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哪些主要作用及办理程序?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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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里晨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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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哪些主要作用及办理程序?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哪些主要作用及办理程序?

主要作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商品房销(预)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的法定要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办理程序

1、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的申请,组织建筑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当日向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

2、各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签署《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

3、中心规划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查和施工图纸审核。如方案需要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明确修改理由,项目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报建;如方案得到批准,项目业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中心规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审查”、“气象防雷设计审核”、“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白蚁防治手续”等并联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告知项目业主一次性填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当天向消防、人防、气象、市容、房管等并联审批部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办理通知书》,并转交有关申报材料。

5、各并联审批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签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反馈市规划局,抄告项目业主。

6、规划窗口根据并联审批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审核意见书》,4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放验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篇2:《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申请材料: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加盖移出单位鲜章)纸质件3份,保留电子版(Excel版);

2、移除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书纸质件3份(双方加盖鲜章)、保留电子版;

3、接受单位具备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份(加盖接受单位鲜章)、保留电子版;

4、转移实施方案纸质件3份(加盖移出单位鲜章),保留电子版,实施方案需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相关内容。

(二)申请单位将上述(一)中的4项申请材料3套交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审查,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审查后在《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上签署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的意见,并加盖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鲜章后,区县环保局留存一套,另2套返还申请单位。

(三)申请单位将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环保局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的申请材料留存1套。另一套申请材料及上述(一)中4项材料的电子版(资质需扫描),送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四)待市环保局审批通过后,向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并开通电子联单填报账户,即可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转移后,移出单位和接受单位于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上填写电子联单(www.cqgf.org.cn/),并打印出来加盖双方鲜章,按联单要求,送相应单位存档。

二、注意事项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及电子联单在申请当年内有效。请于每年一季度集中办理《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

2、请在《申请表》中的“拟转移废物情况”旁边填写转移频次(如:1周1次,1月1次等)。

3、开通电子联单填报账户需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编号作为账户名,初始登陆密码为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编号后六位。

4、电子联单一式5份,分别交移出单位、移出单位所在地环保局、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所在地环保局、市固废中心存档。

市环保局接见厅咨询电话:89031757

篇3: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零售类许可证。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并提高办事效率。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理,零售类许可证应当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与实施机关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

第七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

第八条 以下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原许可证正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条 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审批机关暂行保存。

第二十一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机关审批同意的,发还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遗失或损毁证明;(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许可证正副本;(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烟草专卖局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地市级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申请时,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本机关或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和审批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十七条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文书送达程序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文书包括申办许可证过程中的各类申请表、烟草专卖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等格式文本。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以由审批机关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第四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许可类事项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公众查阅内容不包括烟草专卖局内部审批表。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卷宗归档保存制度,对办理完毕的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篇4:建设工程规划论文

建设工程规划论文

【摘要】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规模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工程规模的选择以及资金的投入,只有保障集中供水工程与乡镇发展相契合,在可以有效的促进乡镇整体发展。对此在实践中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的过程中,要基于乡镇总体规划的基础前提,通过系统融合,制定科学的建设方案。

【关键词】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方案;研究与分析

1水源以及取水方式

乡镇供水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对乡镇周边的泉水、山溪水、水库水以及地下水等相关水源进行综合考量,在实践中要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不受污染的水资源,在乡镇周边的水库是乡镇供水的主要水源。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进行水源的取水过程中应用应用重力流自压取水方式开展,优先考量水轮泵提水方式,在应用机电泵提水的时候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取水扬程,进而达到降低水厂内在能源动力等相关费用的效果。

2乡镇供水厂厂址的具体选择

在进行水厂的选择过程中要保障其尽可能的集中在水源集中区域范围之内,要合理布局整个供水系统,避免其受到洪水等外在威胁的影响,在提升其废水排污等设施的配置、保障其工程地质条件的优质,提升其整体卫生环境,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防护地带的设置,要避免拆迁、占有土地等,在根本上提升其施工与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水厂自身的防洪标准要基于乡镇的防洪标准开展,要对其安全度进行合适的设置,要保障水厂用地的整体发展,在应用自压供水模式的时候,要保障厂址的高度与供水的压力相契合。

3集中供水工程净化系统以及消毒工艺的设计

(1)净化系统的设计。当供水水源与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既定卫生标准不契合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精华与消毒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因为乡镇供水规模相对较小,则基于实际情况应用成套的净化系统。此种系统在实践中具有安装便捷、工期短、运行安全可靠的优势,在实践中可以基于实际的'用水量进行分期投入,可以有效的减少一次性资金投入。(2)净化工艺的选择。可以通过漂自粉以及明矾(硫酸铝)等相关化学物品对水源进行反应、沉淀、过滤等相关操作,对于水源中金属含量超标的,则要适当的应用除铁以及除锰等相关工艺手段。(3)消毒。乡镇供水消毒则可以应用液氯以及氧化氯消毒系统。其整体消毒效果极为优质、安全可靠,较为适合乡镇中的供水消毒。

4集中供水工程输水以及供水系统的选择

(1)管材的选择。乡镇供水的主要材质就是钢筋缓凝土管以及PPE塑料管、UPVC塑料管以及各种材质的钢管等。在管径高于三百毫米的时候,就要应用钢筋混凝土管;在其小于三百毫米的时候则要应用PPE以及UPVC塑料管。乡镇供水的管道不能应用普通材质的UPVC塑料管、铸铁管以及一些有二次污染的管道。(2)管径的选择。乡镇供水管道在进行管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基于其实际的供水规律进行计算,对于其今后的发展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如果其管径的选择相对较小,则就会导致整个供水规律不足的状况,在用水的高峰期存在水压不够、用户用水困难等问题,如果其管径选择过大,就会导致整体工程投资量的增大状况,造成整体资源的浪费等问题。(3)管线选择。在进行管线的选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相关原则,首先要保障整个水配管线的平顺性,要尽量的做到线路短、起伏小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其整体土石方工程量相对较小,在根本上降低其整体造价;其次,要保障其基于道路或者规划道路进行铺设,进而保障整体施工以及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后,要尽可能的利用其内在的水位高差,利用其重力流自压输水。在对管线进行选择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保障管线短、施工方便,便于投资,提升其整体运行安全性,便于其管理操作。

5加压以及控制系统的设计

(1)加压系统的选择。在水源经过净化以及消毒处理之后存在的水压不足等问题的时候,就要通过机械的方式对其进行加压,如果其整体加压相对较高,就会导致其耗能增大,提升了其整体的运行费用,进而导致供水管道的爆管问题;如果其加压过低,就会导致用户的用水量不足等问题。加压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保障其供水管网末端水压;加压站要适宜,避免过度正价工程投资以及整体的运行费用,加压机组要设置备用机组。(2)控制系统的选择。供水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供水工程在开展过程中要通过机械加压的方式开展操作,控制系统应用应用变频调整方式对其进行自动控制。此系统在实践中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整体投资与节能效果,可以在根本上保障供水水压的整体稳定性,有效的避免各种爆管问题,便于整个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工作开展。

6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在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方案选择中要尽可能的考量其工程运行管理,要对于运行管理费用进行系统分析,对于供水的能源动力费用、药品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进行系统的分析,要保障运行管理人员设置的合理性与适宜性。要构建系统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尽可能的选择运行费用相对角度的管理方案。7结束语在对于乡镇供水上程方案进行合计与选择过程中,要充分的综合国家室外给水设计的相关规范与标准,综合实际状况,对方案进行系统的对比分析,进而选择最为适宜的运行管理方案,这样才可以在根本上保障其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炳.长治市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方案选择[J].山西水利,,(04):7-8.

篇5:卫生许可证怎么办理

步骤一、申请阶段。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步骤二、受理阶段。卫生行政部门接收申请时,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不受理、当场更正、补正申请材料、受理。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可以撤回。

步骤三、审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由于不同的法律要求,所以审查申请材料的方式也不同。

步骤四、听证阶段。需要说明一点,该阶段并不是每种卫生许可必经的环节。只有法律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步骤五、决定阶段。经过审查,可分以下情况处理:1、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符合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3、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篇6:办理餐饮许可证委托书

办理餐饮许可证委托书

今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 )为代表,前往贵局全权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定生效之日起到手续办理完毕止。

委托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受托日期: 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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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是根据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启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月,卫生许可证正式取消。将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即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

202月底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这部法律,自6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 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时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本地餐饮服务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分类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O以上(不含300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O(不含500O,含300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O(不含150O,含50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O以下(含150O),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许可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

备注:递交申请材料之日不一定视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只有当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时,才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凭证,否则,只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确定的“便民原则”的精神,给予申请人8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机会。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的结论为“限期8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篇7:办理进出口权(进出口许可证)

2010-05-18

内容提要: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2013年新政策,所有进出口权公司,注册资金要求50万起(包括50万)

注意:本文针对已经注册完成的公司,想申请进出口权的办理流程和办法。新公司注册有其他流程和办法,请具体查看萧山公司注册网。目前萧山的进出口权,必须具备以下可能跟别的地方不同的.几个条件。

1.注册资金100万起 2.商贸企业,公司名称必须为:杭州XX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关问题,请联系萧山公司注册网0571-83219977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或“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手续如下:(1)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2)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3)省海关金关中心IC卡录入;(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5)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6)省海关金关中心开卡;(7)所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8)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11)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以便今后统计管理。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中小型民营商贸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需具备的条件(无注册资金大小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也可办理):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已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依法纳税;3、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进出口权。

1、在网上下载外贸进出权申请表,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后,至外经委备案。

2、至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3、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海关预录、IC卡。

4、至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备案。

5、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及进口、出口备案。

6、至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请。

基本程序就是这些,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各部门的表格均有详细说明。

申请企业进出口权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外贸流通性经营权

(一)、资格条件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1 0 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8、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外贸流通性经营权由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到省外经贸厅核准。申请材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餐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口进出口权由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省外经贸厅登记。申请材

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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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必须去当地的工商局,去变更你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要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

3)接下来是去你们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4)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6)选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

7)去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

8)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所有过程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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