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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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本文共2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并有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大D”提供。

篇1: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

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

王维永

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之后,1月19日正式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规定,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表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新格局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三次改革拉开了序幕。有鉴于此,笔者以基层情况为视角发表一孔之见,以期有助于“新格局”之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

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表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两种所有制组成,那就是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二者构成国家经济制度之基础。而所有权是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所有制是所有权的性质归属。就土地而言,宪法第十条将其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另外,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上列宪法规定表明,我国的土地无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其性质只能是公有制,不允许土地私有,以任何形式主张土地私有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原则的。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201号文件所称之“落实集体所有权”,是指坚持以生产资料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导向,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生产资料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之实现。“落实集体所有权”之含义,笔者理解有三:第一、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实现农村土地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根本方针和原则,是消灭土地私有制和变相私有现象的根本手段,是维护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核心价值所在。第二、农村村、社及其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的土地具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非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征收征用,凡经征收征用必经依法予以补偿,任何单位无权随意处置或者无偿使用。第三、“落实集体所有权”,还包括正确行使所有权人对土地的发包权和土地流转的依法监督权及管理权,充分发挥集体所有权在处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监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桥梁作用。

二、稳定农户承包权

我国农村推行的土地农户承包权,是农村土地第二次改革所创造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应当说,我国广大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方式,是比较成功的土改制度改革,不但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土地使用积极性,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解决了温饱的基础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繁荣,加速了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而且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溶入了全国性的打工潮,两亿多生力军走向了城市和工业建设第一线,原本充满土地承包经营活力的农户大多成了空巢家庭,老残妇幼的主体结构已经无法持续发挥家庭承包的功效,突出问题是撂荒、废耕现场随处可见。这是目前农村中土地承包权发生巨变的现实而又急需着手解决的突出问题。“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关键落在“稳定”上,如何“稳定”呢?笔者认为目前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在尽可能加大控制农村现有劳动力外流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承包农户的积极性,力所能及地发挥承包农户的.生产功能,尽一切可能减少撂荒、废耕现象。村、社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管理上的协调作用,在抢种抢收季节抓好协调,必要时请求政府调配力量应付农忙局势,比如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及在校学生突击抢种抢收,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机械耕作,用机械化取代人力化。二是,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普查,通过示范和典型引路吸引他们返乡就地发展,政府给他们创造返乡发展的环境、条件和基础,推动外出劳动力回流,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按照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张红宇司长的见解,在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格局下,承包权主要体现在承包主体通过让渡经营权而获得财产收益,在土地被征用或退出后获得财产补偿,以及未来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户承包权上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需要在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审慎分割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能,使之既不能引发承包权利人的不满,又能体现出对经营权利人经营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从目前情况看,已经比较明确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赋予经营权在农地新增的两项权能,那就是抵押权和担保权,即经营权利人可以就其经营之土地行使抵押权和担保权。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种(除此还有信托、质权等),()土地作为不动产抵押实行的是不转移占有,只应转移不动产的有关契据或者证明资料即可实现;而担保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之履行而向债权人设定的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担保物而受偿。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全国性打工潮冲击,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向土地经营权发生分离。事实上,在打工潮形势下发生的农地的规模经营模式也在逐渐扩大,相继出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业产业大户、工商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给农户承包权让渡经营权开辟了广阔前景。

需要注意和强调的是,农户流转出去的是经营权,而经营者用于抵押、担保的也是经营权,承包权始终仍然在农户手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由于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流转和更高效配置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拓展其权能空间,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见《半月谈》年第3期该刊记者高至远所撰写文章)。总之,既要有效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又要放活土地的经营权;既要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土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这一切,需要政策的细化、条件的创设和程序的厘清,并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扬长避短,努力探求新路,方能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让渡之双赢。

篇2: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

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

鼓楼区物价局局长 XXX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越发达,价格行为就越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就越需要加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从健全价格行政法规体系、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价格行政体制、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强和改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发展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价格执法新机制。     一、原有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物价系统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一直实行“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权一体”的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交由一个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深度、执法的力度、处罚的标准等均由检查组掌握,受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案件办理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由于检查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容易造成说情风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现象的发生,削弱了价格监督管理力度,助长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再生,损害了物价部门的形象。三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在案件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办案程序,突出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在办案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将执法队伍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个体,难以相互协作,发挥队伍的整体合力。五是检查领域难以开拓。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错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执法人员怕办大案、难案,不愿意开拓价格监督检查新领域。     二、改革执法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针对原有“三权一体”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了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执法新模式。 第一,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以法治作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依法约束权力是法治的核心。     第二,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价的需要。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价格执法权是物价部门最为活跃的权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运用不当或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因此在强调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把权力分割开来,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     第三,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已经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确定市场规则、维护价格秩序的间接宏观管理,即“定规则,当裁判”。物价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法则,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四,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价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房地产等,归根到底都与价格息息相关。目前,除了13项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市场上98%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建立“监督有力、权力制衡、程序合法、务实高效”的价格执法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第五,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转变行风,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近年来,通过“三讲”、“三个代表”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物价检查系统广大干部的思想水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得到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个别同志在执法中行为不规范,存在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案、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对价格执法机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     三、改革原有模式,探索新的执法机制 所谓“三权分离”就是按照“合理分权,权责相应,三位一体,互相制衡”的原则,将价格执法过程中的检查、审理和执行三个核心环节进行分离,明确各自职责,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组织实施。    “三权分离”的实施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计划管理。计划管理是价格执法的起点,由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专项检查、市场巡查、群众举报等获得的线索,选定当期被查对象,按月制定检查计划,并将检查计划分解下达给各检查室。第二步检查实施。检查实施是价格执法的基础,由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就整个案件情况出具《调查终结报告》。第三步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价格执法的核心,由案件审理小组或案件审理委员会按分工权限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四步处罚执行。处罚执行是价格执法的关键,由执行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决定,直至处罚决定全部落实。第五步结案归档。结案归档是价格执法的终结,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结案,整理案卷文书,完成案卷制作,按规定编目归档。     四、新的价格执法机制产生的效果    “三权分离”是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对价格检查执法工作进行改革的内在需要,与原有的执法机制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分工。配合“三权分离”程序规定,我们制定了《三权分离相关人员职责》,细化了执法人员的职能,明确了责任。实际操作中,任务分工更加明确,执法程序更加科学,文书格式更加规范。     2、维护了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三权分离”一改以往办案由一个检查室一包到底,容易造成取证不够细致,定性不够准确,程序不易规范等不足。突出了局所领导通过审理工作对办案的组织领导,严格把住检查、审理、执行三道关,从而有效地避免了由于业务政策水平限制而造成的偏差和失误,增强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3、提高了检查办案工作的效率。“三权分离”对办案工作三个阶段的时间要求上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立案呈批表》的审批在一天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终结报告》必须在调查终结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审理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等。对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的,设计了《调查取证延期申请表》等配套的工作文书。这些措施改变了以往工作拖沓、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的工作作风,使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也为岗位目标考核提供了量化指标。     4、增强了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三权分离”把检查人员和执行人员相分离,案件的定性、定量,由案件审理机构在充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使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实现了公开、公正地行使价格检查监督权力,提高了办案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了办案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谋私,以法谋私的发生。同时,对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作风建设,树立物价部门的良好形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5、增强了检查队伍的整体合力。“三权分离” 必须是分工不分家,环环紧扣,因而对检查、审理、执行三个阶段的工作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检查工作要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经得起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检验;审理工作要定性准确,处理适当,要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执行工作要确保案件按时结案。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全身心的投入,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严格依法行政,高质量、高水平的完成调查、取证、判案、执法、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工作。通过这种形式,能使检查队伍在办案过程中得到很好的锻炼,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克服了过去一些同志不敢办大案、办难案的畏难情绪,激发了全体干部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掌握政策法规、开拓价格检查新领域、争抓典型案例、争做优质案卷的争先创优工作热情。 新的执法机制实行以来,我局所查办案件的检查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每个案件都做到严格按照程序按期结案,至今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我们接到消费者对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举报,检查人员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后,该店既不配合检查,事后又久拖不改。检查人员按照检查程序对该店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后,向该店发出处罚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行人员送达执行。该店刚开始态度强硬,拒不缴纳罚款,由于我们在处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依据准确,加上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使案件办理工作无懈可击,该店最终接受了处罚。该案的成功处理,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执行难问题,大大增强了我们对新的执法机制运行的决心和信心。     搞“三权分离”制度不是“新瓶装陈酒”,而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价格执法新机制的需要。我们在省、市物价部门的直接关心指导下,通过实际运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推动价格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通过评选“优秀案例”,在全体干部思想上树立勇于开拓创新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通过计算机对“三权分离”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作为支持,将价格执法纳入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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