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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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益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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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防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本文共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益力多”提供。

篇1:防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防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内涵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任何一件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基于对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而对违法事实认定,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说防雷行政处罚案件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做出任何一个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事实要件为基础;每一个事实要件要有相应的事实佐证;每一个事实佐证必须经得起法院的审查,经得起相对人的反驳和质证;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应比相对人一方提出的反证占有优势.

作 者:王斌 刘惠 郝静波  作者单位:陕西省防雷中心,西安,710014 刊 名:陕西气象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ANXI METEOROLOGY 年,卷(期): “”(z1) 分类号:P429 关键词: 

篇2:防雷设施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

防雷设施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防雷设施安装过程中出现过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正确的做法.

作 者:吕禄 张家安 Lv Lu Zhang Jia-an  作者单位:吕禄,Lv Lu(北流市气象局,广西,北流,537400)

张家安,Zhang Jia-an(宾阳县气象局,广西,宾阳,530400)

刊 名:气象研究与应用 英文刊名:JOURNAL OF METEOROLOGICAL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年,卷(期):2009 30(1) 分类号:P427.32 关键词:防雷设施   设计   安装   问题  

篇3: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市局: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马汉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马大哈;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61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4010。50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赔款支出:600190。55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81259。11元;

合计:1+2+3=759700。15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保监会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贿赂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贿赂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指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贿赂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在检查中给予积极配合,有悔改意愿,我们建议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其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推销保险的违法行为。

2、对其商业贿赂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

3、没收其违法所得333738。85元。

承办人:王 朝 马 汉

篇4: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等情况。

2。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包括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以及违法情节、违法所得、违法后果等一系列实际情况。记载违法事实,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3。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

相关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到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既然是相关证据,就一定与案件事实密不可分,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

证明内容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关联性的分析论证。对于重大案件及证据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复杂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证明内容非常必要,有利于办案机构对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梳理,去伪存真,正确认定违法事实;有利于核审机构进行审查,以及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是指违法行为所属的具体类型,如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这项内容涉及办案机构对所调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认识,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其对所列违法行为原则上如何处罚,是从轻、从重还是减轻处罚,这样处罚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机构应该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根据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

6。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即办案机构拟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具体写明所依据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文,不能笼统地写成依据某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处罚依据,是案件法律适用正确的基础。

7。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即办案机构最后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数额。

除制作拟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外,办案机构还应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核审。

篇5:会议记录应注意哪些问题

会议记录应注意哪些问题

会议记录有哪些常见问题?

记录的质量不佳,表述混乱,缺乏逻辑,是其中一种问题。另外,还有记录的内容与商讨的内容不符的问题。

我曾经两次经历过乙方发过来的会议记录内容与我们在会议上做的决定完全相反。这当然是往对乙方有利的方向反,不是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反。那两份会议记录,格式专业,行文妥帖,标准的商务英语调调,看起来很舒服。要是我没有逐字逐句认真看的话,其中的出入根本发现不了。

还 有些问题不是出在会议记录本身,而是对会议记录的管理方式不当。有的公司或者团队会议记录一大堆,但没人负责监督跟进。只打雷不下雨,很多事情不了了之。 还有的公司缺少一个完善的会议记录保存系统,当出了什么事需要找出某个会议记录以资查证时,怎么也翻不出来,一帮项目人员只能干瞪眼干着急。

当你了解到会议记录的重要性之后,就不会再把它看作无足轻重的小事。

会议之前,该做哪些准备?

真正会做会议记录的人,懂得从开会前就进入角色。他会尽可能地了解会议信息,比如会议目的、会议时间、谁主持、谁出席、上一次会议的资料等。做足准备功夫,才能充分地理解会议内容、准确地抓住会议重点。然后,他在纸上预先写下记录框架,以便做记录时有的放矢,不会顾此失彼一片忙乱。

下面的框架内容供各位参考:

开会的日期、时间和形式

有什么人参与,谁是主持?

开这个会是要探讨什么问题?

问题的形式和现状是怎样的?

提出什么解决方法或观点?

达成什么共识?

还存在什么问题?

后续工作如何开展?

谁负责什么事,需在何时完成?

下次的开会时间?

会议之中,该如何记录?

当参会者陆续进入会议室,或者拨通电话上线时,记录者应该把之前准备好的名单拿出来逐一核对。要是发现其中有些不认识的人,就要请会议组织者帮你介绍一下。弄清楚谁是谁,对接下来的记录工作很有帮助。

不要试图逐字逐句记下人们在会上说过的话,根本没这个必要。会议记录的作用是摘录会议中商讨的梗概和作出的决定,不是如实反映什么人说了什么话的口供笔录。

及时在之前拟好框架的那张纸上,记录下相关内容,不要等到会议结束后再去回忆。这个框架的作用就在于提醒你记录的重点,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会议结束后,该如何整理笔记?

会议结束后,要趁热打铁回顾你做的笔记,有什么没弄清楚的地方要赶紧找相关人等问个究竟。然后,根据所在公司的标准模板或者行文习惯,把笔记整理成一篇语句简洁、条理清晰的记录文稿。

记录整理完毕,先不要急着群发出去,要先交给会议主持人过目。确定没有遗漏或错误之后,再把记录发给与会者和其他相关人士。

然后,把会议记录中需要跟进处理的事项记入自己常用的工作笔记或者输入电脑里的任务管理器,注明或设置预订完成时间,定期检查工作进度。

最后,把会议记录存入档案,并建立或者修改相关索引,以便日后查找调用。

当你完成上面的步骤之后,人们花在这个会议上的时间和精力才不会白白浪费。

附注:公司董事会会议纪录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就会议情况作出会议记录。该记录应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字,并由公司存档保存。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较多的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实际上只是对董事会会议的一个流水帐,仅记录议题、发言人、讨论的情况,对于最后会议的结果没有明确的记载。

董事会会议的纪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决定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作出决定;二是指导性意见,即对相关议题所述事项的执行提供指导性意见;三是其他类型的意见,如对公司总经理(经营层)的褒奖、肯定或批评等意见。

因此,作为记录董事会会议结果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分别三种意见进行对相关事项的结果作出记录。

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决定性意见一般应由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成。但在实践中,对于不需要进行决议的事项,其决定性意见应在记录中记载。同时,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记载会议对相关议题的指导性意见。

一般地,董事会会议记录可以称之为“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由于董事会虽为常设机构,但其成员一般并非全部是专职人员,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应对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作出安排与指导。此类安排或指导即通过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定。

现就董事会会议记录制作过程中的一点想法简述如下:

一、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结构

董事会会议记录一般应分为前部、正文、签字三部分,试对该三部分分析进行分析:

1、前部。在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前部中,一般应明确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董事、未出席的董事、会议议题。同时还应明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的记录中还在前部明确记录人员,但由于董事会会议记录是须由出席董事签字确认的,因此,记录人员并非前部中的必须内容。

当然,在前部中如能明确董事会召集人发出会议召集通知的时间,将更有利于明确本次会议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会议通知提前时间的规定。

对于未出席人员的记载应区别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记载,一种是董事虽未出席,但已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员出席,在此情况下,应明确该出席的实际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董事姓名。还有一种是董事未亲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对于前一种情况,应视为该董事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而后一种情况即缺席,应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缺席董事,在对会议表决相关事项过程,一般应视为弃权,除非其有书面文件明确表明对相关议题的不同意见。

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明确本次会议所议议题。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的议题,董事会会议不得作出决议。

2、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一般应按照所议议题的先后顺序记录。对于每一议题应分别记录会议情况。首先,应以审议相关议题作为标题;其次应明确发言人以及会议审议的基本情况。当然,对于会议过程中各董事发言的要点应合并为董事会会议的要点。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原则,应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于会议议题繁杂,总经理可能会委托公司经营层中的其他人员进行汇报。因此,在会议记录中一般应明确发言人。

有的.会议记录明确记载董事讨论的具体情况,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董事的意见应综合记载。董事会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单一董事不能也不应代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因此,在会议过程中,任何单一董事提出的意见或要求,一旦为其他董事确认,即应作为会议的结果予以记载。对于单一董事提出的意见或要求未被其他董事认可的,原则上不予记载,除非该董事明确要求将其意见保留。在此情况下,对所议事项如需表决的,则该董事的意见不应作为弃权或反对的表决予以记载。

3、尾部

在会议记录的尾部,应当明确董事的签署。对于缺席董事可以不列名,而对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写明董事姓名及受托人的姓名,并将委托书与该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用语

在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应始终体现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同时明确公司的三级管理体制,总经理为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

根据不同的意见类型,试就关键用语分述如下:

1、决定性意见

对于决定性意见,一般应采用“同意”、“批准”、“决定”等字眼。对于决定性事项,一旦董事会会议通过该事项,应作成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以便公司经营层予以执行。 ??

2、指导性意见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提出指导的,一般应采用“要求”、“责成”的字样。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而言,董事会为公司总经理的领导者,因此,有权要求总经理采取相应措施或实施某些行为。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会议记录,对于董事会会议提出的指导性意见采用“建议”的字眼。我们认为,董事会建议总经理采取某种行为的提法是不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规定的。

3、其他意见

董事会会议如果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表示满意,采用精神方面的嘉奖的,则应采用“肯定”、“满意”等字眼。如果董事会会议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不甚满意,要求其进一步加强的,则应对公司总经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采用“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继续加强……”的字眼。

总体而言,会议记录的用语必须体现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的绝对领导关系。其用语必须体现这一原则。同时,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对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的工作的一种指导,因此,其用语应尽可能采用明确的态度,不宜采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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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会议记录应注意哪些问题

记录的质量不佳,表述混乱,缺乏逻辑,是其中一种问题。另外,还有记录的内容与商讨的内容不符的问题。

我曾经两次经历过乙方发过来的会议记录内容与我们在会议上做的决定完全相反。这当然是往对乙方有利的方向反,不是对我方有利的方向反。那两份会议记录,格式专业,行文妥帖,标准的商务英语调调,看起来很舒服。要是我没有逐字逐句认真看的话,其中的出入根本发现不了。

还 有些问题不是出在会议记录本身,而是对会议记录的管理方式不当。有的公司或者团队会议记录一大堆,但没人负责监督跟进。只打雷不下雨,很多事情不了了之。 还有的'公司缺少一个完善的会议记录保存系统,当出了什么事需要找出某个会议记录以资查证时,怎么也翻不出来,一帮项目人员只能干瞪眼干着急。

当你了解到会议记录的重要性之后,就不会再把它看作无足轻重的小事。

会议之前,该做哪些准备?

真正会做会议记录的人,懂得从开会前就进入角色。他会尽可能地了解会议信息,比如会议目的、会议时间、谁主持、谁出席、上一次会议的资料等。做足准备功夫,才能充分地理解会议内容、准确地抓住会议重点。然后,他在纸上预先写下记录框架,以便做记录时有的放矢,不会顾此失彼一片忙乱。

下面的框架内容供各位参考:

开会的日期、时间和形式

有什么人参与,谁是主持?

开这个会是要探讨什么问题?

问题的形式和现状是怎样的?

提出什么解决方法或观点?

达成什么共识?

还存在什么问题?

后续工作如何开展?

谁负责什么事,需在何时完成?

下次的开会时间?

会议之中,该如何记录?

当参会者陆续进入会议室,或者拨通电话上线时,记录者应该把之前准备好的名单拿出来逐一核对。要是发现其中有些不认识的人,就要请会议组织者帮你介绍一下。弄清楚谁是谁,对接下来的记录工作很有帮助。

不要试图逐字逐句记下人们在会上说过的话,根本没这个必要。会议记录的作用是摘录会议中商讨的梗概和作出的决定,不是如实反映什么人说了什么话的口供笔录。

及时在之前拟好框架的那张纸上,记录下相关内容,不要等到会议结束后再去回忆。这个框架的作用就在于提醒你记录的重点,避免遗漏关键信息。

会议结束后,该如何整理笔记?

会议结束后,要趁热打铁回顾你做的笔记,有什么没弄清楚的地方要赶紧找相关人等问个究竟。然后,根据所在公司的标准模板或者行文习惯,把笔记整理成一篇语句简洁、条理清晰的记录文稿。

记录整理完毕,先不要急着群发出去,要先交给会议主持人过目。确定没有遗漏或错误之后,再把记录发给与会者和其他相关人士。

然后,把会议记录中需要跟进处理的事项记入自己常用的工作笔记或者输入电脑里的任务管理器,注明或设置预订完成时间,定期检查工作进度。

最后,把会议记录存入档案,并建立或者修改相关索引,以便日后查找调用。

当你完成上面的步骤之后,人们花在这个会议上的时间和精力才不会白白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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