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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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本文共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tyjk”提供。

篇1: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上海市疾病鉴定标准

发文单位:上海司鉴办

发布日期:-7-24

执行日期:2002-7-24

本市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就有关精神疾病鉴定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医疗机构的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结论有疑义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书面结论后半年内,向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可以由具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委托的律师提出。

专家委员会受理地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三楼,电话:64374961,传真:64373439,邮编:31.

二、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书面的复核诊断或者会诊结论;

(三)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家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鉴定委托书》,写明被鉴定人概况、申请鉴定理由和鉴定要求等项目内容,并按规定缴付鉴定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专家委员会在正式受理鉴定申请后,应依法开展各项准备工作。调取鉴定材料时,有关医疗机构应提供(或复印)鉴定所需材料。

五、专家委员会在完成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和调查后,应组织5名以上专家或特邀专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束后,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鉴定书,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和专家委员会盖章。鉴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原诊断的医疗机构、专家委员会各执一份。

参与原初次诊断、复核诊断或者会诊的医师,或者接受过诊断、会诊咨询的,以及与鉴定结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六、鉴定一般应在正式受理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告知鉴定申请人。

附件: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精神疾病鉴定委托书(格式)。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司鉴办。

篇2:上海市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玻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玻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篇3:疾病证明书标准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 名

医保证号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诊断部门 意见县医保专委会意见性别年 龄

人员类别 单位名称 医师签字: 年月日 医师签字: 年月日 (章) 年月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注:⒈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⒉“主

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 经过。

⒊“诊断部门意见”一栏要明确疾病的名称、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书。篇二:诊断

证明书 模板 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

合德医院 篇三:病情证明书及存根模板病情证明书存根姓名 经我院 性别 科诊断: 年龄 职业病 情 证 明 书姓名 经我院 性

别 科诊断: 年龄 职业第诊治情况及建议:诊治情况及建议:号经治医师: ****卫生院 年

月 日经治医师:****卫生院 年 月 日

篇四: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模板 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存根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骑缝章方有效 3、涂改无

效。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5、医师签名处应有执业医师审核签名 xx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或单位: 电话: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2、医院章盖在医生签名处及盖骑缝章方有效3、涂改

无效。4、只作当时疾病证明。篇五:疾病证明书xx镇卫生院 xx镇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疾病诊断证明书

2、涂改无效; 23、

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34、疾病诊断

证明书存根交由医院保管备查。4、涂改无效;、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疾病诊断证明书存根交由医院保管备查。

篇4:疾病证明书标准

XXXXXXXXXXXXXX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科室:性别: 年龄: 岁NO: 入院日期: 出院日期:门诊号或住院号:

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 身份证号码: 病情摘要:

出院诊断: 中医诊断:

西医诊断:

出院医嘱及建议:

主管医师签名:

说明:1、此证明书未经我院加盖公章无效。

2、涂改未经加盖我院公章无效。

3、此证明公证明病人出院时病情。

4、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 1 页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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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周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远路45号;邮编:41;咨询电话:12333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

4. 《上海市因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

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篇6: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条为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并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并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根据法规、规章和标准修订、补充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法和标准;

(二)指导、检查、协调、督促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工作;

(三)受理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市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鉴定申请。

(四)受理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呈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本地区除为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要求以外因工负伤、因病和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二)市鉴定中心受理本市职业病和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等要求作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申请;

(三)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呈报本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因工负伤、职业并非因工负伤和因病致残人员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的,个人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没有单位的,个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对该工伤事故的批复和工伤认定意见;

(二)申请因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诊断结论;

(三)申请因精神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提供在各级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挂号卡》复印件。

第九条 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距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一年之内或大于提前退休最低年限,且符合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

(二)因病连续停止工作满1年;

患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确诊病史;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者,还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确诊病史。

第十条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安排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医疗检查(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核对被鉴定人身份。

第十一条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有经验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检查,并将职工主要病情填入《鉴定表》,由检查医师签名,门诊办公室或者医务科盖章。

第十二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应当聘请不少于十人的医疗专家组成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劳动能力状况技术鉴定组应根据医疗检查结果、原始病史及相关资料,在面见被鉴定人的基础上,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集体讨论,作出技术鉴定意见。

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审核技术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结论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鉴定结论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鉴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因伤情病情变化,被鉴定人或待遇支付单位可再次按本办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再次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距上次作出鉴定结论日期6个月及以上,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患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第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市财政局和物价局核定。

第十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交流和开展其他业务活动的经费,可以从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每年收取的鉴定费总额中提龋

第十九条个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安排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沪劳保发[94]36号)同时废止。

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大学毕业标准个人鉴定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面部轻伤害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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