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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数据电文的证据属性与网络公证探析
数据电文的证据属性与网络公证探析
【内容提要】数据电文证据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于这种无形的数字证据,必须深入研究其内在的证据性质。针对其证据数字载体的脆弱性,引入公证行为,使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明力有充分保障。网上公证中心的建立,则使数据电文证据的公证有了系统保障。【摘 要 题】问题研讨
【关 键 词】数据电文/证据/网络公证
信息社会的到来,使得数据电文作为电子证据的出现成为必然。但从其出现的时间看,数据电文作为电文证据并不是一种新的证据方式,在EDI(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资金划拨方式中,都可见到数据电文证据的影子。商业贸易中的EDI方式,从20世纪60年代出现,到现在已有三四十年的历史。EDI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方式应用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贸易单证信息电子化、货币信息电子化”,这就为在传统贸易中作为证据的各种单证、支付指令,在转化为电子单证或电子支付指令后,怎样更有效地作为证据出现,提出了新的问题。如果说,这些问题在EDI或电子资金划拨等专用网络体系中尚容易解决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事先协议),那么,随着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因特网的普及,基于互联网基础的电子商务的深入开展,数据电文证据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被当事人充分接纳,目前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数据电文的证据性质
1.数据电文证据的概念
依据联合国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从该定义出发,可以得出数据电文的性质:①数据电文是一种信息,该信息可能包含各种各样的内容。既可以是单证,也可是合同要约,还可以是支付命令等不同内容的信息。②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及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或储存的。从实际运行中看,产生、发送或存储信息的设备,主要是各类电脑信息设备。所以,数据电文信息换一个角度讲就是主要由电脑产生、发送或储存的信息。
数据电文作为电脑等信息设备产生、发送、储存的信息,在作为诉讼证据存在时,首先必须面对的是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采纳性。例如在EDI系统中,针对EDI数据电文证据的可采纳性,一般通过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采取放弃诉权的方式来解决。如《美国律师协会协议》针对某些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法律要求,明确规定EDI文件,如果在任何诉讼、仲裁、调解或行政诉讼中被用作证据,则各当事方应如同对出自书面文件形式保存的其他商业记录一样,以同等程序、同等条件予以接受。各当事方不得以“传闻规则”或“最佳证据规则”,以该“文件”不是出自书面形式或书面形式保存而对该文件的可接受性提出异议。[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A.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B.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不是原件为由。”
2.数据电文证据的性质
依据我国《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我国的证据依列举形式共分为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从分类的立项看,我国的证据类别并不包括数据电文,但是否数据电文就不是一种合法证据呢?若其是一种合法证据,依我国的证据分类,又该归入哪一项呢?
数据电文的产生、发送、储存过程,都离不开电脑等相关信息设备。直观地讲,电脑中的数据电文一般是在电脑显示屏上被感知的。从这点上看,数据电文显示出极强的视听资料证据性质。另外,由于电脑的输入输出设备多种多样,输出的显示设备不仅包括显示器,还有幻灯机、投影仪等。输出的存贮设备则有磁带、CD-ROM、缩微胶片等,而这些设备在证据类别中一般也是归入视听资料一类。若以显示或存储的输出设备标准划分,则数据电文无疑应该归入视听资料证据。所以有的学者在论及视听资料证据的概念时,依此标准,把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当然地归入了视听资料证据一类。[2]实际上,若从数据电文的输出角度划分数据信息属于哪一类证据,则往往导致同一数据电文分属不同证据形态的尴尬局面。如一数据电文,打印出来有书证特征,输出到磁带上,有视听资料证据特征,储存在磁盘中还有物证特征,这些都无疑对证据的采纳带来不利影响。数据电文从其性质上应归入何类呢?西方证据理论以来源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并结合证据运用的规则,认为计算机证据为文书证据。其依据是:①以打印或显示等方式输出的结果是计算机信息处理过程的最终产品,它的特性代表处理的全过程。②在诉讼中,对事实作出判断的是人,而且所依据的必须是可以理解的材料,这些材料以其内容揭示的信息发挥证明作用。[3]
从数据电文证据发挥的作用看,把数据电文划归书证类别无疑更合适一些。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对于书证,不论是用以记载制作的工具,还是制作的方法、表达思想的方式,都宜作扩大解释。如用以记载书证内容的材料,就不应有任何限制,只要是能在上面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可以,这些用以记载的材料或物质,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布匹,可以是金属板块,也可是竹、木或在地面上。[4]在书证概念的外延上,可以把数据电文证据纳入书证范畴内。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则对书面形式作了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也是对数据电文作为书证进行了扩大解释。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这里的“书面”要求,实质是把数据电文证据作为书证对待,以“以备日后查用”的使用功能,等同于书证的使用功能。用两者功能等同形式,使数据电文证据达到了书证的最低要求。所谓“功能等同法”是指:无论是书面文章,还是计算机记录,只要具有纸张文件的功能,就符合现行法律对“书面”的要求。[5]采用“功能等同法”,应将“书面”要求看做是交易形式要求层次中的最低层,只要它对纸面文件提供了明显的可靠性、可追踪性和不可改变性。因此,数据电文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要求(被称为“起码要求”),不应与诸如“签署书面”、“签署原件”或认证之法律行为等更严格的要求相混淆[6]。
依功能等同法,把数据电文归入书证一类,还带来了另一相关问题,即有关书证的“原件”与“复本”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原件的要求,某些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规避交易当中的风险。如果将“原件”定义为初次附着于媒介上的信息,对于数据电文来讲,就不可能存在“原件”,由于数据电文的复制
具有高保真性,其“复本”与“原件”之间几乎不存在区别,因此任何数据电文的收件人,只能收到其“复本”[7]。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规定:“(1)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a)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初次以其完成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b)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给察看信息的人。(2)无论本条第(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信息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3)为本条第(1)款(b)项的目的:(a)评定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之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经改变;和(b)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并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3.数据电文证据的特征
数据电文作为证据,表现出非常明显的特征——数字性和脆弱性。数据电文的产生过程,也是电脑等信息设备对信息的处理过程与得出运算结果的过程。在信息的运算处理过程中,所有的信息都是用数字0与1表示的,可以说数据电文的内在本质就是一系列的0、1数字的不同排列与组合,所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表现出非常强的数字性。数字性给数据电文证据带来的一个巨大挑战就是其内在的脆弱性。由于数据电文证据在电脑处理过程中可以表现为一系列数字信号,而这些数字被人为修改后,一般而言是看不出有任何改动痕迹的,这也是人们认为数据电文证据可信度不高的原因之一。另外,数据电文的产生依赖于整个电脑网络软、硬件系统。以现有的软、硬件技术水平,还没有完全达到十分安全的程度,而且在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中会有错误操作的可能,这些都会造成数据电文证据内容的改变,甚至灭失。某些情况下,利用系统网络本身的安全漏洞,也可以篡改数据电文的内容。数字性加上脆弱性,就会造成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能力的怀疑,即使被作为证据后,对其内容本身的可信度也会有疑问。
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在于其内在的证明效力,载体是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在于其可以证明某种事实的客观性,以及证明与其他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由于数据电文证据内在特质是数字形态的,具有脆弱性,这就为判定数据电文证据内在的客观性、关联性带来了疑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实际上,对数据电文证据采用公证的方法,就是甄别其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公证作用可以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方面得到积极发挥。
二、公证行为与数据电文证据的契合
依照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证的核心是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法律诉讼及非诉讼行为中,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是最高的。我国《民国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是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数据电文证据的数字性、脆弱性,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其作为合法证据的证明力。数据电文证据在认定事实的本身上,其证明力是不言而喻的,且认定事实不容怀疑。当事人对其证明力的怀疑,主要表现在其数据载体上。若公证机关对数据电文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公证,这实际也是对数据电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并证实,因此该证据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根据,有最高的证明效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数据电文证据,由于有公证机关对其证明力的肯定,当事人接受的是其内在证明力,对数据电文载体的疑虑自然也就消失了。
由于数据电文证据某些情况下难以满足书面要求中的“原件”要求,这使得很多要求使用原件的法律行为颇为不便。因为数据电文证据作为满足最低要求的书证,最终从电脑输出的证据形态可以说都是复本,原件仅仅是数据电文本身。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第8条对原件与复本做出了功能等同的规定,但对于此方面的问题,若使公证行为契合其中,使原件与复本的法律效力等同,也就不会再有交易中关于此方面的纠纷了。《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中,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可以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依同样道理,若数据电文原始内容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两者效力等同,则数据电文的复本原件问题就不会再成为电子商务推行的阻碍之一。
数据电文证据本身的数字性,使之在“涂改、更改”等方面表现出很强的脆弱性,加之网络本身安全漏洞的存在,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使原始的数据电文证据的内容变更,或使整个证据灭失。此种情况,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愿看到的。因此数据电文证据的备份、保全就显得极为重要,证据保全的同时,还必须防止其内容的变更。对于数据电文证据的保全,公证机构也可发挥积极作用。数据电文证据经公证后,一般会在公证机关保留一份经过加密的数据电文复本,此复本效力与原件相同。一旦原始的数据电文证据内容变更或本身灭失,此备份的数据电文就可起到原始证据的作用。
证据保全的作用并不仅仅体现在保全最初的数据电文内容上。现今互联网络中的侵权案件非常多,尤其表现在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人身权,侵犯公民隐私权方面。由于互联网网页上的信息是动态更新的,所以,发生网上侵权时的取证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旦错失取证时机或取证手段不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不会再得到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了。另外,被侵权的当事人若自行取证,由于证据的脆弱性,又面临着侵权方对证据证明力的怀疑与否认。此种情况下,若由公证机关对网上侵权事件取证,则对侵权证据的保存、证据内在证明力都有充分的法律保障。例如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就成功地对一起网上侵权案件进行了网上取证。[7]
公证机关对数据电文证据的公证与保全有积极作用,但是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或保全证据的程序上,必须做到合法、正当。公证或保全的数据电文证据,必须保证是从正常运行的电脑系统网络中得到的,且该数据电文所在系统安全、可靠。数据电文本身操作正当、有序。只有在公证或保全过程中做到严密有序,并保证电脑系统、网络安全可靠,此时公证或保全的数据电文证据才有充分的说明力、证明力。
三、数据电文证据的系统保障——网络公证系统
公证机关对数据电文证据原件或复本、证据保全、网上取证等进行公证,对其法律证明力有充分的保障,但网上数据电文浩如烟海,单独对数据电文任何一项进行公证活动,时间之长,成本之高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实施公证行为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本身,才能做到事半功倍。而且网络公证发挥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数据电文证据公证、证据保全等有关证明业务上。公证机关更可以以其作为国家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资格,在互联网上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对网络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进行核实、认证、公证;对网上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认证、公证;对当事人的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公证;为网络用户颁发数字证书;为网上支付提供保障……所有这些网上服务,公证机关都可积极参与。就公证本身而言,传统的公证业务范围包含此类相关服务,在网络上提供服务只是改变了服
务环境与服务方式,其本身的公证服务内涵并未改变。所以网络公证既是传统公证服务内容在互联网络上的延伸,也是传统公证与现代网络的契合。在目前的互联网络交易中,正式的公证服务尚不多见,网络中耳熟能详的是“认证”一词。《联合国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指南》关于认证的定义是:“认证就是以有形方式、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认定,使接收者得以确定该信息来自所表明的来源”。严格地说该认证定义属于非正式认证定义,即给票据或信息作记号,以表明来源。正式的认证形式是公证方式。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无论是认证还是公证,其作用可表现在两个方面: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防止欺诈是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所必须的;而防止否认,则是针对交易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误解或抵赖而设置的,以便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之间预防纠纷。[7]
公证机关无论从业务范围,还是从实际需求中,都可以电子商务交易中发挥其公证或认证作用。对数字电文证据及相关业务开展网上公证服务,这首先要在互联网上搭建一个独立第三人的公证业务平台,或称之为认证中心。一般而言,从技术角度考虑,该中心必须是建立在基于PKI体系的认证结构上。[8]PKI即公用密匙结构(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同时,考虑到网络浏览的实际情况,该认证中心应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方式建立在基于认证中心的WWW安全平台上。[9]这样对用户提供网上公证服务更为方便、有效。
由于网上公证是基于认证中心的在线服务,这样对于数据电文证据的证明与保存就可以非常便捷地进行。交易双方的当事人若想将达成协议的内容保存下来,只需将该协议的数据电文加密后传送至网上公证中心,公证中心可将该数据电文加密某些特别数字标记或数字水印,使“原件”的内容不被修改。即使某一方的数据电文被人为修改,由于公证中心已对其进行过公证与保全,这样就可以知道原始的数据电文的真实内容,如此就可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真实可靠,并防止被一方否认。
就技术上的运作而言,网络公证在网上操作非常快捷。当事人双方确定对数据电文内容予以公证,只需在自己的电脑中下达一些指令,该数据电文内容就会被加密并传送至网络公证中心,网络公证中心对双方的数据核实无误后,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此数据电文的公证即可完成,省时省力且准确性更高,而且对数据电文进行公证后,其作为有效证据的证明力就会有充分保证,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问题的争执,这同时也降低了网上交易的风险,达到了保证交易、促进交易的目的。
收稿日期:-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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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证人证词与证据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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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法 专讼家 拟 稿制% 条文’释 义与论证 & 一书中 # 国我术学的 界 一些 著 名证据 法专 家将 证 据做了 样这的义定! “ 是能凡 够 为 作 明 证案件 实事 的 材 料 #都 0 1! ! 证是 $ 据) 此持资 说 料的学 者 为 ! 认” 据证内容是和形式证据的 内 容 证是 据 所 反 映的 事实 # 证据形的式 是的统一 事#实赖以存的在载 $ 采用材 料 说 体 #则内把和形式统一 0 !1容 $ #! 起 来# 因为材 料是 证 据 实事与 证据 体 载的 统一 $) “ 据是资证料) 定 的#义 揭示了据证须是能必够脱于离人主的 意志观的客物质 $ 证观人证是言 证 人对他 所 知 的晓案 件 事 实信 息 的一 种 述陈$ 我 们不否 认输 入证 大人脑 的 案件 事 信实息 是客 观 是不以人意的为转移志 的# 但 是 #当这种入输人大 存在 证’脑 的客观信息经过脑大的 二次 处理 #倚并语仗言式再形现的 时候# 已经就 打上 了 主观 意志的 烙 #印 客观也就随之 证人 证 言 性的 载体是 语 言 #语言不是观客实 减弱的 $ 同 时# 实在在物的质 #是不能 离脱 人的主 观 意 志 而存 在 $ 的总的 来说 输入证人# 大 脑 信 的 是 客息观 存 在 的#但由于 人证 证的言出输与载体 都 是 主 观的 # 因此# 证证言无法摆人脱 人主观的志意而成为种客观一物质$ 根 以上的据分我析们不难看 # 出人证言与证证据料资说对证 的定据同样不义符相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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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证是人 既不是作为客存在的物也观 不 是 观 客 存 的在 # 人他所对知的案件事实信 息 的 晓 一种陈 述 $ 外 此 将#这种陈述固 定下的形来也不是式客观 # 而是的据根们人的惯习或 者是喜好进 来行 选择 的 $ 目 对 前证人 证 言 的 固定 形式 大这但是 只遵 人循们 长 期 续延下 来 的习都采用录笔方法的 # 惯而定的 并#非 唯 一 方的 $法根 据 法 #律 们人可以将证 证人言固的形定选择为录式 音录 像# 以视听资料 的形式呈交证人 证言 并 不 符 合 证 据 的 存 在 形给法庭$ 我们可看出以 # 式须必具客有性观一这求要$ 第二 # 据的证 观 性客 还 现 在表” 除了 须具有客观存必 在的物存在质式形外 #以 据证的 客观性 还 包 了 括证 所据蕴 含的 事信息也必实是客须观 的 #不是以的人主意观为转志
0 $ #1J )的移客观在存 $ 毋庸疑 质#进入 证人脑大中案件的事信息是实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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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为意转 移 $ 但 是的客 观 存 在 信的息 #的进入 人的证大脑之后 必#须经 由大 脑 处 才理 输 出 $能 正 是这种在理处程中过# 处理者 %证人& 必然 要到自受主身观 识的影响 意# 诸以往的如经 验’ 所有具的
知识结’构信 以及仰 不同的 此种信对的息受接程度等$ 于由 这 些影 的 响 在存# 证人对 样同 客观 案的 件事 实的 陈述 能可 不完 全 相同 甚 至 完全同 不 此外$ #这 信 种 的 息 出输 还要 遭受外 界 的 扰干$例 如#由 时于间’ 地点 不同的可会导能同致个证人对一同 样的案事实信息作出件一 致不 的陈 述 ( 又# 由于如 察检官 ’律 和师法官出各自需于要 提而 出问 题 重的点 不 同 # 可 会 能致证导人同一问题作出就 不同 的 答回$ 另 外 # 基于些某利益 的扯牵 #证 的人证 言 有 可能 随会 着 他的 利 益 点 而改 变 # 甚至 捏造须莫的有案事件实信 $ 息而易显见# 人证对入大脑 的进案 件 事 实 信息 接在 受 后是要而过他经的思和考选并 会不一 成不 变 地直接 反 # 最映形成他所终述陈的案件 事 实 $ 通过 他 的这 思种考 和#择选 择#证 人会在一站个有最利于 自己 的 角 度将他 所 知 的 案晓事件信实息映 ’ 陈反出述 来 $ 种 这 反 映的 客 性观 征特显 然 已主被观 的 处 理过 程 所 削弱# 从 而上了主观烙性印 记的$ 上两方以面分析的明 # 表不但人证言证的现表形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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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邮 电学 院 报学# 社
会 学 科版
此理种论为 认 #证“据 是对指指事控的裁实者判获 得L 1定判断的确基所依础赖 的 一 种 手 段 )$ 0称证 据 者 # 证谓” 0 KI 1 明#实事方之法 )$ 这将种证据定 义 为证 明案 事 件实 的方 法 ’ 段的手论理# 类似 于前关 文 证于 据 是 原 因 的 即学说 # 们都它证将能据 够 证 案 明 待 件证事 实 的 功 能作 了 为 据证 的 概 $念证人证 言然 显是不 具备 使 裁判 者 获 得 确 定 判断 这 功能的一 $ 人证 证 言 不 是 一种 不以人 的 意 为志 转移 的 观客存在 #蕴的含信 息 也是 真 假 存 共 对#言证认的定需还裁要判者 根据各种已事实信息知进 行 判 断 选 和择# 未经 证查 的人证言证不能 裁让 判 者 得获任 何关于 案 件 事 实 信 的 息 判断$ 此 #因证 证人不言能是让 判裁者 直 获接 得 断判依 据的 一种 手 # 段且于证方据说的法义定也符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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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双辩方 事 当 无人 左 法 哪右些 人 能 成 为够了 解 件案 事信实的息证人 证#也人不 会因 为控 辩 双方 当 事 人 的 意志 存而或者消在失$ 因此 #证 人是 脱离 控于辩 双 当方事 人
而 存的客在观实体 $第二# 据的证观客还性现表 在证 据 所 蕴含的 实 信 事 息必也须客观是 的 是#不以人 的主 意 观志为 转移的 $ 作 为 证 人 他#案件事 对 信实息 只 能 采 取 接 收 方 式 的# 而能不左 案件事实右息 $信 证 人在 案 件事实 信 息 接 收过 程 中是 无 法进行观取舍 的 主# ” 想收什么接样信息就可以接收的到什么样 的信 息# 不想 接 收 到 的 信 息 就 以可拒 之 外门 )的法 是背离现实想的$ 也是就说 案件# 事实 息信仅 在 能中 介的 作用下 没#有改 变地 传输 到 脑大当 中 # 会因不证人的观因 素而主变改 $这种 被证 人 接 收 并 储 存 所 大在脑 的 案 件 实事 信同样不息会到外受的界 干扰# 即 种这息是信不以诉讼各当事人的 意存志或在失的 消$ 证人有客具性观的特是 非征 常明 显 的#它解 决证了 人言证为证据作不有客观性的矛盾 $ 具&证 作为证人据与其证据他种的类表形式现相符 合 % 根%据文对证人的分析前可以 明 确 #人证作为证据表的形 是式同的 $ 而相 证 人且 蕴含 的 内 容 物 证 与 证书所 蕴 含 内 容属性也 的 完是 全一样 的. $证 人 作 为 证据 也 就 决解 了证 证人言物 与 书 证证 两大 证 据类型 表现形 式 不 相 合符 的矛盾 $
’三证人 证言其 他与 证 据种 的类表 现 形 式 不& 相 符合
!谓所证 #物就是以物的形 式 非 文 字而 记载 的人 的 思
想 $ $ #1 $所 谓I 书证# 存储有案件事 实的物 品 应0当存储是以
了! 法学
符 ’号 画图等式记方的 载 ’案与事实有关的人件思的文 字 ’想息的物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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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据对物证证书概念 的解 #读我 们可以得这样 一个出论结 !虽 然物和书证自 身证 表的现 形 和 式 所蕴含 的 信种类有息所同不 但#们它始 终是 以一 种实 实在 在 的 物 为 其表现 式形 # 且并 蕴 其含的 件 案 事实信 息也 是客 观 存 在 #的 不人以的意志为转的 $移例 如# 在 犯罪现发场的沾现有犯那 么# 这个 烟头所储存犯罪的嫌 疑嫌疑人唾罪 液 烟的 头 人唾液里的#遗信息传客是观 存在 的 #它并不因 为由谁来 提也会不因 某 个 人 为的 志意 而 存 或在取 和检验而改变丝 #毫者 消失 $同 样# 蕴 含会计做了假 的 一 账 系 账 列 和 单本 据 也 会不因为由来提谁取审计而和变其改蕴信含的息容内$ 在立与司法 实 法践 #中 物’证 书证和证人证言虽然都可 以为证据作类种的划标分准 # 在表现但形上式却属不 同类分型 # 而其因 蕴 含内容 所 具 有 的属 性也迥 然 不 同 # 根 不本是种类的同 事 物 $我 们将 不 同 类 的 种事 同物 列 另 为一 在逻
辑 上是 悖 逆 的 $因 此#将 证人证 种事的物划 标 准分 # 言与证物书同证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法是做站不脚的住$ 综 所上述 #证证言与人几种 主 流 的 证 定 据义 不 是相符 的# 同时证人 言证不并备作 具为 证 最 据重 和 最要本 的 质 性*属* 客*性观# 再加与物证书之 证两大 证 据种 类 的 表现 形 因此 # 笔者认为 证证人言 不 应 是当 据证# 证其属据式 各 # 性异应该以否予定$
证人作为证
为据人证出提供庭论支理 持?%
如本正开头所述 # 将证文 证人 言作为 据 证就失 去 要 了求人证庭的 出必要 也 # 使就证 人 的 庭出 去 了 理失论 依据$ 如果将证人为证据作 #以 上问 题 就 迎 刃可 而解 $ 根 法据律 规定 # 证据 须必受审查 ’ 质证 接 后 之 能才 作为 定 案 的 依 据 #为作据证的人理应必证须出 庭# 否则就法律与要相求抵触了 $在 司实法践 # 惟 中 有将 证人 作为 证 #据才能够 使人 亲证自出陈庭述案 件事 实 并 受 接控辩 双 方 的 交 叉询问 的 证 行明得为到程法上的序障 保 $因此 #将 人证定为规证就据 为 证 人 须必亲 自 庭出 证 作顺应了也国 上 际要 证 人求出 庭 作 证 的 奠司定理了论础基# 法 流潮$
证人言证的证据形是式人 证# #二$
& ’ 一证是人证的存在据形式
据证的存形在 只 式 是能一 种 客 存 观 在的物 质 即 实 在在的物或者实 $ 人之所人以 能够 为 作证 据 的存 在形 #式 是因 案为事件 信 息实 够 为 人 的 大能脑 所接受 ’ 存 储和 输 $ 人既然能出接够 受’存 储 和 输 出案件 发 生时的 事 信实息 # 然当就能够为作 案 件 事 信 息 的实 体 载 而 为 诉成 讼 据证$ 通 地说 俗#对 于 犯罪案 件 发 生 过程及 其 相关 的 事 经 过 实# 只听 见 或者 以 他其方 式 知 晓 并 忆记 #然当 就为要所人看见’ 能#够人通过语由或者其言他方 式 表 出 述来使 得这 一 为其 他人 不知所的刑案件事事实 成 为 已 事 实 知 #并以证此明案 待件证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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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为证作据的利权务 ##义 三 $与作
证为据在存式的形 人不同 # 有没生命物的证书和 证# 本根 不 需就 要 法律 去 规 范和 明确 权 其 利 义和务 $ 但#是 同样作证为据 的证 人 # 法律 就不不得对起其务和义 权做出利明的确定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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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作为证证的据优势证 人作为证据 能 解 够决证 人 言证作 证为据 $ 的矛盾
%? &证作为人据具有 证 证 所据 必 须 本 的质属 性 *** 客 $性观正如 文前所 说 # 证的客观性应该据两从方个去面 理解 第! # 证据一的客观必然要性 证求据 的 存 在 形 是式客 观 其 在 存形式 为 客 观 存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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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存储的案件 事 实 信息 的 输出 形式 # 因 # 对此证这一人证据 的调 查 对#证人 知 悉 的案 件 事 实 查 证# 当的要求证然 人本人场到$ 证人没 正当有 理的 由 拒不到 场 的 #应依法给 处罚予$ 这 因为 是# 只有通亲 过 身 历 经与 件案 关相 的事实 并从中悉获件案事信息实的证 人# 而不其输出是书的面 或 证查 事实 者才 可能 通 过对证 人 询 的’问 其他形式的证 言# 观等获察尽取能可多’ 而 且 对 相更为 实 真 案 的 事 件实的 信 才有 能在获可取案息 $ 有采用只对证本人的当人 场 询查 件#事信实的同息时核查这些息的信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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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利据各立法国# 这 特些殊 情形包 括 !证知悉人的件案事实信 可息 招能 本致 人及 其 亲近属 受 刑 事到 究 追或者 刑 证人提的案供事实 件 息 会信直 接 导致 证 人 及其近处法罚 (属的亲产财权益受到损 害( 证与案件犯罪嫌疑人人被或告 属人于妻以夫及他亲其关 系 属(证人获知的 案事实件信 是因为其特息定 的需 要保 秘守密 的 职业 ’ 务 职而 获 的知 # 如律例和师生医其履在行职时责获的案件取事实信 ! 息 我$现行国立法 并没有 对 述 上证 拒人 绝提 供 案 件 实事基 公民于所 信息的享特情形定做具出 规 体定$ 笔 者 为以 #有的 法所赋宪予基本的利 权 为#充了保分证人护合的法 推进社权会的善良风俗 应# 允 当许证 人在特 的 定情况 下 # 利# 有权对 自己知悉 某 的些 案 事件 实信 息 不 提 予供 我 $国法 律应当对 人 的 特证定 情 形下 拒 绝 供提 自己 知 悉 的 案件 事信息实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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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享当获得有法司护保权利的 %?
证人的司保法在护世界 国各 的 法律 中 都 明 有 规确 定$这是 为因 #没有 人证 的 司法 保护 制 # 度证不人能到有得效 律要法求 证人 负 有如 实 提 供 案件 的人的身和产财的障保 #事信实息强制性的务义也就 去失了 其 合 理 性 $同时 #如 果没 有有的效司保法护 证人#当然 会担 自心 的 安 全己和 其 也他就会不实地提供如真的案实件实事息信$ 利 益# 国现行 , 我刑法 规定了 以暴 力 威’胁 ’ 买等贿方阻 止法证作人或者指证使人做他伪 证 #及以对证人进打行击报 的复# 都依要 追 法究其 刑 事 任 $ 笔责 者以 为 #些这规定对 有于效地护保证人实作 证如是 极 为 重 要的 但 是$ #何全 面具如地规体 证 人 定保护 的 法律制 度 和 程 序仍 然是我 国 证 据 立亟待法决的解题 问
事实 $ #反会给而案事件实的 查 和明对 案 件的 正 确 处 造 成 理多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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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讼人 事 和 司 人 员 法 对 提其供 的 案 ? 件事实信息的审#和鉴别查
由于人这证一证形式据 的 殊特性 #人除了证须必到场还必 须接受括包辩控方 并如双实提供案件实信息以 外 事 #其提供对的案 件事实 信 息的 各 种诉 讼程 叉交问在询内 ’的 的序审核和询查$ 如 实提供案件的 真 实的 ’ 属于 案 件 事 的 事实实 息#信既是证 人法律的责 # 任更审是 查证 人 这 一证 据 的 讼诉程 序 的心内容核 $前所如 述# 在 刑事 讼 中诉 #查找 人’ 证查调 目证在于从的历了案经件相关 事 实 因 而其 大 脑 记忆 了案 人# 件有 真实关 情 况的 证 人那 寻 找里 要 需查明 的 案件 相 的关 实事信 $息 此 # 因用运证人一这据形证式证去案件事 明当然须必首 查先 明证 人 供提 的 信 息是 否 真 实# 有 无错 # 误 实$ 果证如人供提信的息错误 # 证不人仅能证不明件案 实# 而事可能导且致 对 事 实 的 错误认 定$ 以所# 对证于提人 供
证人证词与证据的属性的案相关件 事 实 息信的 陈 述#必 须 有 严 的格审 查程 序 证#人就必也须容这忍些审查 程序 $ 在诉 讼 中 #证人也就应 具有法当的定义务 # 就自己 供 的提 案 件 事 实 息信回 答 诉 各方讼质询 # 的助查明其协供提的 案件 信息 否 属 是 案 件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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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科 学 版
篇3:移动通信网络与大数据探讨论文
移动通信网络与大数据探讨论文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通信技术以及信息技术正在逐渐以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数据信息以及成为人们生活以及工作交流的一部分。在大数据作用下,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以及扩宽移动通信业务范围,而且还能在为用户提供更加满意大服务类型,促进一定通信业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1分析大数据内涵
1.1大数据含义分析
大数据是当今社会的一种常用性名词,各行各业都广泛的应用到大数据,举例来说,科研机构以及维基百科等相关部门经常提到大数据这一概念,虽然至今关于大数据概念未形成一种统一的概念。但是,与各方的理解以及说法进行综合能够形成一种笼统概念:大数据实际上值得是在庞大的数据网络系统中,获得有意义、有价值信息的一种过程。
1.2分析大数据的特点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大数据表现出自身独特的优势所在,通常情况下,大数据特点也可以简单概括为四种基本表现形式,即大数据表现规模庞大、内容种类繁多、信息价值量大以及时效性高。下面我们将对这几种表现形式进行分别阐述。如图1所示为大数据特点结构图。(1)数据规模庞大。通过大量网络数据汇集中不难看出,在整个网络信息中所存储的数据信息内容达到1.8万亿。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技术上的创新,各行各业的信息内容已经占到60%左右。在实际的工作中,会有上百万数据信息内容传感器内进行汇集,在这样大数据背景下,给人们的生活以及工作带来诸多的便利性。举例来说,现在人们可以足不出户的进行各种商品采购,既方便又经济实惠。(2)信息内容种类繁多。在大数据库下,其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被有效的划分为为多个种类以及多个类型。举例来说,非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以及结构化数据等等数据内容。而其中结构化信息内容通常表现为传输文本数据,其具有存储方便的'特点;非结构化数据信息实际上指的是非文本数据,比如说,视频、图片以及音频等等,非结构化数据信息在所占的规模以及数量相对比较大,同时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多样性,这也给有价值信息的提取带来一定的难度性。(3)信息价值量大。大数据下的信息内容具有一定的价值特征以及意义。同时,数据价值密度高度以及数据价值量大小同信息数据的总数量以及总规模呈现出一定的负项关系。比如说,网络视频信息,一个长达1h的视频进过一定的信息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内容可能只有几分钟,甚至是几秒钟。(4)时效性高。高效性作为大数据特有的特征,与传统的数据传播有着明显的差异性,一方面,大数据的信息的价值意义以数据规模有着一定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大数据处理时间与数据关系呈现正相关系,也就是说,若想大数据信息内容具有较高的价值,必须要要保障信息内容能够被及时、准确以及快速的被处理,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的大数据信息内容能够真正的发挥出自身的功能以及作用。
2移动通信网络获取信息的方式与途径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内容呈现出数量大、规模大以及种类多的特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信息的获取以及提取提供更加广阔的途径以及空间。但是,这也给大数据信息获取以及选择带来一定的弊端性问题,也就说若想能够获得有意义以及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内容必须要在一定的原则以及策略上进行。
2.1获取原则
(1)信息数据内容结构化。由于数据信息内容结构化能够为有家孩子的信息获取以及存储提供更加的便利性,因此,在大数据库中心系统中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获得完整的结构化数据信息内容,并且在各种逻辑关系、信息位置以及时间流的作用下,形成结构化数据信息。(2)数据信息必要性。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系统所产生的数据规模以及数量之大,在数据的获取以及采集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因此,在数据信息的获取以及采集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必要性的基本原则,尽量挑选具有价值意义的数据信息内容,从而达到优势数据信息获取策略,避免为无意义以及无价值信息付出更多的代价。(3)科学性分享。在大数据信息内容共享过程中,数据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一定的互补性,并且信息内容能够真正的发挥出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才能提高下数据信息的影响力以及辐射力,然而,若想能够使得这一工作内容得到顺利的开展,必须要确保数据信息内容传播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对用户的隐私权进行必要的维护。
2.2数据信息获得种类
移动通信网络运营方式获得数据的目的在于增加收入渠道,获得一定的经济利润。在数据信息获取过程中能够明确广大的客户的不同需求所在,给予制定出与客户需求相符的政策方针,并且在此基础上扩展数据运行方式。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移动企业的经济效益,移动通信网络需要获得更多的网络运行方式,其中还包括三种主要的结构类型,即网络能力数据、产品数据以及用户数据。
3大数据推动下移动通信网络业务发展途径
3.1优化网络业务创新能力
由于大数据信息内容相关比较广泛,相关人员必须要对大数据信息传播内容进行有效的分析,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情况,为客户打造出使之满意的满意的服务或者产品。同时,也要定期的对客户的移动通信业务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才能制定出完善的政策方案,确保移动网络系统制定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增强自身的整体业务水平的同时,也能提高广大用户的满意度。
3.2提高营销推广效率
根据广大用户的搜索踪迹,对客户的行为特征进行一定的归纳与总结,并且也要对用户进行合理的分类以及规划,选出目标客户,进而在进行细分,才能打造出完善的移动营销方法与计划,从而才能实现对广大移动客户进行科学的规范性管理,同时也能对自身的产品以服务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在增强客户满意度的基础上,提高移动产品的销售能力。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全球化经济体系的快速发展,知识、人才以及信息等资源即时的流通以及传递。同时在大数据时代发展背景下,大数据正在逐步实现移动通信业务开发、核心项目研究与搜索、数据沉淀等功能。同时大数据时代下的移动通信网络系统不仅提升移动企业各部门运营服务能力,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移动通信整体业务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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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网络公证:电子商务信用与安全的保护神
网络公证:电子商务信用与安全的保护神
20世纪90年代以来,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电子商务”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扩展,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务的运行环境和运作模式,迅速成为产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电子商务是运用网络通讯手段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是基于网络特别是因特网发展起来的商事交易的新形式。它本质上仍是商务,只是在资讯媒介这一交易手段上有了创新,即以网络数据传递方式代替传统的纸介质的书面形式。因此,电子商务仍须严谨地按照传统交易规则进行。然而,基于网络带来的电子商务的特点却是:交易对象的盲目性和交易信息的虚拟性。这为网上真正开展交易带来了诸多问题,“信任与安全”问题直接构成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瓶颈”。对于电子商务中安全和信用问题的解决,IT行业侧重于提升网络运行品质,更多关注的是黑客攻击、病毒防范,提出的口号是“技术解决一切”。随着对电子商务的深入研究,人们逐渐认识到,正如传统交易的信用环境建设尚且离不开相应的法规及制度,电子商务的信用与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包含了制度层面的建设。
由于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商务,因此,它的交易主体、交易内容及履约方式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电子合同同样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不仅与现实中的主体真实对应,而且所交易的货物履约支付的钱款也都是真实无虞的。
传统商务的制度建设已相当完善,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参与了传统商务的制度建设,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已为当事人普遍认可。国家赋予公证人一种特殊的信誉与权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给法院的各种证据中公证证据是最有效力的。所以,作为国家司法证明权在网络世界的延伸,公证服务应当而且必须在网络中展开,证明网上交易的主体身份、交易内容和监督网上的合约的履行,使电子商务能像传统交易一样在一个安全、信任的环境中正常有序地进行。
1.“网络公证”提出的信用与安全解决方案
公证有着其自身的严谨程序,依法进行相关证明活动,公证人本身是专业法律人员,被授予了国家证明权。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延伸到网络之中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信用问题,构建电子商务的信用平台,从制度层面解决电子商务的发展“瓶颈”。
鉴于网络的高技术性质,为了适应其特点,公证司法证明权在网上的实现,同样必须与网络技术相结合,有别于纸介质的书面证明方式,我们称之为“网络公证”(CyberNotary)。司法部网络公证课题研究组经过两年探索,提出了系统解决电子商务信任与安全的“网络公证”计划。
2.“网络公证”针对电子商务所要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信任与安全问题,如果从交易流程的三个环节来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主体身份的问题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基于开放的网络交易环境,传统交易通常所要求的验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都已无法做到,网上身份与现实身份二者的联系有了间隙和分离。如何确认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一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成为电子商务开展的前提,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尚且都不敢确定,如何奢谈合约内容及判断履约能力。
(2)交易内容的证据基于网络中信息传递与记载数据电文的虚拟
[1] [2] [3]
篇5:从网络管理来看病毒与数据安全
目前,新型的病毒、程序和新型的反病毒程序、防火墙都是层出不穷,活像生物进化里的生存竞争,相关的文章和程序汗牛充栋,
从网络管理来看病毒与数据安全
。技术方面的问题我不想多谈,大家可以在网络上、各种报刊上查询。这里要谈的是管理和心理(使用习惯)方面的安全漏洞:很多人以为装上了防火墙、用名牌软件定期杀毒就可高枕无忧,却不知道因为自己使用和管理电脑的方式习惯中漏洞百出,结果防线让人轻而易举地就突破了或是一次误操作数据就全军覆没——
贪图方便、粗心大意型:
这些人因为数人共用一台电脑,其中涉及的开机密码、各用户密码、上网密码既多又各不相同,于是为了省事,干脆把密码写在电脑旁的桌子上,或是写在本子上放在电脑桌子的抽屉里,这样谁稍微花点心思都可以找到,密码形同虚设——这不是我编出来天方夜谭,我见过很多人特别是一些小公司和小办事处的,他们甚至还有更坏的习惯就是图省事,没有设多用户区分上机操作的人员,没有用机操作的记录,如果是有外人来到谈点生意,闲聊当中公司的人员到洗手间去或外出一会儿,这时在那儿坐着的外来客人要搞点花样就易如反掌。出了事大家都不认帐,也不知道是哪里出错。
针对改进建议:设立、区分多用户,密码不要写成文字(一定要写的话,起码不要放在随手可得的地方),要使用系统的自动记录功能,保留随时查询,建议使用专门的记录、管理软件,否则出了事可不是单用杀毒软件能解决的。
数据堆积,文件结构混乱型:
有的公司打字员为了经常调用频率高的wps或doc内容,把上百篇文章、通知、总结等全部放在同一个文件里,我见过一些国企里的财务兼打字的机器,一个wps文件里有1.6万字——其实这样打开文件的时间加长,搜索内容和选择打印范围极不方便,反而使工作不方便。
更危险的是,这样好比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即使不是病毒,就是普通的windows非法操作,也可能会损坏文件,这时的损失就大了:单个文件损坏就是全年的文本内容全军覆没。
还有就是可能是使用者的水平问题,不知道把文件存放在适当的目录分类储存,全部放在根目录下或是my documents下,而且是C盘(因为很多软件的默认路径是C盘),加上文件名随心所欲(什么ABC,A1,DDD之类的名字)这样病毒一发作或者 的木马一运行,所有的东西轻而易举就完蛋或者泄密;而且天长日久,C盘根目录面目全非,想整理和备份都无从着手,因为一大堆文件名毫无章法,甚至分不清是磁盘查错产生的备份纠正文件还是自己打字生成的。 针对改进建议:一个DOC或WPS文件不要超过三篇文章,要建立分类目录,为文件起个切合内容的标题,放在C以外的分区储存,单位有专门电脑管理员的,请他为你做个简易操作手册和基本的保密措施如给目录加密等。
篇6:网络传输计费系统的数据采集与传输
【摘要】 本文扼要地阐述了将交换机上生成的采集文件无丢失地拷贝到直采机上,然后通过网络传输到联机计费平台的文件服务器上实时分拣,同时提供一种实时监测的手段,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该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向电信客户提供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计费服务,取得了用户满意的效果。
【关键词】 数据传输系统;数据采集;交换技术
对于客户而言,通信子模块提供实际到交换机的物理通道,在已建立的物理通道上可分为命令通道和状态通道等类型,计费命令通过命令通道下达给交换机,交换机报告信息通过状态通道传送出来,对于特定型号的交换机需要采集前置机 完成与交换机的交互操作,来屏蔽各种交换机的异构性,从而使采集模块向客户提供一个统一的界面。
计费数据采集负责对交换机数据准确地采集处理是将交换机中的计费数据通过采集传送到计费中心以进行后台数据的集中处理和面向具体业务的综合业务处理。
一方面使得交换机计费数据采集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也为综合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操作平台计费数据传输就是把计费数据从数据源传输到数据目的地是数据源和数据目的地之间的计费数据交换。
篇7:网络传输计费系统的数据采集与传输
1.1 通信网络计费数据传输模型。
融合计费数据传输通过统一的接口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传送完整、准确的数据到目的地。
其数据格式数据块大小消息描述符的结构格式队列容量消息描述符,消息描述符的标识消息的优先级消息的生命周期消息旧消息体拆分消息体组合往往有其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接口规范。
1.1.1 融合计费数据传输模型融合计费数据传输模型是对采集不同网络、不同业务的数据统一传输的模型。
通过信息交换技术传送融合的数据从数据源到数据目的地。
解决计费数据融合后数据传输的问题。
为网络融合提供了计费数据传输方面的支持。[1]
1.1.2 时间无关性计费数据传输模型:时间无关性计费数据传输模型是指数据传输源、数据传输通路、数据传输目的地三者发送、传送和接收时间互不相关各自进行各自的处理互不影响的传输模型。
该模型解决数据发送数据传输和数据接收的时间相关性而影响传输质量和传输速度的问题。
较好的解决了当今网络与通信远距离计费数据的实时、可靠传输的问题。
当网络的数据发送端和数据接收端较远时当网络的传输状况较差时时间无关性计费数据传输模型采取分步传输数据不因网络问题或者机器问题而丢失数据;分布式传输数据允许数据发送端、传输通道和数据接收端各自进行各自的处理而并非必须同步进行。[2]
1.2 通信网络计费数据采集模型。
数据采集系统主要完成接收从控制计算机的前端送来的控制信号依次读取从传感器中送来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一定的格式保存到计算机中。
1.2.1 融合计费数据采集模型:融合计费数据采集对不同网络或不同业务的话单和统计信息进行采集。
该模型一方面避免了大量的重复劳动.另一方面使网络之间规划更具有合理性。
有利于网络资源共享利用、网络间较好的兼容、网络增多和业务种类增多。
通过融合数据采集较好地解决不同网之间的计费数据集中采集问题。
1.2.2 集中计费数据采集模型:集中计费数据采集对同一网络不同地点的话单和统计信息进行集中采集。
进行统一处理对同一个网络计费数据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有利干网络的迅速膨胀和发展。
集中数据采集较好地解决同一网的计费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问题。
篇8:网络传输计费系统的数据采集与传输
2.1 数据安全措施。
计费数据采集与传输中多方面考虑采集与传输的安全性:(1)循环采集与传输计费数据。
如果数据不能采集与传输到目的地,对其一直进行循环采集与传输。
(2)计费数据采集与传输完毕后满足要求如备份计费数据后才删除计费数据。
否者.不能删除计费数据,确保数据安全到达目的地。
(3)对计费数据格式作检查。
如果格式错误,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其告警.并对其重新采集或传输.或者通过其它手段在其他地方获取新的计费数据。
(4)采用程序退出采集时,采集进程确保正在处理的采集程序处理完毕后.采集进程才能退出以保证计费数据完整性。
(5)采集与传输分不同阶段的进行只有后一阶段的任务已经完成.才有可能把前一阶段的计费数据删除。
如出现停电.数据保存完整.确保不会丢失。
(6)计费数据传输采用数据发送、数据传输和接收数据时间分离确保长距离、网络传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的计费数据传输安全。[3]
2.2 采用实时的处理。
实时的处理,保证数据实时传送到目的.地有较高的安全性.避免数据的丢失等问题。
在系统选择方面.采用安全性较高的Unix系统。
Unix系统具有良好的安全性和具有能更好地支持用户等级权限。
在国内,计费数据采集与传输往往统一规划,组成一个大的局域网。
计费数据采集与传输利用局域网的防火墙和不透明性更好地与广域网隔离开,保证数据及时、安全而迅速的采集到采集机或传输到目的地。
与国际相连采用专用通道加密手段等保证其安全性。
3 结束语
网络与通信的迅速发展,要求计费数据采集与传输要适应计费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网络,越来越多的交换机种类,越来越多的业务类型,越来越多的服务要求,越来越多的用户终端,要求计费数据采集与传输能够融合多个网络,支持多种类的交换机,支持尽可能多的业务类型,满足尽可能多的服务要求,兼容尽可能多的操作系统以用来满足不同终端的用户。
参考文献
[1] L.Herforth. 通信传输的原理与应用[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
[2] 于大安. 数据采集技术[M]. 北京: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6
[3] 田燕.交换机采集技术与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0
[4] 李茂山.网络传输计费数据系统[M].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9
篇9:网站分析与网络数据分析挖据的区别
网站分析与网络数据分析挖据有什么区别?一起来看看网站分析与网络数据分析挖据的区别吧。
网站分析与网络数据分析挖据有什么区别
从字面理解,网站分析WA似乎应该被包容在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的大范畴里面,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当前“网站分析WA”已经成了一个非常独立的明确定义的专业名称和专业领域,从而事实上已经与当前的“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有了一个明确清晰的界限,所以关注互联网,关注互联网的数据分析应用的人,对于“网站分析WA”和“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都应该了解并清楚知道两者在实践应用上的主要区别。
目前的“网站分析WA”核心就是关注分析网站的“趋势、转化与细分”,实现这些核心的手段就是如何科学有效地布点(只有有效打点,才可以全面记录详细数据),结合目前成熟的一系列分析工具,“网站分析WA”可以进行访客分析(新老客户分析,不同分层分析,等等)、页面分析、转化及结构分析、流量来源分析,等等。
但是,如果要从“网站分析WA”中发现它与目前“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的区别的话,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分析的焦距来看
“网站分析WA”主要关注分析的是网站的宏观表现,而“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既可以分析网站的宏观表现,也可以分析微观表现(细化到具体的某个用户member_id,比如可以预测任何个体的流失率,任何个体的交叉销售可能性,等等)。
第二:从分析的技术算法看
“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囊括了目前所有的数据挖掘算法技术,但是“网站分析WA”似乎很少涉猎挖掘算法,(而更关注对于流量的监控,如何有效监控,如何有效定义指标);
第三:从应用场景来看
网站分析WA”对于起步阶段的中小型网站,中小型B2C, C2C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运营效率,并且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数据分析师来说都是非常好的入门基础和分析思路借鉴、分析框架参考;而对于大型的互联网行业,大型的或者比较成熟的B2C, C2C网站而言,“网站分析WA”作为分析思路的价值远远高于其作为具体分析手段的价值,在这些大型或者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企业里,“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可能更加容易满足其多样性复杂性的业务分析需求;
第四:从使用的人群来看
“网站分析WA”固然应该被数据分析专业人员掌握,但是其同样也适合来武装互联网行业里的运营人员,运营团队等相关业务团队;而“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更多的是用来武装专职的数据分析人员和分析团队的。
我目前打工的东家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一家旗舰公司,也是一个著名的行业平台,我注意到我的业务需求方(运营部门)在日常运营工作中他们自觉不自觉用到的就是“网站分析WA”里所重点关注的诸如流量来源分析,页面结构优化,流量转化漏斗,等等..
关于网站数据分析,一般都会借助第三方分析工具,目前99click商助科技旗下的SiteFlow系统,分析数据指标全面,已成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首屈一指的软件品牌和标准配置,自推出以来,备受行业认可,连续保持市场领先。
SiteFlow数据系统已成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和营销业务的标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