受技术培训,使其精通了塑料型材挤压成型的整个生产、加工流程。1月,刘大健从无锡BDF公司辞职。辞职前夕,其从无锡BDF公司带走大量挤压型材生产技术资料、生产线图纸及产品,同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秘密,协助鼎天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挤压型材生产线,负责鼎天公司的日常生产控制和质量把关。20上半年,汪某某从无锡BDF公司辞职。辞职前夕,其从无锡BDF公司非法窃取了该公司完整的供应商及客户信息并披露给杨清、顾正华、鼎天公司使用,并到投鼎天公司处任职,负责鼎天公司日常的采购和销售工作。
杨清与其兄长杨成共同出资设立了江阴市永创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公司),从事模具制造。20,永创公司被无锡BDF公司选为塑料型材部分模具的制造商。年杨清离开永创公司,现担任鼎天公司总经理。杨清基于永创公司与无锡BDF公司的模具制造关系,知晓无锡BDF公司关于PMMA、PC特殊生产技术及设备的存在。
2007年5月,杨清、刘海燕与顾正华共同出资设立了鼎天公司,刘大健、汪某某分别担任生产经理和销售经理,杨清任总经理。鼎天公司设立后,利用刘大健、汪某某从无锡BDF公司非法获取的相关商业秘密,照搬无锡BDF公司的生产模式,从事塑料型材、塑料管道的加工制造和生产业务,并低价争抢无锡BDF公司的客户,致使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底至2007年初,刘大健、汪某某、杨清、顾正华还将非法窃取的涉案商业秘密透露给案外人蔡纪海,欲共同设立公司,后因故未成。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非法披露、使用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24346元。
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一、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1、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于3月27日对PC、PMMA型材挤出冷却定型技术出具了科技查新报告,其查新结论为:委托项目有以下三个特点,①挤出型材经过数个排列的控型条,控型条材料为黄铜,控型条内通水,挤出型材通过控型条的黄铜导热体使型材冷却,控型条的定位可进行三维调控;②在控型条冷却挤出型材同时,风扇(风管)伴随型材传送进行吹风(空冷),降低型材内应力。风管可移动,风量可调节;③挤出型材拖动装置可适应型材高度作调节,实现双腔或多腔挤出的牵引,控制挤出型材的传送速度。该三个特点在所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及技术中未见同时述及。
2、鼎天公司上诉称涉案技术不是非公知技术,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认为鉴定时参考信息不准确,未能参考其提供的FR2783744号专利文献资料;二是认为根据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于209月1日制作的锡证民内字第5024号公证书内容,可以证明公证中所登陆网页对涉案技术进行了披露。对此,法院认为,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的鉴定专家徐关寿陈述,鉴定时因提交的FR2783744专利是法文资料,因此根据该资料中的图形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不足以破坏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的非公知技术;现根据庭审中看到译文,仍认为原判断是正确的。因此,虽然在科技查新报告中所提及的检索结果未包括FR2783744专利,但参考到庭专家意见,鼎天公司提供的FR2783744专利不足以否定涉案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其次,鼎天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公证书,因未能提供中文译本,无法据此判断鉴定时鼎天公司使用涉案技术是否为公知技术,且由于查询上述网站所依据的检索词也未超出科技查新报告所用检索词范围。因此,对鼎天公司据此主张涉案技术应为公知技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3、刘大健在本案审理期间陈述的关于鼎天公司的成立过程,能够得到证人蔡纪海证词、()常证民内字第151号公证书、(2007)沪黄一证经字第7659号公证书等证据的印证,法院应予以采信。根据刘大健陈述事实证明,鼎天公司所用PC、PMMA生产技术,并不是杨清根据公知技术进行设计生产,而是根据刘大健所提供的.涉案技术秘密进行设备采购和设计生产。
综上,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所主张的涉案技术为非公知技术。对杨清、鼎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存在侵犯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1、刘大健在2007年1月从无锡BDF公司离职后,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先后向蔡纪海和鼎天公司进行了披露,该行为侵犯了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的技术秘密。
2、杨清曾代表永创公司与无锡BDF公司签订合作保密协议,该协议虽不能证明杨清知晓相关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但其作为无锡BDF公司合作方代表,应知晓无锡BDF公司存在塑料型材生产工艺方面的技术秘密并为此采取保密措施。从蔡纪海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刘大健的陈述,可以证明杨清出于和蔡纪海、顾正华合作设立公司生产塑料型材的目的,主动联系并指使刘大健将涉案技术秘密先后向蔡纪海和鼎天公司进行了披露。杨清与刘大健的上述行为,共同侵犯了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的技术秘密。
3、鉴定报告明确鼎天公司采用的PC、PMMA塑料型材生产工艺和设备体现了涉案的非公知技术,鼎天公司通过刘大健、杨清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进行使用,其行为亦侵犯了德国BDF公司和无锡BDF公司的技术秘密。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适当
刘大健、杨清、鼎天公司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一审法院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规模、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鼎天公司的经营时间等因素后,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45万元并无不当。虽然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提供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实际支付证据,但其提供的高额律师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故一审法院仅对上述费用中的合理支出324346元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故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刘大健撤回上诉,并驳回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杨清、鼎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专家点评
在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司法鉴定结论的结论存在异议,如本案中,对于鉴定部门做出的涉案技术为非公知技术的鉴定结论,杨清、鼎天公司始终存在异议,分别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这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并不鲜见。那么,对于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法院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司法鉴定,是指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鉴定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做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结论是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证据。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牵涉到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与被控侵权人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相似的认定,这对于一般的普通大众甚至对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依赖于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司法鉴定部门。因此,司法鉴定中的鉴定结论在商业秘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由异议的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原鉴定主体、程序和内容不合理或不正确等界定结论有重大错误,不重新鉴定将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对待证事实予以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是为了保证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的顺利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平等权益而赋予给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重新鉴定是由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的法定程序。
对于一部分结论,结论本身可能存在一部分缺陷或者瑕疵,但并未达到“重大瑕疵”的程度,当事人可否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可见,对于有部分瑕疵,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整体效果,但有补正的必要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在先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而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的方式来弥补鉴定结论的不足。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表现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判断客户名单是否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从其特定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秘密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本案中,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所主张的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仅是对供应商名称、产品及联系方式以及单价、运输成本的罗列,并未证明其与上述客户之间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或独特的交易习惯等内容,既非特殊要求及信息的组合,也未体现权利人为开发、维持这些客户其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内容。因此,法院对于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关于其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构成经营秘密的主张不予支持。
2、非公知技术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前款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技术信息的整体或者精确的排列组合或者要素,并非为通常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
因此,单个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上述部件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不为公众所知悉,均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本案中,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是将具体的冷却定型技术作为整体进行保护,该技术在所检索到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及技术中未见同时述及,所以法院对两权利人涉案冷却定型技术可以作为整体被认定为非公知技术。
3、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由于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法院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规模、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鼎天公司的经营时间等因素后,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4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324346元。
篇3:破解大学排行榜迷局:能否作为升学依据?
破解大学排行榜迷局:能否作为升学依据?
从8月份以来,各大大学排行榜密集发布,让人眼花缭乱。这些排行榜各有选评和考量的依据,同一所院校在不同榜单上排名不尽相同,这不禁让学生和家长疑惑,到底该如何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这些榜单的参考价值到底有多大?为此,本期周刊特别推出《“破解大学排行榜‘迷局’”特别策划》,对国内外比较有影响力的榜单一一进行盘点,并就各排行榜的侧重点进行分析,以求让考生了解到各排行榜的差异,并作出自己的明智判断。
晨报记者 董川峰 庄晓英
大学排行榜作为对大学综合实力的评价,可以让大家更多地了解目前高校的基本情况。目前国内最具影响的有四五家。而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大学排行榜也有三四家。由于国内在不同榜单上同一所大学在不同榜单会出现大差距排名,这让很多看重排名择校的学生很疑惑。那么,究竟该怎样看待排行榜,“大学排行榜”可以作为留学、高考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等的择校依据吗?
国内榜单
各家排行榜衡量标准不一
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排行榜
上海交大目前每年对外主推的大学排行榜有世界大学学术排行榜、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在今年8月对外发布的2011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列出了全球领先的500所大学,中国内地共23所大学榜上有名,清华大学位列世界前200。“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自2003年首次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排名以国际可比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表现作为主要指标,包括获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校友的折合数、获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的教师的折合数、各学科领域被引用次数最高的科学家数、在Nature和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折合数、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的论文数、师均学术表现等。据上海交大高教所负责人表示,“世界大学学术排名”采用的都是可以验证的第三方客观数据,排名的目的、方法、数据来源等内容都公布在网站(www.shanghairanking.cn)上,每所大学都可以通过与其它大学的数据比较对排名的结果进行核查,排名完全透明。
在今年榜单排名中,美国大学的优势仍然非常明显,有8所大学进入世界前十名,53所大学进入世界百强。哈佛大学连续九年位列全球第一,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分别排在第二和第三位。英国的剑桥大学和牛津大学也都进入了世界前十名。亚洲地区排名最高的是日本的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分别排在第二十一名和第二十七名。
我国内地位列世界500强的大学有23所,是榜单2003年首次推出时我国上榜大学数的近3倍。清华大学再次进入世界前200名,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6所大学排在第201~300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首次入围世界500强。我国大学在国际论文数量指标上的表现较好,一批学校的论文数已经达到世界百强大学的平均水平,但是在国际学术大师、国际顶尖期刊论文等指标上,该榜单认为国内名校与世界百强大学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网大排行榜
2011年6月网大第12次发布其中国大学排行榜,北大、清华依然高居榜单前两名;第3-10名分别是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大、复旦大学、中国人大、哈工大、北京航空航天和南开(含并列)。北师大和华中科大则跌出前10。
从排行榜6项一级评价指标情况来看,清华大学2011年夺得声誉、教师资源、物资资源5项指标第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摘取“学生情况”和“学术资源”第一名,浙江大学取得“学术成果”第一名。在前20名院校中,厦门大学进步明显,跃升6位,排名第1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南开大学提升2位,回到前10。
本年度排行榜的内容较往年丰富,除了综合榜单和新生质量等单项排行,还多了按理工、政法、财经、医药、农林、语言等学科分类的子榜单,以及“招生最多的专业排行”、“最难录取的院校排行”、“院校师生比排行”、“民办高校排行”等若干更实用的子榜单,可以为考生填报志愿和分析三四年后的就业状况提供进一步的`参考。与此同时,网大还把10多年来积累的数据做出纵向比较,因此多出了更多看点,比如“12年来进步最快的大学”、“排名起落最大的大学”、“生源质量下降最厉害的大学”、“排名最稳定的大学”以及2011中国综合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政法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语言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艺术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医药类大学排行、2011中国体育类大学排行等各分类排行榜。
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
上海交大在今年6月还首次推出了“中国两岸四地大学排行榜”,在这份榜单上,清华大学、台湾大学并列第一,香港大学位居第三。上海有8所大学进入前100强,其中交大和复旦分列第15和16位。
排名的依据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质量、学校资源等4大类13项指标,分别是研究生比例、留学生人数、师生比、博士学位授予数、校友获奖、科研经费、顶尖论文、国际论文、国际专利、博士学位教师比例、教师获奖、高被引科学家、办学经费等。
这份榜单上榜的上海高校排名为:15上海交通大学;16复旦大学;37同济大学;43华东师范大学;62华东理工大学;75上海财经大学;86上海大学;91上海外国语大学。
《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
今年1月,中国校友会网与《21世纪人才报》发布最新《2011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其中,北京大学连续4年问鼎“2011中国大学排行榜”榜首,清华大学居第二,浙江大学上升至第三,复旦大学列第四,南京大学居第五。上海交通大学列第六;名列第七、八位的是武汉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再次挺进前十强,名列第九,中山大学居第十,吉林大学下降至第十一位。《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也是自2003年起开始发布的,今年首次将“校友捐赠”纳入中国大学评价。名列“中国校友会网2011中国大学排行榜”前二十的其他高校”是吉林大学、四川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南大学、山东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厦门大学等。中国校友会网大学评价课题组首席专家蔡言厚教授介绍说,在今年报告中,除首次将“校友捐赠”纳入评价指标外,还删除了学生获国家大学生竞赛奖等较低层次人才指标。今年浙江大学的名次上升至第三位,完全得益于其在“校友捐赠”和杰出校友等方面的最佳表现。
国外榜单
3大排行榜看世界名校起伏
QS世界大学排名:剑桥大学再次蝉联冠军
9月5日,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Symonds)发布2011年世界大学排行榜。英国剑桥大学继去年之后再次蝉联世界大学排名首位,二至五位依次是美国哈佛大学、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美国耶鲁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中国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跻身50强。
排行榜前10名的大学被美国和英国瓜分,美国6席、英国4席。亚洲地区排名最靠前的是中国的香港大学。此外,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也进入了前50名。在中国的大学中,北京大学排名世界第46位,清华大学排名47,复旦排名第91,都进入百强。进入前500名的还有上海交大排名世界124位,南京大学与中国科技大学并列排在第186位,浙江大学排名第191位,北京师范大学排名第300位,西安交通大学第382位,南开大学第417位,中国人民大学第426位,天津大学第430位,同济大学第433位,上海大学第468位,中山大学第469位,武汉大学第500位。
QS自2004年开始进行世界大学评估。QS世界大学评估以研究、教育、毕业生和国际化等四个领域为主要标准。研究领域由“每位教授论文被引用次数”(20%)和“学术声誉”(40%)组成。在2011年的学术声誉评估中,向全球33744名学者提出的问题是“您认为在您的学术领域水平最高的30所大学是哪些”。在“毕业生评价”(10%)中,向全球16785名企业家询问了“喜欢雇用哪所大学的毕业生”。另外,对学生教育的投资通过“每位教授的学生数量”(20%)来评估,国际化程度通过“外国学生比率”(5%)和“外国教授比率”(5%)来评估。
《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哈佛跌下头把交椅
10月6日,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与IDP教育集团全球首发2011-2012年世界大学排名。榜单与往年相比变化较大,哈佛跌下连续八年的首把交椅,加州理工独占鳌头,牛津大学超过剑桥大学占得第4位,香港大学下滑13位至第34位,被排名30的东京大学超越,失去“亚洲第一”头衔。
纵观新排名,美国75所大学稳占团体第一,英国32所大学位居第二。2011年的前10排名中,美国军团依然保持其强有力的竞争地位,保持7个席位不变。澳大利亚军团也保持着强劲的实力,澳州八大中,依然是7所大学进入前200强,而且大部分大学的排名有所上升,意大利、爱尔兰、中国大陆大学排名不尽如人意,德国、荷兰、日本、巴西、以色列、中国香港发展强劲。中国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跻身百强,排名在世界前300的大学还有上海交大、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和南京大学。据悉,泰晤士报发布的排名会考虑到评估学校的教学、科研,还有教授发表的论文被引用的次数,还有来自产业界的收入,包括学校国际化的发展,这些都是构成排名的重要的指数。
USNews美国大学排名:公立大学全面倒退
美国有多个机构对大学进行排名,如《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NewsandWorldReport)、《普林斯顿评论》(ThePrincetonReview)、《商业周刊》(BusinessWeek)、《华尔街日报》(WallStreetJournal)等,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就是由《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在每年8月发布的美国大学排名,也就是常说的每年的USNEWS排名。
USNews的排名分为本科和硕士,本科称为BestColleges,硕士称为 BestGraduateSchools。其中本科排名按照学校类别分为6类:
1.Best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