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化的一点儿随想

时间:202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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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你美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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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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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了对文化的一点儿随想,本文共7篇,希望你喜欢,也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你美式吧”提供。

篇1:对文化的一点儿随想

对文化的一点儿随想

自从做了母亲,我就对儿童教育颇为上心,中西方的育儿观也了解了不少,慢慢地就发现不少有意思的事儿。象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许多中国人喜欢从孩子很小(只有几个月)就给孩子把尿,而西方人呢,则是一直给孩子用纸尿裤,直到孩子自己有意识地控制大小便为止;西方人喜欢让孩子趴着睡,而我们喜欢让孩子仰着睡,等等。我无意比较孰优孰劣,而是带着一种兴趣盎然的眼光去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不同观念。比如前些天奥妙洗衣粉生产商做的亲子调查,问当孩子穿上漂亮的新衣服出去玩之前,妈妈对孩子说什么。调查的结果是中国的妈妈都说:“小心点儿,别把新衣服弄脏了!”而西方的妈妈则说:“希望你玩得开心!”我不太相信这个结果,就在我的一些朋友中问了一下,结果问了六个母亲,六个母亲都说:“小心点儿,别弄脏新衣服!”瞧!这就是我们的文化!

在我还没做母亲时,每每看到周围有小孩儿的人总是在说“你要乖,要听话。听话才是好孩子。”时我就很不以为然,看到幼儿园的老师对她班上的小朋友们说:“都在那儿坐好了,比一比谁最乖!”我就颇有微辞,不时地还对他们大侃一通什么“乖不是好孩子的标准!”,“要是我有了孩子,如果他的幼儿园老师对他说比比谁最乖之类的话我就给他转园”等等。可是,现在我家虎子上幼儿园了,每天上幼儿园之前我常对他说:“你今天要乖乖的。”等从幼儿园接他回家,也是常问他:“你今天乖不乖啊?表现好不好啊?听不听老师的话呀?”每次一说完,我就立刻后悔,悔不该对他说这样的话,问自己我怎么也这样了?这会抑制他个性的发展,磨平他的“棱角”的!可是没办法,过会儿我又忘了,又对他说同样的话!直到有一天我终于恍然大悟,我从小就是在这样话语的“鞭策”下长起来的!我从小受到就是这样的教育,即“乖就是好,听话就是好”,所以才会不自觉地用在儿子身上。这就是我们的文化!

我在这里不是说我们的文化不好,我只是想说文化这种东西真的是根深蒂固,它是一种融入人骨子里的东西,即使你接受了许多不同文化背景的.观念,可“一不留神”,就不由自主地表现出你最先接受的那些东西。

在跨国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常提到“CROSS CULTURAL MANAGEMENT”一词,意即“跨文化管理”。主要是说,由于来自不同的文化背景,人们的观念、语言及行为都是不同的,必须要把多元文化的条件考虑进去,才不至于有COMMUNICATION(沟通)上的困难及误解。现在,我想,在育儿时也是这样,我们常说西方的什么什么作法如何如何好,但也别忘了,我们在中国,很多事情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在吸收西方教育精华的基础上设计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教育模式,我想,这是许多教育工作者乃至我们这样的父母迫切要做的工作。

最后还想补充一点儿有意思的事儿。在当当妈那儿学了些英方儿歌,回来后就热衷于搜集各种英文儿歌并与虎子一起边唱边游戏。结果我惊奇地发现,许多古老的英语儿歌与游戏竟然和我们长期流传下来的童谣与游戏惊人地相似,有些竟然完全一样!比如有一首英文儿歌“Teddy Bear”是这样的:

Teddy Bear, Teddy Bear, turns around.Teddy Bear, Teddy Bear, touch the ground. Teddy Bear, Teddy Bear, show your shoe. Teddy Bear, Teddy Bear, be excused.

而我们小时候(大约在我五六岁时)与小朋友们一起边跳绳边说的:

小熊小熊你转一个圈儿,小熊小熊你摸一下儿地,小熊小熊你瘸一只脚,小熊小熊你跑出去!

竟然同出一辙!

再比如,又一首英文儿歌是这样的:

妈妈边点着宝宝的手指边说:This little piggy went to the market, This little piggy stayed at home,This little piggy ate roast beef,This little piggy had none, This little piggy went wee wee wee all the way home. 然后给宝宝挠痒。

而我们也有一首中文童谣:

妈妈边点着宝宝的手指边说:这只小鸡爱吃米,这只小鸡爱吃菜,这只小鸡爱喝水,这只小鸡爱吃虫,全都吃没了!

瞧,是不是也很相似?再联想到很多英文成语和歇后语都能在中文中找到可以匹配的相同意思的成语或歇后语,我们又不禁感叹:其实不同文化背景的很多东西也是相通的!

篇2:清明文化随想作文

清明文化随想作文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春城无处不飞花,寒食东风御柳斜。日暮汉宫传蜡烛,轻烟散入五侯家。”“佳节清明桃李笑,野田荒冢只生愁。雷惊天地龙蛇蛰,雨足郊原草木柔。”

这些都是关于“清明”的古典诗歌名句。一个民族的诗歌文学,往往是这个民族的心灵世界的写照,反映着这个民族的精神的、灵魂的生活,和其对天地、自然、生命、物事的艺术的和哲学的`观照。这些关于“清明”的诗句,就像一面镜子一样,让我们看到了我们民族关于“清明”的文化心理、文化态度和文化民俗。

“清明”文化体现在我们如何对待自然物事上面。每至清明时节,都是中国人感受自然、感受天人合一的重要时刻。在这个万物复苏的节令里,我们远足踏青,亲近自然,感物惜春,沉静思索,追寻自然法则的真谛。我们与自然对话,我们体悟自然对我们的心灵的影响。我们懂得了尊重自然,自然节律变化让人敬重,让人敬畏。在这个神圣的文化仪式里,我们寄托着追寻春天的新的希望,怀揣着与天地和谐共生的梦想,完成了我们催护新生、迎接新生的精神的灵魂洗礼。

中国人的“清明文化”,还是以感恩纪念、慎终追远为特质的精神。清明节是中国人集体表达对生命敬重之情的共同时刻。我们认祖归宗,祭奠祖先,缅怀先人,饮水思源,追古怀远,知死乐生。每逢清明,中国人无论身在何处,都会尽量回到故土,到亲人的墓碑前扫墓、祭奠。这种传统节日的文化情结,在中国人心中已深深留下烙印,化作民族的共同记忆。

文化是一套历史性发展的社会标准和仪式的系统,这些标准和仪式被一代代地传下来,成为我们的文化历史。清明,作为文化节俗的形成,距今已有2500多年历史。作为一种文化,其内涵汇集了儒、道、墨、释诸家的一些思想精髓,储存着我们祖先的自然经验,成为我们民族共同的文化的、伦理的价值观。

清明节,为什么能够延绵几千年而不绝?是因为它把我们的孤立的经验变成了共同的经验,塑成公共的记忆,从而增进了相互的理解,凝聚了社会的文化认同。还有,是因为它适应了不同的时代,而且链接了这个多彩的世界,实现了时代的穿越。它从远古走来,走进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家族、每一段历史和我们民族的心灵生活。我们的清明文化、清明传统、清明情结,还将一代代地传承下去。

篇3:临沧佤族文化旅游节随想

临沧佤族文化旅游节随想

来临沧看了一些东西,有一些感受.作为民族文化的研究者,临沧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一个地方,好长时间没来了,节日期间看了三场表演,参加了一些文化活动,进行了文物古迹和民族文化考察,感觉非常不错.

作 者:尹绍亭 YIN Shaoting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刊 名:民族艺术研究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NATIONAL ART 年,卷(期): “”(z1) 分类号:F59 关键词: 

篇4:对端午节的随想

端午节随想

“五月五,是端阳。门插艾,香满堂。吃粽子,洒白糖。龙船下水喜洋洋!”大家一听到这首童谣一定会想起端午节吧!端午节这一天,按民俗,家家户户要吃粽子,以此纪念屈原。相传公元前278年的五月初五,爱国诗人屈原眼看着自己的国家被侵略,含恨抱石头投汨罗江而死,人们为了纪念他,纷纷赛龙舟,吃粽子,年年如此,端午节由此而来。

在端午节这天,最开心的要数孩子们了,大人们用雄黄酒在孩子们的额头上画个“王”字来辟邪,孩子们要佩戴五颜六色的香囊,手腕或足裸上会系上五颜六色的丝带作为“长命缕”。在这天,孩子们还能吃到香喷喷的粽子:吃咸的,有肉粽,美味异常;吃甜的,有豆沙和红枣粽,香甜可口,每种都能让人回味无穷。

在这一天,最热闹的活动应该是“赛龙舟”。每到这时,人们来到河边观看比赛。之间一条条装饰成龙形的赛船向离弦的箭一样,飞驰在河面上。船头坐着一位擂鼓手,他正在敲打着鼓,伴着“一、二,加油”的吆喝声,队员们奋力的划着桨,每条船你追我赶,互不相让。两岸的人们喊着“加油、加油”,正呐喊助威,这声势仿佛千里之外的人都能听到。

“五月五,是端阳……”家乡的童谣会一直铭记在我的心中。

[对端午节的随想]

篇5:对端午节的随想随笔

端午节随想随笔

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到了,又要吃香喷喷的粽子了。端午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每逢端午节都要吃粽子、包粽子,有的地方还要进行赛龙舟等活动,非常热闹。端午节虽然时间短暂,但是很有意义。

吃粽子是为了纪念春秋时期楚怀王的大臣屈原,他倡导举贤授能,富国强兵,力主联齐抗秦,遭到贵族子兰等人的强烈反对,屈原遭免职,被赶出都城,流放他乡。当秦军攻破楚国京都,屈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祖国被侵略,心如刀割,可自己又报国无门,最终在阴历五月初五抱石投汨罗江身死,以自己的生命谱写了一首爱国主义乐章。

今年端午节到了,妈妈特地从超市买了各种各样、各种味道的粽子,我迫不及待地拨开粽叶,大口大口地吃着,阵阵的苇叶清香扑入我鼻子里。这时我不由自主地想起了爱国诗人屈原。他那种忧国忧民的爱国精神,激励了我,感染了我。我们是生活在祖国的怀抱的少年儿童,要向先辈屈原那样,从小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专心读书发愤图强,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

[对端午节的随想随笔]

篇6:对“法院位置”的随想

对“法院位置”的随想

   在德国司法史上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即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威廉一世是十九世纪末的德国统治者,有一年其欲动员某磨坊主拆迁磨坊以美化其宫殿之景致,并以高价补偿磨坊主的损失。可无奈磨坊主就是不从,死守自家一方之风水宝地。威廉一世一时间勃然大怒,下命强制拆除了磨坊。但在此时,磨坊主并不懊恼,见此状后不紧不慢地说道:“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国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而后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在法院审理,并以威廉一世的败诉而告终。皇帝服从法院的命令,将磨坊依原样重建,并赔偿由于拆迁房屋给磨坊主带来的一切损失。此案成为了德国司法史上标志司法独立的里程碑,为后世所传诵。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经对司法权的独立问题进行过阐述,其曰:“由国王提名但不能由国王随意撤职的人组成的特定机构,这种独特和分立的司法权的存在构成一个维护公共自由的主要因素,除了在某种程度上普通司法既与立法权又与执行权分立,这种司法权是不能长久维持的”。无独有偶,在美国同样也有类似的案例。政府希望在郊外的某块土地上建设飞机场,可是在飞机场规划的面积内有一位老人独自住在一间小木屋内,机场的建设方多次责令其搬走,但老人一直不从。后来,建设方强行拆除了此间破旧的小木屋,于是老人当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结果是机场建设方败诉,法院责令其在规定的时日内对老人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后来机场迫于无奈,只能将原规划中的飞机跑道向偏离小木屋的方向移动了一些,以保障飞机的安全。可是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社会、法制经济的今天,我们的法院在解决上述类似案件的时候,恐怕将不会有德国和美国的法院这么“潇洒”。我国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今的形式看来还仅仅只是一个众多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目标,要真正落实到实际的司法审判当中恐怕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

法院难以独立地判决一切案件,是当今中国司法改革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申言之,当案件是普通公民之间的纠纷,“拉关系”、“开后门”就成为了大多数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许多的当事人在茶余饭后发表私见时,感慨地说:“我们拉关系、走后门很多时候都不是为了在诉讼中谋求法官做出偏向于我们的判决,而仅仅只是为了获得较之对方公正的裁判”;当案件涉及地方经济的存续与发展,或者属于老百姓告地方政府一类的案件时,地方党政领导的态度便对案件结果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法院的人事、财产和物资均控制在地方党政领导之手,法院体系内部受到来自纵向与横向的双重领导,法院在自己的人财物都受控于他人手中的时候,又如何行使宪法中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曾经在某基层法院中出现过这样一幕:某农民状告当地政府,法院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当该地的某位重要领导干部走入法院的办公室时,法官们便热情的接待,又是泡茶又是让座,此农民见状之后知道诉也是白诉,随即自动的放弃了起诉,这不禁令人心寒。

法院不仅仅只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场所,更为重要的是法院是一所普法学校,是公民用来制约政府公权利的有力屏障。维尔曾经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提到:“分权学说的漫长历史反映了多少世纪来人们对一种政府体系的期望,在这种体系中政府的权利的行使将受到限制。”法院往往通过对案件的判决,实践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通过判决书中对法理念和社会情理的分析和阐释,在人们心中建立其权利的观念和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敢问法院在何方?长期以来我们的意识中就将法院定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工具,这种定义虽然有其社会整体利益保障价值的一面,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对于每一个自然人个别私权的保护。每一个学法之人都应当知道,私法是整个现代法制中最为基础性的法域,是一切法律的根基,可以说没有保护私权利的私法,就没有现代的法治。而在当今的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缺乏的就是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法院应当是界乎于政府与公民之间中立的裁判者,而不是单纯政府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西谚曰:“每一个法官都是一座孤立的荒岛”。恐怕在法院内部还是少讲一些“互帮互助”、“协同作战”的为好。

法院的独立不仅仅只是司法系统内部改革的问题,还是一个需要动员全社会共同改革的一项艰巨的社会工程。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传统的关系社会,“关系”二字在社会生活之中扮演者极其重要的角色。笔者认为,当今我国司法改革中法院的独立地位问题有两大难题。第一,怎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系中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院独立。假设有一日我们的法院系统从行政系统的干预中脱离出来,形成司法与行政的对立与监督,但如何解决党与法院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从属性与独立性问题却直接关系到法院的独立是形式的独立还是实质的独立之问题。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中国,法院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脱离党的领导,这是既是宪法规定的事实也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的等基本原则所赋予每一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以及其他各类交易和生产中的主体)的义务。但是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基于此种特殊的地位,使得党与行政体系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就算法院从行政中脱离出来,但又无法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其完全的独立性,而党与行政之密切关系同样会使得法院受制于行政,使得司法体系内部级别化、官僚化、行政化,最终使法院的独立只是形式上的独立,而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与行政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和局面将成为空中楼阁,甚至最终化为泡影。第二,就算法院的每一个法官从党政领导的干预中脱离出来,但是在当今这种关系社会中,当一个案件属于“向左走向右走”时,一个法官为何要违背领导的意思而做出有利于他方的判决呢?法官的家属同样面临着职位的升迁,薪水的高低等等问题,其子女也面临着升学和就业的种种压力和挑战,因此法官独立了,其亲属未独立,法官依然不可能做到实质意义上的独立。故法院、法官的独立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司法体系内部的问题,它同时也是全社会所要关注的问题。

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学导论》中论述道:“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践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法院没有义务,甚至没有资格去服从行政机关及其首脑即政府的指示”。这种阐述虽然具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同时也不符合中国现实的国情,但是作为一种理论上对于司法独立地指引,在现今看来依然具有其积极的意义。“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法院独立地位的形成和确定的源头也许不仅仅是司法与行政一个方面的问题,还有许许多多的源头在影响和限制着法院地位的独立。回首中国法治之路,为什么在司法独立的呼声此起彼伏的今天,我们司法体系的非行政化往往只是作用在表面,而实质上却总也摆脱不了行政化的阴影?为什么我们的司法官员的任免可以在长达近四十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学历方面的背景,导致一大批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大步走上审判席成为法官?为什么诸如审判委员会定案这种严重违背法理念的规定还能够长期的存在?为什么我们的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在面对法律与政策时往往在孰先适用的问题上出现踌躇,觉得难以定夺?为什么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总是强调“服务意识”,而不是真正做到法院居于消极和中立的地位?为什么司法考试还不是一个人能够成为法官的唯一考核标准,而我们的法官往往还要接受来自类似于行政机关等级考核等等纷繁复杂的考试,敢问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权威何在?难道说法律还不是一个法官所应当把持的唯一准则和心存之唯一信仰?难道法官在秉承法律办案之外还存在另一种价值尺度之衡量?敢问法院在何方?种种问题都将成为中国法治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拦路虎和绊脚石,我们应当将其逐一提出并详细认真的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稳定地发展,才能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才能使正义的光芒照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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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对合同纠纷的一点随想论文

对合同纠纷的一点随想论文

最近在家里阅读了一些报刊杂志,包括在“今日说法”的法制栏目中都看到了一些有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引发了我对一些问题的思考,在此抒发一点自己的感想,以表刍荛之见,望诸位批评指正。

在我所看到的合同纠纷中,有一类合同纠纷引起了我的注意。这类合同纠纷是不确定的自然人与确定的法人之间基于合同的某些约定而引起的纠纷。如某些保险合同纠纷、医疗事故合同纠纷等。具体地说就是不确定的自然人与确定的法人在双方签定合同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不确定的自然人对某些专业知识的缺乏、由于在急迫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充分的思考从而作出不符合自身利益和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或者基于本人对于合同中某些词汇的理解与商家的理解不相一致(这种误解的产生或许是由于本人知识水平的欠缺或许是基于商家消极的不作为而产生)而产生的纠纷与对抗。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要式合同的一部分要件还没有完全实现,合同在此情况下是不成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自然人已经尽到了其在约定合同过程中所有的义务,合同的无法生效的原因是由商家造成的。法院基于此种情况认定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又有的时候,法院基于对市场主体、商事主体、行政主体的保护,认定合同为断案的关键要素,“一切看合同”。还有的案件中,法院基于当事人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有瑕疵,或者当事人是在急迫的条件下签定的合同,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想法有偏差,而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

在民法的原理中,学界有着三种不同的声音。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中主义。意思主义认为应该以表意人的真意为判断的依据,而不拘泥于词语和约定的实质内容。表示主义认为合同是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消灭的要件,无论当事人的主观效果意思如何都以合同约定的事实为准。而折中主义认为,在诉讼和审判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维持合同的.稳定性与法律效力,所以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度,同时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这种方式可以尽可能的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公平的原则和本质。

这样的司法实践给我们的诉讼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机,带给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断权,也同时给予了双方的诉讼代理人以更加广阔的辩论空间。但是同时这种制度和方式也存在着其弊端。这将会导致市场主体、商事主体在交易立约的过程中过度警慎,和不确定自然人在签定合同时的随意性。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这种自由裁断的逐步发展,最终将有可能导致社会的发展走向与预期目标相反的另一个极端,导致社会的混乱。如何实现在诉讼过程中既保护交易双方的事实公平与交易安全,又不致使这种保护公平的良好法制环境中不滋生出一些将可能发生的“病虫害”问题,还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一种制度在极力保护公平的同时,需要另一种制度对其加以致衡,从而构造和搭建出民法理论与实践体系的接近绝对的稳定状态,应该是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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