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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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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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物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本文共6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大栗”提供。

篇1:物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关于物权基本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内容提要】文章针对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诸多规定,参照美国的实践经验,对五个方面的问题 展开论述,并提出了修改建议。首先,是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其次,对意见稿 中有关最高额抵押权、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和典权的规定进行了评述;再次,是有 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论述;并探讨了共有关系的决议方式和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问题 ;最后,对役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和创设问题进行了讨论。

与会的美国教授均深感,此间的讨论饶有兴趣,即便在某些我们不能完全理解的讨论 领域,许多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建议已超出了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范围。尽管我们的角色 决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起到大的作用,仍非常地感谢这次会议为我们提供了各抒己 见的机会。更重要的是,这种讨论对于达成一致的意见也是非常必要的。

我注意到,在第4章有关土地使用权基本概念的规定中,并没有划分通常所称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两个概念。相反,这两种权利形式似乎被合并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个概念。不过,在征求意见稿的第23章有关抵押权的规定中,划拨 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被区别使用。第23章关于有关抵押权的规定大多是从已 有的担保法借鉴而来,而借鉴的过程没有考虑到与本章概念的一致性,这也许是造成前 后概念差别的原因。

政府的政策导向是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在将来的使用中占主导地位,也许 这就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同时探讨两种权利形式的原因。另外,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应 登记的问题,第14章的规定含糊其词。第152条规定,合同订立之后,应该进行登记。 第15条规定,经过登记,相应的权利成立。另外,第16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取 得之日起两年内不开发利用的,权利消灭。所有的这些规定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 设开始前就已实际存在。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发现对已存在的权利进行转让的限制。

在目前的实践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直到建筑物已实际建成后才能取得登记,并且在此 之前,权利不得转移。在有关抵押权的章节中,第256条规定在建筑物完成之前,只与 登记一种“初级权利”,这一规定似乎反映了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据此,我颇感困惑: 征求意见稿到底是否要改变目前的实践做法?法律对这个问题必须做出清楚、明确的规 定。目前的建议稿似乎将移转性的问题交由每个土地使用权合同做出规定;但同时,第 15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才允许转移,这又似乎暗示建筑物 未完成前的转移应受到限制;此外,其他法律也许已做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要对 此种权利转移的情形有所限制,相关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162条关于土地用途的改变将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的规定。首先,只有在对权 利人做出通知并给予其更正的机会之后,建筑用地使用权才应被终止――当然,其他法 律可能已经作出了关于给权利人通知的规定。其次,这一规定没有对土地使用的终止是 否将被作为建筑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的话,贷款人和投资人 将会对此十分担心,因为这会迫使债务人为换取对权利的保有而在亏损的情况下维持经 营。因而,我认为当建筑物已经完成但没有被现实使用的情况下,权利不应消灭。最底 线是,无论如何,法律应通过此种或彼种方式对此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第162条 关于二年以上不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消灭的规定是否是绝对性的规定。此条文 没有对土地开发的延展期限做出任何规定。也许,在合同中或其他法律中,对此将做出 规定,但第162条的绝对性规定给任何延展的有效性划上了问号。因而,物权基本法或 许应明确其他法律或者出让合同可以对延展期限作出规定。

有关抵押权的章节很大程度上重复了担保法的规定,但担保法更为完整并将对抵押方 面的法律产生更大影响。第277条到282条增设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最高额抵押” 。虽然在征求意见稿的最后有如下声明:单行法律优先于本法适用,但这一规定看起来 优先于担保法适用。我认为,在逻辑上,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应通过担保法的修改做出 补充规定。现在,它既然出现在了物权基本法的征求意见稿中,那么,这就引出了我对 中国抵押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质疑――即现行法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限制在抵 押权成立之时抵押物的价值范围之内。这使得为在土地上进行建设而通过土地抵押进行 借款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为此种借款的数额通常会超过土地的现有价值。最高额抵押 的规定包含了美国法所称的“将来预备抵押”(注:Future  advance  mortgage。)的观 念。建设借款是“将来预备抵押”的一种形式。在美国,贷款人不会一次性贷给你全部 建设所需用款,而是随着工程的开展逐步放款,并审慎地监督工程的进展。虽然在多数 的建设阶段,贷款会超过当时土地和建筑物的现存价值,但专业的贷款人通过这种方式 进行着安全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值得中国借鉴。

不管有关最高额抵押的法律条文置于何处,希望对下面的问题做出慎重考虑,即是否 应允许当事人协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至少在为了建设目的 所需贷款的时候。

第17章的目的是使典权的适用领域更为广泛,甚至适用于商业领域。此章只适用于住 宅用不动产(注:Residential  properties。译者注:美国法中与commercial  property 相对的不动产概念。美国物权法划分residential  property(住宅用不动产)与commercial  property(商用的不动产),法律很多情况下对着两种不动产给予区别对待 。)――大多是乡村地区,直到现在,实践中也是如此。如果典权成为外商将要参与投 资或借贷的商业领域的不动产投资的一种模式,那么,外国人将会对这一概念感到十分 困惑,这也许不是立法的初衷。典权的基本立法目的可通过长期租赁得以实现――超过 目前所允许的的期限。虽然中国视短期租赁为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较长期限租 赁也许可以被看作是物权。长期租赁具有典权的一个基本特征――由非土地所有权人长 期占有――这为外国的和当地的投资者平等参与交易提供了一种可理解的形式。

现在,将讨论文章开头提到的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的三个具体方面。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注:Condominiums。)――第8章,即你们所称的“建筑物的共同 共有”

2.共有(注:Common  ownership  property。)――第10章

3.役权(注:Servitude。)――第16章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提出下列建议:

首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美国法称之为“所有者协会”(注:Ownersassociation。))的决议方式值得注意。美国法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套房为单元。 单元所有人的投票权应

如何分配?是不是每个单元的所有权人仅拥有一个投票权?例如, 如果一个人拥有五个单元,那么,此人拥有五个投票权利还有仅拥有一个投票权?如果 一些单元有其他单元的三个那么大,并且其支出三倍的费用,投票权怎样处理?他们是 否拥有更多的投票权?他们在维修费用的分配方面是否有更大的责任?怎样安排决议的程 序?是否需要年会,至少对预算做出回顾与表决?法律是否有对会议的日程和安排提前作 出通知的要求?物权基本法不需要对此类问题提供答案,但它应该指明应如何解决这些 问题――是通过合同,管理机构的规定,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另外,在决议方面,随着 建筑物的不断增多,可能需要设立不同层次的所有权人会议――一个层次是解决个别建 筑物的问题,而另外一个层次是解决整个发展小区所共有的问题。

第二,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这是合理的, 但本章应对共有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即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以下法律特征不应适用于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第96条规定,所有的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按份连带(注:Joint  and  severalliability。)的法律责任。虽然美国对共有财产也有相同的'规定,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 的财产一般有例外的规定,个人所有者对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单元中的投 资。

第三,我对有关建筑物设施维护的条款比较关注。法律应为所有者协会创设或授权其 创设一种对抗单元所有人的优先抵押权(注:“Priority  lien  against  the  owners  of   units  to  collect  the  costs  of  the  maintenance”。译者注:我国法律中没有和美 国法律lien完全对照的概念。美国布来克法律词典对lien的注释为:a  charge,hold,claim,or  incumbrance  upon  the  property  of  another  as  security  for  some  debt   or  charge;not  a  title  to  a  property,but  rather  a  charge  on  it;the  termconnotes  the  right  which  the  law  gives  to  have  a  debt  satisfied  out  of  theproperty,by  the  sale  of  the  property  if  necessary。),以保证维护费用的征集。 实践证明,在美国,此种优先抵押权对保证维护费用的正常征集非常关键,而维护费用 的正常征集对附属物的合理维护又至关重要。我知道,你们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行 使合同权利来征集此种费用,但是,合同的期限相对于建筑物的存在时间是有限的。如 果物权基本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涉及的话,就应对费用的征集做出规定。

第四,第69条没有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用于商业目的的附属设施是否仅为共 有的一部分,还是允许所有或部分的个人所有的单元用于商业目的?在美国,有一种“ 混合使用”的区分所有权。我想如果中国允许这种“混合使用”的话,它会变得相当普 遍。但是,不同类型的单元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将会带来很多难题。

第五,第72条是有关执行委员会功能的规定。执行委员会在从开发商处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和其他资料以及在处理其他事项时,是否是以所有单元所有人的代理人――即整 个所有者协会的代理人的身份?我们认为,事情应该是这样的,执行委员会仅是一个代 理人,它不应该拥有独立的权限和所有权。这一点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另外,关于执行委员会的权能问题,有代表性的美国法律规定,一些事关重大的问题 应被交由全体社员投票来决定,而不应交由执行委员会来处理。第73条和第74条似乎有 此意向,但这两条规定还是给人一种意图不明的感觉。

最后是个体单元所有人所有权权益的保护问题。第74条规定,经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会 议的2/3以上同意,所有人会议可以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重建――甚至消除某些 单元,以及进行费用分摊、改变收益分配等。美国在这方面有足够的经验。总的来说, 我们已达成共识,除非征得单元所有人同意,单元所有人投资的基本性质不得被改变。 因此,作这样的变更需取得全体所有人的一致同意。但也有一个例外情形存在,即由于 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建筑物的基本开发意图不能得到实现。例如,建筑物被大火或地 震毁坏,或者建筑物被损坏已无恢复的可能性,这时候,法律可以允许所有人投票经2/ 3以上多数的通过来终止他们的关系。但在除此之外的情形,美国法律为个体区分所有 人的财产期待利益提供保护。我建议,在中国也采取此种做法。

这里的2/3以上多数的要求与集体财产的变更需2/3以上同意有一定的联系。但我认为 ,对区分建筑物的自愿私人投资不同于集体所有的对于共同商事组织的参与。这两种情 形无须同等对待。

下面,对第10章有关共有的规定提几点建议。

第91条规定,某些决议需2/3多数通过,但没有规定如何决定2/3多数。对于按份共有 ,投票权应通过所有权份额来决定,而所有权份额一般取决于原始投资的数量。对此, 法律应明确规定。

第93条论及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但对这一重大事项如何发生及什么时候发生没有作 出明确规定。此后的第98条规定,共同共有关系可由基于任何关系形式的当事人选择而 成立,其不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此,有必要对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情形作明确的规 定――也

许其他的法律会涉及到这一点。

第95条规定了传统民法中的“优先权”(注:Preemptive  right。)。此种权利并不是 美国标准法的组成部分,但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创设。在许多情形下,我们对其持怀疑 态度,并将其视为对权利自由转移的障碍,以及造成财产价值降低一个因素。中国的合 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自由是一般的原则。这样,按份 共有人是否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95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就出现了。我认为, 这应该是允许的。但这一点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第16章涉及美国法律中所称的“役权”的概念,美国法律中有关役权创设的概念要比 英国广泛的多。而且,最近几年,此概念的外延范围变得更为广阔。根据本人对中国法 律的理解,本章涉及产生于合同关系的权益。这与美国法的役权相似,而与大陆民法体 系中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相邻权概念不同的。第16章的所有条文看起来都只涉及役 权的一种――地役权(注:Easement。)。这是一种不通过对财产的完全占有而利用他人 财产的权利。在美国,最好的例证是通过权。但在中国,通过权很少需要通过合同创设 ,因为民法中的相邻权对此作了规定。在中国,我预期地役权将会在停车权领域得以发 展。

第181条规定,地役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某种土地相关利益的拥有者,但对地役权是否可 为非土地利益相关者所拥有似乎没有做充分的考虑。如前所述,在英国也有此种限制, 但美国没有此种限制。在美国,地役权被广泛拥有,至少在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地方, 例如,管道铺设权、撑秆权和架线权等。诸如此类,种类繁多。这其中的一些可以被大 陆法体系中的相邻权概念包括,但并不是所有的都是这样。因而,法律应考虑允许当事 人协定取得地役权,而并不以他们拥有土地相关利益为条件。这一点也可以通过物权基 本法以后颁布的行政规章加以规定。

美国法还有另一种役权:即在土地上做或不做某事的允诺,我们称这些役权为“附随 土地约款”(注:Covenant  running  with  the  land。)。这些允诺没有给受诺人使用土 地的权利,因此不同于地役权。这些约款不仅对原始的允诺人有拘束力,对允诺人利益 的继承者也有拘束力,是一种存在于土地中的利益。如果你学习美国法律,你可能会听 说过“消极地役权”的用语。这很容易令人不解,因此,现在的流行观点认为,“消极 地役权”不是真正的地役权,而是一种附随土地约款形式。

在与你们其中的一些人的交谈中,我感觉到中国的民事法律现在也认可了这种权益, 并对它们的物权属性基本取得了共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权利,应当成为中国民事法律 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在也到了对它们进行明文规定的时候了。建议修改第16章的条 文,以确认诸如此类的权益可以被创设并进行登记。

再次感谢你们邀请我参与这次讨论,并希望上述发言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收稿日期:-10-25

篇2:支部征求意见表建议

1、多开展一些有意义的活动,提高党员的凝聚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2、希望能够保持团结协力的精神,努力把卫生院建设得更好。

3、多组织一些外出学习、参观活动,学习别人的经验,从而提高党员的认识。

4、多开展活动,加强党员间的交流和了解。

5、对经常不参加支部会议的党员,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利用周六日或者节假日组织党员进行一些有意义的活动,如:探望镇内的孤寡老人,关心他们的生活所需,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等。

7、多创造一些机会,使新老党员有更多的交流和学习机会,从而更好更快地融入到党组织的大家庭中!

8、开展更多新颖的群众工作,使更多的新加入的年轻党员有更多的沟通、交流、学习的机会;更好地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

9、多组织有意义活动,确立会议制度,赏罚分明;多些关心老党员的身体健康。

10、打好群众基础,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诉求,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篇3:支部征求意见表建议

从基础党支部的创建到至今,晃眼之间,一年快要过去了,在这短短的一年里,在水电校党支部和学校相关领导的关怀下,以及在基础部党支部党员同志的协作与努力下,基础部党支部队伍得到壮大,工作上也取得了可惜的.成绩,并迅速发展,作为其中的一员,我们党员同志感到无比的幸福,也感到无比的骄傲。同时,因为基础部党支部成立时间较短,也存在一些不足。下面是基础部党员同志对以后基础部党支部的工作做了一下的看法和建议。

1、加强组织学习

坚持党员学习制度,做到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因多数工作量较大,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最好每次学习的时间控制得当,内容不要太多,精简有用,使党支部建设得到加强和发展。另外支部工作要与学习生活相结合,把工作落到实处。

2、坚持党性原则,提高把关定向的能力

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示精神反复学习,深刻领会。无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支部都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在党和国家以及水利局党委、水电校党委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时,不仅要坚决贯彻,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校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而且要紧密联系实际,抓好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保证具体工作中心不移,方向不偏。

3、组织活动

因上半年招生工作持续时间很长,导致了基础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实际开展次数偏少。以后因该认真落实水电校党支部的规定,尽量做到每月一次的组织生活。党员同志要积极围绕创先争优的主题,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新的党章和先进思想,为创建“五好”党支部相互协作和努力,并适时组织文体活动或庆祝活动,以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另外组织生活要改变过去较单一、简单的形势,要创新模式,丰富活动内容,形式多样,积极加强党支部的建设,以使我党支部成为优秀党支部和多处优秀的党员。

4、成熟合格的同志要积极发展为党员

即要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又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针。制定发展计划,并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考核和帮扶工作,对他们的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壮大党员队伍,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5、实事求是,客观考核

创先争优,创建五好党支部,每月在评先支部党员的等级时,党支部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进行考核。考核要从其学习生活的成绩和为人处事的两个方面考虑,综合平衡、客观评价。评分只是手段,目的是优化党支部成员的质量,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与时俱进,跟上现代社会发展步伐

社会在发展,情况在变化,党支部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也应随着着形势的发展而变化。我认为,我系支部应该以学习生活为主体,变革创新为特性,开展校园活动,不断开拓创新,紧跟社会动态。只有这样,我系师生的学习工作才能够有发展、有进步,否则,就会落后于形势的要求,停滞不前。

篇4: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领导带头是关键。坚持领导带头,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方法,是我们党开展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执政党领导改革和建设的客观规律。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党风和警风建设,一定要坚持领导带头,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公安局、处各级领导在作风建设中作表率。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要首先做到。要把加强和改进党风和警风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特别要注意在解决突出问题上身体力行,当好表率。局领导要带头发扬好作风,要坚持讲真话、听真话,鼓励下级讲真话、说真情,坚持讲实效、办实事,支持下级讲实效、办实事,就是重要的示范和导向。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直抓到基层,才能真正抓出实效。

二、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要把好用人关。之所以把选人用人作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选贤任能本身就体现着党的优良作风,同时选贤任能又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组织保证,并对党的作风建设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对于我们党的事业来说,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事关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问题。同样对于一个单位和一个部门来说也是一样,选拔一批德才兼备优秀人才到各级领导岗位十分重要和必要。我局今年在干部人事改革上,迈出较大的步伐,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也存一些不足,下步就如何建立和健全干部聘用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努力和下功夫。当前,在任务重、压力大、警力紧张的情况下,要有重点、有侧重地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被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才能充分挖掘我局队伍潜力,为我局干部队伍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生命线,也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生命线。只有坚持实事求是,才能切实纠正当前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形式主义、作风不扎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才能解决好报喜不报忧、立案不实、警令、政令不畅等问题,才能在广大民警中倡导知实情、说实话、办实事、鼓实劲、求实效的工作作风,树立形成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这也是加强和改进我局党风和警风建设的最终目的。

篇5: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

一、对领导班子意见建议

1、领导班子一定要维护好团结,要以学校发展目标为核心,同心同德、团结一心,带领全校教职工奋勇开拓,取得更好的成绩。要在全校弘扬正气,说真话,办真事,做事光明正大,不做背后文章,不搞小动作,不给任何人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学校发展的机会,切实维护好安定团结的大局。

2、党委要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对那些群众长期不满、工作不负责任、投机钻营、私欲膨胀的干部要给以严厉处罚,直至撤销职务。要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加强监督,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学校,大力提倡好的学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要切实联系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如通勤车、提高福利标准等。多开展有益于群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集体凝聚力,培养教职工对学校的感情。集思广义,团结群众,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4、建立领导班子信箱或网上留言机制,及时采集群众意见,畅通民意渠道,掌握学校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5、组建学校学术委员会,加强教师学术研究活动。

6、充分发挥职代会职能。

7、加强校企合作,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教职工积极兴办实体,如老人公寓、附属医院、家政服务、美容健身中心等。

8、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与考核,把学校的规定落到实处。

9、希望学校领导加强各科室的配合,不要各自为政。

10、领导班子团结合作,顾全大局,关心教职工学习生活,对教育教学质量要求高。

11、领导班子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共谋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工作原则。

12、加强教师劳动纪律的管理。

13、请领导关心聘用职工的工资问题,从最早工资856元涨过两次,但现在为

833、90元,甘肃省涨过多次,请领导解决一下。

14、多组织一些文体活动,一年组织一次教职工运动会,多增加室内体育器材,充分利用室内场地。

15、能否解释什么叫“民主生活会”

二、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1、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精神,畅通民主渠道,多听取群众意见。

2、对群众不满意、对学校发展起反作用的中层干部要坚决予以惩治,平民愤、顺民意,扬正气,促发展。

3、领导干部要经常下基层,与教职工座谈,倾听教职工的心声。

4、领导干部做事关学校发展大局,或涉及面比较大、触及利益比较多的决策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尽量避免失误,导致意见不统一的局面。

5、领导干部是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大局的根本所在。

6、领导干部都能以身作则,各司其职,共谋学校发展。

领导干部求真务实,严于律己,尽职尽责,真正成为职工的抗楷模。

7、人性化管理。

8、公平公正行政。

9、希望领导和职工一起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10、领导能让教职工参加各种外出学习,大开眼界,让更多的人领略卫校教师的风采。

篇6: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意见和建议

1、领导班子成绩方面

(1)、领导班子整体政治素质高,在医务人员中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团队精神,班子成员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协调较好,在重大问题决策问题上,是通过党委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了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充分体现集体力量,班子的团结统一。

(3)、领导班子思路清晰,业务发展明确。

(4)、领导班子敬业心、责任心强,经常无休息日,尽心尽职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贡献,不计个人得失。

(5)、领导班子改革创新意识强,能正确面对医疗环境形势、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思路。制定合理的计划,促进改善医患关系。

(6)、领导班子在廉洁自律方面,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觉贯

彻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有效的防止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口碑良好。

2、主要问题。

(1)、领导应多下基层关心医务人员,了解基层医务人员的实际生活情况,多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了解医务人员的想法,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对医务人员反映的实际问题,应积极协调解决。建议多一些人性化管理,增加领导与一线医务人员的交流。

(2)、建议领导班子在培养年轻领导成员上应加大力度。加强对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和知识。

(3)、建议领导提拔干部要坚持“四化”标准,事前应将提拔的干部个人情况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已经提拔的干部应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力度。

(4)、建议领导层在决策上要多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

(5)、领导在管理上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检查落实方面,持之以恒不够。

(6)、建议领导对下属应保持平易近人的态度,在工作中让下级人员与领导之间保持一种轻松和谐的气氛。领导的威信是靠人格魅力、专业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所树立起来的。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建议

1、总体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政治素质普遍较高,工作能力强,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能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2、存在不足及建议。

(1)、个别领导要克服官僚主义,不能从表面上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具体落实到实处,多维护职工的利益。

(2)、个别领导架子大,与下级医疗机构沟通少,不了解基层,下级对领导不认识。

(3)、个别领导工作方法简单,缺乏领导风范和艺术。

(三)、对党员队伍的意见和建议

存在不足及建议:

(1)、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要注意从战斗在医疗第一线的职工中发

展党员,而且要注意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以避免盲目发展而降低党员的标准。要严格党的纪律,对违规违纪人员决不姑息。

(2)、对各总支、支部一些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了解不充分,对基层经验和做法宣传力度不够。

(3)、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应全面,不要只考察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还要考察他们的道德素质与工作表现。

(4)、对党员教育应形式多样化,让更多的党员走出去学习,请专家来讲课,接受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素质,真正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对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1)、领导干部多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积极为基层办实事,解民忧,帮助解决基层工作难点问题。

(2)、在真抓实干、基层服务上改进作风。

(3)、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

(4)、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洁,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报告

严以用权研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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