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内容有调整,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longerhelen”提供。
篇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内容有调整
从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认证中心传来消息,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有所调整。转自芜湖政府网站 一是《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更新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二是新增《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篇2: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有调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就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调整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
根据20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中规定的“考试内容以本大纲为准。需要纳入考试内容范围的修改后的或新颁布施行的药事管理法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决定”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国家修订与颁布药事管理法规的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 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修订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一部分药品管理的部分内容,包括药事与药事管理、药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与定点药店管理;
更新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删除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新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篇3: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有调整
昨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有所调整。
据了解,今年的执业药师考试将执行新的规定,即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更新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此外,考试科目还新增《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篇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启用新版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正是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合法执业,以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学技术人员。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执业药师职业准入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首要环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是执业药师职业准入的基本标准,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统一命题、组卷的法定依据,是应试人员明确考试规则、范围和内容的必备指南,也是高等药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参考。
为加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控制,适应执业药师由过去以药物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以提供药品为主逐渐转向以提供药学保健服务为主的工作重点转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方面的权威专家、学者和资深执业药师,在科学研究分析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基础上,遵照以用定考的原则,依据执业药师岗位职责实际需要的知识、技术和能力,制定了20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审定予以公布。
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考试科目较前版没有变动。在其体例以及内容、要求方面都做了不同程度的变动。比较突出的变化有:
一、调整了编写体例,采用表格式,具体列出考试内容细目与要点反映考试标准、考核范围与要求。使应试人员更明确考试内容的层次和重点。
二、取消了掌握、熟悉、了解的程度要求,考试大纲所列考试内容都是要求掌握并属于考试命题的范围。
三、强调了考试科目实用性知识与技能的要求,增加了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关系密切、实用性强的内容。如临床常见病症的药物治疗和中药常见病辨证论治的内容;中药合理应用及药物制剂的配伍变化、性状或药名相似易混常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对比鉴别等内容。
四、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增加必要的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内容。如与药物治疗有关的一些医学基础知识、临床常用辅助检查和用药安全知识的内容;药学服务的内涵和服务规范等内容。
五、注意了学科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如药理学和药物化学在药物的分类及品种的选择上采取了相对统一的编排次序。药剂学和药物分析都增加了生物制品的有关内容。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明确了管理知识与法规之间考试要点的衔接,突出了执业药师依法执业的要求。
六、删除了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关系不密切的内容。如涉及学科含义、性质、任务、意义、发展历程及一些制剂生产设备、不常用的分析方法等内容。
七、解决了同一科目中考点或不同科目之间考点的交叉与重复。
总之,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在内容上注重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了实用性。在形式上调整了编写体例和程度要求,采用表格反映考试的内容,使得考试内容的层次更明晰,考试要点更突出。考试大纲规范、严谨、清晰、实用,对应试人员更具有指导作用。
有关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具体事宜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8001447,孟丽华,68001446,苏力。
篇5: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34号)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年底。
篇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时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第六条 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进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ㄔ惫鹚诘某鞘小?
第九条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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