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时间: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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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小编为您整理的浅谈如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本文共9篇,供大家阅读。本文原稿由网友“小薄荷”提供。

篇1:浅谈如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从铁路自身来讲,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铁路安全形象,提高企业效益,深化推进和谐铁路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铁路运输安伞管理、实现运输生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

作 者:孙建龙  作者单位: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运输段,内蒙古,鄂尔多斯,017000 刊 名:硅谷 英文刊名:SILICON VALLEY 年,卷(期): “”(14) 分类号:U2 关键词:安全文化   安全管理  

篇2:铁路 安全工作管理

铁路 安全工作管理

铁路 安全工作管理

8月15日,以铁道部监督总站邢厚俊副处长和监督总站高级工程师石峰组成的安全质量检查组,在昆明铁路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王如斌,滇南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郭慧明、副总经理魏明忠,云铁监理公司副总经理谭谦,云铁监理蒙河监理站总监凌,、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亚君、中铁一局蒙河铁路指挥部指挥长宋成才、副指挥长兼总工程师何伟等的陪同下,对蒙河铁路一标段工地进行了检查。

15日上午,检查组对三公司项目部施工的蒙新特大桥连续梁工地进行了检查。下午接着对三公司项目部施工的'蒙河铁路一标段新安隧道出口和四公司施工的期白邑隧道出口工地进行了检查。16日上午对重庆分公司施工的新现一号隧道出口和五公司项目部施工的沙田坝隧道出口工地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对所查项目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不顾闷热进入连续梁箱梁内部,仔细检查结构尺寸和混凝土表面质量;对隧道防排水系统检查更是认真仔细,挨个检查防水板焊接是否牢固;进入二衬模板台车缝隙中查看防排水系统的质量;逐个检查二衬排水管的畅通情况。检查组认真扎实、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给现场管理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检查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检查组对中铁一局高度重视此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前期采取的自上而下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表示肯定,对全线安全质量全面受控表示认可。对结构物中质量问题、隧道防排水施工中防水板焊接、排水盲管施做、钢拱架间距和仰拱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并指出:今后要继续加强安全质量管理,认真学习中央领导、铁道部领导关于铁路安全质量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最近下发的安全质量检查文件,提高思想认识,以甬温铁路“723”事故为借鉴,接受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理念,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大如天,安全工作压倒一切”的重要指示,把铁路建设安全质量稳定当做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来对待。

宋成才表示:感谢铁道部安全质量检查组对蒙河铁路施工的全面检查和对一标段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梳理,纳入问题库管理。指挥部和项目部分头召开专题会议,落实责任,限期整改,扎扎实实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确保蒙河铁路一标段安全质量全面受控。

(中国大学网 )

篇3: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在深化铁路内部改革,落实铁路局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法人责任,强化市场营销,开拓市场经营,拓展运输市场,延伸运输服务产业链条,开发铁路多元经营市场,努力增运增收,做大效益“蛋糕”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调动干部职工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又好又快地推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呢?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铸牢安全生产堤坝。一是利用召开职工大会、板报橱窗、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确保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铁路建设、经营、改革等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没有安全的持续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好安全生产防线。一是按照“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分工负责”原则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加强日常检查考核,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引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做到“在岗一分钟、干好60秒”,认真研究事关铁路安全稳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作、关键环节,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好安全关键上,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推动铁路事业长期安全、稳定、健康地发展。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工作不落实、危险镜头较多、隐患不排除的单位,要实施典型案例剖析,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实现安全管理的新突破。三是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重生产、轻安全、抢进度的不良倾向,自觉抵制“三违”现象,杜绝盲目乱干和违章作业,守好安全生产防线。

严格安全生产卡控,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一是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做到预想在前、准备在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流程,紧盯现场控制不放,严密卡控关键环节,确保安全排查不留盲区、隐患整治不留死角,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按照作业流程进行分解,根据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节点,明确每个安全关键项点的检查周期、检查数量、关键时段检查次数,及时排查发现每一处作业场所和环节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合理安排生产,制定现场作业卡控措施,组织职工进行新增工艺、范围的学习和培训,达到理论上清楚、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的目的。

篇4:铁路安全管理责任书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的安全畅通,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为创建平安铁路,确保我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精神,经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镇护路办要经常深入沿线乡村、厂矿和学校,开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沿线村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护路防伤安全意识,保障铁路行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沿线村民群众要配合铁路及护路部门的工作,自觉爱车护路,确保安全,坚决制止和检举揭发铁路运输物盗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沿线耕牛户禁止在铁路两侧20米范围内放牧,禁止耕牛牲畜通过铁路专作桥梁、隧道,坚决不让耕牛上铁路。

四、遵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各种车辆或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通过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过道口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严禁无证驾驶。

五、铁路沿线各村“五残”人员(聋、哑、拐、瞎、傻)和武疯子的监护人要落实和加强监护措施,各监护人平时要对“五残”人员和武疯子严格看管,确保不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事件。

六、严禁废品收购店、冶炼厂、铁匠铺等收购铁路器材和铁路运输物资,对于非法收购和销售铁路器材的将坚决予以查处。

本责任书的履行,由镇铁路护路办公室组织检查落实。

店下镇铁路护路领导小组

20xx年3月

篇5: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篇【1】

违章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却把人们唯一的生命夺走了。今天观看了《警示教育图片》的启示录后,再一次使我感受到生命的珍贵,感受到铁路交通事故给人们带来的巨大灾难。

当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一个个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多少年迈的老人没了儿女,多少年幼的孩子没了父母,我的心久久无法平静。心中不由迸发了“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感想,作为一名铁路员工,这是我通过观看安全警示教育图片后,更加深刻领悟到的工作原则。

一幅幅血淋淋的图片展现在我们的面前,有的血肉模糊,肉骨遍地都是,有的支离破碎,身体不知变成了几节,每一幅图片都记录了每一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为了更好的工作,为了更好的安全工作,更为了我们每名员工有一个圆满的家庭,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规章制度是必要的。对我们每个员工来说更多的责任感,我们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企业。我们工作的每个步骤和环节是关乎整个企业安全,那些事故肇事者亵渎了作为一名员工应尽的责任,责任二字在他们身上已丧失殆尽。事故的酿发决不会因为你悔恨泪水而止步不前,所以铁的制度,需要铁的执行纪律,在对违章处理的背后,彰显的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和关爱。血淋淋的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违章者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工作生活中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安全,是不折不扣的落实;“安全工作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以此与车长朋友共勉:真正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良好氛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将安全进行到底。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篇【2】

在20__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作会议上,铁道部党组作出了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的工作部署。我认为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也使我更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本人有以下心得体会:

1、长期以来,铁路高度重视安全基础工作,始终高喊坚持“安全第一”不动摇,但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以我所在的货运车间为例,突出表现在:安全管理和现场作业控制较为薄弱;规章制度不够严谨、规范,临时性措施办法多,职工队伍老龄化严重,职工队伍素质能力还有欠缺等等。随着新技术装备大量投入使用,安全基础薄弱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将更加突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已是极为紧迫的工作。因此我认为想要破除铁路安全基础薄弱的“顽疾”,就必须增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部党组在铁路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的引入安全风险管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的提高,进一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

2、部党组针对铁路安全面临的严峻现实,深刻总结了铁路安全工作规律,提出了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强化铁路运输安全工作的必经之路。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以传统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的制定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我认为安全风险管理能使铁路系统的安全管理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更能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的水平。因此,做为一名铁路人,我们应该主动适应新体制、新格局、新变化,增进融入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在提高自己的同时,还要带领车间的全体同志共同搞安全风险管理工作,通过班组学习会和安全讨论会把“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与安全生产的辩证关系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去,确保车间的安全生产。

3、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确保车间安全风险控制。要不断规范、完善班组管理各项制度,做到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形成作业标准、纪律严明、考核严格、设备完好、积极文明的班组,达到安全生产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强化现场作业安全互控、卡控机制,实现安全持续稳定。各班组、各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本岗位作业标准的,加强对相关岗位作业安全风险点的互相卡控,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风险,做到“你的问题我来纠、你的作业我来控、你的漏洞我来补”的良好工作氛围。练就过硬的业务素质和实做能力,不断提高应急应变处理能力。各班组要按照车站下发的业务学习计划,结合车间的作业特点、人员情况以及季节性特殊要求,加强日常的职工业务培训,通过班前、班后点名会,集中业务学习、职工自学、实做技能演练等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岗位安全自控能力。还要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劳动安全观念教育,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通过最严格的劳动安全管理和考核,形成人人遵守劳动纪律、重视劳动安全的良好氛围。

4、以月度安全考核制度为有效手段,狠抓安全基础管理。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月度安全考核,提高车间的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现场的控制,通过月度安全考核这一有力的管理抓手,激发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逐步规范各项作业标准,达到对安全关键环节、关键作业、关键人员的有效控制,逐步实现车间消灭违线问题,不断较少严重违章问题的发生。同时加强车间的基础管理及基本规章制度的管理,及时组织职工学习掌握不精、比较生疏的规章制度,提高职工业务素质,同时对发生的违线及严重违章问题,按规定召开专题分析会,深刻查找车间安全风险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简单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落实。应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业务能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行车、货运之间的联劳协作,加强现场作业控制,加强标准化作业的监控工作,充分发挥“月度安全考核”机制,奖罚分明,严格考核,通过月度安全考核,有效的控制好现常

20__年的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确保实现安全、稳定、经营和建设目标的责任重大、考验严峻。我们要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升安全工作水平,为开创运输安全工作新局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篇【3】

我刚参加完路局组织的“三新”人员安全培训,一个个鲜活的事例震撼了我。安全是我们铁路的命根子,我们马上都要奔赴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上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克服种.种困难,吸取别人的教训,遵章守纪、严格把关、搞活好自控互控,从工作中的每一分钟入手,让我们的劳动果实不被安全事故窃取。安全事故的警钟时刻在铁路工人耳中回响!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依靠谁?铁路工人!作为武东车务段的一名新入路职工,我们必须知道安全是什么?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一种责任,就是一种使命,数以千万计的旅客把人身安全交给我们,国家把上亿财产安全交给了我们,作为一名车务段职工,我们只有凭借自己的业务技能和强烈的责任心、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来认真对待工作。安全就是我们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安全对我们铁路行业来说放在首位,我们经常讲“安全第一”这就是我们的态度,也是我们的原则,安全是我们取得效益的前提,安全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就要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不重视安全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是要付出沉痛代价的。我们不能把安全第一只放在口头,只做成标语,只写进课本,我们要在思想烙上安全第一印记,在做每件事前都要考虑安全,在工作中时时刻刻不忘安全。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一种经验。每出一个事故都能总结出教训,这些教训就成了我们的规章,血的教训换来了我们的规章制度,我们是靠规章制度来保证我们的安全,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人类之所以不断的进步,就是人类关善于总结、并从总结中得到进步。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一种荣誉。对于铁路行业来说,安全就是一种荣誉!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旅客们选择自己的出行方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安全,我们铁路企业就是抓住了安全,才赢得了市场,取得效益,这是我们铁路行业共有的荣誉。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紧紧围绕段及车间领导下,立足于本职工作岗位,深入细致、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树立“安全是天”的理念,提高安全意识,认清当前的安全生产的严重形势,认识到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由被动变为主动。我相信,只要人人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我们铁路的未来必然会前程似锦。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篇【4】

在深化铁路内部改革,落实铁路局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法人责任,强化市场营销,开拓市场经营,拓展运输市场,延伸运输服务产业链条,开发铁路多元经营市场,努力增运增收,做大效益“蛋糕”的新形势下,如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调动干部职工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又好又快地推进铁路事业健康发展呢?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铸牢安全生产堤坝。一是利用召开职工大会、板报橱窗、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确保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铁路建设、经营、改革等工作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没有安全的持续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好安全生产防线。一是按照“领导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分工负责”原则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加强日常检查考核,严格安全责任追究,引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做到“在岗一分钟、干好60秒”,认真研究事关铁路安全稳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作、关键环节,把主要精力放到抓好安全关键上,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推动铁路事业长期安全、稳定、健康地发展。坚持关口前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工作不落实、危险镜头较多、隐患不排除的单位,要实施典型案例剖析,加大问题整改力度,实现安全管理的新突破。三是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止重生产、轻安全、抢进度的不良倾向,自觉抵制“三违”现象,杜绝盲目乱干和违章作业,守好安全生产防线。

严格安全生产卡控,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一是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做到预想在前、准备在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健全各项制度和管理流程,紧盯现场控制不放,严密卡控关键环节,确保安全排查不留盲区、隐患整治不留死角,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对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按照作业流程进行分解,根据人、机、料、法、环等因素确定关键控制节点,明确每个安全关键项点的检查周期、检查数量、关键时段检查次数,及时排查发现每一处作业场所和环节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合理安排生产,制定现场作业卡控措施,组织职工进行新增工艺、范围的学习和培训,达到理论上清楚、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的目的。

篇6: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普通一线员工,更要不断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岗位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基本要求,自觉把安全“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要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安全。企业核心是管理,全面推行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义重大。

大力宣传党组提出的“安全生产大如天”、“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由此而言,安全风险管理是更高层次的安全管理,把握了铁路行业特点,是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前提是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文化的力量对意识的作用是巨大的。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让“安全是铁路工作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等安全理念,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安全价值观,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安全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从源头上化解和降低风险。实现安全风险的预先控制、超前防范,安全基础建设尤其关键。一是明晰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全面提升设备质量;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新时期铁路安全工作的创新。除上述内容外,更要以创新的精神,以现有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为基础,构建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内控系统等主要内容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篇7: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12月25日,全国铁路工作会议在京胜利闭幕了。盛光祖部长提出的六项重点工作中,其中首条即为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他指出,实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对多年来铁路安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是管理思路上的明确,符合铁路行业特点,符合铁路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强化安全意识,强化过程控制,强化安全应急处置,确保收到预期效果。

通过学习会议精神,结合我们车间的实际,我认为,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一、强化车间管理能力。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被动型、执行型管理向主动型、创新型管理转变;二是由“等、靠、要”向“自我加压、务实奉献”转变;三是由单一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转变,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自身特点,积极探索车间管理办法,扎实推进,注重实效。

二、强化职工整体素质。一是提高劳动技能。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要求,把职工学习培训的内容具体化、现场化、岗位化,以职工个体技能的提高,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车间安全水平的提高。二是组织职工学标、贯标、对标。学标,就是把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设备标准、作业标准细化、具体化,组织职工学习熟知标准,全面掌握标准;贯标,就是认真贯彻落实标准,使各项标准成为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时时、处处得到有效落实,在标准范围内行动;对标,就是按标操作,对标作业,保证对标不走样,作业不违规。要大力开展达标竞赛活动,营造“一章不违、精检细修”的浓厚氛围,增强职工学标、贯标、对标的自觉性。

三、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一是认真抓好自控、互控、它控。深入全面地开展自控型车间、自控型班组建设,提高车间、班组、岗位的自控能力;加强班组、岗位之间的互控,营造“个体自控、群体互控”的良好环境;车间要强化监控手段,落实干部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形成自控、互控、监控三位一体的现场卡控机制。二是带班作业与跟班作业相结合。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做到工长带班作业,干部跟班监督,落实现场卡控“双保险”。

四、强化风险前移,及时消除隐患。一是明确安全责任,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使每个人都感到自身所肩负的任务,进而把压力内化为控制风险的动力。二是建立安全控制机制,强化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已经落实的看效果,对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对尚未落实的问原因,尤其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做到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奖惩。实现风险前移,使人人肩上有安全担子,个个身上有安全压力,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保证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

篇8: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 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十二条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三)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或者未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篇9: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铁路安全管理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将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定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以及铁路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取土、采石等作业。

第八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十米,其他铁路为八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二米,其他铁路为十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十五米,其他铁路为十二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二十米,其他铁路为十五米。

第九条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划定。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或者需要调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或者自确定调整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告。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后,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相关工作应当在项目静态验收前完成。不进行静态验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或者铁路线路开通前完成。

第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对于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交通运输规划要求、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完备的基础建设项目,上跨或者下穿铁路线路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匾)、灯箱以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的管理,防止大风天气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五百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桥长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一百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造、种植或者堆放可能危及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植物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二十三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六条 在法定假日、传统节日、重要时期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与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

(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三)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铁路安全的心得体会

铁路安全反思

铁路安全的宣传标语

铁路安全保护条例

铁路员工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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